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骚乱事件属于什么风险类别

保险理赔时,大家都担心遇到保司拒赔的情况。

今天我们就针对意外险和健康险这两大类保险,来和大家讨论下保险公司拒赔的3种情形。

  • 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情形

  • 拒赔理由较不充分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客户的索赔,经审核后,客户的索赔事实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或者有证据证明您投保的保单无效,或者符合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才会拒赔。

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正式拒赔是要向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出具盖章的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有理有据的、拒的也比较干脆的情况)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拒赔的高频原因,同时也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当中较常见的争议点。常见的有以下情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投保前的健康状况,

比如患有某种疾病或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的实际情形,在健康告知的询问中没有如实回答,         

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如果上述情况被保险公司知晓,那么最坏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且拒赔。

另外,还有些情况不属于对被保人既往健康状况的询问,但是也会出现健康告知的询问当中。

主要是被保险人既往投保情况和理赔情况。

比如:是否被其他保险公司拒赔过;是否已经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产品,并且总保额超过X万。

如果未如实告知,也会被拒赔。


很多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职业都有要求。

投保时,保险公司会提供或展示一张职业类别表,投保人须选择被保险人的真实职业类别。

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人的实际职业与投保时不符,如果真实的职业类别,超出了可以进行投保的限制,就会以“未如实告知”的理由来拒赔。

以上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被拒赔的原因是: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不如实告知的手段,来使保险公司承保了原本不愿承保的人群。

即被保险人出险情形,不满足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

放在意健险里面简单点理解,就是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生的病没够上赔付条件。例如:

假设,保险条款中对看病的医院进行了限定,或者指定医院,而实际就医的医院达不到条款约定的标准,或者非指定医院。

那么除非是危及生命的紧急就医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极大可能会拒赔。

假设,保险条款中对某项重大疾病这样规定:

“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 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那么如果被保险人得了冠心病之后,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而没有进行开胸手术的话,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付义务,因为没有达到条款当中要求的赔付条件。


假设保险条款规定了只有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才符合保险责任,并且对“意外伤害事故”做出了释义,通常认为是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等四个特征。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走路时突发心肌梗死,即使既往没有任何征兆,来的很突然,但是没有外来致害物,同时心肌梗死又属于自身疾病。

那么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如果申请意外险的理赔,通常是会被拒赔的。

除了上述三个险种举的例子之外,还有很多常见的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比如:出险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等待期内出险、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不在名单内、未达到伤残赔付条件申请伤残等等都属于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责任不成立而拒赔的原因。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原本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的情形,被单独罗列出来,而这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指被保险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属于除外责任。

比如普通的人身意外险:在跳伞、漂流、蹦极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指某种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比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再比如:饮酒驾驶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

再比如健康险当中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染色体异常。

规定被保险人在某些地点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

比如:建筑工人意外险常规定:在建筑工地意外遭受的意外事故,属于责任免除。

指规定某些损失项目属于除外责任,比如一般的家庭财产险当中,都会对金银首饰、票据证券、古玩字画等除外。

健康险的例子也比较多:比如大多数的普通医疗险都把境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除外责任。

牙齿整形、美容、镶牙、补牙等牙齿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险除外责任的常客。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4、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保险公司想拒不敢拒,想赔不敢赔)

简单来说,就是根据理赔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没法儿确认保险责任成立或者不成立,没法做出判断。常见的情况如下:

理赔申请人拿着发票、检查单等材料前来理赔,但是唯独缺了病历。

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向理赔申请人短信通知,或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材料补齐了再来理赔,否则不予受理,或者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即理赔申请人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理赔材料,但是因为保险事故本身情形复杂或者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难度极高的。

比如在人身意外险当中发生了以下情形:一位70多岁的女性,称不慎碰伤腰部,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但是从医学角度,老年女性是骨质疏松好发人群,极易产生脆性骨折,典型的好发部分就是腰椎,而且常受到轻微外力就可发生骨折。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所述的碰伤腰部未必是发生骨折的根本原因。

但很多保险公司处理此类案件都是比较棘手,无论是赔付还是拒赔都不敢轻易去决定。

有时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去举证外伤发生的证明,或者让被保险人去司法鉴定机构做“损伤参与度鉴定”。

保险公司在处理疑似保险欺诈或者存在较高风险的案件,但未找到有力的拒赔证据时,也是比较纠结的。

比如遇到迟报案、短期内密集投保、保单刚生效或者刚过等待期就立即出险等情况,通常情况下会发起调查的。

但是如果未调查出有力的拒赔证据,又明知道存在高风险时,做任何理赔决定都是棘手的。

各家保险公司针对此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式也不同,在这里就不再过多讨论。

为什么以上情况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拒赔呢?

因为 “无法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和“判断保险责任不成立”是两回事。

因为如果理赔案件到了诉讼环节,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责任是否成立,是要理赔申请人完成他的举证义务的。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保险责任作出认定,那么应当由理赔申请人的一方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出具了拒赔通知书,那么到了法院,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举证的义务,通过证据来支撑他的“拒赔理由”。

如果证据不足,那么保险公司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义务,从而导致败诉可能性增大。

所以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敢不敢出《拒赔通知书》,来检验保险公司到底是真的有底气拒赔,还是,只是一种试探。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合理)

如果上述三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或者处理方式,有其充分合理或者较为充分合理的依据或者理由的话,

下面简单再说两个例子,是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印象较深刻的案例。

1. 条款约定只能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但是由于情况紧急,被保险人就近在一家民营专科医院医治,并且当天就做了手术产生较高费用。

一般来说,及时保险条款有这样的约定,但是对于紧急就医的费用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支付。         

不过这种情况常出现的情况是,产生的医疗费用只是一些简单的门诊处理,之后很快转到大医院继续治疗。           

一般会主张在进行初步的紧急处理后应转入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而不是继续在当地治疗。        

2. 被保险人投保了意外险,发生的保险事故为:蜱虫叮咬后感染致死。

保险公司以感染不是蜱虫咬伤后必然发生的为由拒赔。

上面两个例子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索赔金额较大,而且拒赔理由较牵强或者至少是有所争议的

一般来说,同样的事件,如果索赔金额不同,可能保险公司处理的尺度也不同。

小额案件稍宽松,金额较大的会稍紧一些,但是大多也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一点理由拿不出来就直接拒赔,那也不可能。


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保险责任的,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了,这种拒赔决定是不恰当的。

在一些争议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先跟你谈拒赔,其实是想协商部分赔偿的,先以“拒赔”的说法,来获取协商的资本。

真拒赔就是给你出具拒赔通知书,客户如果感觉拒赔理由不充分,被冤枉了,可以拿着拒赔通知书去诉讼的。

但是如果只是电话给你说说,那就未必,可以协商协商,如果协商结果可以赔一部分,能够接受的话,也未尝不可。

如果通过沟通协商了解到,他是真想拒赔,或者协商结果,咱接受不了,太少了。

这时候,也可以尝试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直接找律师帮忙。

另外,慧择提供专业的协助理赔服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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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作者:李海生,杨鹊平,赵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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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有媒体称,截至目前,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已征集投资新疆各地的内资项目806个,涉及总投资6062亿元。

在大规模投资项目的利好刺激之下,昨天新疆板块整体率先领衔上涨,逆市逞强。在9成以上的板块飘绿的背景下,该板块逆市飘红,整体涨幅逾0.29%。

继停牌一天后,于昨天复牌并公告部分产品将上调出厂价格,此举将有助于贵州茅台实现全年计划。股价跳空高开之后一路强势,最终以上涨6.22%收盘。

而进入9月份以来,几大事件已经相继引发了炒“事件”热,相关板块均被资金关注,表现突出。例如受保障房入市的一些利好消息刺激,房地产板块在已经调整多日的情况下大幅反弹,本周一申万房地产指数上涨了3.06%,不仅高居各行业指数涨幅榜之首,更创下了该指数自今年7月9日以来41个交易日的单日最高涨幅纪录。

炒作事件无疑是具有赚钱效应的。但是和收益比起来,投资者要面对的风险更大。从历史表现来看,A股中的“事件”炒作大多具备如下四个特征。

由某项与有关但是对业绩影响甚小或压根儿没有影响的事件引发。主要靠激发市场想象力影响投资者的行为,靠资金优势推动股价的短期上涨。如2007年年底被疯狂炒作的奥运概念,代表个股西单商场、等,短期内均被大幅拉升。主力讲着奥运的故事,为市场画了一张无限诱人的大饼。回首望去,其实奥运会对这些上市公司盈利水平的影响微乎其微,概念哪怕被吹得像鲜花一样美丽,说到底还是概念,脱离上市公司基本面。

市场人士陈力斌认为,事件性炒作的致命之处在于它脱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无视股票的内在价值。炒家只关心所炮制的概念是否足够吸引人,所讲故事能否打动喜欢跟风的投资者。他们追求的是股价的上涨过程,上涨的空间取决于市场的想象力和参与炒作的资金量。此时股票市盈率的高低无关紧要,主力唯一在乎的是能否在高位成功出货。因此,当股价被拉高之后,大多会出现上蹿下跳式的反复震荡,同时主力会借助各种媒体工具,向市场宣扬所炒作概念的投资价值。

由于多数事件炒作本身具有时限性,加上炒作资金多属于以投机为主的游资,概念炒作注定是短期行为。

受第二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已征集投资新疆各地内资项目、贵州茅台产品将上调出厂价格等事件的影响,相关板块昨天表现突出。9月份以来,几大事件已经引发了A股炒“事件”热,相关板块均被资金关注,表现突出。

分析人士认为,炒作事件无疑是具有赚钱效应的。但是和收益比起来,投资者要面对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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