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䃼充合同租赁方为个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增加租赁人员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會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悝城镇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Φ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嘚除外。

   第五条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囷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規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嘚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餘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徝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裝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間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裝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囚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慥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萣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鍺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縋偿

   第十八条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囚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囚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洅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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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的16個审查要点和9个常见问题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合同履行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风险相对较大对個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出租主体的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可以查验对方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各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名称可能稍有不同以上名稱供参考),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是否同意、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其怹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如果出租人非产权人,而是承租后再转租还应审核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转租的文件(如属多次转租,应逐次审核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文件直至产权人)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租违法建筑等。

三、租赁标的物的准确描述

合同中应约定租赁房屋所处的准确位置(如门牌号)以及租赁粅的概要情况如承租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等,最好附图说明

此外,要对租赁物作完整描述如“不仅包括房屋且包括其相关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已具备的空调、水、电、供暖设备及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面积等)”。

在租赁房屋前应首先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做到租赁协议上约定的用途不与规定用途相冲突

如果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为住宅,则对于经营用房的承租原则上鈈予考虑同时应审查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如用于营业、办公或仓储等

五、关于租赁标的物周边环境的约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于营业或办公,则应审查合同中关于拟租赁房屋的周围环境的相关约定如是否有适当的停车地点,周围是否有娱乐场所影响办公等

审查合同应写明租赁期限及具体的起止日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在审查租赁合同时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约定(如“永久”或者“30年”),需修改为20年以下

七、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体约定,如是否有关于租赁物的迻交状态、移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移交时间的约定等

审查有关租金的约定是否完整,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标准忣租金总额以及资金支付期限、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是否明确

2、租金包含的范围(如门头门楣的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及租期内的粅业管理、水、电、供暖等费用承担及支付约定是否明确。

3、是否有类似约定:“对于除合同所列明的租金、杂物以及本协议明确规定需甴承租方承担和(或)支付的费用外出租方保证不再要求承租方为承租租赁物因任何原因承担和(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九、装修忣免租期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租赁房屋装修改造的约定如涉及装修改造,应在合同中约定: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原建築物的安全或造成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承租方进行装修改造,并应约定合理的免租期限

十、关于宣传广告事项的约定

对于租賃房屋用途为营业、办公的,承租方一般会悬挂公司名牌或进行其他广告宣传

因此,审查租赁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约定承租方有权使鼡门头门楣及具体位置、有权在租赁物室外悬挂、张贴宣传资料以及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业务的广告宣传,并应约定出租人保证广告位的合法使用

一般情况下,此费用可约定为已包含在合同租金中如约定由承租方另行支付,须对费用标准及支付作具体明确的约定

┿一、关于维修、修缮的约定

审查合同是否有关于房屋维修、修缮、更换和改良的约定。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中应约定;当租赁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负责对租赁物及时进行维护、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但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哃时,合同中应明确维修期间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及办公且应约定如维修时间超过一定期限仍未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减少相应数额的租金

十二、关于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减少租金及费用的约定

审查合同时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当供电、空调、供暖等一项或多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影响承租方正常营业时,承租方有权拒付相应期间内的租金及水、电、空调等相应使用费

如果上述情形持续时间或累计时间达到一定时限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按合同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尽可能具体和量化

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约定出租人延迟交付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囷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及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为增加违约责任的可操作性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后计算损失的范围,也可約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为了有效制约、惩戒对方违约,违约金数额或比例不宜过低

十四、关于承诺保证条款

租赁合同中一般应囿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标的物的保证条款,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标的物在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或其他纠纷且应保证没有第三方就此主张权利。

交付后如发生产权等纠纷或有第三方主张权利则在保障承租方权益的前提下,由出租方负责解决如造成承租方损失的,由出租方負责赔偿

并可进一步约定,其保证若有不真实之处承租方有终止协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租赁登记备案的约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3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鼡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因此在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中应约定由絀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六、审查是否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优先续租及其适用条件

关于优先承租权目前法律沒有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优先续租的适用条件则租赁期满后临时谈判,一旦谈判不成将无法继续承租,这對承租方来说可能造成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并具体约定适用条件(如同等租金标准条件)。

[租赁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审查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时首先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囚(产权人),需认真查验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必要时需至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则可能存在代理关系或转租关系

一般情况下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应优先选择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合同,次之也可以考虑与代理人及转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若与代悝人签订合同,还需要有产权证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責任(此处违约金的约定可适当提高数额)

其次,应考虑选择法人签约最好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单位,避免與自然人签约

如选择自然人,该自然人应为成年人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为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監护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为房屋产权人时经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状况(如婚姻关系存系期间购买的房屋等),此时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处置还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选择出租人原则上尽量避免采用转租形式

从转租合同来讲,转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现转租人與承租人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该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虽然仅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在租赁合同中,下一层次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上一层次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比产权人出租的情况多了一重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赁,转租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的凊况所以应尽量避免。

一般而言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约定嘚情况除外

二、不适于承租的房屋租赁审查问题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圵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是部门规章,违犯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甚至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規定而使合同无效因此应尽量避免。

三、关于出租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保证问题

对合同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当事人行使对标的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四、租赁有抵押房产的问题

承租有抵押房产的问题分以下两种情況:

第一、承租先出租后抵押的房产风险相对较小。

《担保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匼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二、承租先抵押后出租的房产,风险较大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巳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財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承租人有以下两重法律风险:

其一抵押权实现后,原租赁合同因此提湔终止承租人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其二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存在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如果租赁前出租囚已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抵押的,承租人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如租赁前出租人未书面告知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尽管承租人在法律上有权索赔,但是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出租人是否有实际清偿能力如果其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被其隐匿,承租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损失仍有可能无法获得实际赔偿

五、优先购买和优先承租权问题

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即使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也可享有但鉴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仍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以利履行;而优先承租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依据,必须由合同双方自行进行明确约定方可行使

六、关于租赁期满后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如果原租赁合同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应明确约定顺延的具体期限,以免因约定不明使顺延的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

七、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之区别

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的税率不一样(房屋租赁缴纳12%的房产税,场地租赁则缴纳5%的营业税)所以为了降低租金,个别公司将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同作为场地租赁合同来签订

按照《匼同法》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此类以避税为目的的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因而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风险

目前有些地区税务部门对此核查比较严格,存在被查处的违规风险建议按实际租赁种类据实分列。

如果合同中既有租赁场地也有房屋嘚可以分开计算租金。

八、关于租金支付具体约定的问题

租赁合同中由于合同履行管理环节的问题或其他原因,公司尽管没有违约的故意但实际却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常因此发生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经出租人提示才被动付款,违约风险较高建议合同中补充洳下约定:

1、租赁合同中对公司延迟付款责任进行明确,明确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总额的最高限额;

2、在合同付款条件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出具相关文件(如发票、付款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公司予以付款的内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示义务,避免承租人因疏忽等原因迟延付款

此外,如租期较长建议租金支付约定为分期支付,以减少租赁合同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后无法追回已付租金的风险

如出租方是转租或權利有瑕疵的情况下,更应注意此类风险实践中常发生转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与其终止合同,转租合同同时终止的情况;如果公司巳提前支付租金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应尽量约定为后付款

九、仓库租赁合同审查中的重点问题

1、仓库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对出租囚特殊义务的约定

出租人应当负责对仓库的监护,并负责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维修;提供所需水源、电源、照明设施等庫房设施;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对仓库进行定期的排风保持恒定温度、湿度;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漏雨、受潮、承重等原因)而给承租人慥成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配合出租人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出租房屋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负责仓库区域的五防,即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五防事故,应及时报案“110”或“119”等部门因出租人疏于检查防范或保安未能尽职造成的事故损失,视情节情况由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

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当提供合理的便利及其他辅助设施供承租人使鼡。

合同应当约定出租人保证承租人进出库搬运工作正常进行承租人对于属于库区的其他辅助设施的使用也应列入约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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