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吗

【摘要】:上访是我国最传统、最贴近生活的民意诉求渠道,是公民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在公民因上访而被“劳教”、被“精神病”的报道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界定公民上访权利边界,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保障公民上访权利实现,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本文将在公民上访权利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公民上访权利边界,提出保护公民上访权利实现的措施。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上访概念、历史,分析其权利属性、法律依据。上访不同于信访、申诉,应对它们做详细的比较区分。上访的权利属性表现为救济性、参与监督性和程序性,分析权利属性是为了更好的界定权利边界,保障权利的实现。上访权利有法律上的依据,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权力机关不得侵犯。 第二部分是对公民上访权利行使现状的描绘,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公民上访权利行使中遇到的问题,在于上访权利行使难,上访结果难如意,上访招致合法权益受损。而行政机关在面对公民上访时,也表现出一些问题:未做好本职工作,面对上访事项,推、拖、踢皮球;在“维稳”和政绩压力下,拦截上访者,甚至非法拘禁上访者,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是公民上访权利的边界,先通过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这两对矛盾论证权利边界的存在,再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访权利的规定和向行政机关与信访工作机构的授权来剖析上访权利边界的内容。 第四部分是保障公民上访权利实现可采取的措施。从不同主体出发,分别论述上访人在上访权利实现中的作为与不作为;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中的作为与不作为;人大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时可采取的具体举措;司法机关对侵害公民上访权利行为的追责;公众媒体在保障上访权利实现中的监督举措。这些措施的相互配合将保障公民上访权利的最终实现。


牟成文;;[A];“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民族、民生、民主”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当代世界社会主义专业委员会2012年会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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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个人先进事迹(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

涉法涉诉 中广网河南分网消息 2010年以来,河南省清丰县检察院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较多难题,为维护全县信访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创新信访接待和处理信访积案机制。实行联合接访制度,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合接待来访群众,共同处理问题,共同承担息诉罢访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实行信访积案公开审查制度。对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创新源头防范涉检信访机制。实行防范涉检信访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职为防范涉检信访的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引起涉检上访的,予以严肃处理。完善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承办人员就刑事和解协议事项须亲自询问和复核,确保刑事和解协议自愿、真实,并增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环节,为杜绝涉检有理信访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保障。加强释法析理工作。制定《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向当事人阐述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消除因对执法行为误解而信访现象,最大限度地消除信访隐患。一年多来,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和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无一当事人信访。创新向前延伸引导和监督侦查活动机制。针对一些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案易形成疑难案件,致使涉法涉诉信访较多的现象,与县公安局协商成立了“向前延伸”工作办公室,对拟提请逮捕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提前审查把关,进行研讨,引导、监督侦查。2010年,严格界定引导侦查范围,准确把握引导侦查内容,灵活运用引导侦查方式,审查、研讨案件42件,提出引导侦查建议106条;2011年以来,建立引导侦查的长效机制,有效提高了侦查质量。截止目前,该院受理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52件70人,没有发生一起因此类案件引起的涉法涉诉上访,为从根本上扭转清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较多的局面作出了积极而又重要的贡献。县委、人大、政协和上级检察院对这一做法均给予了充分肯定。近日,在清丰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给予了较高评价。 (通讯员:刘永军 齐丽)

区检察院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区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尽心竭力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息诉罢访了一批涉检信访案件,杜绝了闹访和越级访,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个统一”强化案件管理

该院进一步规范了对涉法涉诉上访受理接待工作的管理程序,强调案件线索由控申部门集中实行“四个统一”,即: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线索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掌握各部门对线索的处理情况、统一对信访人进行答复。为整合接待来信来访案件工作,该院制定了《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流程登记表》,由控申干警统一接待来信来访,并根据信访线索性质进行统一分流,强化信访案件管理。

二、“五心四声”强化人本意识

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该院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接待来访人员时做到“五心四声”,即对每一位来访人员,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都必须“细心听取反映问题、诚心帮助解决问题、耐心调解矛盾纠纷、公心处理问题、虚心接受意见或建议”,杜绝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不良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结果有回声”。并从十分紧缺的办案经费中挤出资金,装修了控申接待室,营造一个宽松、舒适的工作氛围,让上访人有一个歇息、喝水、稳定情绪的环境,尽量使每一位来访群众都满意而归。

三、“四个突出”强化责任落实

该院通过落实对“来访者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答复”的要求,强化了首办责任制,要求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效率”。建立快速分流管理机制,做到快速受理、快速分流、快速解决和快速反馈。二是突出“落实”。建立涉检信访交办、督办全程跟踪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交(转)办登记手续,由控申部门协调联动,通过交办、催办、督办、协办等方式,促进上访案件的解决;对拖延应付,进度迟缓的进行催办,限期办结,做到一般问题在3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重大复杂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院的非涉检信访案件依法及时转有关单位,并跟踪办理结果。三是突出“协调”。建立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协调处理机制,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信访工作,促进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能够及时得到妥善解决,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突出“重点”。着重抓好重大复杂的上访案件,针对重大复杂信访问题,根据不同性质分别由院领导包案负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线索,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区委政法委等部门。通过落实责任,杜绝了无答复意见或事前无信息就到上级上访或闹访的问题。

四、“三项原则”强化办理效果

为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上访,该院坚持“三项原则”,强化涉检上访案件的处理效果。一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一般民事纠纷要尽全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搞好调解,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法院及有关部门合法正确的判决、裁定、调解,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坚持“事要解决”的原则。除了对来信来访按照程序及时分流转办外,

把接待群众来访的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上,把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解决上访的关键,落实到位,切实为民排忧解难。三是坚持“心理疏导”的原则。通过解释、说明、同情、支持和相互之间的理解、运用语言的沟通方式,改变或改善上访人的认知、信念、情感、态度和行为,达到降低、解除上访人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恶化。双桥区院通过心理疏导,有效化解了一批涉检信访案件。

上半年,全县政法各部门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观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按照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狠抓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工作。上半年共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件,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件,即××*、××*信访案,涉及法院的*件,即××*信访案,没有中央、省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另外,顺利办结去年遗留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4起,即××*案和××*涉法涉诉信访案。论文联盟编辑。

一、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诉求

政法各部门把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动集中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结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认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宣传《信访条例》,深入开展了对上访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上访群众理性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自己的诉求。在做好重点上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信访案中,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和县法院立案庭多次做好周本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晓之以利,使周的安置补助费顺利执行到位。

二、注重排查梳理,建立预警制度。

县直政法单位负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部门在做好接访工作、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同时,建立了由县联席会议、县委政法委统一牵头、政法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组织机制。县委政法委先后2次组织县直政法各单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清理信访台帐、走访乡镇和有关单位的方式,将清理出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个建立个案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加强与县委、政府以及各乡镇的联络,实行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前移,掌握上访动态,建立预警制度,做到有的放矢。通过超前预测民意、畅听民言、分担民忧,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申,下情上达。特别是在重大节日、两会期间,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信访工作的规律性,坚持依法信访、负责到底的原则,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入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努力克服什么问题,什么问题棘手,就认真处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难办,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把焦点化解在萌芽,把矛盾解决在一线,把问题处理在基层,把法律政策落实到上访人员的心坎里。

三、注重齐抓共管,包干稳控上访

针对涉法涉诉上访人员多在重要敏感时期上访这一情况,县联席会议和县委政法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各涉案单位和上访所在乡镇(单位)及其亲属共同参与涉法涉诉上访的处理工作,严格实行“五个一”的包案处理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县直政法各单位均明确了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一个部门专管,其他部门协助的齐抓共管、责任包干的工作局面。如处理××*信访案件中,县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多次听取县公安局处理情况汇报,督促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多次带领有关人员到上访人所在地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和劝访工作。县公安局、县安监局、黄兴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别做好依法处理、质量鉴定、包干稳控等工作,最终使该案顺利办结,当事人息访息诉。

四、注重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处理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县直政法各单位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依法处理、逐案消化的原则,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正确的维持,缠访缠诉的予以依法打击处理”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依法维护上访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处理工作。为确保涉法涉诉上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县委政法委每季对县直政法各单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如处理××*案中,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的班子,集中处理,坚持有错就纠,对原治安案件予以撤销,对3名被羁押的涉案人予以国家赔偿,对涉案的原林业系统公职人员和龙家滩村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使历时五年之久的信访案件圆满解决,得到了省、市联席会议的充分肯定。7月5日,省联系会议下发第*期简报,对我县顺利办结该案予以通报。同时对××*等通过依法处理仍缠访缠诉,我们也拟按中政委有关规定向省市报结。

五、注重正面接触,真情平息上访

县直政法各单位坚持实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零距离”接待制度。所谓“零距离”就是接访干部和上访群众直接正面接触,有话说在当面,有诉求答复在当时,有问题解决在当场,与上访人员交心、交谈、交底,赢得上访人信任,取得上访人理解,博得上访人支持。如建立信访接待室(庭),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制定一整套信访处理工作程序等。县法院、检察均建立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县公安局开展了“大接访”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做到尽人皆知。在“接待日”和“大接访”活动中,明确一名领导值班,要求值班人员要做到以“五心”对待来访群众,即热心、耐心、细心、关心、诚心,同时要求作为首办责任人,依法受理,负责到底。对于涉法上访案件,做到一案一档(或一人一档),定期回访,消解矛盾,维护稳定。对问题已解决、群众反馈意见表示满意的进行归档。对于虽然问题得以解决,但群众仍不满意的,要继续做好思想工作,直至群众满意才能归档。如县公安局通过大接访共接访50起,其中局长接访15起,已办结36起,停访息诉16起。对未办结的案件,由信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相关所队对信访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调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六、后段工作要求和建议

一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针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进一步加强对政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经济、促发展、办实事、暖人心、注实际、讲诚信、重信访、保稳定。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涉法信访部门接访人员要继续坚持“五心四一样”,做到“四专一提高”,即:接待热心、交谈诚心、询问耐心、记录细心、息诉有信心;初访重访一样热情,干部群众一样真诚,辖内辖外一样认真,本地外地一样对待;专人接待受理,专人审查分流,专人初查督办,专人归档上报,提高息诉率。使本部门处访的案件一次得到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3篇: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1、问:有了矛盾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

答:不是。当前,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很多,如请有关调解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个人居中调解,申请仲裁,到法院打官司等等。从实际效果看,优先调解是个好方法。有了矛盾纠纷,请个中间人或调解组织两边做做工作,可能很快就化解了。即使必须打官司,也可以在立案的时候、审判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调解、和解。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既省钱省时省力,又不伤和气。

2、问:对公检法司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有要求吗?

答:有。按照规定,省、市、县三级政法机关的"一把手"每月要安排一天接待群众来访;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轮流接访,保证每周有一天安排领导干部接访。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提前公示。

3、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向下派巡回接访组了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可在一定时间段内向信访量比较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接访组,并对外公告,方便当地群众就近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当地群众不用再辛辛苦苦跑到北京上访。

4、问:向巡回接访组反映问题和到北京反映问题,效果一样吗?

答:一样。因为对巡回接访组授予了一定的权力,其组成人员都是素质较高,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业务骨干。接访组既可以就地受理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拍板解决问题,还可以督促基层政法机关把应该由基层解决的问题处理好。对特别重大疑难的问题,为保证质量,可以及时转回中央政法机关妥善处理。

5、问:写信也能解决问题吗?

答:可以。写信反映问题比人访的成本低,也更快捷。按照有关规定,对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般问题原则上在60日内解决并回复当事人;疑难复杂问题,要重点督办,限期解决。依法按政策不能解决的,也要予以解答。但信访人一定要把诉求写清楚,把有关材料附上,特别要写明通讯地址。

6、问:边打官司边上访,有利于解决问题吗?

答:对一边打着官司等着判决,一边进京上访的,政法机关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当事人边打官司边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7、问:信访问题不经过地方分级办理,能直接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吗?

答:这种方式不可取。因为,按有关规定,不同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由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分别受理、办理。当事人应逐级反映问题,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

8、问: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哪些信访问题?

答:中央政法机关主要受理反映省级政法机关问题的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协调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由当事人到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办理的信访案件,中央政法机关会进行检查,进度慢的,加强督办;有问题的,追究责任,以确保基层的办案进度和工作质量。

9、问:到中央政法机关上访的案件,都向下交办吗?

答:不是。对未经省级政法机关审查处理的进京越级访、正在司法程序当中的信访,中央政法机关会明确告知上访群众,向下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已经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做出终结决定的案件,不再交办。

10、问:中央政法机关不交办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交办吗?

答:也不交办。对不属于中央政法机关受理范围的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只接待登记,不交办、不转办、不通报。对中央政法机关已设巡回接访组的地方的上访群众,国家信访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劝导上访群众回所在地,向中央巡回接访组申诉。对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的案件,劝导上访群众按程序到司法机关依法解决问题。

11、问:不能去北京哪些地方上访?

答:到北京**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中央领导同志住地、使馆区等重点地区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非接访场所进行上访,是被禁止的。

12、问: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申请听证吗?

答:可以。对申请听证的案件,由有关部门组织上访群众及其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信访部门、纪检部门、群众代表等参加,听取办案机关对案件办理过程、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结论等情况的说明;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意见;由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进行评述,看看办案机关是否依法按程序处理,结论是否合法,看看上访群众的诉求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对办案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上访群众要自觉接受,息诉罢访。办案机关的处理结论有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将处理结果重新答复信访人。

13、问: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法律问题已经解决,但生活仍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对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到位,并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但还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办案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报请当地政府,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问:政法机关终结信访案件有什么规定?

答: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通报。

15、问:信访终结结论是否要做到公开透明?

答:是。信访案件的终结结论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要在当地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公布,保证处理公开透明;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还可以由政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16、问:是不是上访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视?

答:不是。信访问题的解决,与上访次数的多少和去的部门多少没有关系。对极少数"进京挂号"、"恶意登记"的上访人,政法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反映的问题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

17、问:对违法闹访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上访群众的违法闹访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闹访受到依法处理的,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

18、问: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怎么办?

答:对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的,上级政法机关要进行核实。对明显有问题、顶着不处理、不改进的办案人员和办案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一般问题,交原办案单位处理;严重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的,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涉法涉诉信访概念

“四个必须、五项制度”

四个必须: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 五项制度: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建立评估预防制度,建立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约期接谈制度,建立多元化解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跨行业:同理。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即为人事分离。

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案件处理起来很难划分责任。

人事户分离:更为复杂,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第5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政法机关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怎么办?杨洪岐、杜桂芝两件冤案就曾到哈尔滨市检察院抗诉,对明明符合抗诉条件的也硬说你不符合,只是口头答复,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手续,控告哈尔滨市检察院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让冤同抗诉不能。

第6篇:涉法涉诉受理范围

涉法涉诉、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诉讼,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指自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的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如发生以下几方面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信访部门对于该类信访事项应不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信访人已经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复议为终结程序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议后还可以诉讼的,应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信访部门对此类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5、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6、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7、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报案、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由人民 5 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三、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生效决定不服的申诉;

4、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5、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申诉;

6、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8、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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