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波以耳定律实验中的压力表的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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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吊具管理制度范本

冶炼厂的吊具种类较多,使用频繁,为加强吊具的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别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吊具的概念及范围:

吊具系指起重设备吊钩与被吊运物之间的各种吊运工具。包括:生产工艺吊具、维修吊具、铁水包。

1、在生产工艺流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生产产品以及生产工具、大型工具之间的专用吊具。如:吊链吊钩、吊环、夹钳、钢丝绳扣等统称为生产工艺吊具。

2、在安装、维修过程中起重设备吊钩与重物之间的各种吊具,如:倒链(手拉葫芦,千斤顶等)、吊环螺钉、钢丝绳扣、专用枪杠、抓斗、料盘各类起重的滑子(各类起重定、动滑轮组)、各种起重环(索具、卸扣或卡环)、各类钢丝绳夹、卡套及其它专用检修吊具等统为维修吊具。

3、铁水罐的耳轴,由于直接威胁着设备和人身的安全,所以列为吊具管理,统称为包罐耳轴。

二、吊具的管理范围及职责分工

1、吊具的选型、设计、制作归口由设备处负责管理,材料供应归口集团总公司的物资公司负责。

2、凡属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吊具归口生产调度处管理,属维修、检修、大中修所使用的专用吊具归口设备科管理。

3、各车间、工段、所使用的各类工艺吊具、安装维修吊具、包罐耳轴均由车间工段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各车间工段要建立使用管理台帐和管理细则,在分工上遵循“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原则。

4、各归口处室和吊具使用单位均应配合并由专兼职人员管理,各专兼职人员应分别对各类吊具进行选型、制作 、验货、检验、使用、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5、各单位自做的各种吊具需经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认可,确认批准后方可制作;否则,承担因吊具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

6、集团设备与安全管理处将全面负责全公司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的检查、监督。

7、吊具的管理,车间、工段需专人负责落实到位,并做到定期检查,要建立吊具管理使用台帐,并标明工作的规格/型号、起重量、用途、生产厂家、启用时间等主要参数和内容,吊具使用后放在指定位置并排放整齐。

1、不准在吊具吊物下作业或停留。

2、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吊具或勒令停用的吊具。

3、不准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有死弯的钢丝绳、有裂纹的链环或有其它严重缺陷、隐患的吊具。

4、不准用钢丝绳吊运盛有高温液态的物品。

5、不准用普通螺钉作吊具螺钉使用。

6、不准使用没有标明允许起重量等技术参数的吊具。

7、不准在吊具的任何物件上任意施行氧焊、电焊(含氧气切割)。

8、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吊物不清不得使用吊具。

9、不准在吊具上乱压重物或压放有棱角的物品。

10、不准把吊具挪作它用。

四、吊具的日常点检及定期检查

1、定检的期限,每季由设备科牵头,组织联系集团设备与安全管理处负责人员,对大型工具使用状况,小型工具的使用状况及日常检查的台账等,以及吊具管理制度一并检查,并由设备科将每季检查结果汇总记入台账,违规使用吊具和没有台账记载的要进行考核。

2、各类吊具除进行日常点检外,还要进行定期检查、每次检查,要将检查的结果记入台账。

2.1、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和吊具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2.2、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或借助检测工具进行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或超出技术要求规定值外的,应停止使用,及时予以修复;在不能恢复其使用性能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定期检查:由使用单位根据吊具与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与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的定期检查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要求,且检测仪器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检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的方法。

2.4、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4.1、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2.4.2、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2.4.3、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2.4.4、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滑轮、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冶金加料起重机挑杆、动力传动装置的联轴器、减速器、开式齿轮、滚子链、电动夹钳的空心轴、螺旋轴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2.4.5、回转、摇动、滑动部件动作是否灵活以及润滑状况;轴、轴套、轴承、销轴、连杆、滑槽的磨损超限、裂纹、损坏等异常情况;

2.4.6、制动器、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超限、松动、裂纹、动作迟钝或动作失灵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2.4.7、操作吊具的控制系统、显示装置工作性能是否正常;、

2.4.8、液压系统油的清洁程度、滤油器、油箱内壁腐蚀状况,安全阀、溢流阀、平衡阀等液压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系统(含管路损坏、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状况;

2.4.9、气动系统的真空装置、阀、密封件、气动元件等工作失灵、动作异常以及系统(含管路损坏、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状况;

2.4.10、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超限、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2.4.11、临时用绳止制作绳扣,绳卡数及间距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离绳头不应小于150mm。卡子要方向一致,u型螺栓在副绳(绳头端)侧,压板在主绳一侧,卡子要紧到将钢丝绳(非金属芯结构)压扁1/3左右。

2.4.12、电气系统的电器设备与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绝缘,接地状况,供电电缆、端子箱是否损坏;

2.4.13、其它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2.5、有关吊具的定期检查时,用肉眼观察不到的,设备处可根据吊具使用的期限进行精密检查,如铁水包用磁粉、渗透或超声波等方法探伤检查裂纹,设备处可申报集团外委有资质的探伤站进行,各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探伤情况记录,探伤数据由设备处存档。需要进行探伤检查裂纹的主要零部件:

2.5.1、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

2.5.2、吊液态金属吊钩横梁的吊耳、板钩心轴;

2.5.3、盛液态金属或渣的铁罐耳轴(含焊缝);

2.5.4、根据使用寿命,需要探伤检查判断是否已产生裂纹的零部件。

3、新投产的大型生产工艺吊具和维修专用吊具,必须收到经探伤检验的合格证通知,使用单位方可进行接收并投入使用;根据生产情况,对使用频繁的大型生产工艺吊具和维修专用吊具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使用不频繁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探伤。

注:铁水罐耳轴的探伤周期为一年。

五、吊具管理上的隐患治理

1、因吊具造成的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要立即报技术科、生产调度、设备科及厂部领导,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对事故的分析讨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管理上的隐患,具有隐蔽性、顽固性、误导性以及对事故的诱发性。往往是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操作者的隐患和物的隐患,造成事故发生。所以,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有利于从管理上消除事故的根源。

2.1、落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公司到班组、从公司领导到员工,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安全职责必须明确,都必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2.2、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企业各分管领导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安全工作协调有效。

2.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深化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辨识隐患、控制事故的能力。

2.4、公司安全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作用,对管理上的隐患必须严格惩处,以绝后患。

1、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2、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塑性变形:在应力超过一定限度的条件下,材料或物体不断裂而继续变形的性质,在外力去掉后还能保持一部分残余变形。

5、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6、c形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

7、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8、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9、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10、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

11、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

12、中间环: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

13、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它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

14、环形吊索: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1、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1.2、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1.3、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1.4、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1.5、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1.6、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1.7、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2.1、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2.2、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2.3、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2.4、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2.4.1、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2.4.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4.3、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1、原则上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吊具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报废,个别专用吊具的部件达到报废标准,但还有必要进行修复的必须由各单位停机修复;申请方案经设备科、技术科认可后,经厂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修复使用。

2、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吊绳吊具投入使用后,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将出现各种各样的隐患,如吊钩磨损、塑性变形,开口增大,钢丝绳断丝断股、磨损、腐蚀等等,如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废,将酿成事故。所以,除应坚持前面所述的采取安全检查,对隐患进行动态跟踪控制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吊绳吊具报废标准,如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钢丝绳断股或断丝磨损超标等等,必须报废。报废后的吊绳吊具应回收,严禁流回现场使用。

1、各车间工段都要建立吊具管理台帐及管理制度。不建立台帐和制度的处罚20—50元/次,并责令限期内建立。

2、对使用不合格的吊具,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20—50元/次。

3、用钢丝绳吊运高温液态的现象,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4、对超负荷吊运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50—100元/次。

5、对专用吊具挪作它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10—50元/次。

6、对报废的吊具继续使用者,一经发现处罚责任者30—100元/次。

7、凡因吊具造成的各种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情节轻重进行考核(50—1000元),直至开除。

8、对吊具的考核除当事人外,还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连带考核。

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1、如果断丝紧靠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

1.2、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1.3、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钢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

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小时,钢丝绳应报废。

1.4、有任何内部细微损坏的迹象,引起钢丝绳的强度大大降低时,一经证实损坏,则该钢丝绳就应报废。

1.5、弹性减小,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会导致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1.6、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磨损使钢丝绳的断面积减小因而强度降低,钢丝绳应报废。

1.7、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1.8、外部钢丝的腐蚀可用肉眼观察。当表面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应报废。

1.9、如果有任何内部腐蚀的迹象,a、钢丝绳直径的变化,钢丝绳在绕过滑轮的弯曲部位直径通常变小。b、钢线绳外层绳股间的空隙减小,还经常伴随出现外层绳股之间断丝。则应由主管人员对钢丝绳进行内部检验。若确认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0、出现波浪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的范围内,若d1≥4d/3,则钢丝绳应报废。(式中d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d1是钢丝绳变形后包络的直径。)

1.11、笼状畸变出现在具有钢芯的钢丝绳上,应立即报废。

1.12、绳股挤出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3、钢丝挤出变形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1.14、绳径局部增大的钢丝绳应报废。

1.15、严重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6、绳径局部严重减小的钢丝绳应报废。

1.17、钢丝绳部分被压扁是由于机械事故造成的。严重时,则钢丝绳应报废。

1.18、弯折变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1.19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的损坏,钢丝绳径受了特殊热力的作用,其外表出现可识别的颜色时,该钢丝绳应予报废。

2、吊具中销轴与轴套的报废标准:

2.3、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2.4、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5%,应报废销轴。

3、吊具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报废标准:

3.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3.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3、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措施阻力

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吊具中螺纹连接紧固件的报废标准:

4.3、螺纹倒牙、脱扣。当出现裂纹或部分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连接强度时应报废。

5、吊具中滑轮和卷筒的报废标准:

5.1、滑轮槽与卷筒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5.2、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5.2.3、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5.2.4、滑轮槽底磨损,铸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

5.2.5、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

5.3、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5.3.2、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5.3.3、绳槽磨损量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6、吊具中铸件的报废标准

6.2、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6.3、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范围不能修复时;

6.4、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6.5、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7、吊具中钩取装置的报废标准

7.1、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注:焊接的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要求的除外。

7.1.2、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的5%;其它吊钩达原尺寸的10%;

7.1.3、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7.1.4、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其它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7.1.5、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

7.2、板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7.2.1、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的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小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7.2.2、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7.2.3、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7.2.4、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7.2.5、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防磨板。

吊具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8.1、吊索(链)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8.1.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8.1.2、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8.1.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8.1.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8.1.5、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8.1.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8.1.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8.1.8、卸扣不能闭锁。

8.2、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8.2.1、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8.2.2、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8.2.3、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8.2.4、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8.2.5、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8.2.6、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8.2.7、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8.2.8、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8.2.9、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9、吊耳与耳轴报废标准

9.1、裂纹或根部焊口开焊;

9.3、吊耳与耳轴的安全系数小于4;

9.4、盛液态金属铁罐耳轴及焊缝,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出现裂纹时;

9.5、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10%。

【第2篇】小型机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与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3.1.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4.1. 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弯管机、切割机、太钻、砂轮机等。

4.2. 小型机具是摘价值在 2000 元以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吊沟、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

5.1. 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和大修;由租界部门负责租界和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各租界部门负责使用、维护、修理、检查、安全部门监督指导。

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物资部门按公司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界或发放。

5.3. 小型机械由物资部门供应,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

5.4.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6.1. 物资供应部门必在国家定点正规生产厂家单位或信誉较好的供应商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合格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价格以上有限考虑。

6.2. 起重作业工器具的采购必须是经公司有关避免确定的厂家。

7.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

7.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7.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 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 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

7.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7.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7.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7.7. 机械操作人呀,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读仪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街道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

7.9. 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 .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 gb1102 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7.9.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说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

7.9.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

7.9.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

7.9.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

7.10.1. 滑车应按铭牌规定的允许的载荷使用。如无铭牌、则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

7.10.2. 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如发现吊钩磨损达到原尺寸的 10% ,槽底磨损过 3mm 以上,以及有裂纹、轮缘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7.10.3. 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取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必须对吊钩采取保险措施。

7.10.4. 使用开门式滑车时,必须将开门的钩环锁紧。

8. 检查、维护、实验

8.1. 小型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

8.2.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签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3. 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8.4. 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

9. 下列情况必须以报废

9.1. 以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起不到使用要求的。

9.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

a.冲击钻(电钻)安全使用措施:经常检查其绝缘线是否良好,使用时外壳经地线接地,防止触电事故。装拆钻头使用外钻夹头钥匙,不能使用其它东西敲打。使用时检查钻头要夹紧、冲击钻(电钻)要拿稳、人要站稳,防钻断伤人。使用中换向器与电刷之间发生较大火花时,应清除换向器污垢,检查弹簧压力,更换已磨损的电刷。定期更换轴承润滑油,滚动轴承和齿轴箱最好使用锂基润滑脂,滑动轴承采用15号车用机油。

b.角向磨光机(切割)安全使用措施:检查整机外壳电源线,要求不得有破损,砂轮防护罩完好牢固。右手握住角向磨光(切割)机,左手拔动机身尾部开关拔到“关”的位置。接通开关,通电转几分钟,关机检查转动部分是否灵活。使用过程中,砂轮与工件的角度为15至30度,注意保护眼睛,防止磨砂入眼睛,当转动速度变慢,马上停机检查。不用手提电缆线,更换砂轮片时使用专用拔手。

c.电焊机安全使用措施:设备使用前检查是否良好,电源线、电焊钳的绝缘线绝缘是否良好,接头不应超过3处,外壳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引入电源应使用自动开关,有漏电保护器。室外作业注意防雨。电焊机接通电源的情况下,不要将电焊钳夹在腋下或把电焊绝缘线挂在脖子上。焊接时要戴好手套。

d.台钻安全使用措施:经常检查台钻绝缘线是否良好,用时外壳经地线接地,接地线可靠,防止触电事故。装拆钻头使用外钻火头钥匙,不能使用其它东西敲打。钻头一定要夹紧正确,使用时检查钻头,钻头要夹紧确保无误。左手拿工件要拿稳(或把工件夹紧在工作台面上),右手握手柄,压力要适当,严防钻头断裂或工件飞出伤人。使用台钻严禁区载手套。台钻用后,清除铁屑,保持清洁,旋转部份定期上润滑油。

e.砂轮机安全使用措施:使用砂轮机时必须待其转速稳定后再用,一般先空转几次,操作者必须立于机旁,不得正对砂轮机,以防发生危险。

f.设备接电前安全措施:在系统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在给设备送电前必须分清设备性能,方可接线。送电前应测量电源电压等级及极性,避免造成人为的设备和人身伤死亡事故。

g.安全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和库房禁止存放自燃物品,合理配置灭火器材。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易燃液体,在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场所不使用明火、严禁吸烟或携入火柴等危险物,严禁施工焊接。使用设备时防短路、过载、接触不良等。潮湿作业使用60v安全照明电压,接头用绝缘布包扎好。使用临时电源时注意安全,引出线从配电箱内经开关后引出,不能混乱,并做好标记。布线时严禁将导线缠绕在铁钉、铁丝上;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直接把导线裸端插在插座上;禁止乱拉乱接用电设备,造成过载运行;保持移动电动工具有良好的保护层。保证电气安装施工质量。清除导线和导线与电气设备之间和连接点中的金属氧化层、油层等杂物,并接紧接牢。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不能混接,保证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符合要求。焊接作业中,做好防火工作,清扫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的材料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员进行定期检查。平时注意清理走火通道,火灾万一发生,应迅速阻止火灾的扩大,并立即组织抢危救灾和人员、财物的疏散,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工地办公室和显著的地方挂上“火警119”、“急救120”、“报警110”及就近医院的救伤电话标牌。如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救护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3篇】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厂与外来承包商作业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

4.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4.2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4.4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的吊钩(见图1)。

4.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5 吊索与吊具安全使用和维护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用。

拴挂前,应确认吊载上设置的栓、销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图3)

严禁使用非标准吊具进行吊装作业,如:绳、皮带;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须进行过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并在吊具明显位置标注起重额定载荷重量。

图3 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吊索具应有点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门的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签(标牌),不许在现场堆放或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c.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e.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f.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的技术性能。

吊具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断主电源,并挂有(不得送电)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初始检查: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生产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说明和本制度中有关条款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经常性检查: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要求进行检查。

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记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辨认鉴别不清;

b.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c.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

d.主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卷筒、钢 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链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情况;

f.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情况)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买已取得经营许可厂家的合格产品,索要质量证明书和有关图纸文件

监督检验应由技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与索具,除定期进行点检外,还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属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合格;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结构及其零部件受损坏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验合格;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验合格。

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吊具请参照《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3》进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报废标准见附件

【第4篇】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

【第5篇】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吊、索具的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的使用及维护。

第三条招标办每年召集安全环保部、机动部、供应部和使用单位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年度审核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标。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实行安全准入制。吊、索具的供应商必须到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

第五条机动部应对吊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六条供应部应对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对吊、索具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吊、索具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把关。每年对吊、索具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时,必须如实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维护、检查、报废过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单位。由各单位的设备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吊、索具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报废,并做好吊、索具的维护与保养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吊、索具管理台账,对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记,台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出厂合格证书、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规格型号、更换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吊、索具的使用班组每班要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吊、索具所在车间(作业区)每周对吊、索具检查一次。各单位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设备、作业区每月对吊、索具检查一次。检查要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吊、索具,各单位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更换周期,实行定期更换制度。同时,对板钩、轴销等应定期送厂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发现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的吊、索具与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条应根据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选择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对吊、索具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起吊大型重物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得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后方可起吊运行。

第十六条吊、索具不得随意乱扔,使用后应及时存放于专用固定支架上或专用场地,支架上必须标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载重量,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十七条索具应定期进行涂油、保养。尼龙、纤维吊带等不准与钢丝绳混放,保持无油、水污染。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用于连接起重物体的吊具和索具的总称。

1、吊具:是指起重吊运作业的刚性取物装置(吊钩、抓斗、夹钳、平衡梁、钢板钩、电磁吸盘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运物品时系钩挂在物品上具有挠性的组合装置(、吊链、钢丝绳、尼龙绳、吊带等。)

第十九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起重机械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

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

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

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

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

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

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

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

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

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

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

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

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

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

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起重机械吊具管理控制程序

为加强起重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确保起重物和作业人员安全,制定并实施本程序。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区域内相关方的起重机械和吊具管理控制。

3.1外委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和吊具的管理、维护。

3.2设备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校验。

4.1 起重设备包括:吊车、天吊、千斤顶等。

4.2 起重设备由设备管理部建立《起重设备台帐》,编写“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各使用单位按《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对起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护情况记入《起重设备台帐》中。

4.3 固定起重设备接受地区技术监督局检验,由设备管理部保存检验记录。

4.4 小型移动式起重设备由机电管理部根据《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并记录在《起重设备台帐》中。

*《起吊机具和吊具质量标准》

【第8篇】吊具、索具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配套吊具的使用、维护、保养,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健康,加强起重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有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吊具及索具。

吊具为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4.1.1负责制定吊具及索具使用及检验标准。

4.1.2负责制定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

4.1.3负责起重设备及其吊具维修时技术指导。

4.1.4负责全厂吊具的备品备件管理。

4.1.5负责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厂起重机械吊具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1.6定期对起重机械吊具进行专业检查及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4.2.1贯彻实施吊具、索具的安全规程、标准,落实国家行业部门颁发的法规、规章等要求。

4.2.2负责对车间使用吊具、索具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3.1负责执行吊具及索具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及相关检验标准对本车间所使用的吊具及索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4.3.2负责建立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技术档案,填写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检查、保养及更换记录。

4.3.3负责责成专人对本车间使用的吊具及索具进行管理,制定本车间吊具及索具的管理、检查责任制。

5.1.1吊具及其与起重机械的连接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5.1.2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5.1.3经检验合格的吊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2.1起重机械吊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的产品。

5.2.2购买起重机械吊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5.3仓库验收时必须认真核对合格证明

5.3.1起重的钢丝绳、吊带、白棕绳、吊钩、压钩、吊环、卡环等工具,仓库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有合格证明的方准发放投入使用。

5.3.2无合格证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材质检查和负荷试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5.4.1各类吊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4.2起重机械吊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5.4.3从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须有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5.4.4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起吊工具。

5.5.1吊钩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吊钩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5.5.2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5.3吊钩应设有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5.5.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5.5.5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

5.5.6吊钩危险断面上磨损深度超过10%,应报废。

新吊钩使用前,应做负荷实验。将额定负重1.25倍的重量,在吊钩上悬挂10分钟,卸载后测量钩口,看是否有永久变形和裂纹,钩口开度变形不得大于0.25%,如果有上述情况则应放弃使用。

吊钩应每月进行检验,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无裂纹和破口,钩尾和螺纹部分有无裂纹,如有上述情况,则应报废。

5.6.1龙门钩应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制作。

新龙门钩使用前,应做负荷实验。将额定负重的1.25倍的重量,在龙门钩上悬挂10分钟,卸载后看是否有永久变形,焊口有无开裂现象,如果有则应放弃使用。

5.6.3.1龙门钩应每月进行检验,观察各部位有无裂纹和破口,如有则应报废。

5.6.3.2销轴磨损量达原直径的3-5%,销轴衬套磨损量达原厚度50%应更换。

5.6.3.3吊环与吊钩接触处磨损量达原直径10%应更换。

5.6.3.4片状吊钩变形,起吊不平衡应更换。

5.6.3.5吊钩口防磨板磨损量达原厚度50%应更换防磨板。

5.7.1抓斗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抓斗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5.7.2抓斗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7.3抓斗闭合时,两水平刃的错位差及斗口接触处的间隙不得大于3㎜,最大间隙处的长度不得大于200㎜。

5.7.4抓斗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处零部件是否缺失,如有零部件缺失,必须恢复后再使用。

5.7.5抓斗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应报废,更换新绳。

5.8.1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名义尺寸的的10%应立即报废。

5.8.2链条磨损部位通常指两链环接触处易磨损的部位。

5.8.3双环节距伸长量超过名义节距的3%,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名义节距的5%,应立即报废。

5.8.4当链环的扭曲度超过母线3度时,应立即报废。

5.8.5链条拉长变形超过原长度名义值的10%时应立即报废。

5.8.6用肉眼或其它设备检查出链环断裂、焊接开裂或其他有害缺陷的链条应立即报废。

5.8.7链环之间不灵活,螺栓和金属丝连接的链环应立即报废。

5.8.8链条索具端部配件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到或超过名义值的10%应立即报废。

5.8.9链条两端配件、链环、吊钩、吊环的扭曲度超过母线的10%应立即报废。

5.8.10链条两端配件经检测,发现有裂纹或严重凹凸不平、碰伤痕迹时应立即报废。

5.8.11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先增加10%应立即报废。

5.8.12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废。

5.9钢丝绳、白棕绳、吊带、铁链、吊环及卸扣

5.9.1必须由正式专业厂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产制造。.

5.9.2必须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5.9.4钢丝绳截取必须采用切割的方式,不得采用烧割方式。

5.9.5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外层钢丝松动等现象,必须立即更换(报废标准执行炼铁厂特种设备规程)。

5.9.6钢丝绳必须做到定期涂油(无油绳例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以减少钢丝绳的磨损,保护钢丝绳不受锈蚀,阻止湿气和水分浸入绳内。

5.9.7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2)磨损达到钢绳直径的30%以上。

3)受物体尖棱角重压打扭,局部严重变形损坏。

4)钢丝绳断裂后,不允许再接起来使用。

5)钢丝绳在无腐蚀磨损情况下,每一捻距离内断丝超过下表规定值时应报废。

6)白棕绳磨损一股,吊带断裂10%。

7)吊钩、吊环、卡环出现裂纹。

8)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9)开口尺寸比原来尺寸增加15%。

10)扭转变形超过10度。

11)危险断面或外形尺寸产生塑性变形。

13)卡环(卸扣)销轴螺纹滑牙或不能拧紧,应予报废。

14)正在使用的铁链链节不得有裂纹、严重变形等现象,有裂纹、严重变形必须更换。

5.10.1在交接班时首先要点检吊具使用情况,并及时把检查记录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5.10.2吊具所属区域负责人每周要对吊具对照使用标准进行详细的检查。

5.10.3检查时发现吊具、索具达到报废标准,应立即停止使用。

5.11.1吊具已达报废标准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4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5.11.2吊具已经发生变形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2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5.11.3吊具零部件缺失而继续使用的,考核该区域负责人400元,考核该车间负责人200元。

【第9篇】公司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购、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的安全管理。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领导工作。

2.2设备安全课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2.3生产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工作。

2.4各单位负责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报废处理、检验工作。

3.1本制度所称吊(索)具是指起重机械在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钢丝绳、吊链、起重真空吸盘、磁力吸盘、纤维吊索(带)和组合吊具等。

3.2额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3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最大质量。

3.4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3.5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绕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检验载荷(验证力):吊具与锁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锁具承载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4.1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吊(索)具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同时对吊(索)具管理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与服务。

4.2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其内容应包括:

4.2.1使用的范围、方法。

4.2.2存放和保养方法。

4.2.3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检查、管理的责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鉴定由各单位安技员负责,必要时可向设备安全课进行咨询。

4.2.7纤维吊索(带)不得用插接、打结和绳卡固定的方法缩短或加长。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在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

4.2.9纤维吊索(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不得在有热源、有机溶剂和酸、碱腐蚀作业场所使用(特殊吊索带除外);潮湿后不得采取加热的方式烘干,应自然风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严禁使用磨损超标和报废的吊(索)具进行起吊作业。

4.2.11一般情况下,吊(索)具不得打结使用,特殊情况需打结使用时,必须降低额定起重量(一般应降低40%)。

4.2.12吊装作业时,吊(索)具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最大不得超过120°;纤维吊索(带)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4.2.13人造纤维吊(索)具应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质,禁止使用其他材质的纤维绳索。直径小于16㎜和大于48㎜纤维绳不宜采用作吊索。

4.3.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物资部统一采购。

4.3.2物资部在购置吊(索)具时,应审核、验证供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并留存。采购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3吊(索)具应存放在干燥、无腐蚀性化学品的场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存放及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压重物。

4.4.1各单位应对各类索具进行编号,建立档案。作业现场的吊(索)具上应有明显、不易磨损的标记(标记内容同4.3.2条要求),进行分类、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业现场随意丢弃和放置。

4.4.2作业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作业环境、吊运物品、吊挂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超载和超范围使用。

4.4.3起吊前,作业人员必须确认吊挂方式正确、吊运物品捆绑牢固、各种连接可靠,进行试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运。吊运过程中应避免严重振动、碰撞和冲击载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锐棱角的物品时,作业人员应在吊(索)具与快口和棱角接触处加装衬垫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断吊(索)具。

4.4.5作业时,吊物重心应与吊(索)具提升连接点在同一条铅垂线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边缘拉拽或滑动。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运同一物品时,吊(索)具的材质、结构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4.4.7吊锁具被吊运物品压住不能直接取出时,应清除上层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硬性拉拽。

新购置的吊(索)具接收单位应对吊(索)具的标记、检验合格证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人员应对吊(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的目视检查,发现有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时,应停止使用,报本单位安技员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各单位应根据吊(索)具使用的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经验使用寿命等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记录,检查记录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4.5.4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纤维制品的烧焦、老化等。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25倍。

c.试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试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结构未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连接处没有出现松动或损坏,即认为静载试验合格。

a.试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的1.1倍。

c.试试验时,必须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一般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准确可靠,结构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即认为动载试验合格。

4.6.1设备安全课负责在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中对各单位吊(索)具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2经鉴定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作业现场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将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g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ld 48-1993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gb/t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范围》

附件1 吊(索)具报废标准

【第10篇】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

1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该随时掌握本单位在用吊具的基本情况。

2各单位根据作业需要和现场“6s”管理要求,定点摆设吊具柜或专用架。所有吊具一律在柜内摆放或在架上悬挂,并在相应位置标明安全使用说明、最大吊挂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检查要求。吊具禁止落地摆放。

3吊具使用人员必须正确选用合适吨位的吊具,严禁冒险超重使用。

4吊具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必须首先检查吊具本身是否合格,严禁使用报废吊具。吊具安全管理责任人(班长)至少每月全面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反映在专用记录本上,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必须立即撤换。

5操作人员在使用吊具时必须严格遵照《行车操作规程》、《装卸、搬运操作规程》及《汽车吊操作规程》操作,正确指挥、使用。

6吊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及时返还吊具柜或架,严禁随意丢放。

7各生产单位安全员应每半年对永磁吊具组织进行一次额定试吊。

【第11篇】起重索具吊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部。

2.为了保证安全施工,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齐全,合理地选用,正确地操作,科学地维护保养起重索和吊具,重视安全使用和加强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3.仓库验收时必须认真核对合格证明

(1)起重的钢丝绳、吊带、白棕绳、吊钩、压钩、吊环、卡环等工具,仓库在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对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方准发放投入使用。

(2)无合格证明或自制的起吊工具,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材质检查和负荷试验,检查和试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4.工地从外面租用的起重吊具必须有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5.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正确使用起吊车

(1)在使用钢丝绳(白棕绳、吊带)时,要防止发生机械性损伤或腐蚀,钢丝绳(白棕绳、吊带)与物体的棱角接触起动,就采取衬垫保护措施,在钢丝绳使用中要防上与电焊铁导体触碰,以免影响绳性能和栽荷量。

(2)对于有钢丝绳(白棕绳吊带)时,脱落危险的作业, 应采取防上意外脱落的保险措施。

(3)补焊后的吊钩,压钩严禁使用。

(4)使用的起吊工具,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负荷起吊,栽人起吊等违章作业。

6.使用中的起吊工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更换或报废。

(1)钢丝绳与带电体触碰熔断了一股,因腐蚀、弯曲、疲荣而断了一股,磨损达到钢绳直径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受物体尖棱角重压打扭,局部严重变形损坏,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到规定的数值。

(2)白棕绳磨损一股,吊带断裂10%。

(3)吊钩、抱钩、吊环、卡环出裂纹、链条。

a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b开口尺寸比原来尺寸增加15%。

c扭转变形超过10度。

d危险断面或外形尺寸产生塑性变形。

e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30%,应报废心轴。

f卡环(卸克)销轴螺纹滑牙或不能拧紧,就予报废。

(1)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起吊工具应摆放或悬挂在专用工具,不得随乱放。

(3)钢丝绳应按规定要求上油,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并不使其锈蚀。

(4)白棕绳吊带要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与化学腐蚀品、热源接触。

8.加强起吊工具有安全检查。

(1)挂钩工工地操作工应每天在班前对所使用的起吊工具检查一次。

(2)车间每季一次组织挂钩工对本单位的起吊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安全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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