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代理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下列刑事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2、已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3、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二、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向义务人(或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向羁押地或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县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负责受理、审查、实施法律援助。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城镇居民凭低保证,农村居民凭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法律援助审查、实施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家庭困难又遇上官司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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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法律援助包括哪些方面?
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指国家以一定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领域。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精神,司法部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其后,司法部和各省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具体的、有限制的扩大。具体包括: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工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向市级部门申请法律援助需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处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处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3.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佛山市内各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公交线路:东建世纪广场站: 103路,106路,116路,120路,127路,130路,132路,150路,159路,226路,旅游城巴二线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禅城区法律援助处
地址:禅城区惠景三街40号禅城区司法局首层
公交线路:惠景城东站:182,146、152;深村站:113,131
地铁站:广佛地铁在魁奇路站出口下,再步行到达。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北路2号
公交线路:南海政府站: 桂12路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
公交线路: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站:301路,306路,308路,312路,6路城巴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四路26号
公交线路:府前站:603路, 619路, 620路,下车沿人民四路向东行300米。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永安路9号
广东法律服务网语音平台:12348
知多D: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提供)援助、结案(归档)。
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处提出:
1.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处提出;
2.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处提出;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处申请。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处受理;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处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并提交《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并作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决定书》送达异议申请人,同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异议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当日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异议申请人。
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异议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载明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处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处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处验收存档。结案报告验收后,该法律援助事项需由法律援助处补偿部分费用的,法律援助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并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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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按规定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
(九)盲、聋、哑或其他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十)办理劳动保险、劳工赔偿金的公证事项的;
(十一)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二)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十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十四)因假劣、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具有我省户籍或暂住证的公民;
1、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律师辩护,或由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
2、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 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
1、 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管理的其他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受案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3、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在决定受理后五日内将《受理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由法律服务单位与援受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决定不予受理后五日内将《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5、法律援助协议签订后,由申请人或受援人向案件(事项)承办人员签发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员根据案件(事项)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6、援助事务完成后,受援人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的,视同于非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向援助单位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用。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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