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委托经营如何分钱?

摘要: 目前全市共有专业合作社3190个,其中种植合作社1495 个,占合作社总数的47%。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全市农机化水平大幅提高,近年来全市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效益逐步显现。

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26.1万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1%,转出土地农户14.6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3%。

——从流转形式看,以转包为主。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托管、入股等,其中转包的土地面积20.3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77.8%;出租的土地面积2.9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11.1%;托管的面积1.9万公顷,占7.3%;其它方式1万公顷,占流转面积3.8%。

——从流转对象看,主体日益多元化。向亲戚朋友和一般农户流转11.5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44.1%;向种粮大户流转4.9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18.8%;向家庭农场流转3.6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13.8%;向专业合作社流转5.5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21%;向工商企业流转0.5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1.9%。土地流转从初始阶段在本村组农户之间流转为主,逐步向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转变。

——从流转用途看,主要用于种养业。流转用途用于粮食作物24.7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94.6%;用于经济作物和蔬菜1.1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4.2%;用于其他0.3万公顷,占流流转面积的1.2%。

——从流转期限看,以短期流转为主。在全市流转的土地中,流转期限在一年的15.5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59.4%;2—5年的6.6万公顷,占25.3%;6—10年的2.8万公顷,占10.7%;10年以上的1.2万公顷,占4.6%。从调查的情况看,由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公司企业投资租赁农民土地发展特色产业基地、蔬菜基地、观光农业等高效型、集约农业的,一般流转周期较长,最长的签到二轮承包期结束。

——从流转规模看,正呈现出迅速扩大的趋势。目前流转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10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38.3%;2—10公顷的6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23%;11—50公顷的6.8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26.1%;51—100公顷的1.3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5%;100公顷以上的2万公顷,占流转面积的7.6%。近年来,土地流转规模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全市涌现出一大批规模经营在200公顷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最大的经营规模已经达到近1000公顷。

全市土地流转主推的6种模式:

一是专业大户模式。专业大户模式是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指农村的科技户、种田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的方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在良种选用、防病减灾等方面广泛采用先进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技术,对周围农民也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

二是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在专业大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专业大户具有更强的规模化经营能力,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市共注册家庭农场 60家。比如九台市上河湾镇四台村庆山种植业家庭农场,承包耕地500公顷,以吉林农大作为技术支撑,拥有玉米收割机、免耕机等各类机械40台套,完全按照优选优育335玉米标准化生产,为其他农户生产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又一重要形式,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实现土地的统一生产、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目前全市共有专业合作社3190个,其中种植合作社1495 个,占合作社总数的47%。

四是农企联合模式。就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比如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榆树的陆陆雪食品公司等。

五是委托经营模式。就是指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技术措施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效益按委托协议据实返还农户。比如,吉林省榆树市田丰机械种植合作社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松花江畔,是当地农民于2008年自发成立的,合作社采取“农机合作社+土地托管”经营模式这。一创举让合作社社员户数由最初的27户迅速增加到目前的320户,托管的土地面积也由2009年初的不足57公顷增加到目前的540多公顷。合作社坚持与农户签订格式规范的《土地托管合同》,并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明确四个要点:第一,原承包权归农户,土地托管给合作社的年限为3—5年,托管期间合作社必须负责管好、使用好、保护好托管土地;第二,在经营过程中,作物品种及使用的种子、肥料、农药均由合作社选定,种、管、收、销过程均由合作社负责;第三,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按照本村同等级地块的上中等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托管农户收益;第四,国家给予农民的一切优惠政策归农户享有。全年产前、产中和产后不用托管社员出一分钱,种子、化肥、农药和机械投入及从播种到秋收,乃至储存销售等一切费用,都由合作社垫付。被托管社员按照本村同等级地块的上中等纯收入进行第一次收益分红,待粮食全部售出后,给社员进行二次分红,而且年度内社员有资金需求,可随时向合作社借支一定额度的资金。

六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就是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双阳区齐家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折资入股,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起来种植优质水稻,实行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经营,并开展全程农业机械化作业,即提高了土地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又提高了产品品质,打出了品牌,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合作社已有社员522人,土地入股1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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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钱没收就准备交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创业板公司()的实控人徐子泉可谓“大方”。

  然而,如此“慷慨之举”,也让市场对这笔交易产生了疑问。正如交易所关注函所言:接盘方是否具备参与公司主业经营的行业经营及管理能力?

  今日,众多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这家刚成立三个月的接盘方府相数科刚登场,捷成股份的股价就大跌12%。

  老板分文不取着急“让位”成利空?

  8月23日晚,捷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徐子泉正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宜,其与府相数科于当日签署《表决权委托意向协议》,徐子泉拟将其所持有公司全部股份5.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67%)的所代表的投票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权委托给府相数科。

  对于实控人表决权委托事宜,公司表示,交易尚需双方签署正式协议,能否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交易最终实施,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然而,控制权拟变更的公告居然成了利空,24日开盘后,捷成股份股价直线向下,最终收跌12.01%。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一天(8月23日),捷成股份大涨11.78%。

  “是不是有人提前知道了消息埋伏?”有投资者分析,在消息公布前突然大涨,消息公布后大跌,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另外,通过表决权委托来实现控制权的变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股价大跌表明这次交易不被认可。

  一个疑问是,前老板徐子泉为何要让出控制权?深交所关注函就提出,要求徐子泉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及拟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

  众所周知的理由是,捷成股份经营困难。财务数据显示,主打新媒体业务的捷成股份2019年和2020年分别亏损23.8亿元、12.3亿元。两年亏了36个亿,老板不好当。

  但这种“委托表决”导致的控制权变更是否靠谱?

  深交所关注函进一步提出,要求徐子泉及府相数科说明表决权委托是否涉及对价支付安排或其它类似安排。“若有对价支付安排,说明对价支付情况及合理性。若不存在对价支付安排,要求徐子泉说明如何保证自身权益,未来受托方行使表决权时与委托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案,是否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及合规性。”

  接盘方临时拼凑专为“接盘”?

  天眼查信息显示,接盘方府相数科是一家成立于今年5月26日的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进一步来看,府相数科的唯一股东为今年5月8日成立的府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府相科技),其主要股东为自然人周楠、新力数科(威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广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三者持股比例为分别为45%、35%和20%。

  种种迹象显示,府相数科近期一直在为接盘做准备。

  据查询,在捷成股份发布控制权拟变更公告的8月23日当天,府相数科也完成了企业名称、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原投资人之一的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退出,企业名称也由八戒府相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府相数科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此外,府相数科的控股股东府相科技也在8月23日进行了股东变更。天眼查信息显示,府相科技原股东威海智文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8月23日退出,新增股东为中广电信(上海)有限公司。

  上证报记者进一步查询后还发现,府相科技现任第二大股东新力数科(威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8月18日,其在成立后的第二天(8月19日)接替自然人宫大“入伙”府相科技。

  “接盘方感觉是临时凑起来的班子。”有券商人士分析,府相数科成立不足3个月,且股东变更频繁,属于典型的“项目公司”。

  接盘方的实力也引来深交所关注:有能力经营上市公司吗?

  针对府相数科的背景与实力,深交所在24日的关注函中提出,要求其说明获得公司控制权目的,并结合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主营业务、成立时间等信息是否具备参与公司主业经营的行业经营及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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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前以进入冬季供暖期,居民供热价格是群众关心的问题,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  今年,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体制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供热企业管理到小区,改为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到终端用户,小区供热原二级管网由供热企业接管。为适应重组后的供热管理体制变化,我们调整了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制定了居民供热“到户价格”,把原来的由供热公司和小区分别收取的两块费用,合并为供热企业与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调整后,按房产证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用户实交24元/平方米(城市低保户实交20元/平方米),这是供热企业与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此外,政府还要承担一部分补贴给供热企业,一般用户每平方米补贴6元和城市低保户补贴10元。
  这次供热价格调整,制定的是供热企业与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供热企业可以向最终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委托物业公司代收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向代收公司支付一定的代收手续费。但物业公司不能再向业主收取“到户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在最终确定的价格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擅自乱加价、乱收费的,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将严肃查处,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关于调整后的供热价格是“涨”还是“降”。有的用户认为“今年暖气费又涨价了”,可能是因为没有认真比较,把每平方米24元的“到户价格”与原来供热企业收取的20元到小区的价格相比较所致。事实上,每平方米24元的“到户价格”为供热企业与终端用户的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而往年用户实际交纳的热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供热企业收取的20元,另一部分是小区物业收取的二级管网运行费用(一般在5元左右,部分小区收到7元、8元,极少数小区不到4元),合计费用一般在25元左右。因此,每平方米24元的“到户价格”与以往一般在25元左右相比,城区绝大多数小区居民的采暖费用支出是减少了。
  (2)关于煤炭价格对供热价格的影响。有的用户认为,近年来煤炭价格下降,为什么供热价格不降。这是涉及到企业供热成本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总的说,煤炭价格的变化是影响供热价格成本的一项重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从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情况来看,影响供热价格的成本因素有降有升。煤炭价格方面,每吨标准煤价格,2013年比2008年我市制定供热价格时下降比例为19.4%。这期间,煤炭价格一度大幅上涨,企业供热成本也随之上升,但政府并没有提高供热价格。另一方面,相对于煤炭价格的下降,企业经营成本还有诸多增加因素。最主要的是作为供热主原料的“蒸汽”生产煤耗的增加,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环保要求的提高,企业在蒸汽生产过程中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技术处理上增加的工艺,生产单位热能的煤耗,2013年比2008年上升19.5%。也就是说,蒸汽生产过程中煤耗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煤炭价格下降所带来的成本下降。此外,还有企业人员工资水平的合理提高、生产设备老化造成的大修费用增加等成本上升因素的影响,使蒸汽生产成本并未明显下降。
  (3)关于政府对供热价格的补贴。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想方设法减轻群众负担。08年制定的供热价格,在供热企业应收的每平方米27元中,政府承担7元,用户实交20元。6年来,市政府已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7930万元,用于居民供热价格补贴。随着城区供热面积的迅速增加,总补贴金额也从开始时每年的200余万元,增加到目前的2000万元。今年的价格调整,政府每平方米承担6元。从单价上看,比此前的7元减少了1元,但由于供热面积的逐年增加(采暖季30余万平方米,年采暖季327万平方米,预计2014—2015年采暖季超过400万平方米),政府承担的补贴总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在增加。菏泽属于欠发达地区,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补贴总额可以说是十分巨大的,与省内其他经济较发达的市相比,我市在供热价格上的政府补贴也是较高的。
  (4)与省内供热时间相同的市价格比较,我省17市的供热价格,由于价格是各市自主制定,涉及到的供热天数、计费面积方式不尽相同。与我市120天的供暖时间相同的共有12个市,其中计费面积有按套内面积的,也有按建筑面积的,按1:0.85的比例统一折算成套内建筑面积来比较,我市24元的到户价格,与淄博、日照相同,仅高于枣庄市。

与供热天数相同的省内其他市价格对比表

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解读

  1.随着车辆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参加驾驶员培训,请问,在驾驶员培训方面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2014年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联合下发了《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明确了各类车型的培训学时及培训收费标准,即:各培训机构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如C1驾驶员培训收费基准价格为每学员2600元,各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在上浮20%、下浮30%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最高200元/人·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最高300元/人·期。同时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使用GPS计时管理系统保证规定的培训学时,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学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按定价另行收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这里提醒广大学员在选择驾校时,应当选择正规的、有驾驶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不要在不规范的代办点、临时培训场所等非法培训点参加培训,有的培训机构收取的保过费、考试押金等都是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在查处时这些代办点甚至连人都找不到。
  
2.对于学员考试不合格,要求继续参加培训的,应该如何收费?  对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应按实际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收取。比如学员要求参加十个课时的培训,应按十个课时的收费标准的80%去收,而不能一刀切所有学员按一个标准去收费,不要求参加培训的,不能强制收取继续培训费。
  3.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是如何规定的?各科目的补考费是否有具体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为每学员700元,科目一补考费为每学员60元,科目二补考费为120元,科目三补考费为180元。
  
4.如果学员中途退学,学员已缴纳的学费如何进行退还?  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予以退还。学员报名后没有参加培训的应全额退还所交培训费。
  5.如果学员中途更改报考车型,该如何收费?  学员更改报考车型的,应按“先退费后缴费”的方式办理。即培训机构按照学员原报车型所交费用进行退费后,学员再按更改后的培训车型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进行缴费,培训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比如:学员原来报的是B2,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培训,现在想改报C1,驾校就应该先将原来报B2所交费用全部退还学员,该学员再按现行C1培训费标准缴费并参加培训,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
  
6.如学员需要提供特殊服务,如何收费?  学员对教学时间、教学形式等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员自愿,协商确定特需服务内容、相应收费标准等事项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机构为提高考试通过率要求学员参加考前考试场地模拟训练的,在自建模拟考试场地训练及组织科目考前预考、提前安排培训和考试等,不得作为特需服务另行收费。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偏高专项治理解读

  1.当前有些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不规范、水电价格偏高一直是居民反映较多的问题,物价部门在这方面都开展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局党组始终把维护好群众的价格权益作为物价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结合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我局把“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小区水电费偏高”问题作为专项整治事项,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法理,联合了房产部门制定《规范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水电费偏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了11个联合调查组,对全市18个住宅小区开展“解剖麻雀”式的分析调研,全面查找形成问题的根源,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价格应对措施,努力建立健全“物业公司收得清清楚楚,群众缴的明明白白”的价格透明机制,进一步维护物业企业和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2.物价部门通过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偏高专项整治调研,主要是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调查解剖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的没有约定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收费标准而乱收费,有的不按星级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不备案公示进行收费,有的物业公司还存在强行收费等现象。二是小区水电价格随意加价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小区电梯、公共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用电未按规定计入物业成本。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用电变损、线损及水损为由进行加价,水电损耗公摊缺乏透明度。有的小区自来水二次加压导致水价提高,有的受入住率的影响,导致居民公摊不合理,有的小区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用电未分表计量或分类比例与实际不符造成电价偏高等。
  3.根据我们物价部门的调研分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偏高的问题已找出来了,那么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又主要是哪几个方面呢?  造成住宅小区物业收费不规范、水电价格偏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如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关联,造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不规范,为后期管理埋下隐患;有的因物业服务成本上涨较快而私自乱收费;有的住宅小区,特别是老小区在开发建设环节就有历史遗留问题,共用设施设备不明确,产权归属存在“漏洞”;还的有的水、电、暖等专营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等等。
  
4.今后我们物价部门将采取什么样措施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管理,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我们联合市房管局专门下发了文件,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强对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范化管理,二是对物业企业实行星级管理动态评级,三是进一步依法规范住宅小区水电价格管理,四是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五是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和水电价格的监督检查。今后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我们消费在商场购物时,发现都有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价签,请问为什么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呢?  从实践上说,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漫天要价的方式或利用标价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还比较严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从理论上说,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构建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从法律上说,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础的形式之一和一项最具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2.明码标价政策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种重要管理方法,那么明码标价政策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根据政策要求,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在显著位置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当前商品标价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如果经营者对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等标价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物价部门监制下按照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自制标价签,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3.为什么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当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争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者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者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有的甚至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虚假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载体。因此,为便于监督,提高消费透明度,规定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
  
4.如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将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价格欺诈行为政策互动解读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都是价格欺诈行为。但是消费者对于具体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还有很多的不了解,现就听众在消费过程中常遇到的价格欺诈问题,请您介绍一下好吗?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价格欺诈有13种表现形式,比如说,我们到餐馆吃饭点的花菜价格20元一份,可吃完之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每份价格售价为50元,餐馆收银员说标价20元/份的是普通花菜,我们吃的是有机花菜,每份要50元,这就属于典型的虚假标价价格欺诈行为。其主要表现就是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对于标签上标明的商品种类,建议顾客应问清楚再决定是否消费或购买。
  2.比如某超市售卖的洗发液标价为20元,结账时却按30元来收款,售货员解释说标价签没及时换,这是不是价格欺诈行为?  这种情况属于使用两套价格的价格欺诈行为。即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在此,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在买完东西结算时,最好能仔细核对一下账单,以避免多付价款。
  
3.生活中,我们也常遇到这类现象,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一盒中有两小盒,一小盒60元,这怎么来认定?  这属于模糊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建议消费者不要盲目购买促销商品,先问清楚促销和优惠的附加条件。
  4.我们常见一些商店在促销时,说是本店销售的某类产品是市场上的“最低价”、“超值价”等,这是不是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虚夸标价的价格欺诈行为。一些商家往往喜欢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跳楼价等噱头招徕顾客,但实际上他们标示的这些“最低价”、“超值价”往往无法进行比较,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最好能货比三家。
  
5.如果某商家号称“全场8折”,可是一问才发现只有一部分衣服打折,有的打9折,有的不打折,这是不是价格欺诈行为?  这也属于虚假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即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如果商场处理鞋类,并标价“处理商品一律80元”。当消费者挑了一双鞋付款时,商场却告知:“这是正品,不在处理范围,要120元”,这是不是价格欺诈行为?  这属于混淆销售处理商品的价格欺诈行为。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  
  
7.如果某剃须刀厂家在商场内打出“买一送一”的广告,买了该品牌剃须刀后,获赠的却是一个刀片,是不是价格欺诈行为?  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这属于模糊赠售的价格欺诈行为,最常见的就是这种“买一送一”行为。
  8.如果消费者在某百货公司购买了液晶电视,说的是“免费安装”,但是送上门安装之后,却要100元的“支架费”。这是什么价格行为?  这属于隐蔽价格附加条件的价格欺诈行为,其表现形式就是: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 
  
9.如果某商场做纯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动,标示原价866元,现价373元,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卖过866元,这是不是也是价格欺诈?  这是属于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些商家常以抬高原价来揽客,包括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打折、谎称降价或者要提价,诱骗消费者进行购买。例如很多街边小铺常以“场地拆迁、最后一日,全场物品两折”的名义进行促销,将号称原价×××元的物品以“现价××元”进行叫卖。可是在这个商家所标示的“最后一日”过去很多天之后,它依然在那里,并以同样的幌子进行叫卖。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原价”。   
  10.如果某超市举行酸奶实行“买二送一”,有消费者购买了两箱之后,对方却并未兑现承诺赠送一瓶,并称‘买二送一’每天仅限于前30名,这是不是价格欺诈?  这属于不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之后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11.如果消费者买某化妆品的时候,老板说“进价都要198元,只卖200元赚2块钱路费”,一问其他商店才知道他们的那款化妆品进货价只有100元,卖家说瞎话算不算价格欺诈?  
  这属于谎称价格诱骗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
  12.消费者在一个粮店买的大米号称是“优质大米,每袋20斤50元”。可回家却发现,这些米一袋并不足20斤,且里面还有发霉的,这是不是价格欺诈?  这属于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在商家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短斤缺两等现象。
  
13.某农资店化肥种子卖得比别的店贵,用的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标价签,老板说这是政府定的价格。  这属于假冒政府价格的价格欺诈行为。这方面,最常见的就是商家假借“物价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事实上,价格部门只是对符合规范的商品标价签进行监制,而不包括商品价格本身。
  14.当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行为,其价格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向价格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举报应注意什么问题?  消费者一旦发现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也可以使用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物价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保存、提供相应的发票、照片等有效证据。对于群众的举报,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予以处理,决不允许不法经营者破坏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1.用电涉及到千家万户,现在我们对电价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他们的电价标准分别是多少?  销售电价由国家和省制定,市及县级均无权制定电力销售电价。根据现行的电价政策,我市作为全省四个价区中的“特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仍保持全省最低。
  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凡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实行阶梯式价格,第一档为每度0.5469元,第二档为每度0.5969元,第三档为每度0.8469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大棚作物种植、养殖业)到户价格(不满1千伏)为每度0.56元,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基础上降低2分钱执行,即每度0.54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为:不满1千伏的每度0.7748元,1-10千伏每度0.7598元,35-110千伏每度0.7448元。
  
2.居民反应,有的居民小区生活用电超过国家标准,就这方面的价格,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居民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由于目前部分小区未进行行一户一表改造,供电部门只抄表到小区的总表,由于小区自行建设的供配电设施标准低,损耗大,再加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总表与分表差距过大,小区物业公司就把表差分摊到各户,所以到户电价就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小区和供电部门协商,尽快进行改造,以解决电费高的问题,对于不能及时改造的,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对于产生的损耗、维护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另行收取,并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3.国家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但具体什么是阶梯电价,有的听众可能还不了解,请介绍一下阶梯电梯情况。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是指将现行单一形式的居民电价,改为按照用户消费的电量分段定价,用电价格随用电量增加呈阶梯状逐级递增的电价定价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电价采取低价政策,从而造成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优惠越多;用电量越少的用户,享受的优惠越少,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利节约用电。近年来我国能源供应紧缺、环境压力加大等矛盾逐步凸显,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重在建立合理用电机制,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从2012年7月1日起,我市“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居民用户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执行现行电价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400度之间,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为每度0.5969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为每度0.8469元。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在收费时实行逐月电量累计计价,如果前几个月电量累计达到2520度,那么从2521度开始,按第二档电价收费,如果电量累计达到4800度,那么从,4801度开始,按第三档电价收费。我市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目前在执行阶梯电价过程中,也执行一些特殊价格优惠政策:一是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不实行居民阶梯电价。下步要采取措施减少转供电现象,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步伐。二是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试行期间暂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三是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四是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度乘以现行电价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4.据了解,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所调整,请问是怎么调整的?  去年10月份,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菏政发〔2013〕28号)中提出要求,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逐步缩小供电价格峰、谷价差。110千伏安以下符合条件,经认定的商场、超市、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开峰时用电的企业,可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11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今年6月份,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3号),并要求分步落实到位。
  省里文件下达后,市物价、经信部门会同菏泽供电公司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措施,并于8月4日下午,联合召开了全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会。研究决定,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作为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了落实计划、明确了完成时限、提出了推进措施。要求电网企业在9月底前全面完成用户的普查甄别工作,并做到“边核实边调整,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调整政策于10月抄见电量落实到位,比省要求的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的时间点提前一个季度。据测算,这项政策的调整,每年为我市相关行业减轻电费负担260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相关服务业的发展。
  5.部分村庄农业排灌用电价格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应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2分钱执行,即每度0.54元。据调查了解,目前农业排灌用电价格高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损耗高,农业排灌用电属临时用电,群众使用的线路长,线径细,损耗较高;二是管理方面的,管理不善,存在人情电、关系电,造成价格高。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曾与供电部门协商,对电费收取进行规范。一是对于一只电表连续多户使用的,供电部门应出示总的电费票据,列出每户的起码、止码、电量、电价、电费清单,一并向用户出示,供电部门直接收取的用户应签字确认,或者由用户协商指定牵头人收齐电费后交农电工。二是一表多个用户同时用电的,应出示总的电费单据,由用户协商指定牵头人收齐电费后交农电工。物价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农业排灌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6.有听众反映,农村在进行电网改造中收取了改造费用,请问是否允许收费?  供电公司对用户表箱以上部分的电网设施进行改造,属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不准收费。当前,有的村庄进行的用户表箱以下的入户线改造,由于表箱以下线路的产权归用户所有,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其改造费用应由用户负担。供电单位可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1.目前我市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规定,(1)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物价部门核定。(2)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区物价部门制定。(3)单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4)跨县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制定。(5)市自来水公司的农村供水价格为每方1.4元。农民生活用水、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用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2.为什么部分小区自来水价格超过规定价格?  据了解,这部分小区的居民用水没有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合用一块总表,自来水公司抄到总表。由于管理不善,可能存在损耗大、甚至偷水现象,造成总表计量与各户分表的计量差别较大,物业公司在收水费时将表差水费分摊到各户身上,因此各户感到水费高了。对于这种情况,小区物业公司应该加强用水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在收取水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将用水损耗及分摊情况张榜公布,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为彻底改变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积极同自来水公司协调,尽快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3.菏泽市区非居民用水价格是如何调整的?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政策规定和供水成本情况,并充分考虑其他各方面因素,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对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3.9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 2.6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城市附加0.17元∕立方米。 自2014年9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一是简化非居民用水价格分类。根据文件规定,将现行的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执行同一价格。二是调整基本水价。由现行的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63元∕立方米。三是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计划加价。用水户用水量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基本水价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基本水价3倍征收。城市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四是征收城市用水附加。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非居民用水城市用水附加征收标准为:0.17元∕立方米。  

  1.菏泽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菏泽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类,其中: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16元,居民实交2.14元。市区内使用天然气的低保用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每月给予10立方米的优惠,优惠价为每立方米1.91元。对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16元与2.14元的差价,以及低保户优惠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价,由政府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给燃气企业,居民不再交纳。
  
2.居民安装和使用天然气都需交纳哪些费用?  在安装管道天然气过程中,天然气销售企业可以收取天然气用户管道设施安装费,具体标准是:楼房居民用户2300元/户,庭院和别墅居民用户2650元/户,热水器用户500元/户,采暖及制冷用户1000元/户。
  3.菏泽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号),对菏泽市区使用的平泰线天然气门站价格进行了明确,根据鲁价格一发[号精神和中石油菏泽昆仑燃气公司运行成本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9月1日起,菏泽市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为,存量气为每立方米3.48元,增量气为每立方米4.2元。
  
4.目前菏泽市区车用天然气价格是多少,有不少司机朋友担心上调,请问有调整的打算吗?   目前菏泽市区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每立方米4.81元。今年8月份,国家和省下达文件调整了上游管道存量天然气价格,据了解,济南、青岛等市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也随之进行了调整。目前,我们正在跟踪调查菏泽主要加气站进货价格的变化。对比来说,菏泽市区车用天然气气源与周边城市不同,一是加气站所经营天然气是罐装运输,不是管道气,二是加气站气源不稳定,进货地较多,购进价格也不稳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正在密切关注菏泽市区主要加气站进货价格的变化,是否调整,根据情况再做决定。

  1.群众咨询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政策的情况比较多,请介绍一下有关具体的规定好吗?  客运班车分两种情况:
  一是道路客运班车。根据政策规定,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道路客运班车的上限票价由物价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范围内,在向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后,可自主确定实际执行客运票价。
  二是农村客运班车。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是在扣除国家对农村道路班车实行燃油补贴后,参照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制定的。
  
2.有群众反映,乘坐客运班车,中途上下车,票价不合理,请问这方面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城际道路班车和农村客运班车的中途站点票价由运输企业自行制定。有些群众反映中途上下车票价不合理,据我们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在一些线路确实存在。前一时期,我们会同市交通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要求各运输企业对中途站点票价进行审查,合理制定中途站点票价,中途站点票价不合理的问题将得到纠正规范。
  3.有群众反映,乘坐长途客运班车,往返票价不一致,请问这是合理的吗?  长途客运班车的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线路各种车型的终点上限票价,省授权各市制定。在上限票价内,各运输企业可根据淡旺季制定具体的价格,经向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备案后执行。由于始发站和终到站两地的运输企业根据淡旺季制定出具体价格,分别向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备案后执行,在客观上造成所备案的票价不相同。再加上两地车站等级和车型不一样,客观上存在所执行的票价不一致。按照目前的政策是允许的。
  
4.城市公交车的价格是如何规定的?  菏泽市区和县城的公交车票价是由市、县两县分别制定。菏泽市城区公交车票价根据车辆档次执行两个标准,空调车执行全程票价2元,普通车执行全程票价1元;开往郊区的公交车按里程执行两个标准,12公里以内的1元,12公里以上的2元。
  为方便市民乘坐公交车,自2013年5月30日起,菏泽公交车实行IC卡缴费。IC卡共分为5种,普通卡:不记名、不挂失,可连续刷卡替同乘人缴费,可跨月、跨年度使用;在一元票制的线路上实行8.5折优惠,在两元票制的线路上实行6.5折优惠。老年优待卡:记名、挂失,凭菏泽市户口办理,本人使用;60-65周岁老人(含60岁)享受5折优惠,65周岁(含65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车待遇。学生优待卡: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内小学四年级至高中在校生本人使用,每乘次0.4元。 特殊群体卡:盲人、伤残军人,凭IC优待卡,享受免费乘车待遇。月票卡:每月50元,限本人使用,记名、挂失,以自然月为周期,按月购买,不计乘次,无余额。
  以上卡种在有IC卡自动收费机的公交线路上通用。公交车实行IC卡收费后,继续保留现金(投币)购票制,由乘客自愿选择乘车交款方式。现金(投币)购票乘车继续执行原核准票价和优惠政策。为促使乘客爱护IC卡,办理 IC卡时,一次性收取工本费10元/张。
  5.部分县已经开通城际公交,为什么没有执行公交车的价格?  曹县、东明、定陶等县到菏泽开通的城际公交,根据现行有关政策,实际上仍是道路班车,只是车型发生了变化,采用了公交车型。从经营主体上看,城际班车运行线路经营者是菏泽交通集团公司,该公司运营的范围是道路班车。从政策倾斜上,城际公交不享受城市公交补贴、税收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属于自负盈亏。因此,城际公交不能执行城市公交票价。目前,各城际公交线路向物价、交通部门备案的票价为:菏泽-曹县13元,菏泽-东明10元,菏泽-定陶6元。
  
6.当前市区出租车有关的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关单位对出租车营运者有什么具体的收费政策?  目前我市出租车的价格标准是:两公里起步5元,每乘次加收0.5元燃料附加费;2公里后每公里1.5元(以100米为计费单位)。在城区范围不收空驶费,超过城区范围单程载客运输时,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计价的50%的空驶费,回程载客不收。在夜间22:00—05:00点之间,起步价格加成20%,即每2公里6元。
  涉及出租车的收费主要有: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检定费为每次70元,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经营者收取的服务费,每月每车不超过150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安装物品设施,依据有关规定确需安装的,应事前报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否则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1.在今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有何变化?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圆满完成了所承担的医改工作任务。
  一是落实好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按照省、市政府改革方案的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全市8县15所参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除中草药和中药饮片以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原则上按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收入的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会同卫生、人社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以菏价格发[2014]21号文件下达执行。据统计,全市8县15所参改医院,共调整四大类3934个医疗服务项目,各项目具体调整幅度为:综合医疗服务类40%,医技(扣除大型仪器检查)诊疗类20%,临床诊疗类30%,中医类80%。
  
2.有些群众反映到乡镇卫生院看病挂号费比原来提高不少,是怎么回事?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中医、西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非注射型不得超过8元/人次。新农合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中医不低于90%,西医不低于80%报销后,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2元/人次。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均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3.有些医院床位十分紧张,进行了加床,请问加床应该如何收费?  按照政策规定,医院在走廊、过道加床,床位费应按该医院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最低标准的60%收取。

  1.现行药品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公立医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作价;经营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价格双控”管理,一是控不超过15%的差价率,二控不准超过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
  (2)民营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经营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3)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各类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
  
2.同品种、同型号、同厂家的药品,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医院与药店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他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一是当前政府定价的药品采取制定最高零售价的管理方式,经销单位销售定价药品只要销售价格不超过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就是允许的。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企业自主定价,造成了药品在不同的地方销售价格不一致。同时,由于进货渠道经营成本的不同,也造成医院与药店销售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3.现行疫苗价格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疫苗政策规定: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等7种疫苗。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二类疫苗销售价格按市场自主定价格对待,对其监督主要是进行明码标价管理。针对群众反映的二类疫苗价格问题,省里正在研究新的政策。

  1.幼儿园收费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请问现在幼儿园按规定有哪几方面的收费?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菏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以下费用:一是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二是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三是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四是代收费,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以上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按照《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40号)的要求已刚刚放开,由各幼儿园据实自主收取。
  
2.对于公办幼儿园各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目前是如何规定的?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省实验、示范幼儿园每生每月 280元;市级一类幼儿园每生每月240元;市级二类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市级三类幼儿园保教费每生每月160元。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3)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据实代收代付;床上用品费是新生入园时,坚持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按实际进价收取。
  3.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因故请假的,有什么退费政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因故请假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当月伙食费按实际剩余天数计退。

  1.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请问马局长,现行物业服务收费中,物价部门管理的主要是哪些收费项目?  根据新修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车位租赁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对业主权利的保护,二是尊重业主自治。现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也强化了主业自治,如《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规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参与物业收费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主要由全体业主自治或通过一定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收费标准等由双方约定。
  
2.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门会同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包括新设立的高新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由各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负责制定本县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3.当前,刚刚入住的小区,物业收费很容易引起大家的误解,请问,对前期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服务费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应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独立专有车库,需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4.随着住宅小区高层的增多,电梯运行费用是一个比较大的支出项目,现在物价部门对电梯运行费用是怎样管理的?  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鉴于电梯收费的公共性,将电梯费纳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之中,作为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不再单独收取,解决了按不同楼层收取等复杂问题。同时,《办法》规定基于公共性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只有两项:一是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二是停车服务费。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公共性质的收费。这样的规定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便于实施。同时,也会达到高效便民的效果。
  另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得单独收取公共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5.居民在购买住宅签订购房合同时,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是否必需写入购房合同?  很多业主在买房时,缺少对小区物业的了解,导致后来因物业费过高或服务太差产生纠纷。原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办法》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这样可以从根源上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业主在购房同时对物业服务提前有一个了解,决定是否购房,减少了因物业服务费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发生。
  
6.在交房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对小区的配套不达标,物业服务收费该怎么交纳?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纠纷很多都源自开发商遗留问题,这项规定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能够有效减少误解,缓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矛盾。
  7.住宅交付后,很多业主都要进行房屋装修,对这方面的收费有没有什么规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需要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保证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的,应当承担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装修保证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就装修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退还等相关事宜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比如装修电梯费、装修安装费等。
  
8.目前业主购买了住房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入住,对于住宅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收费有没有规定和要求?  《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9.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纳入政府管理的都有了很明确的规定,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是如何要求的?  《办法》规定,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办法》的制定也强化了主业自治,业主大会成立前,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参与物业收费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主要由全体业主自治或通过一定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收费标准等由双方约定,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服务收费能通过合同来解决的,政府一般不予干预。
  
10.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内停车矛盾日益成为一个热点,我们物价部门对停车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小区内的停车收费,分两种收费管理形式。
  第一方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主要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及业主大会成立前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牡丹区和开发区的停车服务费室内为每月每车位25元,室外为每月每车位15元。这是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前期最好是写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提前告知业主,业主大会成立后,要双方协商定价,并非物业公司自已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的,可以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各县由各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负责制定本县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车位所权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牡丹区开发区车位租赁费标准为室内每月每车位180元,室外每月每车位100元。这也是最高标准,可以下浮,下浮不限。
  对于占用住宅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收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也就是每车位每月100元。因为车位场地使用费大部分在室外,所以,室外车位租赁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每车位每月100元收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并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牡丹区、开发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具体支出标准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停车服务费标准执行。即室外停车服务费为每月每车位15元。
  第二方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对于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收费问题,首先,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须经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允许。若业主或业主大会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房地产方面收费政策解读

  1.办理房产登记时应缴纳哪些费用?  (1)新建商品住宅办理登记时购房人应缴纳房屋权登记费每件80元;房屋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测绘费每平方米1.36元由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2)二手房交易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房屋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没有委托测绘的,测绘机构不得强制测绘并收取测绘费。
  (3)实施房产抵押登记的(俗话说的期转现房),由抵押权人交纳房屋登记费,即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来承担抵押登记费。
  (4)作为住宅配套设施的储藏室及车库,与住宅一并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按一件收取登记费;应申请人要求分开登记的,应按不高于住房登记费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2.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政策是什么?  有线电视收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城区每户不超过250元,农村每户不超过160元。
  二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市、县城区用户每户每月25元,同址、同户家庭的第二台以上的机顶盒,每机每月8元。
  (2)宾馆、饭店、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用户每机每月25元。
  (3)持有烈士家属、老红军、老红军遗孀相关证件的用户,以及持有特困职工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用户的每台每月13元。
  (4)农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户每月18元,第二台以上每机每月5元。持有烈士家属、老红军、老红军遗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等相关证件的用户,每台每月10元。
  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不收费,但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IC卡的,按每卡不超过40元向用户收取工本费。

  1.对财物要求进行价格鉴证,一般应如何进行委托?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委托方应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2.为什么有些案件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  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后,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委托(提出)方不符合价格鉴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托书(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达不到受理要求的;委托书或相关材料未加盖委托方公章的;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委托价格鉴定时,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委托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状况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上级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域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等情形,价格鉴证机构不予受理。
  3.社会和群众对一些价格有争议的问题,能不能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如果申请了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他具有法律效力么?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按照《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价格争议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当事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属于行政调解。经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虽对当事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调解协议需要靠双方自觉履行。
  
4.在物价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公民可以申请获得价格鉴证援助服务,具体哪些条件的公民可申请价格鉴证援助?  公民申请价格鉴证援助,有如下5个条件: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
  (3)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
  (4)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
  (5)其他需要价格鉴证援助的情况。
  凡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价格鉴证费全部免收;符合第四项、第五项的,由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收或减收价格鉴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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