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离婚诉讼如何选择管辖地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涉外离婚诉讼也是屡见不鲜。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一、夫妻双方都是中国公民

(一)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双方居住在国外(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居住在国外(已定居):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都是外国公民

(一)双方居住在国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方居住在国内: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虽人民法院并未管辖权,但涉外离婚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只要我国对于某一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不管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在国外起诉离婚,只要另一方当事人在我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有权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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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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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夫妻双方一方在国外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你好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哦!夫妻双方一方在国外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若在国外一方不能亲自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则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对方不能回国,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诉讼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当事人一方须提供其有效sfz件复印件、起诉书(答辩状)、授权委托书。其中起诉书应说明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答辩状应当表明对离婚本身,对、的法律意见,授权委托书重点写明授权权限(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及委托期限,这些书面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认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代理人,国内的代理人即可代表委托人立案起诉或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诉讼文书。

一方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国内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参加离婚诉讼。

现在我在国内,对方在国外,我是原告,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上面的答案吗?

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结婚证、sfz,起诉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一张。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sfz、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包括:(1) 原告方的sfz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2) 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4) 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5) 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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