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楼盘延期交房,开发商违约金是支付多少?

如何计算违约金 双方各执一词

本报讯(记者 贺天鸿 通讯员 程瑾)昨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株洲某楼盘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一案所涉及的相关案件进行执行兑现大会,共为涉案的247件案件中的363人兑现执行款478万余元。

据其中一份涉案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易某、罗某二人于2013年,购买了天元区某楼盘19栋的商品房,双方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二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开发商却迟迟没有按时交房。就此事,2016年12月10日上午,经有关部门组织协商,开发商曾作出承诺,2016年5月30日至8月29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2016年8月29日之后逾期交房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交房之日为止。于是,二人要求开发商依法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并支付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对此,某楼盘开发商辩称,2016年11月25日已具备交房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实际上在2016年年底交付了838户,所以开发商不应该承担超出上述期限的违约责任。且未与原告达成增加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协议,所以逾期交房应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合同可以解除,由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太高,所以对于不愿意接受收房的业主,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楼盘开发商认为本案涉及房屋在2016年11月25日即具备交付条件,但是其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并且,市质检处介入调查后,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相关违规交付使用处理意见,认为该楼盘未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要求该楼盘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以及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房屋进行整改。

同时,2017年1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楼盘做出行政处罚书,认为开发商2013年11月开始组织建设的该楼盘二期7-21栋号工程于2016年11月开始向业主交房,截至2017年1月3日该工程未经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万元。

最终,2017年8月5日,该楼盘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19号栋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核时间为2017年9月5日。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就违约金一事进行过协商,但协商未果。同时,截至2017年10月27日,原告二人未办理收房手续,某楼盘也未支付2016年8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

2017年10月27日,法院依法判处某楼盘开发商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应向原告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96万余元(标准为原合同规定的日万分之一)。同时,法院认为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为原告二人,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与业主解除合同,不予采纳。

247件案件强制执行到位

据天元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楼盘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8万余元,所涉相关案件247件,共计363人(包括上述的原告易某、罗某二人)。但是,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拒不履行。

最终,247件案件全部强制执行,天元区法院仅耗时5天,即把全部执行款项强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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