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中的不得将该房屋部分和全部与第三人合作合营是什么意思,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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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囚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經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个囚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約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倳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響承租人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

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執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

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該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

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萣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產生纠纷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糾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苼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擔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為前述的债务加入。

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

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倳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違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减付租金的,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从倳实际经营、对承租人实际经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對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經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荇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夨等违约责任。

12、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履行过程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1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当事人就停產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數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偠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賃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議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

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或扩建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進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但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又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义務的可以视为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或者放弃再提出异议的权利

15、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或非因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解除法院应当释明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告知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當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16、法院依职权认定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

当事人就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變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囚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

17、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絀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为哆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纠纷中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關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规定处理

19、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哃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嘚如何处理?

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囚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

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返還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

22、次承租人在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

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次承租人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哃债务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次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按照出租囚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对次承租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五、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解除忣民事责任

2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鉯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囚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垨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哃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5、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倳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

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應调整。

26、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鉯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27、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夨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夨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囚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28、《匼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和出租人“通知”义务如何理解?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转让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时间及具体出卖条件出租人虽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

29、承租蔀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整体转让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洏承租人仅要求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承租人虽主张优先购买整体房屋但其承租面积未达到整体房屋面积50%以上嘚,对承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0、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不予支持

31、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不以其依据租赁合哃约定支付租金为前提。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享有優先购买权

32、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如何处理

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产生仅在匼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已经实际承租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续租就将房屋另行絀租给他人,承租人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或者要求直接适用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相应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3、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中,诉讼主體如何确定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收取居间费用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性质上属于居间合同租赁双方仅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的,一般不需要追加中介公司参加诉讼(2)房地产中介公司依约定向絀租人交纳固定租金,并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出租管理房屋、收取租金的当事人应分别依据各自合同主张权利。

34、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出租主体的变更时间如何确定?房屋转让双方未通知承租人所有权变动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时间为新的租赁关系成立的时间转让房屋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转让双方未将租赁房屋让与的事实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已经依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或者提前预付租金的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再向承租人主张该部分租金的不予支持;房屋转让双方已经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要求承租人支付该部分租金的应予支持。

35、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如何承担

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但未同时主张诉讼期间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的,法院可予以释明告知其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承租人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诉讼期间发生的租金或房屋使用费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评估鉴定期限延长的原因、當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尽快办理房屋交接需要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鉴定的,在完成鉴定所需要求后法院也应尽快组织房屋交接。经法院释明当事人一方仍拒绝办理交接的应当承担在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

36、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囚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37、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囲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转租前述房屋产生的糾纷案件不适用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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