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两年后如有重大疾病涉及理赔查以往病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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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 作者介绍 向日葵保险网 郭冲 明亚保险经纪公司资深业务总监; 带领百人团队,荣获 保险经理人 杂志评选的 2010年 度中国百强团队称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 chfp), MDRT百万圆桌会员, IDA 华大会员,世界华人寿险龙奖获得者; 近年来,在 中国保险报 、 经济参考 、 保险赢 家 等各种报刊杂志发表金融保险、理财规划、宏观经 济分析等系列文章近百篇 。 活动主题 向日葵保险网 关于保险理赔案例,保险理赔 98%以上都是正常赔 付,但有一些案件是需要诉讼和操作来进行理赔的。 而且有很多咱们认为边沿的问题,真正的司法解释是 什么?我们需要学习!下面可一起来学习这十。

2、个理赔 案例。 目录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二、体检后承保还能说我是带病投保? 三、营销员明知我有病,不告知赔么? 四、投保后病历口述有病史会理赔么? 五、投保后职业类别变了会赔么? 向日葵保险网 六、 “ 互殴 ” 致死赔么? 七、大病观察期内出险赔么? 八、 “ 中暑 ” 意外险理赔么? 九、私生子出现意外如何赔偿? 十、未婚指定受益人赔么?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真实案例: 2008年 8月,李某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缴纳 100元购买某人寿河南分公 司 麒麟行天下 自助保险卡一份。保险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 疾保险金 50000元、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60000。

3、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 12月 6日上午 9点多钟,李某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 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某和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 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某脸色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 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某身故后,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问: 保险公司会赔付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答案: 猝死目前在定义上并不是死因,而是结果,就 是快速死亡的结果。不能因为确定为猝死就是疾病原 因还是意外原因。 要确定是因为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这就要举证。 如果保险公司因猝死。

4、拒赔,如果能够举证是意外导致 的,可以诉讼来由法院来判决! 向日葵保险网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根据: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鲁民初字第 1715号 原告李延军。 原告李涣曜。 原告李军辉。 原告李延晓。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王秋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大仓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分所律师。 原告李延军、李涣曜、李军辉、李延晓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 简称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 8月 12日立案受理,被告应诉后向 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被告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

5、院经审理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院 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 3月 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国敏、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 2008年 8月,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信泰人寿保险公司的 麒麟行天下 短期 意外伤害保险,缴费 100元,保险期限 1年,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额 6万整。 2008年 12月 6 向日葵保险网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向日葵保险网 (接上) 月,被保人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值班时,发现家属院里有两个陌生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 两人转身就跑,李山和另一。

6、门卫分头去追,在鲁山县医院西边胡同追上逃跑人将其控制并带至平 安小区。李山因剧烈活动后精神紧张,在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突然晕倒,后送至县医院抢救无效身 亡。被告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现依法请求: 1、要求被告赔付原 告之父意外身故保险金 6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辩称,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尽管让原告身感意外,但绝非是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显然不属 麒麟行天下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被告经核定后拒付保险金合 情、合理、合法,原告请求无理由,应予以驳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 8月,四原告。

7、之父向保险代理业务员潘某某缴纳 100元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 麒麟 行天下 自助保险卡一份。保险卡载明:保险责任:普通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50000元、工 作期间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 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12月 6日上午 9点多钟,原告之 父李山在鲁山县城平安小区门卫值班期间对形迹可疑人进行盘问,形迹可疑人转身逃跑,李山和 同班的陈福水随后追撵,将形迹可疑人带回小区,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可疑人带走,尔后李山脸色 发白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抢救记录诊断:猝死。李山身故后,原告李涣曜向被告提出 索赔无果形成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四原告之父李山购买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 麒麟行。

8、天下 保险系双方自愿,且该 保险卡对保险期间、投保险项、保险金额约定明确,本院应予确认。在保险期限内,李山为工作 追赶形迹可疑人后猝死身故。李山之死亡与其生前追逐形迹可疑人时急烈活动这一特征存在着 一、猝死意外险赔么? 向日葵保险网 (接上) 必然的关联性。 根据 信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十九条释义四: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 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 的赔偿条件;同时李 山猝死身故之原因亦非属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的 13种责任免除的情形。且被告人寿 河南分公司亦无提供李山猝死身故疾病所致相关证据佐证。据此,四原告以其父亲生前投保险种 。

9、请求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赔偿保险金 60000元之理由成立 ,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寿河南分公司 辩解:李山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非属 麒麟行天下 意外伤害保险范围,要求驳回原告之请 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 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延军、李涣曜、 李军辉、李延晓赔付保险金 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10、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00元,由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继文 审 判 员 任怀庆 助理审判员 李凌云 二 一 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 易 二、体检后承保还能说我是带病投保? 第二期 既往病史未告知,达到保险公司的体检额度标准,并接受保险公司体检,体 检一切正常,正常承保。出了险,会理赔么? 案例: 2006年 8月 8日。宁夏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 “ 健康。

11、天使 ” 重大疾病 保险。客户由于额度超过了体检核保额度,必须接收体检,杨某体检后一切正常,保 险公司顺利出了保险合同。 2008年 7月 2日,杨某因心梗到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查明,杨某于 2006年 1月 6日 27日曾因肋软骨炎、高甘油三酯血症、 疑似高血压症在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胸痛原因待查。但是投保人在 投保时未告知。 杨某认为已经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体检,就不存在隐瞒病情。故没有不如实告知的问题。 问: 这个案例会理赔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二、体检后承保还能说我是带病投保? 答案: 由于保险公司拒赔,杨某不服,起诉于法院。经过。

12、法院调查判决书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隐瞒了投保前的患病史和住院史,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被告组织的体检并不能免除原告的如实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判决原告杨某败诉。 在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组织的体检,是否能代替或者免除其如实告知义 务,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试行) 中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 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 有很多;老业务员认为客户只要体检达标,至于是否如实告知没有错,这个理念是错 的 ! 如实告知和体检是两码事!不能因为体检没查出毛病,就不如实告知! 故,以后客户 踏。

13、踏实实的还是如实告知吧! 向日葵保险网 三、营销员明知我有病,不告知赔么? 案例: 2007年 6月底保险业务员李某到刘景菊家与其相识并谈及保险。刘景菊明确告知李某自 己的病情并出院不久,并向其出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健康保障卡。但李某却说 可以不如实告知投保。 6月 28日,保险公司为刘景菊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康宁终身保险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 A型)。 2008年 9月 18日,刘景菊因病身故。 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 2007年 5月 25日至 6月 14日,刘景菊因脑胶质瘤病在新乡医学院 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07年 6月 2日, “ 在全麻下行颅内肿瘤切除术 ” 。 6月 1。

14、4日, 治愈出院。故属于带病投保。 刘景菊家属认为投保时,她刚刚出院不久,身体虚弱,尚在卧床恢复中,病态明显, 傻子也能看明白她有病,本身我们没有隐瞒什么啊? 问: 最后会赔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答案: 判决书 法院认为,该投保单在声明与授权项目中载明: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 有关本人健康及其它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有 关资料提供给贵公司,此授权书的影印本也同样有效。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核实刘景菊 填写的投保单是否如实告知。 刘景菊于 2007年 5月 25日至 2007年 6月 14日在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该治。

15、疗行为发生在刘景菊填写投保单之前,在人寿保险公司履行了注意义务进行核保 后,是应该知道刘景菊填写的投保单是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在此情况下,人寿 保险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7年 6月 28日与刘景菊签订了保险合同,于 2007年 6月 29日为刘 景菊出具了保险费发票,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决定同意就刘景菊当前的健康状况予以承 保并确定了保险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 保险金。 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称刘景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应给付保险金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向日葵保险网 三、营销员明知我有病,不告知赔么?。

16、 四、投保后病历口述有病史会理赔么? 案例: 2008年 1月 23日,温州叶某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 “ 长保无忧 ” 两全保险黄金套餐。保险 公司正常承保。 2008年 10月 9日,叶某因患糖尿病住院治疗,已经过了观察期,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住院病历中 “ 既往病史 ” 一栏中记载:血糖异常病史 8年,长期 饮酒、吸烟。但是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调查了很多医院。也没有发现叶某的任何 治疗过糖尿病历史数据。叶某是在投保后才第一次到医院治疗糖尿病。 叶某认为仅仅凭自己的口述不能证明我投保之前知道自己患有糖尿病,当时口述是希 望医生重视而故意夸大的病情,其实是没事的!至于吸烟喝酒都是逢。

17、年过节应酬才做 的事情,也是夸大的一种行为。 问: 这个案例会理赔么?会赔的理由?不赔的理由? 向日葵保险网 四、投保后病历口述有病史会理赔么? 答案: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相关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 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同时,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中患者主诉的病史分为现病史与既往病史。在司法实践 中,病历一般都被采信为证据,理由如下: 一是患者及其家属就诊时向医疗机构主诉病史,是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所作 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必须有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才能。

18、作为认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据。 故主诉病史也是不如实告知的证据。不予理赔。 不过有很多的客户在营销员面前不说真话,到了大夫那啥都说,当然也有夸大的一些 成分。比如刚头疼两天,就和大夫说疼了两年了,这种夸大对大夫本身诊病会不一定 有帮助,但大夫更多的还是依照现在的症状和各项检查指标来判断疾病类型。 买保险后,别和大夫夸大之前的病史,如果过分夸大,会给以后理赔带来很大的麻烦! 向日葵保险网 五、投保后职业类别变了会赔么? 真实案例: 2008年 5月 5日,福建吴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额 6万, 职业类别填写为 “ 农夫二类 ” 。 2009年 。

19、3月 12日,吴某开货车运菜出交通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时查明,吴某投保时填写的是农民务农,属于 “ 二类 ” 职业, 但发生事 故时是货车司机角色。货车司机是六类职业,是保险公司拒保的职业。 而且吴某也没 有告知保险公司变更职业类别。 吴某家属认为,本身我们家往前倒三辈,成分都是贫下中农。主要的职业就是种菜农 民。平时开大货车就很少,就是给自己家拉菜用。 问: 这个案例能赔么?能赔的理由?不能赔的理由? 向日葵保险网 五、投保后职业类别变了会赔么? 答案: 在实践中,对于被保险人是农民或农民工的职业界定,往往存在争议。农民或农 民工的就业流动性强,职业跨度大。其职业的变化,必然带来危险程度。

20、的变化。 法院一般认为, 职业分类表 系保险公司内部的承保业务规范。作为外部的普 通人,无从知晓哪些职业属于 1-4类,哪些属于拒保职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应当仅限 于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范围,因此对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其职业,在认定上 存在难度,实践中法院往往因此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 该案法院倾向于原告并未故意不如实告知。 故主持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赔付 80%的保险金。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案例: 2005年 5月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太平如意卡( 2001)短期意外 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为 50元,受益人为刘某妻子汪某。 2005年 9月,黄某要。

21、求刘某承认与其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并向其下跪道歉,黄某因刘不 从即打刘两个巴掌,双方遂发生互相殴斗。刘某被摔倒在地,并且头部、腹部、下身 等处被黄某踢、踩后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殴斗属于保险公司意外保险的免责。但刘某家人认为他们是 “ 互欧 ” 并不是殴斗。而 且是黄某主动找茬,才导致的殴斗。故应该进行理赔。 问: 这个案例会赔么?会赔的理由?不赔的理由?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答案: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07)衢中民二终字第 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雪娟,女, 1968年 8月 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

22、 常山县宋畈乡路里坑村黄家 36号。 委托代理人:周荣祥,男, 1963年 3月 4日出生,保险索赔代理公司经理,住浙江 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园丁新村 25幢 3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一路 51号。 诉讼代表人: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男, 1980年 3月 11日出生,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黄丽泉,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雪娟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2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7) 柯民二初字第 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7年 4月 10日受理后,依法组 成由审判员吴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晓春及郑慧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接上 ) 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江雪娟丈夫刘小平于 2005年 7月 2日向太保公司同时投保了两 份太平如意卡( 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为 5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 刘小平,受益人为刘小平妻子汪雪娟,保费为 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8万元,意外 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2000元,保险期限自 2005年 7月 2日起至。

24、 2006年 7月 1日等。 2005 年 9月 26日,黄俊发现其妻子王梅芳与刘小平之间互发短信内容而怀疑王、刘二人有不 正当关系,遂与刘小平约定见面处理此事,黄俊亦通知其弟黄小俊到场。同年 9月 27日 9时许,双方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 49号 2楼王志梅(王梅芳之姐)住处见面, 黄俊要求刘小平承认与王梅芳的不正当关系,并向其下跪道歉,因刘不从即打刘两个 巴掌,双方发生互殴。黄小俊亦加入打斗,刘小平被摔倒在地,并且头部、腹部、下 身等处被黄俊及黄小俊踢、踩。黄俊、黄小俊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小 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 10月 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

25、亡。 2006年 3月 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6)杭刑初字第 28号刑事附带民 事判决,对黄俊及黄小俊作出刑事判决及民事赔偿判决。黄小俊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汪雪娟等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 6月 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2006)浙刑一终字第 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汪雪 娟持事故资料及死亡证明等向太保公司提出理赔,太保公司于 2006年 5月 30日作出书面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接上 ) 理赔决定,以 “ 经核实刘小平因与他人互殴导致死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不属于保 险责任 ” 为由拒赔。汪雪。

26、娟于 2006年 12月 1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太保公 司支付保险金 82000元,并赔偿汪雪娟从 2006年 5月 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赔偿补偿金等。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汪雪娟丈夫刘小平与太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小平也按约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汪雪娟丈夫刘小 平死亡。现汪雪娟、太保公司对刘小平系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殴斗致死有争议,从本 院认定的证据可证明刘小平系与他人互殴致死,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约 定,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保险人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现汪雪。

27、娟主张刘小平系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属意外伤害死亡, 无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汪雪娟主张太保公司未明确告知免除责任条款, 现从太保公司提供的经刘小平签名的定额保单投保确认书,可以证明太保公司对保险 条款尽了告知义务且经刘小平签名确认,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故汪雪娟诉请判令太 保公司支付保险金 82000元及逾期赔偿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07年 3 月 13日,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 作出判决:驳回汪雪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70元,其他诉讼费 600元,合计 3570元,由汪雪娟负担。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

28、么? (接上 ) 上诉人汪雪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刘小平已死亡,而上诉人提供的保险凭证上存有刘小平亲自签名 的笔迹,被上诉人对该证据亦无异议,故上诉人提供的太平如意卡票据即是用以证明 刘小平亲笔签名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不附随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确认书,在上 诉人处无该确认书且其中刘小平签名与其亲笔签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上诉人提出了 该确认书真实性的异议,被上诉人应当对一份真实性存在瑕疵的证据进行证据补强, 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补强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上诉人提供的确认书 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给上诉人,原审也未在开庭前依法组织。

29、证据交换;原审应当在 庭审过程中释明是否要求上诉人申请鉴定,这种对程序的随意性势必造成认定事实错 误的结果;上诉人认为确认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履行 “ 明确说明义务 ” 的事实,被上 诉人提供的是一份反复使用的格式填空表格而不是合同,不可能存在被上诉人未说明 的情况下刘小平就知晓合同内容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 明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本案中无论确认书上签名是否刘小平本人都不使免责条款生效。二、原审判决对被上 诉人提供证据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原审中上诉人提出的异议不仅源自 保险法 的规定,而且依照合同合意原则。

30、认为被上诉人负有对其相对人具体适用条 款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也没有刘小平的签名确认,不能作为本案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接上 ) 认定依据;被上诉人承担对该条款是否已送达上诉人处、双方同意适用该条款履行保 险合同的举证责任;上诉人提供的保险凭证即被上诉人做出的承诺并无免责约定,被 上诉人应当以此履行承诺进行赔偿;原审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任意 提出的保险条款作为依据,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三、对于保险条款理解应适用有利于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对 “ 殴斗 ” 一词的 理解上应作有利于上诉人的解释,不应作不适当的扩大;。

31、殴斗的恶意大于带有防卫性 质的 “ 互殴 ” 行为,如不能推定 “ 殴斗 ” 与 “ 互殴 ” 为同一意义,就不应将 “ 互殴 ” 列入免责条款范围内;本案中刘小平并没有 “ 互殴 ” 的意图,从刑事案件资料可看出 事发时刘小平没有还手殴打对方,其行为无法构成 “ 互殴 ” ,属于在刘小平意志以外 的意外事故。上诉人汪雪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太保公司支付 保险金 82000元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太保公司答辩称:一、保险凭证上及确认书上的客户签名均为刘小平。 确认书是告知免责义务的确认,属于保险卡的附件,确认书上的卡号与上诉人所持有 保险卡的卡号是一致的。二、被。

32、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确认书。上诉人没有提 供确认书不是刘小平本人所签的证据,因此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三、确认 书虽然为表格形式,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四、上诉人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都不能 认定,但被上诉人认为保险合同内容非常明确,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范本中免责条款都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接上 ) 包含在里面。五、关于殴斗和互殴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 “ 殴 ” 的本身包含了互殴的 内容。被上诉人太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上诉人汪雪娟与被上诉人太保公司共 同确认原审判决认定 “ 刘小平于 2005年 7月 2日向太保。

33、公司同时投保了两份太平如意卡 ( 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为 50元 ” 的事实有误,该部分事实应为 “ 刘 小平于 2005年 6月 27日向太保公司投保太平如意卡( 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 险费为 100元 ”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雪娟的丈夫刘小平与被上诉人太保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 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太保公司提供的刘小平于 2005年 6月 26日签署的 定额保单投保确认书 ,与汪雪娟提出的签单日期为 2005。

34、年 6月 27日的保 险凭证、 世纪太平如意卡 正本封面复印件载明的相关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 签订讼争保险合同之前,太保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内 的内容,采用合理的形式向刘小平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刘小平在 定 额保单投保确认书 上签名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太保公司履行了特别告知的义务。汪 雪娟认为无论 定额保单投保确认书 上是否刘小平本人签名都不使免责条款生效的 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向日葵保险网 六、“互殴”致死赔么? (接上 ) 杭刑初字第 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证人王梅芳、王春芳、揭娜。

35、你、黄 作水、曾国红的证言及被告人黄俊、黄小俊的供述均证明了刘小平与黄俊等人之间发 生争执、打斗的事实。 汪雪娟认为从刑事案件资料可看出刘小平的行为无法构成 “ 互 殴 ” 、刘小平系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属意外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太保公司支 付保险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970元,其他诉讼费 600元,合计 3570元,由上诉人汪雪娟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郑慧芳 审 判 员 。

36、叶晓春 二 OO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妍霞 向日葵保险网 七、大病观察期内出险赔么? 真实案例: 蔡某于 2008年 9月给孩子贝贝投保关爱专家定期重疾 30万,保障期 30年,保费 510元, 疾病观察期 180天。投保安康无忧重疾 10万,保费 1930元,疾病观察期 90天。 2009年 3月初贝贝突然头痛难忍,在儿童医院门诊就诊,通过 CT核磁检查发现头部有明 显占位。后在神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 3月底进行开颅手术,确诊为良性脑肿瘤。 蔡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贝贝首次发病时间在投保生效后第 179天。安康无忧由于 超过 90天观察期顺利进行理赔,赔偿保额 10万元。

37、。但关爱专家定期保障的观察期是 180 天,这样就会产生理赔问题。 问: 这个案例关爱专家会赔么?会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赔的理由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七、大病观察期内出险赔么? 答案: 首次症状时间是在 179天,但确诊确实是在开颅手术之后,肯定就超过 180天了! 条款定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 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

38、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所以保险公司按照 30万全额赔偿给客户! 向日葵保险网 八、“中暑”意外险理赔么? 真实案例: 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 过了两年后,刘某在劳作时因为天气炎热中暑,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被保险人刘某家属认为刘某系中暑后倒地死亡,最终导致他死亡的原因是倒地时对头 部的重创,属于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属于意外事故,故应当理赔。 问: 这个能赔么,能赔的理由是什么不能赔的理由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八、“中暑”意外险理赔么? 答案: 不赔。有很多朋友都说对了。中。

39、暑是疾病,不属于意外,前面陈 国新解释的很对。 后被保险家人告到法院,法院尸检的被保险人直接死因也是中暑。 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向日葵保险网 九、私生子出现意外如何赔偿? 案例: 孙某是某企业的经营者,在正常婚姻外和刘某有一次外遇,并生下一个儿子刘贝贝, 孙某为刘贝贝购买了一份高额教育金保险,趸交了 100万,同时另有 10万的保障型保险。 保单的投保人都为刘某,身故受益人都为法定。 投保了 2年后,正值刘贝贝 3岁,刘某和刘贝贝发生意外不幸双双车祸死亡。在刘贝贝 的身故受益人方面孙某和刘某家人发生了纠纷。 孙某认为 是自己给自己的血缘关系的孩子投保高额的保险,虽然不是法律的赡养关系, 但受。

40、益人一定是我自己,况且教育金的 100万身故责任只是退保费,无外乎多 10万的额 外赔偿。相当于资金回补了。 刘某家人认为 ,刘贝贝既然没有和孙某有赡养关系,自己本身损失了女儿和外孙,这 笔钱应该补偿给老人。 问: 这个案例应该赔给谁?为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九、私生子出现意外如何赔偿? 答案: 本案例其实前面都是烟雾弹了,孙某给刘某的钱买的孩子保险,故是孙某赠与的财产,和保险本 身没有关系。 孩子刘贝贝的法定受益人第一顺位就是他的父母,那么刘某和孙某就是他的第一顺位。 孙某也举证了是刘贝贝的证明,刘贝贝生前做的亲子鉴定,并证明了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 这个案例是刘某和刘贝贝同时死亡,那么就是刘。

41、某先于刘贝贝死亡,现在的新保险法已经明确了 这一块的问题。 刘某先于刘贝贝死亡,那么刘贝贝的法定受益人第一顺位就是孙某。 故孙某获得全部的理赔金, 100万退还的保费和 10万的身故赔偿。 延伸这个案例: 假设一如果刘某家人能够举证刘某后于刘贝贝死亡,那么孙某就获得 50%的理赔金,刘某父母获 得另外的 50%理赔金。 假设二,如果刘某在生前将受益人变更为刘某自己,那么还要看刘贝贝和刘某的死亡顺序,如果 刘贝贝先去世,那么就是给刘某的家人,如果刘某先去世,那么孙某就有权分得 50% 向日葵保险网 十、未婚指定受益人赔么? 真实案例: 赵某今年 46岁是一家公司的营销员,离婚后认识了李女士,两个。

42、人的感情一直很 好。 2010年 3月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赵某也同意,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理登 记。赵先生无意间接受电话推销买了份人寿保险保额 40万,将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 关系写的配偶。 意外噩耗发生: 2010年 7月赵某遇车祸身亡。 李女士由于没有合法的名分,赵某的个人遗产包括房子她都得不到,还好赵某留下这 张保单。 赵贝贝是赵某的儿子,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现金遗产和房产后对于这张保 单打起了主意,赵贝贝认为自己是赵某唯一的继承人,当初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 李女士没有和赵某建立合法夫妻关系,故受益人关系写配偶是不对的,受益人填写无 效,应为法定。 问: 这笔身故理赔金会给。

43、赵贝贝,还是会给李女士,原因是什么? 向日葵保险网 十、未婚指定受益人赔么? 答案: 40万元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赵贝贝没有继承权。应赔偿给李女士。 受益人写配偶虽然是不对的,但是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并由被保险人确认,那么受 益人就是李女士。 受益权是优于继承权优于债权的。新保险法也明确的有所厘定这一点。 作为中国很多保险公司在受益人上固定要求是直系亲属,也是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 但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应具有合法的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受益人的范围不限于直系亲属关系。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确认,那么 指定谁都是可以的,不过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务操作是否同意。 向日葵保险网 34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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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保险骗人,坚持不买保险,保险名声一直不大好。深究其原因,这与理赔难脱不了干系。
保险理赔难,到底谁该为此负责?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理赔是双方的事情,理赔难不是单方面造成的。
作为投保人,应该破除对保险的偏见,冷静地看待理赔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在保险上要多投入些精力。重视保险、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投保时不违规,发生事故后遵循理赔流程,备齐理赔材料,清楚了解理赔前前后后这些事儿。
一些优秀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改善理赔服务,正通过建立高效、顺畅的理赔系统,让消费者重塑信心。这是投保人的希望所在。
见诸报端的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多,涉及的金额相较全国每年2000多亿元的理赔支出(中国保监会2007年统计数据),更是沧海一粟。但为什么在很多消费者心中,却有保险理赔难这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呢?
很多消费者,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就是因为担心事后理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即便买了保险,也对将来理赔时会不会遇到麻烦心存隐忧。保险理赔,几乎成了阻碍公众选用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着惜赔现象。惜赔是一种现象,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一种心态。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出于获得更多利润的需要,会对赔款进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现为拖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大约10%~30%的欺诈赔款,而慎重对待保险赔付不无关系。
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很正常,但如果经营中有通过牺牲投保人利益而减少理赔支出的动机,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是得不偿失。良好的市场口碑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极为重要。而良好口碑建立起来非常难且缓慢,毁掉却很容易。
很多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加之监管力度加强,投保人维权成本降低,现在故意刁难投保人,该赔不赔的情况已大大减少。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内部有利润考核要求,这类个案完全杜绝不太可能。
有数据显示,当一家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服务时,如果投保人感受良好,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10个人;如果投保人感受不佳,他会将他的经历告诉50个人。所谓的"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因此,即便现在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的态度已经摆正了,但早期因惜赔问题导致的恶劣影响消除起来还需要一定时间。
一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低下或专业知识贫乏,也是造成消费者感觉保险理赔难的一大原因。
虚假的宣传与刻意或无意的误导,投保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比如夸大保障范围和理赔金额,代投保人签字,怂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存在的疾病、多报收入等,都给投保人未来的理赔埋下了隐患。有些投保人,就是因为轻信了业务员的宣传,以为买了一份"什么都管"的保险,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满怀希望地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才发现受了骗。到时候失望、气愤就很难避免了,也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迁怒于整个保险业,放大了保险理赔难。
还有的保险代理人,虽然在消费者投保时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售后服务意识却非常淡漠;或者发现投保人失去加保及转介绍的能力后,在服务上就大打折扣,发生理赔时让投保人自己准备资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多投保人并非专业人士,对理赔问题研究得也少,往往会由于准备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来来回回跑好几趟才能把事情办好。就算最后对理赔额并无异议,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但仍会发出保险理赔难的感慨。
如果碰到保单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保单变成"孤儿单",也很容易出现上述现象。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的从业时间都很短,在保险公司间的跳槽流动率也超过其他行业。
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身的过错也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一大原因。
比较常见的过错包括,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时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就算代理人当时讲明白了,但时间一长就记不清或记错了,潜意识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触发免责条款,如酒后驾车或无照驾驶,等等。
其中最常见的错误行为就是因担心保险公司加费或拒保,在投保时怀着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希望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能躲过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在理赔时病史败露,被保险公司拒赔。这些过错,与很多投保人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保险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漠有关。
形成保险理赔难印象的原因,还涉及到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导向问题。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如果是一件被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案例,报纸电视一般都不会报道,因为没有新闻性可言,"抓不住大众眼球";只有发生了理赔纠纷的案例,即负面新闻,才可能见诸媒体,甚至被大肆渲染,因为这符合大众的关注取向。时间长了,自然会让消费者容易产生保险理赔难的印象。
与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当理赔发生纠纷时,舆论从感情上会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从而对保险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口口相传中,以讹传讹也很普遍。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讲述"保险理赔真难"的案例时,极少有人去深究案例的具体情况,如合同条款规定、出险情况、拒赔原因等,却热衷积极地传播"保险理赔难"这样一个看似深得人心的结论。
根治理赔"痼疾"还需多方联手
保险理赔难问题的症结在于多方面,若想改善这个沉疴已久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人多方共同发力。
从监管方面看,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违规处罚力度在逐年加大,严格的监管和高昂的处罚代价增大了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能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主观上不按合同办事的动机。同时,清理各种霸王条款也是行动之一,比如"重疾险风波"之后,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的疾病定义、术语解释、除外责任等都做了规范。
保险公司在代理人招聘、曝光违规行为、加强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作为,并在努力做到对犹豫期内保单100%回访。为了解决部分代理人的短视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探索新途径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比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外界的努力改变的是大环境,投保人个人对保险的重视才是关键。如果能努力学习一些保险知识,认真挑选代理人,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报案,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准备理赔资料,遇到问题随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相信保险理赔不再会是难题。(李小燕)
保险公司是风险的受让者,也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为了使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险公司会对少数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条款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拒付。到底是因为哪些原因,让有些人花钱买了保障却得不到理赔服务呢?
在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中,未如实告知高居首位。在购买保险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不如实告知的严重后果。如果隐瞒或漏报保险公司在投保书中列明的情况,就可能既得不到应得保障,甚至连保费都拿不回来。
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内障,且已由医生确诊并进行过一些治疗。在购买重疾险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这与自己买保险有关系,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询问。一年后,方女士感觉视力逐渐下降,到医院检查,结果是需要开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对于履行如何告知义务时容易犯的几个错误,以及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参考本刊保险栏目小专题《绷紧如实告知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发现自己在告知环节犯了错误,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以秉持公正的态度来处理。
保险只针对特定风险提供保障,每个保险产品都有规定的保障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才管。
平先生长期从事长途货运工作,2007年底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含意外医疗保障)。2008年春节期间,平先生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其双腿残疾。在治疗期间,平先生的亲属认为平先生购买了意外险,因此决定使用昂贵的进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可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平先生入院检查、治疗所花的费用,而其占比例最大的假肢费用缺不予赔付,理由是假肢超过了国家社保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很多投保人对保险望文生义,比如以为买了车险,出了事故都能索赔;买了重疾险,得了什么大病都可以要求赔偿。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内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事前了解清楚自己买的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不是一味谴责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么的"保险责任"部分,还要重点关注"除外责任(免责条款)"。
钱先生2007年2月份买了一份意外险。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游,在一次攀岩中不幸摔伤。经过医院治疗出院后,钱先生便到保险公司理赔,但被告知攀岩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拒绝赔偿。钱先生回家翻阅自己的保险条款,才发现条款中将漂流、赛马、攀岩等列为保险的除外责任。
目前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车辆超载出险、驾驶员酒后驾车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大疾病保险把遗传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故意杀人等有除外规定。即使同一险种,不同产品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来说,高风险活动和危险项目都会被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人寿保险大部分为长期合同,缴费期间有的长达几十年。投保人在缴费期间因出差、遗忘、暂时性经济拮据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按时缴费的情形。为避免保险单轻易失效,保险公司一般给投保人一个宽限期,在宽限期发生保险事故的,仍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过了宽限期仍未交费,又没有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保护的,保单就会进入失效期,发生保险事故就得不到赔偿了。
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缴费期30年。2003年起,彭先生由于生意亏损没有按时缴纳保费。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属索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单已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因此保单已经失效。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2个月。如果因某种原因,60天内都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令保单"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请保单复效。保单复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办理均可办理,投保人要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声明书或到指定机构体检。
代签名是指在投保书、健康告知、授权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保险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本人签名的。如果违反了此规定,缺少亲笔签名这个要件,保险合同便不成立,理赔更是无从谈起。
马女士去年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由于丈夫到外地出差,并且代理人也没有提出异议,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单上签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马女士的爱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签名不真实、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即使夫妻,也不能想当然地代签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后陷于被动。实在无法亲笔签名,需由他人代签的,在代签保险单时也一定要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书。如果已经代签名,要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观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3个月到1年),如果被保险人患合同规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
黄先生2004年8月15日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规定观察期为90天。2004年10月8日,黄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过翻阅相关条款,黄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提前获得足额保险金。于是他在2004年10月1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以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不需要承保为由拒绝赔付。
没有过观察期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没有正式生效,投保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之所以会有这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防止带病投保造成对健康体投保人的不公平。观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
部分保险产品的赔付,依据的是补偿性原则。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补偿,不会让投保人从损失补偿中获利。
郭女士以前买过意外险并经历过出险事故,虽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付但最后的赔付额并没有完全补足付出的医疗费。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买一份医疗费用险,哪怕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能全赔但却可以得到两份赔偿。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个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附加医疗费用保险。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餐厅上方掉落的盘子击中头部入院治疗。她顺利地在第一家保险公司得到了赔付,但她到另外一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被告知拒绝赔偿。
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健康险管理办法》第4条第4款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即数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最终不会超过实际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结账时已经用去的金额。
另外,目前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大都是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一些特殊检查费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业医疗保险也一样不能报销。
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性质认定,对损失的补偿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就无法对事故进行判断,而有些材料丢失或短期内难以取得,就会造成理赔延迟,严重者在保险有效期内会导致索赔失效。
李先生2007年给自己的孩子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有效期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为肺结核住院治疗,前后共半年时间,治疗费用4.5万元。出院时只拿了张发票就回家了,安顿好孩子之后李先生想到了为孩子购买的医疗保险,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随后申请保险理赔时发现要补交病历、费用清单等资料,于是又跑了几次医院。折腾的筋疲力尽。按照他的话说,补办这些手续甚至比照顾孩子还让他觉得累。
为了让理赔更顺利、迅速,在发生事故后,就应马上向保险公司询问需要哪些理赔资料,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理赔时一次提交齐全,免得给自己既添麻烦又误事。
很多理赔纠纷都是由于投保人不了解保险条款,或未能按照理赔所需要的批转手续或正规程序而导致的。例如未办理转让手续等现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矛盾。
2006年7月,胡某以8万元价格从郎某处购买一辆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郎某。2006年5月,郎某为该车投保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时止。胡某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某承担全部责任。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胡某购买该车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办理保险转批手续而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转卖、转让、赠与、变更用途等),多见于财产保险,如车险、家财险。因此,发生车辆、房屋转让时,一定要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转手续。
北京的赵先生携父亲到新疆游玩期间,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故。赵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匆忙在当地处理了丧葬事务。回京后,带着丧夫之痛的他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证明、尸体处理证明等材料,无法马上得到赔付。从北京到新疆,路途遥远,为了取得完整的理赔材料,赵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费了不菲的路费不说,也因此将理赔耽误了许多时日。
很多人一提到理赔过程,就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理赔问题折腾得心力交瘁的读者。其实,只要了解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对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心中有数,就会发现理赔门槛其实并没想象中那么高,理赔程序并不复杂,心里会踏实很多。
《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出险)后,相关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该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称为报案,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报案是理赔申请的第一步,报案的及时与否对保险公司来说很重要,可能会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发生经过、收集证据。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要求最严格,有些甚至限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一项,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单上没有标明具体的报案时限,也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案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送传真、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险公司网点等方式报案。
有几项内容是在报案时需要说明的。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2.保单的基本情况:保单号、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情况等,其中以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及损害现状、被保险人目前情况等。如果是财产险,还要告知相关机构的处理情况;如果是医疗保险,通知的内容还要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出险人关系、联络方式等,其中联络方式非常重要,要随时保持畅通。
另外,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等,,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采取电话报案的方式比较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而且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录音,并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录音。为稳妥起见,报案人还可以记下报案时间以及话务员的号码,以便需要时调取录音。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立案与否,因此提供索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就是因为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资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申请的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缴费凭证、《理赔申请书》,如果投保人不能去办理索赔,需要他人代办时,还要提交《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完整无误地填写各种材料,并留存《理赔申请书》的客户联,是申请人需要留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情况不同,申请人还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证明材料。
事故类证明事故类证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销户证明等。
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证即可;若委托他人带领,则需要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及其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父母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按照保险合同中"索赔申请"的具体要求来准备。但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可能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与合同中写明的会有微小区别。出险后应详细阅读保单并在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以掌握应收集的理赔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对咨询过程做录音。
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明和资料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以核实保险事故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会进入审核状态。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给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再经签批人复核无误后结案,保单受益人便可获得赔付了。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情况不同会有所差异。案情简单、保险金额较小、材料齐备的,理赔决定会很快作出;反之,调查过程会耗时较长,申请人等待的时间也比较久。《保险法》第24条,对保险公司理赔期限的规定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及时"的解释为,"一般为三十日,确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各保险公司都尽量在缩短保险理赔等待时间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险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就规定,"对于符合索赔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尚无法确定处理结果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将处理进展情况通知客户。"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作为申请人,也要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需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会影响理赔款的及时支付。
保险公司作出赔付决定后,会按照申请书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理赔款。
如果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则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保险金。
如果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则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还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为了方便投保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等。如果采取现金领取方式,领取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建议尽量提供受益人的存折复印件,选择为转账方式领取保险金,以减少现金风险。使用此方式前,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同意委托银行划账合同书。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向外人透露银行账户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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