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方面的问题想要问,有比较专业的嘛 ?

  1、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2、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1)城市低保标准:五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468元,三县(榆中、皋兰、永登) 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352元。
  (2)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2210元。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
  (1)城市:持有本市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辖区居住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户籍登记为非从事农业生产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货币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农村:属于本市农村人口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家庭收入主要指哪些收入? &
  ﹡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纯(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下列项目应计入家庭收入:
  (1)从事农(林、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及经营性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5)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入;
  (6)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馈赠;
  (7)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8)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
  (9)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6、哪些项目不计入城市家庭收入? &
  (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3)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7)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9)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7、哪些项目不计入农村家庭收入? &
  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家庭收入:
  (1)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和困难学生救助金及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救助金;
  (9)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8、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长期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9、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补偿性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如何处理?
  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家中有大中专在校学生,且户口已经迁出,是否计算为家庭人口?
  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11、哪些城市居民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6)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学校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7)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9)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情形。
  12、哪些农村居民家庭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和就业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5)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6)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7)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在当地居住或不从事农、牧、渔、林业生产的家庭;
  (8)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9)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
  13、低保待遇如何申请?
  (1)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4、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城市低保?
  (1)户籍登记类别相同,共同生活,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户籍不在一起,但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视为家庭人口。
  (3)在现居住地居住不足一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详细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现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保障对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15、几种特殊情况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其他不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应计入家庭人口,并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民户口,按其所登记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分别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虽然另立户口,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视为家庭人口。
  (4)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16、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低保?
  未成年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由父母(监护人)提出申请,随父母(监护人)家庭收入计算。
  17、申请低保待遇,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b.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c.有登记为从事农业生产户口的,除提供收入证明外,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明;
  d.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e.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f.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g.户籍和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应提供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入户调查表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明(或租住合同);
  h.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由申请对象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3)户口簿和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5)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6)用工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7)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8)成员有外地户口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9)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书、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10)计生&两户&应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两女结扎证明;
  (11)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8、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是指哪些证明? &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 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10)有患重大背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1)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19、低保待遇由哪里审批?&&&
  低保待遇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0、村、居民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张榜公布的低保对象有异议,该向哪里反映?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民政部门联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
  21、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该向哪里反映?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2、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怎么办?
  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23、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哪些义务? &
  ﹡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5)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6)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先到人社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并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
  ﹡农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积极主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24、对居民违犯低保政策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居民哪些行为属于违犯低保政策的行为? &
  (1)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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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_杨立雄.pdf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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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 北京
摘 要 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 由于中央政府没有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 且由于
管理层次太低 造成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多达数千个的局面 大部分地区的保障标准过低 保障效果不良 且
各地区间标准差距过大 影响地区统筹发展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于 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计算方
法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管理层次 与上述改革相配套 需要建立中央 省市与区县的三级财政分担机制
关键词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计算方法 管理层次 财政分担机制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 )08 - 0072 - 13
Problems and Reform Suggestion for Minimum Living System
YANG Li - xiong
(School of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 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 :Becaus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pecific counting method for
Minimum Living Standard,and Mini-
mum Living Standard management level is too low ,there are thousands of minimum living standards over the country. Most are-
a ’s Minimum Living Standards are too low ,standard
gaps among
areas are rather
large ,as a result ,it
influents the
harmony of regional development. To integrate
minimum living
methods and to
heighten the
mum living standard management are the basis tactics to solve the above - mentioned problems. To match the tactics,it
to establish a three - level financial share mechanism among the central ,provincial and district government.
Key words :minimfinancial
share mecha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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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分析与发展对策
  天津/倪念红
  摘要:根据注重低保对象生活质量提高而不仅仅是其生存,避免因为地区不同、资金不足等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现象的社会保障宗旨。主要对策是:确定低保对象时多征求群众的意见,公开低保对象确定程序,拓宽低保资金来源渠道,低保对象自我脱贫的意识要不断提高,国家应完善现有的低保制度,促使低保制度向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关键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影响因素;对策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低保制度由局部城市逐渐扩展到全国,又从城市延伸到了农村。不可否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缓解了贫富差距,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现了共同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目前,低保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低保对象的隐性收入难以统计,造成保障对象难以确定的现象;东部城市与西部城市标准不一,东部城市的操作相对较规范,标准也较高,而西部城市恰恰相反,导致了一定的差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相同等。
  二、研究综述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生活所需标准下,国家为了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家庭而制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些穷困人口的生活费用补助,它实质上是一种救济形式,同时,低保制度具备临时性。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界定方式有多种,如生活需求法、国际贫困标准法、生活形态法、恩格尔系数法。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很多地方都在探索救济方法的改革。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上海建立并扩展至全国。1999年,国务院核定了《城市居民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在全国实施,这意味着城市居民低保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带来的利益。一般来说,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将有一个&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检查这个家庭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标准。
  从表面上看,&全民低保&涉及资金似乎很庞大、管理难度很大,因为它是全国13亿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想要实现&全民低保&,重要的是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应该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力度。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
  国务院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低保制度。1993年,上海市政府宣布了一条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只要是城市居民,而且满足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条件的,都有权利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低保。
  1995年,低保制度为民政部认可,并决定在全国组织推广。
  1997年,国务院发出一个关于建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国所有市、县都要尽快建立这项社会救济制度。
  1999年,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治所在的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这项制度成为了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
  2000年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持续扩大,保障对象人数也在大幅度增长,这是城市低保制度的提高和完善阶段。
  2004年起,民政部与其他部门共同总结、吸取其他省市的经验,尽最大可能为城市贫困居民解决实际困难。
  经过10多年各地共同的努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基本覆盖到全部城镇,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口基本都得到了应有的生活保障。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
  事实上,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早于城市,只不过由于受到了传统农村集体思维和税费改革的影响,这项制度的进展一直很缓慢。
  日,民政部领导做出2007年在全国内必须完成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承诺。同年8月,民政部领导宣布,全国都已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在农村救助体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农村低保的目标主要是由于严重的疾病、残疾、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生存条件恶劣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目前,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有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1262万人,可以说发展的非常快。用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低保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使低保对象脱贫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有限,低保对象人数又逐年上升,每个低保对象领取的低保费用也是仅能够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水平,因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贫困问题,更会因此出现一些&养懒汉&的不良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仍有很多农村地区的居民生活条件相当艰难,单凭最低生活保障根本无法解决根本的贫困问题。
  2.低保对象界定困难
  以农村为例,根据国务院通知,农村低保对象基本包括以下几种:农村&三无&人员、虽有一定生活来源但收入仍然达不到当地农村低保线的人员、主要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生存条件严重困难者等。但是,很多家庭的隐性收入很难统计,而且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这可能使他们产生应付的态度。在农村,很多农民都没有固定的收入,有些人取得了相应的收入也没有任何证明,导致调查更加困难,这些原因都导致了低保对象界定很困难。
  3.缺乏相关法律配套措施
  目前,农村低保制度的发展态势,正处于一个推动一下就可以真正全面覆盖的关键时刻。我国还未出台有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法律,只有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政策,要使低保制度有实质性突破,非常需要一个权威性文件,否则将导致低保工作缺乏全局性指导和规范化管理,也使农村低保工作效率不高,无法快速发展。
  4.传统理念的束缚阻碍着低保制度的发展
  根据问卷调查得出的结果反应,有些低保户或多或少的受到他人的歧视。事实土,很多公民都并不了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甚至有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意识不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法制性,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保障对象的一种&恩赐&,这很不利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
  5.保障范围过小,很多需要帮助的人享受不到低保制度带来的福利
  现阶段,低保的范围一般是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孤独老人和残疾儿童、家庭总收入低或者因灾难、疾病致贫的家庭,基本都是家庭绝对贫困的人口。但是从现实来看,还有很多不满足这些条件但生存环境也确实很困难的人口存在。因为低保资金有限,这些弱势群体就享受不到这些福利。同时,在保障对象人数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存在着&关系低保&之类的情况。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意,对江苏省各地区进行了抽样调查,以了解群众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满意度。根据城乡居民对低保制度意见和建议的调查结果显示,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镇,都有超过50%的居民不太了解,甚至有25%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卷中有一个问题是&您所在地确定低保对象是否公开征求群众意见?&选择&是&的受访对象数量为0。超过60%的受访对象认为,其所在地确定低保对象时是不公平的,存在较多的&关系低保&&差别低保&等问题。
  1.确定低保对象过程不透明
  以农村为例,据了解,农村低保对象都是由村干部确定的,问卷调查的数据也显示出,很少甚至是没有地区确定低保对象时是公开征求民意的,而村干部确定低保对象又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农民根本不知道具体的低保标准。所以就导致了村干部说什么就是什么,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
  2.确定低保对象的项目较单一
  家庭在遭遇疾病、子女上学或者其他一些数目较大支出的情况下,人均可支配资金就会急剧下降。只看收入不考虑支出,也是我国城乡低保制度制度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低保边缘户都因为家庭人均收入略微高于当地的低保线而被拒绝列入低保名单,但事实上,他们都存在着实际需求,而且生活条件的确比较艰难。所以说,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项目过于单一,是无法科学合理衡量低保对象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的,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3.地区差异和社会地位的影响
  现阶段,城镇、农村都已基本覆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每个地方的保障力度都不一样,甚至保障对象的具体标准都是由各地区的干部自己决定的,作为社会基层的民众并不了解确切的低保对象界定条件,这些都影响到了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现在,很多年轻人意识中根本没有低保的意识,对低保制度完全不了解,这也说明了低保制度宣传不到位。
  4.低保对象的就业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低保对象中很多是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身患残疾的居民,他们一般都难以就业。另外,有一部分有能力就业的大多数文化水平都较低,又没有一技之长,这给他们再就业带来了许多难处。就算他们再就业,也只能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但是工资低待遇差的工作。所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贫困问题,更也因此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低,进而出现&养懒汉&现象。
  5.资金有限,导致保障对象范围不广
  城市低保制度近年来发展的较好,保障标准也有较大提高,但是因为低保人数也在不断上升,资金也较为有限,所以,很难深一步的扩展保障范围。事实上,中央财政对农村的低保资金比例还不是很高,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仍然是采用市、县财政分担的形式,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所以问题不大,但是中西部地区尤其是一些贫困县,经济水平本来就不高,财政压力就更大了,致使这些贫困地区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难以有实质突破,扩大保障范围就更困难。
  6.未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帮助困难人口,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却没有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广征民意,听取民众的意见,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低保制度,更因为决策者没有公开确定低保对象的过程感到不公平,给一些民众带来了不安全感。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城乡低保制度想要更快更好的发展,就一定要尽快、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成为保障城乡贫困居民最低生活更可靠的&安全网&,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证分析
  (一)关于低保资金的投入
  低保是政府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责任。虽然在一些相关政策中都鼓励社会资金可以进入低保体系,但是事实上低保的资金来源仍然完全依靠的是财政投入。在城市低保中,中央财政已承担了很重要的责任。
  近几年,中央财政的比例不断上升,在城市低保中投入的资金已经占了主要的比重。而农村低保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才开始投入资金,此前一直没有承担责任。今后农村的发展方向应是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农村低保投入比例,因为中西部地方财政能力的确很有限。[13]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避免城乡差距过大,才能真正把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下去。
  (二)有关低保救助对象的构成
  在农村,2007年以前低保对象人数还较少时,所救助的群体主要是诸如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2008年,成年人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已超过一半。低保制度鼓励就业,它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至少要有对就业的积极性。在城市,辍学儿童所占比重约为10%,在校学生所占未成年人群体比例则为15%。这些数据都表明,大部分低保人员是有劳动能力的。因此,政府应多提供一些工作岗位,对他们进行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
  (三)关于群众如何应对物价上涨
  根据调查,大多数人在面对物价上涨时会选择减少服装开支。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都很少甚至没有人会用减少教育开支来应对物价上涨,这证明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现在学生上大学的费用普遍较高,对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来说,经济压力很大,对低保户而言就更困难了。虽然国家对一部分贫困学生有一定的补助,但是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拓宽低保资金来源与保障对象范围就显得刻不容缓。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对策
  (一)确定低保对象时多征求群众的意见
  既然国家做的一切事情都是为了人民,那就应尊重民意,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样既消除了群众的不安全感,也为各地的工作带来了便利,体现出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极力维护,体现了我国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二)公开低保对象确定程序
  群众都较关心低保制度的实施情况,通过公开程序,一是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二是有利于群众积极参与到行政事务中,可提升群众对社会的信任感,使群众感到自己真正地享受到了应该享受的权利。三是接受群众的监督可有效地防止行政专断和腐败。
  (三)拓宽低保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地争取资金扶持,提高低保资金补助额度。探索其他筹资渠道,例如,可在社会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鼓励一些社会慈善组织、个人、企业为城乡低保制度建设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多方面吸收社会资金。资金充足了,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就多了,保障范围也就可变得更大。
  (四)低保对象自我脱贫的意识要不断提高
  政府要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培训,使他们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不至于只能找到待遇低的工作。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养懒汉&现象产生,既给社会增加了劳动力,又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国家应完善现有的低保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正处于稍微推一下就可以全面覆盖的形势。现在出台有关于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法律低保制度就会有实质性的突破,有利于制度的全局性指导和管理规范化,也会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六)促使低保制度向城乡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低保制度的全面普及,城乡之间的制度差异严重制约了低保制度该有的效果。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对救助目标的准确定位,实行差异性资金地筹集,实现城市与农村共同发展,尽量缩小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
  (七)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低保制度要想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其关键就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和对保障对象的合理界定。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生活水平比较悬殊,所以在制定低保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保障标准。
  六、结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济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从制度上帮助贫困人口的重要途径。我国城乡低保制度虽然已发展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亟需解决。只有妥善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城乡低保制度才能发展的更好。建立低保制度,有利于改革和发展我国的救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同时缓解了社会矛盾,更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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