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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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饮食的不规律、环境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健康隐患严重,重大疾病的发病年龄也日趋年轻化。重疾险成了更多消费者关注的话题,有消费者咨询:中国人寿的,不知道怎么样?

  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饮食的不规律、环境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健康隐患严重,重大疾病的发病年龄也日趋年轻化。重疾险成了更多消费者关注的话题,有消费者咨询:中国人寿的大病保险,不知道怎么样?

  重疾险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纯消费型的产品,不带任何资金返还;还有一类则是带有储蓄性质的返本产品,还是用寿险类的主险产品附加一份重大疾病险。消费型的重疾险,比较实惠些,我们说,买消费型的健康险,更像是租房。消费成本低,可选择余地大,觉得不喜欢、不合适,就可以换一个,退掉它的损失也不大。消费型重疾险每年缴费较低,灵活性也比较强。

  中国人寿将延续新农合成功模式至大病保险

  2011年10月27日,郑州市委托中国人寿开展新农合经办业务启动仪式举行,这是商业保险机构首次参与省会城市新农合保险业务。中国人寿参与郑州新农合经办服务继续采取了洛阳的管办分离模式,建立郑州市统一的经办平台,负责基金管理,收取委托管理费。同时,投资设立了郑州市新农合经办服务大厅进行医疗费用审核,而这些审核人员也是政府转交于中国人寿进行统一管理。

  数据显示,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已达数十亿元。中国人寿希望将郑州模式提炼后,因地制宜的推进到其他省会城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

  投保范围: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王先生,30周岁,投保10万元保险金额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元,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意外险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0000元,合同终止。

  购买重疾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1、自身的生理特点:由于同类型的重疾险在条款设计上差别并不很大,因此消费者首先应根据自身的生理特点来进行选择。

  2、经济承受能力:目前市场上,一款标准的重疾险是比较昂贵的。

  3、服务情况:在选择重疾险时消费者还要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业务员的专业化程度。保险公司在投保后的服务情况可以从理赔、交纳续期保费、保单保全变更等方面是否便捷、合理来考查。消费者在投保前可以多和保险公司沟通,了解各家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的规定。

  提示:要获得重大疾病险,患者的疾病须是保险条款中列出的病种。此外,在购买重大疾病险的同时,购买住院津贴保险,只要住院,不管是什么疾病,都可以获得赔付。

【免责声明】资讯内容中如有提及保险产品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保险公司官方正式条款为准;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大白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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