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哪家公司的网红带货业务做的不错的?

编辑导读:如果说2020年最火爆的风口是哪个,也许很多人会回答是直播带货。直播带货带“火”了一批主播和商家,但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也让人们开始冷静思考,直播带货的未来在何方?本文作者将对此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0年已近尾声,作为当下场景零售最火爆的风口,直播带货销售数据一直是辉煌战报不断、屡创新高,尤其是今年的双十一期间,李佳琦薇娅等红人主播甚至创造了单次直播观看量超1.5亿人次的记录;单人单次直播GMV突破数十亿元的销售奇迹。

不过,在直播电商辉煌发展的同时,直播带货造假、刷量、欺诈亦是新闻不断,尤其是近期辛巴家族的“燕窝”事件,更是将这个从年初持续到年尾的问题推入了风口浪尖。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品牌商家陷入不安:直播带货究竟是热闹还是趋势?品牌商家直播的真正方向到底在哪里?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角度,聊聊这个话题。

在消费升级已成定局的大背景下,直播带货其实是在遵循着电商时代的发展逻辑来运行,并且将电商时代的发展逻辑进行到了极致,逐渐发展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窗口以及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就目前直播带货的经济形态来说,头部红人主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流量和资源,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规范和市场化发展,这种现象将会逐渐减少,大量腰部红人、素人主播将会发展起来。

而到那时,整个直播电商的模式才会更加合理和完善,也更符合一个完整的直播新经济生态的发展规律。

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直播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几乎让每一个品牌商家都不能忽略它的存在。但是,品牌商家直播的方向究竟在哪里?

依靠当下的红人直播带货,因为其较强的议价能力,多数品牌商家承受不起;仅仅关注流量和热闹,那跟传统低效的广告轰炸并无区别。

事实上,对于品牌商家来说,能真正在直播电商这个行业里找到新的生态位,让企业品牌随之发生升级转型,相对来说意义会更大一些。从这个方向思考的话,又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思考:

直播电商的爆发式进展除了外部市场因素外,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和传统电商需要改变的需求有关。一方面,传统电商的图文详情页是“图片经济”,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并不能全面而直观,精修图更是加大了退货率,损害了消费者体验。

另一方面,供应链系统的日趋发达以及消费者的升级,都在促使电商朝着“去中心化”方向发展,这也是直播电商发展的一个驱动力,它将原本存在于在用户与商品之间的商家都通过去中间化的方式去掉了,最后只剩下工厂和消费者。

从这个角度来看,品牌商家真正在未来要做的,是要适应和依靠直播电商这种全新的销售、营销模式,通过“品牌+KOL+直播”方式实现品牌转型。此外,品牌还需要通过直播电商过程中所收集到的信息,相对应改造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方式。

对于大部分品牌商家而言,如果想短期内引爆销量,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转化率和复购率,那么当下寻找头部红人主播带货依然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不过,在整个过程中,品牌商家要注意不能只将眼光放在一时的带货量和成交额上,而是要借由这个契机,实现消费品牌的数字化升级。

怎么做呢?有三个关键点。

首先是要在整个带货过程中多突出产品本身的故事和属性,实现品牌的红人种草,而不是“人红货不红”,这一点要体现营销人员的背后功夫,要让直播间用户的关注点聚焦在产品本身上才行。

其次,注重直播带货中粉丝的后续积累和互动,重点引导后续复购率的提升。红人主播、红人博主的实际价值,就是给你带来流量,流量即用户时间,用户愿意花多少时间关注你。

在此之后,品牌商家如果想要提升复购率,就需要在后续粉丝互动中多下功夫,做好私域流量体系内的运营和会员体系纳入。

最后就是在整个直播带货的过程中,利用好大数据,为品牌升级做好铺垫。在整个消费品牌的数字化升级过程中,一定需要在红人契机的基础上,依靠大数据系统去做数据的采集、发掘以及深耕沉淀的生态运营,最终实现将品牌纳入成熟的红人大数据系统中,进行数字化升级。

除了传统消费品牌的数字化升级,在当下的大数据和红人经济中,也面临着大批新品牌的崛起风口。这一点我们从近年来快速崛起的元気森林、完美日记、钟薛高、花西子等新国货品牌便可见一斑。

这些新品牌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被大家熟知,其背后主要的原因就是借用了大数据+红人经济种草。

其中,大数据承担的是“中军帐”作用,以精准的信息指挥品牌如何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场景,选择正确的红人主播,以正确的传播方式(文字、图片、视频)出场。

红人经济则多数是以内容博主矩阵组成全方位内容平台的种草+不同层级红人主播带货,短期内促成一个爆款产品以及积累第一批消费者粉丝和测评。

综上所述,对于很多想在这个阶段打造新产品/新品牌的商家而言,也需要充分重视这两者的组合,实现传统广告传媒技术和数据采集、发掘以及生态化运营的全阶段数字广告融合营销,提高投放效率和品牌打造成功率。

5G的到来以及直播新科技的不断普及,势必会让直播成为企业营销的一种常态化工具,即未来商家进行产品推广的基础设施。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每个品牌商家都应该快速建立具有品牌宣传特色的直播间,并且从现在开始经营、沉淀自己的私域流量粉丝体系。最终,品牌商家需要从现在的阶段性直播带货营销,逐渐转变为“自播”,即培养自身运营团队来做直播带货。

此外,商家“自播”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整个电商行业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因为当电商平台利用直播带货的方式让F2C不再是一种幻想的时候,也会让品牌及时接收到直播间用户的第一手反馈,从而积极促进品牌商家改变上游的商业端,并最终通过改造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方式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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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网红都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直播带货为什么不能按“经营所得”交个税?

一、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薇娅偷逃税破7亿!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20日,薇娅在微博上称,“我发现自己确实在税务上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此向公众道歉。”薇娅表示,完全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对自己做出的相关处罚决定,并将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网红主播同出一辙的“偷税”方法!
薇娅偷税手段: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雪梨偷税手段: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偷税被罚6555万元。 林珊珊偷税手段: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三、网红直播带货为什么不能按“经营所得”交个税?很多财务朋友有疑问:以上网红明明就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等,与被带货的企业也签署有协议,业务交易都是真实的,为什么最终按照“经营所得”交税就变成了偷漏税呢?《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黄薇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有这样一条: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咱们来具体分析一下:网红在直播带货中,主要有两笔收入:佣金、坑位费1、“佣金”,很好理解,根据货物销售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即卖多少货对应提多少成的佣金。市面上的主播红人佣金大多集中在20%-40%。个人直播带货的过程,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提供了“表演”“展览”“介绍服务”“经纪服务”等,其取得的收入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范围。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2、坑位费,也即商品上架费用,也可以称为服务费或者发布费。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的知名度!据传,李佳琦某双11当天,零食的坑位费为6万元,佣金率20%起;美妆、生活类产品则按照佣金率的高低,坑位费也有所不同,15万元起步。头部主播中,尤其是薇娅,比明星还风光,比顶流还顶流。这些所谓的“坑位费”实际上就是网红靠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脸”,是个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所以税法早有规定,“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即便是网红成立了各类企业,也改变不了需要个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政策规定与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两种所得的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上海税务局在一些政策解答中,也提到过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以上网红,虽然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等,但是,税局会判断其业务实质,穿透到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中,刺破重重面纱,还原业务本质,网红的这些坑位费和佣金,其本质是个人通过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四、网红直播所得,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看厦门税务的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4号 发布日期: 15:45 来源:厦门税务尊敬的游东志先生:《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收悉,该件由我局独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我局高度重视上述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当前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的困难,梳理分析国家出台的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第一条第(一)项:“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中第五条第(九)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我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二)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的建议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进行管理的。其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 的建议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三、下一步工作思路今后,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推行个体工商户便利化注册等事项,积极支持厦门市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发展。同时,关于税前列支凭证的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税负等问题,我局也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7月28日


提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目前只有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这一项没有扣缴义务人,经营所得需自行申报。其余的八项所得均有扣缴义务人。其他八项均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提示2:如果网红属于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直播,那么她们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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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品牌专场切入, 直播电商市场,协同共进

直播电商自2016年出现以来,2019年至今正处于爆发期。据统计,2019年直播电商整体成交额4512.9亿元,同比增长200.4%,占网购整体规模的4.5%。网红经济研究院院长、山东元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得明分析称,直播电商的成长空间仍然较大,预计未来两年会保持较高的增长态势。

据了解,该公司是一家以网红直播供应链为主,集产品供应链、网红孵化培训、MCN直播电商运营、快递云仓服务、供应链金融和商业管理(模式输出)于一体的产业化服务集团。供应链产品涵盖服装鞋帽、厨具用品、黄金珠宝、日化美妆、家纺家饰、日用百货等上万件精选好货。为带货主播提供包含选品指导、卖点提炼、直播运营、发货售后等全流程的服务。

“我们以品牌专场切入直播电商市场。”孟得明说,公司拥有3500平方米专业直播选品展厅,元品供应链作为快手品牌带货专场模式的开创者,将品牌商品带货模式引入临沂,推动临沂直播带货进入新阶段专业组织并执行了多场快手抖音头部达人的大型品牌专场活动,N场直播破千万营业额,服务的直播电商账号总粉丝数量达上亿人。

孟得明称,他们通过整合品牌商厂家资源,为平台主播提供专业的选品服务。现已建200余个品牌、30万余款的商品库,为各大品牌制定实施投放计划,为主播策划实施品牌带货活动。同时依托于直播渠道孵化自有品牌,打造直播爆品。目前在抖音上每天都有参观团预约到该公司洽谈合作。

“为了更好地满足电商主播的发货需求,公司引入云仓合作,提高了主播的发货履约能力并降低了发货成本。”孟得明介绍,元品供应链金融谋求“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通过对直播电商供应链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获取持续、准确、实时的数据支持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可为供应商、主播融资难的状况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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