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有一笔投资款如何结汇个人帐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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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由于公司存在出口销售及越南等海外工厂垫款 导致应收外汇款产生汇率损失 来源:金融研究中心

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4月16日讯,有投资者向博威合金提问, 作为一家多年来都有大额出口业务的公司,为何会产生这么巨大的汇兑损失?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2020年6月开始,人民币急剧升值且升值幅度较大。由于公司存在出口销售及越南等海外工厂垫款,导致应收外汇款产生汇率损失。 2021年度,为了应对可能产生的汇率损失,公司计划通过增加美元贷款缩小外汇敞口;同时,在银行报价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尝试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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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5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针对防风险、促平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 家银行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2015年开展的多次流出项下专项检查情况看,部分银行仍存在一些违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

一是银行未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管理政策,一些银行忽视了创新与合规的关系,为创新业务而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逾越了合法合规的底线,没有承担起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责任。

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一些银行未能根据外汇局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制定、更新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一些银行虽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内控制度,但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业务操作规程把关不严,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是考核机制不切实际。部分银行一味追求业绩和利润,重经营绩效考核,轻合规风险管理,导致一些银行员工为了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而背离外汇管理政策,甚至协助配合、引导企业违规操作,最终走上违法违规的道路。

四是未能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各项要求。部分银行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没有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尽职审查,没有把真实性审核职责落到实处。

五是缺乏教育监督。有些银行对于员工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不重视,对员工的思想动态、异常行为不关注,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对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也没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只对相关责任人“一开了之”。导致相关案件屡禁不止,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家银行应结合此次通报的案例(见附件),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内部管控,增强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和违规流出风险。

案例1: 2014年8月,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联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XX公司虚假转口贸易案,被公安部列入2014年全国十大经济要案之一。

该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人民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凭要素不全、存在明显瑕疵的伪造凭证,办理了超过4亿美元的转口贸易。A银行管辖支行,B银行管辖支行等7家银行在为这样明显可疑的客户办理业务当中,未能履行真实性审核。最终该公司被发现伪造提单125份,对外付汇91笔,案值2.18亿美元,法定代表人王某以逃汇罪入狱。据查,A银行管辖支行1名客户经理在获悉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后,打电话向王某通风报信;在王某感到情况不妙准备金盆洗手时,B银行管辖支行员工为招揽业务,置法规于不顾,竟然提出可以帮王某代刻公章、由其代办全套虚假转口贸易业务的主意。

案例2: 2014年12月,浙江省外汇局联合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的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人民币的“9.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共发现5家银行的13名员工参与经营。

其中,某银行管辖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吴某,从2010年到2014年间,利用职和工作便利,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法交易。不仅自己控制境外账户,还掌控保管了客户的境外公司OSA账户、U盾等工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收购零散客户的外汇资金共计1100万美元,随后将其汇集至自己控制的境外账户上择机卖出牟利。同时,吴某还利用工作中能得到客户资料和信息的便利,擅自代替客户开立相关账户,并代替客户非法买卖外汇,将客户外汇卖给地下钱庄团伙,赚取差价。目前,吴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16”特大地下钱庄案中,某银行管辖支行副行长彭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为地下钱庄团伙成员牵线搭桥,亲自联系越南客户,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购汇6500万美元,从中赚取差价共计30余万元人民币。

目前,彭某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案例4:上海市6家银行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A银行管辖分行在没有确认企业转口贸易是否掌握货权的情况下,凭提单复印件为企业办理大额转口贸易付汇8笔、金额1.26亿美元。同期,B银行管辖分行和C银行管辖分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4亿美元和8500万美元。此外,B银行2013年7 月为一家公司办理信用证下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审核并留 存的发票抬头人并非付汇公司。

在上述3家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企业注册资本与贸易规模明显不匹配,转口贸易上下游企业高度集中且为关联公司的

情况下,3家银行没有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置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于不顾,配合企业通过虚构转口贸易违规套利,导致资金的违规进出,严重危害了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执行。

办理类似业务的还有D银行某分行所辖分行营业部和支行凭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7600多万美元;E银行某分行凭境外银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500万美元;F银行管理某支行凭提单复印件办理转口贸易付汇3000万美元。

对于上述银行的违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B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95万元,对A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70万元,对C银行管辖分行处以罚款60万元,对D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 对F银行管辖某分行处以罚款50万元,对E银行某分行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5:某银行管理分行为重复使用报关单的企业办理对外付汇

2015年5月至7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属于B类的企业办理对外汇58笔,金额6800多万美元,其中,使用重复报关单在该分行多付汇52笔,金额2160万美元。此外,2015年8月,该分行合同没有“预付”条款的公司办理预付货款2笔,金额805万美元。

对于银行办理B类企业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有着较A类企业更加严格的审核要求。但是该银行却未能遵守,所办理的58笔业务中,有着52笔使用重复报关单,占比高达90%,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形同虚设,导致资金大量违规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8万元的罚款。

案例6:某银行管辖分行行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进口贸易办理购付汇业务

2015年8月至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合同价格高出市场价格5-40倍的企业办理购付汇业务19笔共1.5亿美元。在外汇局连续几年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的情况下,该银行仍办理异常业务大额购付汇,客观上配合不法企业完成了虚假交易套利。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银行处以人民币80万元的罚款。

案例7:甘肃省3家银行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企业办理异地大额购汇业务

2015年6月至7月A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10家异地企业办理18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折4.2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地超出经营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凭出口合同为公司办理购汇业务、为无购汇需求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至12月,B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5家异地企业办理7笔大额购汇业务,购汇金额合计2.3亿美元。该行办理上述业务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购汇业务、购汇申请书日期晚于购汇业务办理日期、售汇金额大于合同总金额等违规行为。

2015年7月9日至16日期间,C银行管辖分行违规为3家异地企业办理大额购汇业务6笔,购汇金额合计2.2亿美元。

3家分行在售汇后将企业所购外汇转入企业保证金账户,同时,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质押合同及电子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质押本金和利息的合计金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56.64亿元人民币。

经查,这3家分行办理的此类业务大多是由“中间人”居间介绍并操作,并非企业的真实交易需求。相关企业在办理购汇业务前从未做过外贸业务,也没有办理过外汇收支业务,然而上述3家分行相关部门在拓展此类业务时对企业经营范围、相关资质和进出口情况没有做尽职调查。在单证审核方面,缺乏对真实、逻辑、合理、一致性的基本判断。在企业所提交的单证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与企业配合默契一路绿灯,长流程业务一天内完成,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导致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出现了“真空带”。3家分行重考核轻合规,重资金风险轻政策风险,相关人员为完成业绩不顾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要求,与企业合谋共同套利。

对此,外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A银行管辖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8.8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A银行辖属该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9个月,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B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75.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7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B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对C银行管辖分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1.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停止C银行管辖分行经营对公结售汇业务6个月,并责令其对违规行为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案例8: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持无效提单的公司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公司办理19笔、金额1270多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付汇业务,办理付汇业务的公司与提单上的企业无法构成转口贸易业务关系,且该公司提供的23张提单已经被境外内提单收货人提货报关,并已经办理了一般进口贸易付汇,对于该分行未认真审核相关单证的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案例9:某银行管辖分行办理经常项目付汇业务未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

2014年7月至10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辖内某支行为3家公司办理付汇业务18笔,金额3247万美元。经查,该行办理上述业务均未按规定对相关单证正本进行签注并复印留存

为外汇资金违规流出留下了风险隐患。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

案例10:某银行辖内支行为持虚假报关单的公司办理购付汇业务

2015年6月至8月,某银行辖内支行分别为两家公司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34笔,金额合计1231万美元。上述交易中,一是异地海关报关单,收货单位多为异地企业;二是两家公司的付汇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三是进口报关单商品与合同标的不一致;四是购汇人民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他企业和个人,非企业自有资金。经查,两家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均为虚假报关单。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于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案例11: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没有提供税务备案表的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

2015年9月,某银行管辖分行营业部为一家企业办理一笔股息红利付款,金额折美元4.85亿元。根据规定,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但该行在办理此笔大额股息红利类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没有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要求,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企业未提供这种关键凭证的情况下,仍然办理了购付汇业务。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

案例12:某银行管辖分行为未经外汇局核准的外资股东减持办理付汇业务

2013年7月和2014年8月,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供你办理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业务两笔,金额合计3126万美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应向外汇局申请并取得核准件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汇和汇出业务。但该行在该公司尚未取得核准件后,才能办理相关购汇和汇出业务。但该行在该公司尚未取得外汇局核准件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对外付汇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5万元罚款。

案例13:某银行辖内支行违规办理个人服务贸易购付汇

2015年1月,某银行辖内支行为境内一居民办理1笔金额为50万美元的购汇,仅审核了《咨询代理服务合同》。按规定,办理个人年度总额5万美元限额以上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审核能证明交易背景的相应凭证,但该行仅审核了合同,未审核相应的发票和税务凭证等。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40万元的罚款。

案例14:某行管辖分行用预付货款支付内保外贷借款

2014年,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一家橡胶贸易公司办理了一笔3743万美元预付货款,合同约定款项用于进口天然橡胶,而实际用于该公司新加坡子公司归还到期的借款,交易单证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对此,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

案例15:某银行管辖分行为个人办理分拆购付汇

2015年3月19日,境内居民个人吴某通过其在A银行某支行的借记卡划给在某银行管辖分行网店开户的李某700万元人民币。当日,李某以出境旅游的名义,通过12个人在该网点柜台分拆购汇60万美元。3月20日又通过8个人,在该行网店柜台分拆购汇40万美元,所购外汇100万美元全部汇往吴某在香港的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但在该行同一个网店,2日内却办理了多达20人具有显著分拆购付汇特征的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银行违法所得5400元人民币,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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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阿尔及利亚禁止出口食用糖

  阿尔及利亚主流阿文媒体《曙光报》2月23日发布题为《禁止出口食用糖》的报道,全文摘编如下:

  阿尔及利亚商务部于2月20日通知出口商,政府已正式无限期冻结食用糖的出口,除非有特殊许可证,冻结的原因是"确保在斋月期间食用糖的稳定供应。"

  四十二、韩国环境部提出一项关于指定K-REACH 授权物质的全新规定

  自2015年以来,K-REACH 提出了“需要授权的物质”的概念,但是,没有颁布规定如何指定和管理它们。2022年2月18日,韩国提议在 K-REACH 实施规则中增加新的第34条第2款,以明确授权候选物质的指定标准,并向WTO通报了《授权对象物质指定等条例》草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由韩国环境部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目前,K-REACH 执行规则的修正案草案和条例草案正在协商中,直至2022年3月30日。一旦获得批准,两者都将于2022年10月15日生效。

  四十三、泰国新增投资鼓励类别

  曼谷邮报3月18日消息,为提高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泰投资促进会员会(BOI)更新了投资促进措施。

  在名为“生产力提升措施”的政策下,BOI新增两项享受优惠的投资行为,第一是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第二是有助于工业4.0转型。其中,工业4.0转型投资必须获得国家科技发展署的批准,设备更新包括使用自动化和网络技术、实施智慧运行以及生产和经营数字化。支持工业4.0转型的投资除现有优惠外,公司所得税优惠由三年减半提高至三年免税。(曼谷邮报)

  四十四、沙特阿拉伯发布食品进口条件和要求

  2022年3月17日,沙特阿拉伯发布食品进口条件和要求,自即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进口要求,包括食品出口国需提供动植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可追溯系统、清真认证及产品卫生证书;

  (2)动植物源性食品进口要求,包括出口国及加工企业须在沙特允许出口的清单中,并由沙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颁发进口许可证;

  (3)沙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按一定频率对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海关总署)

  四十五、新西兰发布葡萄酒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指南

  2022年3月10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发布葡萄酒良好生产操作规范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1)该指南适用于葡萄原料供应和酒的加工;

  (2)生产用水的要求。酿酒用水必须检测大肠杆菌和浊度项目,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水质检测;

  (3)葡萄原料供应信息及验收记录要求。葡萄供应商每一批原料需提供的用药及喷洒日期等信息内容、生产企业每批原料记录收货日期、供应商和日期、数量、喷洒农药情况等内容;

  (4)受污染的葡萄酒和酿酒投入记录内容要求。污染的日期、性质和程度、批次信息、污染的产品数量或体积及位置、采取的措施等;

  (5)召回记录;召回的数量、包装类型、召回日期、采取的措施等。该指南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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