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创客孵化器有没有共享的工位使用呢?

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的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创业中心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省级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由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省级创业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10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5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省级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申报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创业服务中心颁发江西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创业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创业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省创业中心工作纳入江西省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考评基础上,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等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我省各类园区、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以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和知名电商等为载体,包括“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在内的各种形式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不少于20个,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聚集的创客不少于100人。

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是指拥有科技型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或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或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五年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四)有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依据自身条件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团队融合、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审查、成果申报、国际合作、法律咨询、培训辅导、技术转移、成果孵化、翻译、沟通交流等创新创业服务。

(五)有专门的融资渠道。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2个以上,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申请认定时需投资众创空间内创客项目2个以上,融资不少于50万元;认定后每年投资创客项目5个以上,融资不少于100万元。

(六)有专业的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10人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一)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江西省众创空间申报表(附件);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5.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6.众创空间开展服务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7.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8.众创空间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佐证材料。

(二)众创空间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组织相关专家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等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在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江西众创”牌匾。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省级众创空间,经考核后以“后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省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和载体)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对众创空间内的小微型企业,优先纳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报送国家备案。

 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众创空间的推荐申报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江西众创”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省科技厅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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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快建设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简称“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建设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研发转化、捕捉寻找、路演展示、向往汇聚机制,畅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形成渠道,加快建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完善重大技术研发转化机制
  1.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院所实施。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自主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攻关,着力构建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大力引进行业领军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激发高校院所源头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支持建设多学科、多领域、多主体交叉融合的国际前沿综合性研究实验平台,集聚高端创新要素,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创新院地、校地等多种合作模式,支持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将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三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实质参与研发活动的高校院所领导干部,可按实际贡献依法依规享受成果转化收益。高校院所自主规范管理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3.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采取“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一批集技术研发、项目中试、成果转化、孵化投资、创业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实施北航合肥科学城、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二期等项目建设,支持围绕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精准医疗、人工智能、汽车电子等产业领域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合工大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研究院、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芜湖哈特机器人产业技术研究院、芜湖汽车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究机构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开展面向新兴产业的研发、技术转移及成果孵化服务和工程化示范推广。
  4.加快完善产业创新平台。加强对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考核评估,着力提升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实现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国家级创新平台全覆盖。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以及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以企业为主导,采取股权合作、成果分享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围绕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一批跨地区、跨领域、服务行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着力完善创新创业资源捕捉寻找机制
  5.加强科技合作对接。围绕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省级层面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支持各市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积极对接高校院所科研成果,主动搜集挖掘合作项目,促进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精准对接合作。
  6.引进高层次科技团队。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类给予支持。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省政府委托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有关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协议。
  7.建立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省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交互对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鼓励企业、高校院所通过系统发布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科技成果。
  8.建设网上技术市场平台。支持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连接企业、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等,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市场平台。支持各市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9.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院所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创业要素的技术转移网络。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建设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规范化发展。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择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
  三、着力完善创新创业成果路演展示机制
  10.推进常态化路演展示。做精做优“江淮双创汇”活动品牌,通过政府搭台、创客唱戏,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兴创新创业模式,形成“天天有创客、周周有路演、月月双创汇”的生动局面。邀请行业知名专家、高新技术企业、知名投资机构参加路演活动,加速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源的精准对接。利用中国国际徽商大会,支持各市举办专业性的创新成果交易会,组织开展展览展示、科技论坛、项目路演、项目对接、成果交易等活动。
  11.打造创新创业活动品牌。组织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举办中国(安徽赛区)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机器人发明专利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全国“双创”活动周活动,展示创新创业成果,搭建政策宣传、经验交流、文化传播的载体。
  12.建设安徽创新馆。不断丰富提升安徽创新馆展示窗口、实用平台、先验模型等功能,集中展示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密切相关的创新技术,以及国际前沿和国家、安徽最新的创新成果和先进技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建设远程路演平台,进行全球路演直播连线,打造国际化路演中心。通过举办权威论坛、发布权威创新奖项、创办权威创新杂志等方式,不断扩大安徽创新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着力完善创新创业主体向往汇聚机制
  13.建设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建设思路,深度打造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集中发布各部门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并联各地、各部门创新创业服务经办入口,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报名、能力测评、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孵化融资对接和在线交流等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
  14.打造具有国际优势的产业服务环境。积极申建安徽自贸区,凸显科技创新鲜明特色。加快合肥、芜湖、马鞍山综合保税区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立足发展需要申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口岸申建进境指定口岸。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对接合作,实现通关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企业信用信息互认、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和产业示范区。畅通金融和资本服务管道,全面构建服务创新成果转化全过程、企业生命全周期、产业形成全链条的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
  15.打造国际品质的生活服务环境。加快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和国际社区,实施城市外语标识改造,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各地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对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高技能人才,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
  16.打造遵循国际惯例的政务服务环境。放宽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条件,扩大签证或居留许可申请范围。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营造良好准入环境。进一步完善大项目落地“直通车”式的跟踪服务机制,形成人性化、高效化的营商制度环境。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清理并废除妨碍创新创业的制度和政策,破除创新创业壁垒和藩篱,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17.建设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面向未来优先布局前沿科学装置,建设一批开放式创新平台和创业载体,吸引集聚一批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以信息经济为引领、高端服务业为主导、智能制造业为支撑的科创走廊产业新体系,打造全球知名的创新共同体、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全省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的服务链条,畅通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园区、企业集聚到产业集群的发展路径,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健全、共享高效的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众创空间发展
  1.做强做优一批众创空间。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力军作用,加大对国内外知名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的招引力度,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成长提供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聚焦行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构建开放式、协同式创新创业平台,为内部员工和外部创客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软硬件设施支持,为企业发展培育新增长点。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鼓励各地盘活利用现有资源,将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众创空间,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2.完善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加强创业承载、支撑服务、活动组织、资源整合和辐射带动等能力建设,提升众创空间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水平,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材料、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等要素支撑和金融服务、专利申请、法律法务、政策申请等便利,让各类主体专心创新、愉快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加强众创空间开放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与国内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借鉴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创新运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实现品牌化、差异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提升孵化器质量
  4.推动孵化器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按照“政府搭建、市场导向、多元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不断丰富孵化器供给形式、服务类型和盈利模式。加强分类指导,支持高校院所、生产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建设一批顺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趋势、聚焦细分行业的孵化器,强化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经营管理和政策指导等功能。支持孵化器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拓展和创新服务,满足新创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实现良性运转。引导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完善投融资功能。全面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孵化器加大政策支持。
  5.加强孵化器交流协作。鼓励国内外服务模式先进、孵化经验丰富、有实力的孵化机构在省内建设孵化基地,推广其先进的服务模式。支持省内孵化机构与国内外孵化机构开展合作,定期举办交流活动,输出管理和服务,提升省内孵化机构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建立孵化器产业联盟,构建协同网络,加强服务交流,促进资源对接,形成各类孵化机构信息互动频繁高效、优质资源互补的新局面。
  三、推动加速器建设
  6.建设一批规模化综合性加速器。重点依托国家级开发园区,围绕“三重一创”重点领域,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建设一批空间载体大型化、服务功能精细化、配套设施完备化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助推企业加快成长。加快构建加速器服务体系,加强各类商业服务机构的引进、合作,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对发展空间、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发展需求,提升加速器服务企业发展能力。鼓励各地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对新建加速器用地统一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标准执行。对运营中的加速器可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及吸引入驻企业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根据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个数,给予加速器运营企业适当奖励。
  7.搭建专业技术平台。鼓励加速器建设专业领域公共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基本的技术研发、产品和工艺设计等服务,以及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资源。支持建立专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测试等服务。加强与龙头企业合作,建立中试车间和厂房,为企业提供技术集成、中试开发、小规模产品试制等服务。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专业领域的技术转移渠道,为企业提供联合研发、技术交易等服务。
  8.完善加速器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加速器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程序和扶持政策等,保障加速器建设有序推进。明确准入条件,建立加速器与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之间的对接机制,推动优质成长型企业快速入驻。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分类制定加速器入驻企业毕业标准,推动加速完毕的成熟企业及时入驻产业园区。对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市(县)给予适当租金补贴。
  四、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
  9.打造一批汇聚高端创业创新要素的产业园区。推进国家级高新区高起点谋划创新创业发展战略、高规格布局创新创业发展空间、高层次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功能,持续增强要素资源集聚能力,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园区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引导相关高校集成创新资源,扎实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园区等合作,充分发挥连接上游科学研究与下游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规划建设科技产业园,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园,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加快提升留学生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园等建设和服务水平,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办高科技企业。
  10.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研究制定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对标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引领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方向,推进各类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重点围绕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需要,全面提升园区技术研发、要素支持、检验检测、信息、环保、展示等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创新创业软环境。完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从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对园区进行综合评价,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鼓励争先进位,不断提升发展水平。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评估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对应基地所在园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11.完善园区配套功能。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需求,加快优化园区水、电、气、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系统集成以及生产、检测、计量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工业设计、产品研发、检验检测、工艺诊断、流程再造、技能培训等服务外包,整合优化生产服务系统。推动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打造一批智慧园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监管水平。强化精准服务,各地要提供注册登记便利、落实税费优惠、强化人才支持,实现便捷融资等跟进服务,及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
  12.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按照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三种类型,分别选择一批创新型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支持政策,进行点对点辅导帮扶,力争成熟期企业1年内、成长期企业2—3年内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升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壮大。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扶持体系,优化企业服务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升级。
  13.加快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基础好、技术创新能力强、行业领先的创新型龙头企业,在科技攻关、研发平台、人才引进、绿色改造、市场拓展等方面进行精准支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地要在协调服务、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创新型领军企业重点扶持。
  14.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创新型企业及其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特点,创新信贷模式,实施差别化的信贷管理制度。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对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市(挂牌)的企业,按规定予以支持。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创新型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补偿。
  15.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围绕“三重一创”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重点领域,以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关键技术为核心,紧扣产业链缺失和薄弱环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上下游配套体系,拉长产业链、做大产业群、提高竞争力。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及配套中小企业联合打造区域品牌。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建设行动,建设“智慧集群”,提高产业集群信息化水平。围绕产业集群建设需要,建设一批产业、产品协同研发平台,推动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企业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
  16.扎实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立足当前,在新型显示、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中药、生物医药、语音技术、数字创意、现代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用航空等市场前景好、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产业领域,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集聚发展为路径,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推进,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谋划中期,在太赫兹芯片、精准医疗、下一代机器人、数控机床、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等具有一定基础和较强优势的领域,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强化龙头企业引领,加快推进核心项目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带动配套产业发展,延长产业链,做大产业规模,为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提供强大支撑。布局长远,在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智能汽车、石墨烯、新一代广播网、燃气轮机、核能装备、新药创制、虚拟现实等领域,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突破一批关系长远发展的核心技术,着力推动示范应用,尽快实现产业化,培育具有爆发式增长的未来型产业,抢占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制高点。统筹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形成“重大新兴产业专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格局。省财政安排“三重一创”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
  17.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机制。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财政稳定支持机制。建立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工作机制,完善统计评估制度,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服务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及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建设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优化金融和资本供给,推进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匹配融合,实现对接需求的主动性、服务的便利性、融资的低成本性,营造创新愉快、创造愉快、创业愉快的良好氛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1﹒设立省级种子投资基金。支持国元集团设立规模20亿元的省级种子投资基金,采取“基地+基金”投资模式,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目,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培育种子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政府按照年度项目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形成销售收入和利税、被投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家数等指标对基金实施考核。省级种子投资基金设置50%投资损失允许率。
  2﹒设立省级风险投资基金。华安证券设立规模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国元证券设立规模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省投资集团设立规模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基地+基金”模式,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立子基金,重点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政府按照年度项目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和利税、被投资企业由规下转规上家数、被投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家数、在境内外公开市场首发上市家数等指标对基金实施考核。省级风险投资基金设置30%投资损失允许率。
  3﹒设立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省投资集团设立规模300亿元的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和规模200亿元的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并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中专设规模100亿元的量子科学产业发展基金,采取“产业+基金”“基地+基金”模式,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对接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试验基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省可采取入股、参股等方式支持各地产业发展基金。
  4﹒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安徽,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参照当地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鼓励市县政府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地项目投资额度等指标给予奖励。
  5﹒建立基金投资引导对接机制。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按年度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目录和项目目录,分类对接基金管理机构。
  二、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6﹒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分类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全部纳入,并向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推介。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走进交易所”行动。
  7﹒梯次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按照“改制一批、辅导一批、达标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梯次,完善保荐代表人联系市县、服务企业的上市挂牌机制,指导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研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企业。及时调度在辅导拟上市企业,跟进服务在审上市挂牌企业。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不超过70万元奖励。
  8﹒支持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股债并举、公募私募并行,多渠道再融资。鼓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运用私募方式对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提升资本实力。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结合行业整合整体上市和并购重组。支持优势产业企业并购重组海内外产业链高端资产以及研发、品牌与技术资源。我省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省外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鼓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三、提升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平台服务功能
  9﹒扩大挂牌企业总量。推动暂未达到首发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标准的企业到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优先支持挂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10﹒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鼓励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一体建设企业挂牌展示平台、股权托管服务平台、股权流转交易平台、金融与资本机构集聚对接平台、挂牌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政府中小微企业政策运用平台。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增设“专精特新”专板,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专精特新”专板挂牌。加强皖北融资中心建设。将文化旅游板、现代中医药及健康产业板挂牌企业范围扩大至全省。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资格。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制度对接机制。
  四、深化科技金融创新
  11﹒大力发展科技信贷。鼓励银行建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科技资源聚集地区,新设或改造分(支)行作为从事中小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特色支行。鼓励银行根据科技创新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探索单列信贷计划,降低贷款准入条件,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适度提升贷款风险容忍度。探索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银行结合科技部门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录,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给予信用贷款。扩大“税融通”、续贷过桥资金等业务规模,推广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模式。积极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
  12﹒创新联动融资模式。鼓励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债联合投资,发展“信贷+保险”“信贷+租赁”等融资模式。争取安徽进入投贷联动试点地区,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入投贷联动试点名单。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并对基金所投企业提供配套贷款。支持担保机构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投贷担”联动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系统+银行+担保”合作融资模式。
  13﹒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债券。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和创新型集合债券,支持“双创孵化”服务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14﹒推进融资抵质押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建设区域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
  15﹒发展科技融资担保。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提高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容忍度。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户数达政策性融资担保的30%。
  16﹒扩大科技保险规模。推广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推进产品责任保险、高管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试点。探索开展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推广科技创新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完善科技保险险种补贴目录,鼓励各地对科技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
  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体制机制
  17﹒建立科技企业路演对接机制。支持合肥市高新区与科技部火炬中心、深交所合作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依托合肥高新区筹建安徽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定期举办融资对接、路演宣传、业绩说明、信息发布、融资培训和投资沙龙等活动,推动科技企业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创投机构对接,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融资和综合辅导服务。
  18﹒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体系。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省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并给予筹建经费补助。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按照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对接成功的融资金额和企业数量、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情况等指标对平台实施考评,根据考评情况给予适当奖补。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创业园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组建专业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聚集银行、券商、基金和会计、评估、法律等机构,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会计法律、路演推介等服务。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制定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省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考评和补贴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省级种子投资基金、省级风险投资基金项目投资奖励办法。
  本实施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吸引创新人才,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科技研发扶持机制
  1.争取国家在皖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安徽科技创新优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积极争取国家在皖布局一批战略研究平台,打造领跑世界的原始创新策源地。对国家在皖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经费支持政策,所在市积极在科研用地、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大前沿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争取与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设立联合基金,围绕未来可能引发产业变革的重大颠覆性技术,与国家布局的基础研究进行衔接,加强前瞻性应用基础科学研究,强化创新成果的源头供给。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配套支持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探索增加自然科学基金投入和计划管理新机制。
  3.建设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集中优势资源、整合各类力量,支持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校院所和高水平重点学科,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新园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鼓励国(境)外名校在皖创办合作办学机构或设立分校。
  4.加快提升高校院所创新能力。支持省属本科高校统筹资金实施科研项目,推进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高校内部和高校之间,高校与院所、企业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支持国内外名校名所与省属本科高校联合建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科研院所在若干优势领域建立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科研平台。鼓励转制科研院所打造面向行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中心。
  5.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科研体制改革试点。鼓励高校院所探索开展组建“一校(所)两制”、公办民营的研发机构或实验室试点,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领导下的院(所)长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或市择优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赋予院(所)长或实验室主任科研经费使用、课题和合作单位选择、人才聘任、日常管理等自主权。支持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或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科学实验室。
  二、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机制
  6.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创新团队以成果技术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对本省拥有或引进的重大产业科技成果、重大颠覆性技术成果、重大产业瓶颈突破性成果等进行转化。省和所在市(县)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等,通过各类创新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无偿拨款、股权投入、奖励补助等经费扶持。
  7.完善技术转移扶持制度。支持建设中国合肥创新路演中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认定并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省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和社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皖开展业务,发展技术市场,省依据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择优给予经费补助或奖励。
  8.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开展登记,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通过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供需信息。
  9.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机制
  1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各市开展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试点,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过程中提前储备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以后会计年度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11.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探索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首席信息官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企业利润的考核措施。
  四、建立完善产业创新扶持机制
  12.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创新。完善对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等为导向的动态调整机制。省“三重一创”专项引导资金,聚焦扶持重大项目建设、新产品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及新工艺示范应用、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等。
  13.鼓励企业和创业者集聚发展。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开发园区、社会资本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综合性和专业性创新创业载体,省和所在市(县)依据吸引人才、技术、项目和创新,培育企业、产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情况,择优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所在市(县)对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给予租金优惠或补贴。省市优先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地需求。
  14.改革产业准入和监管制度。推动产业投资以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和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和引进外资加大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领域的投入力度。改革产业监管制度,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
  五、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15.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人才管理简政放权。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建立省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16.改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加快高校分类发展,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创新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更大力度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和科技人才团队支持计划。拓宽企业家培养渠道,加大企业家境外培训力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机制。
  17.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改革职称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18.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支持各市建设人力资源配置中心。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提高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9.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符合国家安全相关规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20.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等力度。支持各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鼓励采取顾问指导、短期兼职、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才。对外国人才来皖居留简化程序,为外籍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六、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1.健全协同高效创新治理体系。建立高层次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提出重大科技创新政策和新兴产业投资或预警建议。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场功能,政府科技管理重点抓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监督、服务。建立创新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基金会、科技社团等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完善创新调查制度,建立第三方创新能力评价和发布机制,引导各地和创新主体树立创新发展导向。
  22.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管理的法人责任制。建立健全对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权限。
  23.完善区域创新分类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市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合芜蚌地区结合区域创新资源密集优势,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一批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发挥辐射带动全省创新作用。其他地区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提升承接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
  七、建立完善开放共享创新机制
  24.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创新机制。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来皖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或企业在皖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比照建立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联合参与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改革检验管理,对进口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支持高校院所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25.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均需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科研活动过程管理和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研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开放,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检索和使用科技报告的权利。
  26.放宽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任务实行灵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其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数、人数及在外停留时间。
  八、建立完善全社会崇尚创新机制
  27.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积极探索行为保全在竞争领域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适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28.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大力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倡导百家争鸣、尊重科学家个性的学术文化,增强敢为人先、勇于冒尖、大胆质疑的创新自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
  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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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打造“三创之城”(创客之乡、创新之城、创业之都),特制定本意见。
  以激发释放创业资源和潜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为依托,以完善设施、提升服务、培育主体、丰富要素、营造环境为抓手,切实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集成落实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大力实施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程、创新创业服务提升工程、创新创业生态优化工程,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实现聚集创业群体、聚合创新资源、聚焦新兴产业、聚变发展引擎。
  到2017年,引导在新各高校要依托自身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建设众创空间或大学科技园1家以上;各省定产业集聚区要根据自身产业特色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以上。全市形成各类高效运转的创新创业载体30家,载体孵化面积突破6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团队)超过600家。
  到2020年,围绕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构建起覆盖全市范围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全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达到50家,各类孵化载体孵化面积突破1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团队)超过1200家;畅通投融资渠道,全市服务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机构达到20家,服务科技型企业200家;
  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业导师达到200人,科技创新创业者突破10000人;
  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成为时尚风气,创业生态更加优化,形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示范带动的创业支撑体系。
  (一)加快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1.加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建设
  各产业集聚区要围绕区域产业规划和定位,探索相适应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发展至少1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地方创新创业提供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产业聚集区要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要做到建设和运营同步,“引外、培内、扶小”并举,组建或引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建设运营团队和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高校院所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潜力,推动高校院所成为培育青年创业者的大本营,打造围绕高校院所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支持高校院所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充分整合校内外创新创业资源,利用高校现有场所和条件,加强协同创新,建设新乡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校园创业实验室等载体,满足大学生创业距离近、配套全、网速快的需求,服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每家高校至少建设1家“众创空间”或大学科技园,为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推动高校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实现高校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构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技术服务平台,鼓励我市领军企业面向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平台和服务,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产生多个从领军企业走出来的创业群体,成为孵化创业企业的领航者。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各产业集聚区、各高校、大型企业充分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资源,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提供专门场所。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2.推进孵化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个性化方向发展
  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孵化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协同发展。鼓励和引导创新资源向孵化载体、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区域集聚。在创新资源集中、生活配套健全的区域,打造创新创业集群,促进创业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合作。
  3.促进孵化服务行业组织健康发展
  积极发展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鼓励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组织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大力培育发展创业服务社会组织,政府退出市场自身能够实现或社会组织能够替代的服务功能,支持、委托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提供众创公共服务。
  (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1.加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建设
  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优惠、低价的办公场地,为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的零成本集中办公场所及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支持众创空间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充分利用自身和外界各种创新创业资源。政府部门要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各类孵化载体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利用闲置场地改造构建孵化空间,购置公共软件、公共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等,给予奖补或配套支持;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实施“零房租”创业服务的给予奖补。
  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自建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推进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孵化器专业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探索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对于通过评价的科技创业导师,通过奖补形式给予支持。
  2.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
  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科技信息平台、技术转移平台等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由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研发平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大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资源。
  3.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
  加快发展各类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
  4.发展“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
  鼓励各类众创、众包、众服、众筹支撑平台建设,统筹创新创业服务要素和资源,建设多类型的开源技术平台和虚拟众创空间社区,形成持续创新动力。探索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搭建企业、载体、科技和金融互通互联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共用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小微企业、创业者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降低大众创新创业成本。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1.积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树立创新改变生活、创业实现价值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创客空间、学校创新创业社团等的作用,培育社会大众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技术成果交易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之间、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创业者与服务者之间的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2.发挥孵化载体服务溢出效应,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将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延伸到全市各个层面,通过创新创业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资源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对接,更广泛地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深化覆盖全市范围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职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事务受理、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公共服务。
  3.广泛宣传创新创业
  支持创业媒体建设和发展,构建线上、线下创业宣传传播体系,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广泛宣传创业明星、创客、极客、优秀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孵化器管理者,传播创业理念,推广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我市蔚然成风。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
  巩固扩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的通知》精神,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按工位注册企业,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2.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二)构建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
  1.促进天使投资发展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孵化载体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机构,更加精准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探索建立种子资金和天使资金。对孵化载体利用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2.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
  鼓励发展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为轻资产、无抵押、高风险特征的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贷、履约保、微贷通及个性化金融产品组成的信贷产品体系,开展“创投贷”信贷服务,扩大科技信贷的规模和惠及面。推广符合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规律的科技保险产品,运用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降低科技企业创新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积极跟踪、充分利用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3.鼓励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三)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的权利。
  对科技人员自有成果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助。
  2.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贷款担保贴息、房租补贴、初创企业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培育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创业素质。
  3.支持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创业者和市外高层次人员等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探索实施“牧野人才计划”,引外培内,育引并举,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坚持“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智理念,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广泛认可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牵引和辐射作用。
  (四)加强财税扶持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积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5年(含)以上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等财税政策。
  落实孵化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可以参照孵化器享受税收优惠。
  2.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优化和调整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的投入方式和范围,支持各类创客、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发展。对纳入全市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管理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采取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支持创业服务和创业活动开展,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发展;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奖励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创新创业资金奖补。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以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要把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作为营造环境、构建载体、提升服务的重要抓手,建立班子、明确目标、制定政策、完善考核、形成合力。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人社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各类人才政策,工商部门要加快推进商事改革,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为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金融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各类投融资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加快科技金融助推经济发展。要发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高新区、平原示范区、新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物理与化学电源产业园、大学科教园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作。推进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鼓励各县(市、区)、各部门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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