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解除合同吗,他们是不是侵犯了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

    “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且逾期交付、暴力解决等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购房者失去信赖。无奈之下,购房者只能到营销中心进行维权,结果遭到殴打,求助媒体报道后,开发商不仅没有整改,还起诉购房者,说是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赔偿1000多万元。您说有这样强势的开发商吗?”8月30日上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发商诉购房者名誉侵权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是来自吉林的祖女士和苏先生,提到这一年多时间的购房经历,她既伤心又无奈。

    不过,在这起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三亚半岭温泉项目的开发商三亚沈煤森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沈煤森诺公司”)看来,祖女士、苏先生是在无理取闹,所谓的维权也是“巨额的利益驱使”、“恶意的敲诈勒索”,并给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因此他们向两人提出了1193.59万元的赔偿要求。

    据介绍,2015年2月28日,在得到三亚半岭温泉项目销售总监“项目手续齐全五证齐备,2015年年底交工”的承诺后,来自吉林的苏先生和祖女士各交了100万元“诚意金”,确定要在半岭温泉旅游度假区购买房产。2015年3月3日,祖女士交齐了全款2338万元,购买了半岭温泉·玺院8027号别墅,并于3月10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所购买的房屋应当在2016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违约金。

之后,祖女士先后转账2493万元,支付了两处房产的购房款。祖女士称,2015年3月10日签合同时,她提出要签正式的“网签合同”。开发商这时才说目前预售许可证还没有办下来,无法签“网签合同”。由于已经交了购房,她只好要求开发商在合同里约定:若出卖人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办理预售证,无论买受人是否解除合同,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苏先生说,就在祖女士交完全款的两天后,他也找到开发商准备交全款,把房子买下来。但就在准备转账前的一刻,他要求看看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是否齐全。而销售人员提供给苏先生的只是一个复印件,他当即提出质疑,要求一定要看到原件才能交钱,但销售人员始终没能提供出来。因此,苏先生至今没有交全款,只交了100万元的诚意金。

    2016年1月1日,因为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水电还没有接通,根本无法交付使用,而且旁边的一幢别墅地基被垫高,和最初的效果图根本不一致,祖女士遂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据她称,开发商方面一开始同意,但就是迟迟不退,后来同意把样板间以同样的价格卖给她,她也同意了,没想到开发商又提出加价要求,双方由于分歧太大不欢而散。

    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后,精疲力尽的祖女士在2016年3月1日授权委托苏先生帮她处理三亚半岭温泉两处房产退房事宜。3月14日,见房子迟迟没有交付,苏先生一气之下,与在三亚的长春朋友一道,去半岭温泉找开发商维权。但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苏先生和另外3人被打。经医院诊断,苏先生两根肋骨骨折,目前他已申请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正在申请刑事伤害鉴定。

    事情发生后,祖女士和苏先生向媒体求助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吉林当地的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后引发国内多家媒体关注。

    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在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中称,被告苏先生与祖女士向媒体记者提供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材料,将一起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歪曲为开发商欺负弱势业主事件;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93.59万元。

    原告称,被告祖女士购房后,要求对其所购买别墅原有的装修格局进行部分变更及改造,他们给予积极配合;而后又以相邻的房屋基础比其购买的房屋基础要高,要求调换,该公司亦表示同意,但因祖女士要求降价的幅度太大,双方无法达成合意。

    原告还表示,因祖女士企图通过调换房屋达到获取几百万利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2016年3月14日上午,其通过苏先生召集了80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半岭温泉项目部拉横幅,有组织的大声喧哗,强占样板间,封锁大门……经该公司报警,警方出警抓获了20多名犯罪嫌疑人,苏先生后被警方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其他滋事人员处以治安警告。

    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称,事发后,苏先生与祖女士向媒体记者提供了严重失实的新闻材料,将现场滋事的80余名人员歪曲为“50多名维权业主”,将一起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歪曲为开发商欺负弱势业主事件。该公司认为,祖女士和苏先生“为获取非法利益,企图通过黑恶势力迫使该公司对其让利,其计不成,又换新招,假借舆论监督,对该公司进行恶意报复,最终目的还是向通过胁迫的方式从该公司诈取非法利益……上述新闻报道发出后引发了无数不明真相的网友恶评,还有一些半岭温泉的业主也纷纷提出解约要求,原告不仅因此名誉受到损害,而且还遭受到巨额的经济损失。”

    在起诉材料中,三亚沈煤森诺公司将祖女士和苏先生分列为第一、第二被告,将最初报道此事的吉和网运营方长春羿尧网络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该公司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主动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93.59万元”。

    另外,原告还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故意隐瞒半岭温泉项目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的事实。

    对于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的上述说法,被告祖女士和苏先生并不认可。 ;?; 两被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告的行为是在多次协商未果,迫于无奈之下的维权行为,其对媒体的描述客观、真实,出示的材料也真实、合法,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被告采取拉条幅、写标语、向媒体反映情况等形式,其目的是想通过这种私力救济方式解决问题,并非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的“为获取非法利益,企图通过恶势力迫使对其让利”的行为。被告及其朋友只是普通百姓,原告却声称被告的维权行为是“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花费巨资请来涉黑人员”,是对被告的恶意诋毁,构成新的侵权。

    私力救济是公民的权利,法律允许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评论,被告对事实的描述合理、合法,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被告认为,并且公安机关也未将被告行为定性为“涉黑的恶性社会事件”,原告的主张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

    针对原告三亚沈煤森诺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被告祖女士和苏先生方面辩称,被告通过媒体反映问题是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声称因被告的维权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影响,与被告没有半点关系。关于原告提交“有业主退房”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信息涉嫌伪造,被告方将视情况予以追究其相关责任。

    吉和网方面则认为,该网是在正常行使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职责,并未对三亚沈煤森诺公司造成名誉侵权。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就“被告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新闻报道、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原告提出赔偿要求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该案从上午10点开庭至中午12时,下午再次开庭约两小时,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将在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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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高院于今日(3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近年来上海法院消费者诉讼维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主要涉及电商、食品安全、养生健身、汽车大额消费及共享经济新型消费五个领域。 

    典型案例之一: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本案系电商平台主动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假货治理的首例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进行赔偿的判决。该案的判决表明了法律对售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警示经营者、生产者应当将诚信放在首位,共同净化市场环境、进行良性竞争,共同促进市场繁荣。

  典型案例之二:网络公司虚假宣传降价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何某诉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5年7月31日,何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某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宣传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遂购买该电视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何某认为,某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某网络公司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电商公司、某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宣传的一致,涉案电视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某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公司应当知道某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某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令某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某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网络购物中存在的虚假降价宣传的典型案例。在网络购物环境中,一般存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营者往往占据信息资源的优势,而消费者则难以像实体消费过程中那样货比三家或仔细询价,因而极易受到商家虚假广告的诱惑,作出不当的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虽然某电商公司认为涉案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何某未遭受任何损失,但某电商公司的所作所为既扰乱了市场竞争环境,也侵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某电商公司采取虚假降价手段,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商品存在价格优惠,干扰了消费者意思表示的形成或作出,应当认定为消费欺诈。本案警示网络电商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切勿利用信息资源的优势干扰消费者购买商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网络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之三:出售假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郑某诉某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2月9日和12月13日,郑某至某食品店购买了洋河蓝色经典系列“天之蓝”白酒42瓶,共计12,600元。后郑某发现包装有问题,于是向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举报,后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委托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某食品店出售给郑某的白酒为假酒。郑某认为某食品店出售假酒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食品店退还其货款12,600元并三倍赔偿郑某3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某食品店以假充真向原告郑某销售假冒“天之蓝”白酒,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郑某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某食品店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即37,800元。

  本案系销售者知假售假的典型案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背这一准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经营者施以惩罚性赔偿。本案警示包括销售者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决杜绝制假售假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典型案例之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敬某开设的某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根据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后徐某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敬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附随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对被告敬某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近年来,网络上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店家越来越多。对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据此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合格时方允许入境销售。但是,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之五:特殊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高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11月24日,高某在某公司购买了“玛卡红茶”20盒,共计支付货款28,000元。该生产包装上印注:“配料:西藏玛卡、野茶树嫩叶……;生产许可证:QS 0720……”。但未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高某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主张玛咖粉是新食品原料,应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载明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但是,涉案食品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某公司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某公司认为,其所销售的红茶质量合格,没有夸大玛卡的功效,且未对高某造成任何实际上的损害,故不同意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最主要途径,其标注应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产品的各项信息,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红茶中含有玛卡粉,根据相关法规,在标签中应标注“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字样,但涉案产品未标注上述字样。孕妇、婴幼儿及哺乳期妇女食用上述产品时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退还高某货款,并赔偿食品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即280,000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期间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某公司向高某一次性支付140,000元的赔偿金。

  本案属未在食品标签中对“不适宜人群”进行标注的典型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产品相关重要信息的权利。玛卡属于特殊食品(国家颁布的新食品原料),不为一般群众所熟知,若不对相关必要信息予以标注,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玛卡不适宜“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等特定人群食用,若误食,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本案中,经营者某公司未在产品包装上标识该类信息,可认定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提示经营者,在销售特殊食品(如其中含有保健品、新食品原料等)时,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正确标注“食用禁忌”或“不适宜人群”,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害,促进市场和谐有序。

  典型案例之六:夸大保健品效果诱使老年人购买构成欺诈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20日,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年逾八旬的王某推销“富氧矿素”,给王某进行免费体检,出具体检分析报告单,同时出具《凭证》,主要内容均为:今王某经我公司体格检查,患有脑供血不足、颈动脉血管粥样硬化、颈椎血管不通畅等疾病,特向我购买保健品美国顺势公司生产的“富氧矿素”一盒(12支)并赠送6支,可吃18个月,从2016年4月21日至同年8月20日吃到四个月止,再由王先生体格复查,如该“富氧矿素”对他患有上述疾病没有保健效果,可为他所付给我公司的7656元货款全额退款。王某遂购买了相应的保健品。王某服用该“富氧矿素”后,感到非但没有宣传的效果,还出现了其他不适症状,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向王某推销“富氧矿素”时,先自行给王某作所谓的“体检”,在未由具备体检资质的正规机构出具检验分析报告的情况下,告知王某患有脑供血不足等疾病,并保证服用其推销的产品后有“效果”,诱使年逾八旬的王某购买其产品,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故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56元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金22,968元。

  近年来,老年人因购买保健受欺诈的现象比较突出,本案便是一例。某生物科技公司在销售“富氧矿素”时,选择性地对老年人这一群体进行推销。该公司辅以“免费检查”,强化该群体对自身健康的追求意识,同时以大量的赠品,吸引该群体,转移或弱化该群体对产品本身质量的审视,使购买的老年人认为自己以超低价购买到了有功效的保健品。某生物科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因缺乏真实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产品信息,夸大产品的性能,使购买者以为所购产品会消除或减轻“免费检查”中所见的状况。该公司的行为显然存在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应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之七:健身会所擅自更换服务品牌构成根本违约

  ———黄某诉某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健身会所发放的宣传手册宣称其会所系由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经营,提供包括游泳等多项健身服务项目。黄某与某会所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会籍合同,会籍有效期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并缴纳了健身服务费7999元。后黄某发现某健身会所擅自更改了经营品牌,认为某健身会所违约,遂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会所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会籍费。某健身会所称其本已取得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的加盟许可,但因该知名品牌被品牌所有人出售无法再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系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评价,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被告某健身会所系以某知名品牌对外宣传,在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会籍合同上亦注明为该品牌。原告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而与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被告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经营,被告的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对于被告所能提供服务品质的信任动摇,亦违背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和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会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会费7,150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倾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虽曾取得某知名品牌的授权,并对外宣传,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其更换服务品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原、被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品牌体现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品质和消费者的认同度,属于服务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意愿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擅自变更服务品牌违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本意,应属根本违约。在消费升级的时代,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面对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变化,经营者更应强化品牌意识,合法守约使用品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典型案例之八:新车销售时未告知维修事实构成消费欺诈

  ——邓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30日,邓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一辆。同年10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邓某交付车辆。系争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汽车销售公司应将上述信息主动告知消费者,但某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出售的是质量合格的新车,“拆装后保、后保整喷”是对车辆进行售前PDI检测(Pre-Delivery Inspection)时所进行的合理维护,PDI维修记录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不同意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就本案而言,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瑕疵,某汽车销售公司实施 “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新车”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消费者有权期待某汽车销售公司对维修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系争车辆交付前即被维修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邓某三倍于车款的赔偿金,即75万元。

  现行汽车交易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边界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书充分阐明了消费欺诈的认定,明确了经营者告知义务边界,为类似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明确了裁判标准。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引导行为预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规则,优化营商环境,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法官并未止步于此个案,通过案件反映的问题,积极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延伸司法审判职能,推动汽车交付规则的制定,规范汽车消费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质量转型之路的发展大局。

  典型案例之九:提供虚假汽车行驶里程商品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洪某诉某二手车经销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1日,洪某在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处购买二手宝马X6一辆,双方约定车辆价款为483,000元,表显里程为5.9万公里,试车后优惠2000元。此后,洪某依约支付了车辆全部价款和车辆上牌费1000元。2017年3月13日,该车转移登记至洪某名下。之后,洪某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于2016年9月19日在某4S店进行保养时,其行驶的公里数为292,595公里。洪某认为,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擅自修改了车辆的里程数,构成了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该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二手车经销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赔偿款,赔偿款自愿由三倍降至一倍的购车款。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认为该车由其从其他车商处收购,没有进行过调整,且购车时双方一同进行过检查,洪某并未对表显里程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车辆质量,故不存在欺诈情况,不同意洪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该二手车真实状况的数据,系购车方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亦系决定交易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公司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销售商,在履约中不真实披露行驶里程数,诱使原告洪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相应的退货、赔偿责任。某二手车经销公司对该车的行驶里程数的真实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其关于未对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进行造假因而免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判决撤销洪某与某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经销公司,某二手车经销公司返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一倍购车款。

  本案系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涉及消费者的安全权、选择权等能否最终实现,所以只要是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关联的情况和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消费者购买的虽然是二手车,经销商也应如实、准确地提供车辆相关信息,不能因系二手车便随心所欲、推卸责任。经销商应通过检测、评估等手段尽可能查明影响消费者购车的车辆主要信息,对于无法准确查明的部分,经销商也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无法查明的情况、原因等,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实践中,二手车的交易不乏修改车辆里程数的情况,希望本案对此有所警示,强化经销商的审慎检验义务,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公平、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之十:虚构网约车行驶里程构成消费欺诈

  ——杨某诉某信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2日晚,杨某使用某网约车平台APP发送用车请求。车主接受杨某请求后未为其提供用车服务,却在APP上建立行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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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田阳县法院宣判一起案件,判决由借款人偿还给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借款本金元及该款利息,担保人对借款负连带责任,车主及挂靠单位在已进行抵押的车辆的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韦玮系韦生孝、覃月娥之子。2003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田阳支行)作为贷款人、韦玮作为借款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色金兴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约定:由工行田阳支行向韦玮贷款人民币26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5.49‰;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还款共分36期。百色金兴公司作为人为借款人韦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2年,自本合同条款的贷款到期之日起,借款人分期还款的,保证则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每期贷款之日起计算。由韦玮以所购买的车辆作抵押;韦生孝、覃月娥在合同附件——抵押共有人上签字,承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南宁市直属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直属公司)在合同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后,工行田阳县支行按合同规定向韦玮发放了款项,韦玮借得款项后与百色金兴公司购买解放重型货车。该车入户车牌号为桂a15567,挂靠于南宁市直属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行驶证上所写的车主为南宁直属公司。2003年8月6日进行抵押登记。韦玮于2003年8月起未按规定还款,截至2005年7月4日止,共还本金元,付利息22927.27元,积欠本金43050.85元,积欠利息4010.79元。尚欠贷款余额元。工行田阳县支行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塌,请求判令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院认为,工行田阳县支行与韦玮、百色金兴公司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工行田阳县支行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贷款给韦玮,韦玮在借得贷款后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但韦玮只归还部分本金及该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未偿还,故韦玮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韦生孝、覃月娥作为购买汽车的财产共有人,并同意以该车辆作借款抵押,承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故应与韦玮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百色金兴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借款人韦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按合同保证条款的规定,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南宁直属公司是桂a15567车辆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而且在借款合同的附件二的抵押物清单上的抵押人栏盖了公章,并已将抵押物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证书交给工行田阳县支行,是对借款的抵押物做的抵押保证,且南宁直属公司亦承认其只承担抵押人的义务。按合同抵押条款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宁直属公司应在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南宁直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亲友突然被抓您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规定,传唤、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

鉴于我国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因此,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或者检察院负责)、审查阶段(检察院负责)、审判阶段(法院负责)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二)滥用的法律解决途径之提出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行使方式上的失当,所以笔者以为,寻求法律对此问题的解决途径首先应从分析权利的本质入手,通过利益衡量决定权利冲突(其背后的实质即为利益冲突)时应偏向哪一方的利益,然后对此利益给予权利本身的保护。

自19世纪以来,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如利益说、力量说等。(1)利益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其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利益”。[20]但此说也受到批评,认为它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为一谈。(2)力量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支配力,尤其是对于相对人的支配力。该学说又细分为两类:一为意思力量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确认的意思自由和意思支配力。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和温特赛德。另一为法律力量说,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受特定利益的支配力。德国法学家迈尔克是该说的倡导者。[21]利益说和力量说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本质进行说明,二者各有千秋:前者重在揭示权利的目的,而后者则重在解说权利独具的作用。由此我们认为,将利益说和力量说结合起来的“法力说”更能全面地揭示权利的本质;在学界,法力说也确已成为权利本质的通说。法律对不同利益关系的调整方式是不同的,对于静态关系,法律直接确认利益的归属,反映这种调整方式的权利,自然富于利益色彩;而对于动态利益关系,则通过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去设定权利,故反映这类利益的,其法律之力的特点自然比较突出。[22]简言之,权利背后蕴涵着主体的利益、法律为保护该利益而赋予权利一定的支配力,即利益与保护利益的力量相结合就构成了权利。

在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我们不仅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权利滥用”,而且要决定偏向哪一方的利益,从而寻求该方利益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据上文对权利本质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要保护知识产权滥用之受害者的利益,就应该赋予此种利益以“力量”(即支配力),使受保护之利益与其支配力相结合,从而成为权利滥用之受害者应享有的权利。但是,就知识产权和的现行立法而言,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并未设置知识产权滥用之受害者的这样一种权利(笔者称其为“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而只是单纯依靠、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来约束和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笔者认为,该体例是一种残缺的权利滥用之法律解决模式,因为它使得受害者的利益与利益的法律支配力相脱离,所以,这样的利益也就不可能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笔者建议,应从民事权利体系本身的完善入手,建立一个由“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构成的知识产权滥用之法律解决途径:

1.内部限制: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的设置。所谓内部限制,我们认为是指,当发生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时,通过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知识产权当属民事权利无疑)为该行为之受害者设置“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23],在内部即对受害者的利益进行救济,同时也达到限制权利滥用-这一行为的目的。而且,从欧洲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践来看,“在制止不正当行为中,有关市场参与人的个人控告不可或缺”。[2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发生,使得权利人与被许可人、从事相关开发的竞争对手、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由于知识产权人是对其垄断地位的违法利用,利益衡量的结果是,法律应当偏向后面这三类主体的利益。作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受害者,他们的利益要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应赋予这些利益以法律支配力(这正是权利本质的必然要求)。这样,二者的结合即产生了权利-“权利滥用禁止请求权”。可以说,为知识产权滥用之受害者设置该项请求权,正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在很多时候公司的发展是离不开的,需要有投资的资金才能够往更高的地方飞跃,那么在公司入股的时候需要承担哪些风险?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公司入股风险包括没入伙前吗

能力风险资本社会及经济繁荣的社会,通货膨胀显著,金钱购买商品或业务都会渐渐降低。人们将现金存入银行收取利息,就会担心物价上升,货币贬值。自从一九八三年十 月,港元与美元以7.80挂勾开始,港元的购买力迅速减弱,这种购买力的减低,是购买力风险。因为有此种风险,所以人们要投资,地产或其它投资方针, 以保持手上货币的购买力。购买力风险,香港人完全体会得到,因此他们都很警愓。

财务风险当购入一种股票,该公司业绩欠佳,派息减少,股价下跌,这就是财务风险。因为有此风险,有些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收取利息减少财务风险。

利率风险当买入债券,其价格受银行存款利息影响。当银行存款利息上升,投资者就会将资金存入银行,债券价格也会下跌。这种因利率水平改变,而遭受损失的,称为利率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常常会出现波动。每天都有不同的市价。市价的波动,受经济因素影向、受心理因素影向、受政治因素影向、甚至受以上三种风险影向。例如购买了股票,其后股价下跌,遭受损失,这就是市场风险。

变现风险当买入的股票,未能在合理价下卖出,不能收回资金,就是一种风险。很多一向成交疏落的股票,在有消息下,例如收购消息,令股票突然旺盛,在这时候大量追进 购入,一旦消息完结,其成交量会还原,于是承受了变现风险。投资目标要能随时在合理价下收回资金。这是变现性强的股票。如果某股以$10买入,在$5的价 格下才能迅速售出,就不能算是一种好的变现股票。

事件风险事件风险 与财政及大市完全无关的,但事件发生后,对该股价有沉重打击。这种事件风险通常都是突然其来的。

成因分析编辑企业投资决策出现错误有多种原因。导致各种严重后果,主要有以下方面:

(1)投资决策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容易出现受“长官意志”的影响,或者领导人一时头脑发热而盲目拍板,造成投资决策的随意性、主观性、盲目性和独断性。

(2)为了争上项目,故意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做成“可批性报告”,有些项目审批部门从地方利益出发,没有从严把关,从而造成重复、盲目建设,使项目建成投产后没有市场,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追求“热门”产业。在某些行业处于最“热门”的时候才决定进入,结果投资后行业转向低迷,企业深陷其中,进退两难。

(4)对项目仅侧重于技术可行性的研究,对经济可行性的论证不够重视,对投资成本及项目建成后的成本费用和效益测算不准确。从而根据过于乐观的经济估算做出错误的决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投资公司需要承担所有的风险,其中也包括入伙前的风险,一般在投资期间需要对风险进行预估,如果入股风险较大回报较少的就不会去进行投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现公布《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录)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或审查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 xx 页至第 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 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 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 或 rtf 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中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决议

1-5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如有)

第二章 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

2-1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 2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3 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 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3-4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3-5 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 5 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第四章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补充文件

4-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新三板是什么,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

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流程是什么

出现下列情况时,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鉴定申请,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机构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出现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

船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出现意外时会有油污逸出的情况,特别是一些运输石油、汽油的运输船舶,这样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些国家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实施办法》这样的。那么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是什么意思呢?为大家解读。

一、什么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强制保险是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为应对可能发生船舶油污污染环境时,有解决应急情况下清污启动资金而设立的一种强制保险。

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及额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和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三)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

(四)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应当包括非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害。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5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451万特别提款权;

(二)5000总吨以上的船舶,除前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631特别提款权,但是,此总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特别提款权。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以下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第七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其额度按照第六条所规定额度的50%计算。

第三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第九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

(二)上一年度净基金超过1亿美元或每吨净基金超过3美元;

(三)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承担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已向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净资产超过7亿元人民币;

(三)上一年度偿付能力超过100%;

(四)保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证明材料;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其他合法开业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上一年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偿付能力(仅针对商业性保险机构);

(四)上一年度承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总吨位;

(五)上一年度承保的中国籍船舶名单;

(六)上一年度所承保中国籍船舶的理赔情况;

(七)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样本;

(八)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业务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境外互助性保险机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以及联络方式;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在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机构予以确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之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一)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四)1000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二)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船舶签发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期限。

第十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并应当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查验。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遗失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二)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应当持有缔约国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三)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保险单证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的查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禁止进出港或者过境停留,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

(二)船舶所有人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的额度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下列情形视为船舶未按照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

(一)未取得相应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三)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所持有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

船舶伪造、涂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对已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对其不得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

(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人员、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持久性油类”是指任何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例如原油、燃油、重柴油和润滑油等。

“非持久性油类”是指持久性油类以外的任何油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内航行的1200总吨以下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本办法生效1年后实行。

如果读者有法律问题要解决,欢迎咨询。

  • 国内油污基金的赔偿范围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乙方: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甲乙双方就****一案,关于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市卫生局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我们的生活中能够正确的处理好相邻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样会减少很多的纠纷,生活的也比较和睦。那么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有什么法律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通意见》中也对相邻权做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动产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如上例承包经营人乙不通过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达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间的土地一个在河北,一个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例如甲、乙两村处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村虽然不直接相邻,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与排水关系,而又相邻关系适用的余地。

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利用关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相邻关系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第85条规定: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这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也非常重要,因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也提供服务,欢迎你进行。

除了土地、耕地、水田等会被征用外,林地也有机会被相关单位或是公司征用,开发度假区或是做隧道、高速公路等等。林地被征用的时候需要签订好相关的协议,让双方都不会受损失,那么林地协议是怎样的?小编为你介绍。

林地征收补偿协议是怎样的?

甲方根据建设需要,需征收乙方山场林地,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特立协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或**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上述土地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如下:

1、林地每亩元,共***亩,计***元。

4、林地青苗按*****文件执行,以实地清点为准。

5、现征地用土地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统计出的,逐段完工后按标段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人员再实地复量。若超出面积由甲方在复测后15个工作日内按土地征用标准补偿给乙方,否则按补偿费每日罚百分之五。

6、林地补偿和其他用地补偿两项合计人民币(¥)元。

所有的补偿费由征地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征用土地范围内,乙方从**年**月**日起,不得种植作物或修建各种建筑物,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因该山场土地已流转,土地使用权、青苗补偿费甲方应与流转乙方山场的承包人协商好,并按标准补偿后方可开工,否则一切损失甲方负责。

五、施工方开挖的土石方应租用专用地方堆放,不得随意乱丢,如损坏树木和土地应按征地标准补偿,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临时用地征用2年期满后,乙方可以继续耕种。

七、道路用地由甲方修建道路后,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道路由双方共同使用,乙方有义务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甲方根据自身使用进行养护。

八、施工中若有对原道路造成损坏的,甲方承诺按原样恢复。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提出异议。

十、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村委各执壹份。

若房林地征收补偿中发生纠纷,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人身安全上,都可以请律师帮忙。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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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投资风险是当投资风险潜在的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也太严重,又无其它策略可用时,主动放弃投资项目或改变投资项目的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规避投资风险的一种策略。

回避投资风险策略是一种有意识的不让投资面临特定风险的行为,它是投资风险应对策略中最简单的方式,同时,也是较为消极的方式。回避投资风险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完全拒绝承担投资风险和放弃原先承担的投资风险。

1.完全拒绝承担投资风险。完全拒绝承担投资风险的特点在于风险管理者预见到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风险事故未发生之前就完全放弃了投资活动。完全拒绝承担投资风险是最彻底的回避风险的办法,但放弃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发展机遇。

2.放弃原先承担的投资风险。放弃原先承担的投资风险的特点在于风险因素已经存在,被风险管理者发现,及时进行了处理。例如,某药厂发现其生产的药品会产生严重的副作用,由此,药厂决定停止投资生产该药品,这样,该药厂就放弃了原来承担的责任风险,控制了由于药品不合格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采用放弃原先承担的投资风险一般需要改变或放弃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往往都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

回避投资风险策略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是一种较为彻底的、完全的投资风险应对策略。但是,回避投资风险策略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获得投资收益的机会;同时,回避投资风险策略还存在着不适用的情形,对于那些无法规避的风险以及正在实施的投资活动,该策略就无能为力;最后,回避投资风险策略很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投资风险,在风险管理者改变投资方案以规避某一种投资风险时,就有可能面临另外一种新的风险。

我想在乡下建一套房屋,由于大家都不在乡下只好把全部的事项都承包给别人,为了保证房屋的质量以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我想跟承包商签一份建房承包合同,请问我该怎样签?

建房承包合同(样本):

甲方在——镇——村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每平方米————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元,完成第二层付款————元,完成第三层付款————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主体工程工期为————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第二百六十九条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时代,网络经济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于网络我们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有的人在网络上面对他人造成伤害,侵犯他人的权益。对于网络法律有什么规定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网络侵权盗版”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网络盗版犯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 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此,《意见》规定“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有关专家认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网络我们应该有正确的态度,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迅猛发展,在“财富500强”中,目前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0,跨国公司抢占中国这块世界上最大也是最后市场的竞争亦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其在华投资战略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变化。

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停滞不前,而中国经济一支独秀。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核心,努力实现跨国投资战略的全球化、系统化的跨国公司自然不可能忽视中国这一最具前景的市场。中国和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是促使跨国公司调整在华投资策略的最根本的因素,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

近十年以来,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引起了中国市场总量规模的扩大,这个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对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世界市场上,发达国家的市场是相对成熟并饱和的,要增加这一市场的份额比较困难;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相对较小,而中国这么一个庞大而且增长迅速的市场在其中尤为引人瞩目。能否迅速进入中国市场、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对增强跨国公司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2、中国的市场亦在迅速分化和变化之中

90年代以来中国的人均收入迅速增加,各种阶层逐渐形成,使中国市场的变化和风格也越来越多样化,跨国公司需要进行战略调整以适应中国市场的变化。在中国市场,跨国公司不仅面临中国本土企业的竞争压力,同时面临众多跨国同行的竞争,竞争的多元化和激烈程度的深化也需要跨国公司调整其在华战略,这是由当今中国经济增长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的经济增长,实际上是二元结构下的增长,是低成本的劳动力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增长,跨国公司增加在中国的投资,扩大在中国的业务规模,可以较低的成本取得其所需要的劳动力,这样在中国的业务始终可以保持低成本的优势。

3、中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为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提供了契机

先期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由于尚不清楚中国宏观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故其在战略上处于被动的状况,很难获得竞争的主动权;而如今通过对中国市场十几年的认识和了解,跨国公司也基本具备了对中国市场的驾驭能力。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可以基于wto这一平台,对中国市场的发展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进而从整体上积极主动地将中国市场竞争纳入到其整体战略规划中来,而不必像以前简单地凭技术或资金去追求一点一事的零散业务和利润。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北京家创商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创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认缴出资和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由于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未作规定,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内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应参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对家创公司未经核准登记擅自承包内资企业并从事商业零售、批发活动的行为,请你局责令其解除承包合同,并作出检查。

三、关于家创中“商业物业管理”的问题。商业物业管理的内容应是企业对商业设施进行的具体管理(如商业设施的出租、维修、安全防护等相关事项),不包括商业零售、批发内容。

请你局会同北京市计委、外经委责令家创公司对企业章程、合同中不适当的经营范围作出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通知》明确,审计工作要密切联系当前经济形势,关注重大会计风险领域,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整体经济形势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审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对上市公司面临的下列重大风险领域予以充分关注:

1.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尤其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

3.涉及长期、无形资产、、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的资产减值情况;

4.反向购买交易的处理;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6.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7.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异常的行为。

《通知》对今年10月30日正式上市交易股票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给予特别关注,要求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风险,关注收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研发支出资本化等问题;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关注盈利是否来自主营业务,、技术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技术风险,关注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风险,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关联方,并关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风险,关注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为避税而向关联方转移利润等情况。

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较低,加之上市时间不长,各方面管理还有待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存在较大风险,需要更加审慎。特别是税收优惠方面,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不少公司不合法地享受了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因此税收问题将成为审计重点。

此外,《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要继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审计规程、质量控制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总结实施新审计准则的经验,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把握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谨慎评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将风险评估结果与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要科学计划审计工作,合理安排审计资源。将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作为规划、协调和组织审计工作的科学手段,并据此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通知》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业务报备要求,指定专门人员,认真及时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报备工作。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形,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在地省级协会报备。报备的具体内容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名称,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中注协有关人士强调,中注协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的要求,对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跟踪,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审计情况,密切关注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出现的“炒鱿鱼、接下家”行为,对于恶意“接下家”行为实行重点监控。

公司的债券可以看做是一种债务关系,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大类,按照他们的用途有所区分,一般比较常用到的还是可转换公司债务,当然还存在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债券分类方式是怎样的

(一)按照发行主体: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二)按照计息与付息方式:零息、附息、息票累积债券

(三) 按债券形态: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计帐式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政府发行债券的目的:用于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在有的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规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

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发行金融债券的目的:用于特定用途以及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机构发债使其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公司债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但有的国家也允许非上市的企业也可以发行债券

零息债券:也称零息票债券,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购买价格是票面值的现值,投资收益是两者的差价。

附息债券:息票债券,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定期分次付息 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中间没有利息支付

浮动利率债券:债券的利率在最低票面利率的基础上参照预先确定的某一基准利率予以定期调整。

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计帐式债券

实物债券: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例如,无记名国债是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等。实物券的特点: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凭证式债券: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券面无金额,填写认购人缴款的实际数额。可记名、挂失、不能上市流通;类似于储蓄存单

计帐式债券:在电脑帐户中做记录;计帐式债券买卖,必须在设立帐户;无纸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债券分为很多种,其中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也属于其中的一种,这种债券一般是在规定的期间自己规定的价格进行购买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欢迎在线咨询。

  •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葱丝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了该民事行为的性质以及效力的不同。根据《》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形式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意外,该代表性为有效。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法人对外为民事行为,不能对公司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民事行为的性质一概而论,而是应视该董事是否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定。只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所谓的民事行为才是代表行为,其他非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要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公司的授权,以代理人而非代表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与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

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对外围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则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该董事越权而拒绝承担责任;若该懂事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越权对外为民事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外,则该代表行为有效,该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证券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进行融资,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融资的方法有很多种,债务融资就是的一种,那么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是什么?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如何进行?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发行债券融资是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还本付息而发行有价证券的筹资方式。证券公司债务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融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是为筹措中长期资金,所发行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券融资具有偿还性、期限性、利息固定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另外,发行债券融资的资金成本要低于股权融资,可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能够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但是,利用债券融资数量有限,财务风险较高,而且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比起长期借款来要严格得多。银行贷款融资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以筹集所需的资金,证券公司向银行贷款方式包括:

(1)短期信用贷款。目前主要是由银行提供循环周转的信贷额度即券商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达成协议,如在一定时期内券商需要资金有权在信贷额度中支取而不必再向债权人重新申请。这种信贷额度只作为券商资金周转困难时的应急资金。该融资方式目前为欧美券商广泛采用。

(2)。这种贷款是指银行以证券公司或第三者财产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目前证券公司向银行贷款时用于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代表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各种有价证券通常有自营国债、自营股票、商业票据等以及自有固定资产。银行贷款融资的优点是方便灵活、期限和类型多种多样,成本低于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但银行贷款的最初申请可能比较困难手续比较麻烦而且银行贷款数量有限一般不如股票、债券那样可以一次筹集到大笔资金。

小编提醒您,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最近有好几个朋友问我,在老家买了一套房,再在北京算吗?华律小编将在本文统一回答,关于外地买房算不算得上是二套房的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日前三部委联合发文公布,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该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相比之前国务院“新国十条”,认定标准对于异地购房贷款的限制已有所宽松。按照“新国十条”的要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这在当时被业界一致理解为限制投机“炒房客”的最严重打击。

从暂停发放贷款到按照执行,这其中是否意味着楼市政策正在“松动”?不少银行业人士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一位国有大型银行个人信贷部负责人表示,政策的微调更多的是考虑到异地人真实的自住购房需要,因为按照二套房首付50%以及利率1.1倍的标准,对于投机客而言已是较高的成本。

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不算二套。

4、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并不会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也就是说,离婚后未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原告阮某健(男)与被告成某英(女)在2008年8月10月举行仪式,与2009年9月补办了,2010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于2012年协议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条款:1、由阮某健带领抚养孩子,自理;2、成某英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各孩子。但离婚后,成某英某由于思念小孩多次到张某家试图探望,均遭到阮某健及其家人的拒绝。于是成某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而被告阮某健则辩称,二人离婚时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称答应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且签订合同是成某英自愿的,原告应该遵守合同。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判决原告每两个月行使一次对孩子的探望权,被告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探望权的行使应依据,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国际证券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

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上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市场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

虽然我们国家的公民对于性还是很保守很腼腆的,但是性对于婚姻的却是不可忽略的一环,如果出现男方性无能对于女方来说是有着极大的影响的,那么,男的性无能可以起诉离婚吗?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丈夫性无能可以离婚吗?

丈夫性无能也就不能履行义务,多数情况是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可以,只需要双方对和孩子抚养协商一致进行约定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就只能起诉离婚了,女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以“调和不调理”,如果调解不成,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原则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而判决离婚前提是主张离婚一方要能举出完整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且已无和好可能的,应会判离。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法定情形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并且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离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婚姻法规定的一个兜底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很明显“丈夫性无能”属于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形。

特殊情况下,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复审性,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和案件。

行政裁定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先行给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诉;补正判决书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难以使案件继续需要暂停的事由时,应当中止诉讼。那么,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与民事判决不同,包括诉讼中止裁定在内的大多数民事裁定都是作出立即生效的法律,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换言之,当事人拿到诉讼中止裁定的那一刻,面对的就是案件的中止状态。如此一来,当事人想要案件恢复审理的应对之途就有消除诉讼中止事由与寻求救济推翻诉讼中止裁定两种方法。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直接的一项应对措施。如前所述,诉讼中止必然是由特定的中止事由引发的,不管是程序性事项还是与实体有关的事项,都是一种可消除的暂时状态,而非永久状态。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促进关联程序的进行,或者提请法院督促对方当事人等途径,促进中止事由的消除。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直接取得效果。在前述中,第一宗案项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推进第二宗案的审理达到第二宗案审结,第一宗案即可恢复的结果;但客观情况是第二宗案同样进入了诉讼中止程序,当事人要推动第二宗案的进程就得消除第二宗案件的中止事由,而第二宗案之下,关联的行政机关对涉案商业楼盘违建事项的处理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程序,当事人要推动该事项的进展困难重重。

当然,具体个案之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促进诉讼中止事项的消除,不论具体难度与可实现度如何,始终是当事人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据此,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

虽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是2012年《法》修改后才写入的,但在此之前,2011年3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且,前述若干意见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未予纠正,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除了向检察院申诉的途径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寻求救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可以讨论决定撤销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判决、裁定与调解书。因此,当事人认为诉讼中止裁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院长审查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撤销原裁定。但由于此种方式并无法律或的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难度极大。

部队的一位副连长叫楼某某,他探家时听说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单位的一位姓关的男同事关系不太正常。那个男的经常到他家里来,楼某某还在抽屉里看到了妻子与那个关姓男人很亲密的合影照片。楼某某对此很气愤,就质问妻子,妻子最终承认了她与那个男人经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实。我想请问楼某某是否可以追究关某破坏的刑事责任。

第一,如果楼某某有证据证明关某有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里的“轻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坏军婚案。

第二,如果楼某某对关某破坏军婚犯罪嫌疑没有掌握到“有证据证明”的程度,则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则应当立案。

第三,至于关某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还要按照掌握的证据确定。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类型,除了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还有 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按语中所确定的长期通奸型。就你所陈述的本案情况来看,至少有以下证据证明关某实施了破坏军婚的犯罪嫌疑行为:邻居关于关某经常出入楼某某家的证言;妻子与关某多张亲密的照片;妻子关于与关某经常一起生活的证言等。但要达到证据充分的程度,还需要以下证据:关某对连长的妻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关某与连长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体情节;关某破坏军婚的犯罪行为对楼某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须履行的

义务规定了期限,若被执行人超期限履行其义务,便是迟延履行。被

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后果可分两种: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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