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取消宅基地的住宅电表?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原件);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

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国土资源部加强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针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用现象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将开始全面清理活动。

对用地供地率无法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记者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普遍存在一方面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现象突出。

为此,国土资源部近日决定将清理批而未用土地等纳入\"双保行动\",并作为后续阶段重点任务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7年和2008年所有批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清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今年下半年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也将把对建设用地批后使用情况和清理批而未用土地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国土资源部要求分类处理批而未用土地。

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要优先用于扩大内需急需用地项目。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和用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由于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项目。

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项目,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汇总全省(区、市)批而未用地土地清理结果基础上,制定分类处理意见,组织具体实施。

根据清理情况确定批而未用地土地重点清理地区,对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地(市),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到今年9月,对用地供地率仍未明显提高的地区,将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

1、申请报告(原件及A4纸)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及企事业代码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各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4.法人代表身份证书(原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单位申请用地)

6.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存A4纸复印件两份)(限委托办理)

7.委托书(原件两份)(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填写盖章)(限委托办理)

8.立项批文(原件)或经核对的政府常务会议记要(A4纸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文(原件)

10.资信证明(原件)

11.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

12.环保、林业、消防部门意见(原件)

13.用地红线图(本局信息中心出的原件两份、规划局出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原件)(由本局服务大厅提供给申请者,不用填写只在第4页“本宗地指界人签名”处签上经办人名字即可)

15.需提供的其他部门书面意见办理流程:

1、申请者先到本局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后到信息中心出建设用地红线图;2、备齐材料后再到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递交申请。

工业用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0万元\/万平方米。

1.资信证明应不少于上述投资强度标准。

2、如同一家银行出具两张以上(含两张)资信证明,必须为不同帐号。

3、如多家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必须是同一日期。

(三)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的规定

1、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明确规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这四项指标,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因行业不同可有所差别,建筑密度不能低于30%。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变相建成套高尚主宅、专家楼、商场、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严禁建设“花园式工厂”。

工业用地审批流程-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网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2、建设用地审查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政府提出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请示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6、被占用土地权属证明;7、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8、补充耕地方案落实的相关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加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投资计划;12、用地单位资信证明;13、用地单位资金证明或项目所在政府资金或项目用地保证;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技术图;15、拟占土地的1:1000比例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申请装块电表要办理那些手续

申请装块电表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居民新装电表办理程序如下:

1、居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亲自到供电营业窗口领取《用电报装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清楚,交窗口业务受理员登记。

2、如身份证丢失或过期未及时办理的,可出具本人户口簿;无法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可填写《用电报装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加盖公章。

3、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需出示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二、是经窗口业务受理员审核居民提供的材料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存档。

根据《用电报装申请表》安排现场查勘。

三、是负荷勘察人员到居民用电现场进行供电条件勘查,核实用电需求,确定用电容量、用电性质、供电方式、供电路径、计量方式、计量装置配置等内容,制定供电方案。

四、是由业务受理员向客户发出供电方案通知书,在发出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居民办理交费手续,施工人员装表通电。

扩展资料:居民客户申请用电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房屋产权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一个产权证,只能办理1个用电户。

鉴于贵户尚未取得独立房屋产权证,不符合申请用电条件,供电公司将不予受理用电申请。

参考资料:电能表-百度百科

国土资源部停止别墅用地审批后的新建别墅是怎么来的?

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中国一律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对别墅进行全面清理(指独栋别墅)。

同时明确,联排、双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属于别墅范围,而被划入高档住宅范围。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独栋别墅即独门独院,上有独立空间,中有私家花园领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强的独立式住宅,表现为上下左右前后都属于独立空间。

一般房屋周围都有面积不等的绿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篮球场等。

国土资源部、住建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规定,“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根据现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各地应明确禁止对别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日前,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从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加强监管。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五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通知》要求,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

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

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

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进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的审批。

一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依据项目确定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对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期开工建设。

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对改变上述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已作为商品住房销售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是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设的监管。

一是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监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用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约定内容的适时监管。

对市、县发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绑出让、超用地规模、“毛地”出让、超三年开发周期出让土地的,要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条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

是加强住房建设项目开发过程的动态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合同约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通知

项目建议书—→批准或进行专家讨论通过—→编制可行性研究计划—→向发改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编制环评报告—→向环保部门打报告进行批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向领导进行汇报批示—→施工图设计

向国土部门出具土地证明(出让或划拨)—→去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去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表—→建筑方案通过后—→去规划部门办理建筑方案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去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完成施工图后—→去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有:

1.用地界址坐标图(请规划部门或测绘部门测绘)

2.1:500-1:2000的最新实测现状地形图(CAD格式);3.审定方案的电子光盘(内含1:500或1:1000总平面图和1:100—1:200各原位剖面图,由设计院出,要求CAD格式)

村里不给土地确权,合法吗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参考资料:农村土地确权_百度百科

办养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审批

申办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法里面规定有以下几项要办理的:

一个是个人申请;二是提交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是办设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一定要通过银行确认有这么一批资金;四是办设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办设福利机构是租地还是个人所有财产,要有房屋证明。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

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

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将在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开办养老院不用审批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建房需要哪些政府审批手续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村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1、自建房要选择的建造团队。

2、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3、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

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在结算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结算出现问题。

4、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到问题。

5、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线路铺设。

6、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7、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的遮荫问题,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8、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9、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

10、自建房地基处理。

农村建房买卖限制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也就是城镇自建房,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以买卖、互换、赠与、继承、遗赠等方式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有严格规定。

《房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则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体内部买卖,也就是说房子只能卖给自己村的人。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不是很多,但这也是当事人必须要去办理的,否则的话就是违法修建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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