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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抗疫惠企“28政策百问百答

    27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8),目前已陆续出台各项实施细则并投入具体实施。这些政策为企业抗击疫情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企业对该政策的实施和落地非常关注,第一财经联合界面新闻,广泛收集了企业关心的各类问题,并采访了上海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商委、科委、国资委、金融工作局、文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银保监局等部门,结合这些委办局出台的落实细则文件,整理出《上海抗疫惠企“28政策百问百答》。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直观的问答形式,帮助企业更好了解相关政策,共同助力上海企业更好地抗疫复产和健康稳定发展。

一、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正式发布为准(包含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备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的企业)。

2、我公司是一家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预计疫情结束后会有不少剩余物资。28提到可以通过政府储备和包销予以解决。届时政策能否到位?

答:由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相关组成部门确认征用、进口或指定生产而产生的剩余物资,企业继续销售确实难以消化的,经市相关部门会审后,纳入上海市地方储备体系处理解决。

相关办法和程序正研究制定中,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

3、我公司从境外进口口罩,直接捐赠给市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单位用于疫情防控,是否可享受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自202011日至3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包括:进口捐赠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的,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我公司从事国际贸易,接到上海市卫健委交办的紧急任务,从国际市场大量采购进口防控疫情物资,是否可享受防控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自202011日至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属于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市税务部门。

企业及相关进口物资已被列入上海市可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名单和物资清单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5、免税进口防疫物资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明确,202011日至331日申报进口的、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有关减免税手续。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相关进口单位可于2020930日前向海关申请退还。

防控疫情物资通关及减免税手续相关具体事宜可向上海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的具体事宜可向市税务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6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如何实施?

答:上海市药监局按管理权限在办理上海区域内医疗器械和药品注册时,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这一政策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728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研制攻关,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如何实施?

答:该专项重点聚焦疫情防控相关的关键药物、器械的研发和产业化,实现先立项、后补助快速启动实施, 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按注册或生产资质取得与否分标准支持(对于建设期内(一年)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上海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指南,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电子化手段受理立项申请报告。

8、抗疫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上市是否会有特别政策补充?

答:涉及抗疫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上市的相关内容为: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在现行法律、规则框架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对接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为企业答疑解惑;相关企业发行上市申请材料齐备的,做到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充分考虑发行人、中介机构准备问询回复的实际困难,在疫情期间对发行人回复时限予以中止计算。

9、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1月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改造一条生产线,有很多进项抵扣不完,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工信部门确定。

10、我公司1月份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无偿捐赠给了定点收治医院,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11、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自1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工部确定。

12、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3、我公司为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6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优惠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市经信委出具的《生产能力应急征用通知》,作为确定企业名单的依据。

14、疫情发生以来,为疫情防控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企业能否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答:以下五类企业可以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①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②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③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④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⑤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对于上述防疫重点企业,上海市通过名单制进行管理,建立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在上海市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上海市地方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再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企业取得财政贴息后,实际融资成本将降至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进行查阅。

三、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4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有哪些信贷支持?

答: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近期有贷款到期的企业,精准施策,主动与客户协商具体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提前做好续贷安排,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

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20206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4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贷款有优惠吗?

答:上海银保监局督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成本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在沪银行业机构在自身能力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具体减免方式各行可自行制定相应的细则。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但仍然按期还贷还息企业可在后续信贷业务办理中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42我公司是一家新能源车企,有一种车型能用于抗击疫情,希望从银行获取贷款支持。之前也有银行来找过我们,说可以提供贷款。虽然我们在名单上,但是贷款能不能发,还没有确定,请问应咨询哪里?

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上海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审核纳入。重点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收储、供应企业,重要配套企业和生活必需品骨干企业等七大类。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生产供应情况,适时调整或增补名单。

如企业被列入国家疫情保障重点名单,可向国开行、进出口行、农业发展行以及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申请;

如企业被列入本市疫情保障重点名单的企业,可以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以及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申请。具体可向相关银行咨询。

43为大力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上海市金融机构在做好企业融资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目前,上海市银行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更多企业获得贷款。同时,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是运用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对列入上海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专项再贷款名单的防疫重点保障企业,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和工、农、中、建、交、邮储银行在沪分行银行可提供人行专项再贷款支持;

二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基点,在沪银行可自主决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三是运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华瑞银行和14家在沪村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给予利率不高于/s/51DXpbXpstOLv6mXSj_jqQ

47、中小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失去了收入来源,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面临资金链断裂。上海在融资担保方面如何纾解融资困难,具体如何操作?

答: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延期、因开工率不足导致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以及流动性不足无法到期正常还款的企业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在融资担保方面,市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一是增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全力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中心确保2020年度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同时,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平台新冠肺炎防控专栏中的企业复工人员网上登记(报备)系统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防控方案,就复工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内容承诺进行确认,并成功提交后即完成登记备案。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请致电:021-进行咨询。

涉及到建筑业、部分生活服务业、文化、娱乐等行业企业仍需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复工管理。

76、我公司客户遍及全国,长三角物流虽然通了,但长三角之外还存在不通的情况,到了一个城市后,货送不到客户仓库。这种问题上海可以出面协调吗?

答:随着企业逐步复工,企业对物流运输服务的需求随之增加。国家层面已经指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分区分级精准落实复工复产。交通运输部228日发布《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也是要求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目前,全国运输路网正有序恢复畅通,过程中企业遇到的具体困难,上海市产业主管部门将尽力沟通,帮助企业协调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77我公司员工来自长三角的较多,但是跨省通勤依然有困难,怎么解决?

答:27日,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召开长三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视频会议,确定了7个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的七个协同事项,并建立机制、发文实施。

其中,第二项便是建立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互认制度,即要求实施样式统一的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对已经在一地实行过隔离的人员,不再重复隔离,由所在地负责隔离观察的单位发放健康观察解除告知单并附联系方式,在长三角范围内互认。

现阶段,长三角三省一市已经创新应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三省一市相关部门正根据227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研究推动健康码互认通用。

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已在制定标准、使用范围、互认机制等方面已达成共识,将按照有码认码、无码认单的原则,加快推进统一互认,为三省一市复工复产和群众正常生活提供便利。

78、我公司是一家家电制造企业,一半员工在江苏,每日在苏州与上海往返的员工,自驾从花桥进沪要/cmsres/e0/e093bee050d5477bbf30//)集中进行政策咨询。

93、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比较全面地了解28政策?

答:为做好28的宣传解读和工作进展报道,在原有的政策发布渠道基础上,主要媒体已把各相关部门、各区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归集起来,便于企业了解知晓政策。

目前,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门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市企业服务云均建立了28政策专栏,配套实施细则已在网站专栏中同步汇总发布。同时,一网通办总门户和随申办移动端已向1456一网通办实名注册用户主动推送政策、公告及服务,其中有202万是企业用户。

与此同时,大家也可以关注上海市相关的新闻发布会,围绕28的发布和政策细则的实际出台情况,市政府新闻办已多次举行疫情防控系列新闻发布会,主动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94、有没有28相应的指导文件和操作手册,明确哪些政策是需要企业主动申报,哪些政策企业无需采取动作自动执行?

答:28中大部分政策是普遍适用、无需申请的,只有一小部分政策是需要企业申报才能享受的。

经梳理,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第三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第九条)、延期申报纳税和相关税收优惠(第十条、第十一条)、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第十三条)、返还失业保险费(第十七条)、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第十九条)、实施培训费补贴(第二十条)等政策需要提交相关办理申请,企业也可向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咨询办理。

95、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或者因生产经营困难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如何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答:上海市司法局已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在原有12348热线1号键法律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于219日正式开通涉疫情法律咨询的9号专线,由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

上海法网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的线上咨询专栏也同步开通,同样由专业律师团队线上即时答复。

三者均为 7×24小时服务,而且全部免费。

企业也可以通过各区司法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了解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寻求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96、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纠纷,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法律抗辩事由?

答:当事人有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法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的规定,仲裁案件由仲裁庭依法独立作出裁决。就案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所提出的相关主张,仲裁机构将提请仲裁庭予以充分关注,参考司法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依法依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7、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中小企业受疫情冲击很大,有没有为这些企业提供的专项公益法律服务?

答:为了抗击疫情,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上海市司法局和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加油2020”公益法律服务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以下6类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1.在本次疫情发生过程中,受到巨大冲击的;

2.积极对接社会资源,成功组织、统筹救灾物资并对接疫区的,包括海外募集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急医疗物资;

3.向疫区捐款、捐物的;

4.为了应对疫情,在假期期间组织企业加班加点进行生产、包装、运送防疫物资或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但仍积极履行企业社会义务,正常向员工支付薪资的;

5.在此次防疫过程中被政府征用作为临时隔离点的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6.企业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系奋斗在一线的医务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警务工作人员的。

律师志愿团的律师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正式的免费委托服务合同,为企业提供下列公益法律服务:

1.深入了解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和依法治理情况,帮助企业查找制度漏洞和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健全法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

2.为企业提供与疫情相关的专项法律咨询(包括企业经营、商业合规、劳动人事等事项),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合同文本、审核合同要件、发送律师函;

3.充分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通过为企业提供律师调解服务,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疫情期间的矛盾纠纷。

市商务委在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上海公平贸易微信公众号开设国际经贸微课堂栏目,采用线上专题授课模式,围绕企业重点关注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不可抗力、国外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中美一阶段经贸协定等问题,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团队、专家学者,录制专题微视(音)频,免费向企业推送,帮助企业准确运用国际经贸法律工具,科学建立经贸风险防控体系,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9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办理哪些公证服务项目时可享受费用减免? 如何办理?

答: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上海市各公证机构承诺对涉疫重点企业实行部分公证服务事项减半收取公证费。需要说明的是:

1、涉疫重点企业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以及生产、运输、研发防疫抗疫医疗卫生物资的企业。

2.、减半收取公证费的公证服务事项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内的20个事项,包括证明合同公证、提存公证和法人资格、资信公证等;对目录外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酌情减免。

99、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能否向仲裁机构立案?

答:上海本地仲裁机构原则上暂停现场立案,但仍继续开放网上立案或邮寄材料立案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供的立案渠道,向仲裁机构提出立案申请。

100、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能继续开庭或听证程序?

答:如疫情发生前已经安排开庭或听证的仲裁案件,具体案件的办案秘书将就庭审或听证程序是否改期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告知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时请企业当事人及时关注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了解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工作的最新安排。

对于仲裁庭已经组成但尚未通知开庭或听证时间的案件,仲裁机构将会商仲裁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尽早作出合理安排。

此外,如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存在迫切性,并能达成网络在线庭审合意的,可向具备网络在线庭审条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仲裁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网络设备条件决定开展网络庭审。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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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乡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我市城市低保制度自1997101日开始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自200771日开始实施。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审批基本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一般按照户主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3、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月标准。目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480/  武当山特区480/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400/月。低保保障标准是保障线标准,不是发给每一户的资金补助资金。

4、我市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标准。目前,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是: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低保标准为2820/元、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2820/元,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统一为2280/元。

5、低保资金是怎样发放的?

城乡低保资金一般按月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形成民政、财政、银行代发的发放和监管体系。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6、什么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城市低保对象按月审批。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对于少数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季度临时审批。具体要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131号)文件要求来认定。

7、社区(村居委会)在从事低保工作有哪些职责?

受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从事低保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配合乡镇街办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做好入户调查记录;二是开展民主评议,填写民主评议记录本;三是建立社区(村)公示栏牌,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拟审批对象和已经审批的对象等进行及时张榜公示;四是负责低保对象续保登记工作,定期核查、组织低保公益劳动等,五是负责建立救助对象的家庭台账和相关基本的文字和电子档案,六是接受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咨询投诉,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七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八是乡镇政府委托而安排的其他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有哪些职责?

乡镇街办一级具有以下基本的职责,一是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组织入户调查核实;二是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初步审核认定申请人的资格;三是负责组织公开公示等工作;四是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救助对象文书和电子档案等,各种申请审批材料完备齐全,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规范;五是按时进行对象核查,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六是确保城乡救助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七是实行信访首问和处结负责制,具体接受和及时处理群众的咨询、来访和投诉工作。八是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其他相关工作。

9、乡镇受理低保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向乡镇街办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核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声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受理的基本条件、时限和地点等,以方便群众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0、乡镇政府审核低保基本程序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在低保审批中有哪些审批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并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低保对象原则上按月审批。

12申请人申请低保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二)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承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和材料等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申请人应该亲自办理低保等社会救助事宜。

(六)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1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14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15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16、对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要求?

(一)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经宗教团体认定、县级以上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居住地申请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各地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保障对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进行规范管理。

(三)宗教教职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批。

17、对申请对象如何进行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18、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民主评议由担任民主评议小组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织召集和主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小组长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19、申请及审核程序中特殊情况的怎样处理?

(一)同一县(市、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成员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是否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同一城市跨城区居住并能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的,由户主本人向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低保对象发生迁移的,低保对象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20、什么是家庭收入,怎样核定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入户调查、单位和邻里走访、信函索证、部门联动、消费跟踪、行业收入评估、信息核对等办法进行,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情况家庭,可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21、什么是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22、如何对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进行认定?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式劳动关系人员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盖章,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夜市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由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评议小组提出意见,参照行业收入评估,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核定。

23、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哪些?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24、不计算为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25、对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如何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四)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26、家庭财产的种类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五)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六)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27、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28、哪些低保家庭可以增发低保金?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对其本人可按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或定额增发临时补助金。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29、什么是低保渐退制度?

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家庭实施低保渐退。对实现就业后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13个月低保补助,也可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患者再保障一定期限。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一年。

30、如何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低保对象个人审批档案。个人审批档案要一户一档,其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入户调查表、个人情况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综合档案。综合档案材料为:有关低保政策文件;工作请示、报告、批文;低保工作的有关统计表、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异动申请及通知;工作计划、总结资料等。

(三)财务档案。低保金发放汇总表、低保金收支台帐、划拨保障金批文等。

31、什么是低保公开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32、什么是低保的动态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不同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目标。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不同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33、什么是低保的近亲属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定期组织复核。“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4、什么是低保举报核查制度?

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对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请求的,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请求的,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5、什么是低保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担负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36、什么是医疗救助?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患大病、医疗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37、医疗救助制度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2005年开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8、医疗救助有哪些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含农村特困优抚对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民政部门审定因患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

39、申请医疗救助有哪些程序?

1、医中救助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提交《社会救助证》或《五保供养证》或困难优抚对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工作人员登录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事中救助”即时结算,先行垫付。在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每月将垫付资金汇总后连同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票据和出院小结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垫付资金拨款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后拨付给定点医院。

2、医后救助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出院后,持个人申请、《社会救助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居民代表评议、乡镇(街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0、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有哪些?

十堰市目前大病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各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是住院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当年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捐赠、优惠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60-70%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此标准为三城区现行的标准,其他县市的封顶标准略有不同)。

二是对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农村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三是定额门诊救助。指对因病常年靠药物维持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定额门诊卡》。救助对象持《定额门诊卡》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享受定额门诊救助(定额门诊标准各县市略有不同)。

四是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和措施。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和优惠。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41、开展重大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儿童为重点,优先选择个别重大疾病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

2、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试点的重大疾病,要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3、 规范方案,合理补偿。全省对试点疾病要建立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新农合、医疗救助、患儿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儿家庭的疾病经济负担。

42、儿童所患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有哪几种?

民政部和卫生部规定的0—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心脏病、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心脏病。

43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病种有哪些?

(一)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

(三)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440-14岁心脏病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多少?

对(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根据卫生部公布的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标准化治疗方案,结合我省试点病种近三年的平均治疗费用,确定平均费用,并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即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等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每例23000元,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16100元),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4600元),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10%2300元)。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5%17250元),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5%5750元),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按照上述结算标准超出费用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

45、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有哪些?

   经各级医疗机构申报,省卫生厅、民政厅审核,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汉市儿童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

46、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试点疾病和地区?

我省在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提高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优先选择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进行试点。

确定在武汉市蔡甸区、宜昌市宜都市开展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个病种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

47、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如何申报?

凡我省0-14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的参合农村儿童,试点地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参合农村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卡)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1岁以下婴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向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县级低保经办机构提出治疗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农村参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申请表》或《湖北省农村参合儿童白血病救治申请表》。

48、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付费标准是多少?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定额付费。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2万元。

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2周岁以上1.3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2万元。

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2周岁以上2万元,2周岁以下(含2周岁)3万元。

49、儿童急性白血病付费标准是多少?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1万元。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组,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2万元。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最高限额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最高限额每年各1万元。

502015年医疗救助医药费用报销标准有哪些?

(一)新农合补偿标准。符合保障范围的病种,新农合补偿取消起付线。新农合基金对试点病种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要达到70%以上,年度医药费用累计补偿额不超过当地住院补偿封顶线。重大疾病补偿费用从新农合住院基金列支

(二)医疗救助标准。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比例要达到70%以上;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比例要达到60%以上;没有制定医药费用限额的重特大疾病,在封顶线内给予救助。

(三)重大疾病患者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式发生的医药费用,遵照当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执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普通医疗救助规定给予救助。

51、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哪些程序?

(一)确定诊断:重大疾病患者需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出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二)登记审批:重大疾病患者持身份证、参合证件和诊断证明到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批准后,交付《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审批表》至患者,并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重大疾病模块中予以标注,发出电子转诊信息,有其它项目资助的患者,须在审批表及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注。拟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贫困患者,还需将此表交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民政部门负责确定试点县(市、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

(三)诊疗实施:参合患者携带诊断证明、《审批表》等资料向定点医院申请重大疾病救治,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安排对患者进行复审,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安排住院治疗。

(四)费用结算:患者医疗费用实行“一单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为患者垫付新农合基金应补偿部分以及医疗救助应资助部分,患者仅需缴纳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重大疾病审批表、住院医药费报销审批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向民政医疗救助机构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重大疾病审批表、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单、患者身份证(或社会救助证)复印件。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民政医疗救助机构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结算资金的支付工作。

52重大疾病试点地区有那些范围?

在全省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提高20种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水平试点工作。20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争取同步开展20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其它地区除继续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纳入民政医疗救助外,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其余的18种疾病范围内选择性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53、怎样确定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重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按病种分级定点救治。县(市、区)内定点救治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市(州)定点救治医院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市(州)区域内医疗机构无能力救治的病种,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从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确定相应病种的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县内定点救治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救治。

54、什么是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

   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定点医院在线申请、事中即时结算、事中垫付救助资金的便利便捷服务。即,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应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

55、什么是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大病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和卫计委负责落实。

 56、城镇居民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筹资标准根据《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关于筹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前三年医疗保险基金、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支出及合理增长因素等情况,按照确保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补偿水平和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筹资标准为25/人。今后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57、个人自付部分的范围是什么?

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58、如何计算一个保险年度?

一般居民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学生结算年度为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算在出院年度内,跨年度结算的费用计算在结算年度内。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上不封顶。

59、一般的赔付额度是多少?

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元(含30000元)的部分赔付50%,元(含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60、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对象是哪些?

新农合大病保险对象为当年参合的农村居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61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伏线和核销比例是多少?

2013年度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人。2013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每次住院新农合报销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包含在大病报销起付线标准以内。2013年分段报销比例: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62、大病保险如何结算?

1、对于居民医保对象大病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只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涉及大病保险的其余医疗费用由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对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异地就医的,在结算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一并结算大病保险费用。

2、对于新农合对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托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及结算程序,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为参保患者提供与新农合同步的即时结算服务,参保患者只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

63、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4、什么是五保供养?

是指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65、五保供养工作权限有哪些?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66、怎样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67、申请五保供养有哪些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供养内容?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69、农村五保的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的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70、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我市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确定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42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已超过此标准的地方仍按原标准执行。

 71、那些情形可以停止五保供养?

  (一)有了法定扶养人且法定扶养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72、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机构?

   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民族乡、镇人民镇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一般是指农村福利院。

73、违反五保供养本条例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4、农村福利院分几个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供养服务、内部管理、组织保障等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采用星级制,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

75、星级福利院如何审定?

等级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实施。省民政厅及市、州民政部门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经办机构负责人、经办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一星级农村福利院实行备案审批制,由市、州民政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实地验收,评审小组集体审定,审定结果15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审批;二星级、三星级农村福利院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审定。农村福利院等级初审、复核、审定工作综合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资料、询问对象、社会公示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为三星级的农村福利院按规定报民政部备案。

76、农村福利院等级评定有效期是多少?

农村福利院等级评定有效期一星级为2年,二星级、三星级为4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有效期内,条件改善的,可在下一个评定年度申请更高等级评定。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等级评定,不申报的,自动取消等级资格,由市、州民政部门收回星级标志牌匾。获得等级评定的农村福利院向社会公布。农村福利院应将星级标志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监督。

77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78、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家庭对象。

79、临时救助救助范围有哪些?

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是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是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是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是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死亡无力安葬的;六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80、哪些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81、怎样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合理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标准。对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一般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82、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经调查核实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83、怎样解决临时救助资金?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84、什么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

85什么是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86、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哪些?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87、什么是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核算比照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执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88、哪些不能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困难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89、 哪些情形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90、怎样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对?

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或低保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1、怎样核定低收入家庭?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2、怎样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各地制定、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原则上应达到或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并相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9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权限怎样确定?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查工作。

94、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怎样管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95、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范围有哪些?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96、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进行时间?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97、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或低保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8、城市低收入核定可采取哪些方式?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99、对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有效期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低收入家庭核定、审查机构退回本人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100、我市各地现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多少?

我市现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城区630元、郧县530元、郧西县510元、竹山县465元、竹溪县550元、房县660元、丹江口市540元、武当山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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