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积金未经股东大会增资通过,私自转增个人股本的,是否属侵占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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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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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商法案例
一、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5.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6.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 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解 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 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答 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解 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答 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解 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答 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解 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答 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解 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解 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答 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解 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答 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解 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二、案情: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1.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2.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3、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答:
1、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2、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 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案情:
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1.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
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案情: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篇二:2014继续教育-公司法&合同法满分试题
2014会计继续教育-公司法&合同法
1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①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优先股股利 ,正确的是()。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4《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7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8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以上属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中的()。
1公司具有的特征包括()。
答案:ABCD
2股份有限公司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ABCDE
3下列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以及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
4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5为什么控股股东要承担诚信义务()。
答案:ABCD
6公司章程的作用()。
答案:ABCDEF
7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该滞后。
答案:ABCD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9以下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10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下列哪些()类型。
答案:ABCDE
11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CD
12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答案:ABCD
13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合同权利义务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14违约行为包括()。
答案:ABCD
15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 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的出资数额(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以上说法()。
3股东会的投票规则包括:普通决议即简单多数和特别决议即绝对多数(2/3以上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以上说法()。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说法()。
5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上说法()。
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7在企业法人制度中,以下说法()(1)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其自有资本。(2)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他责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8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上说法()
9撤销权的时效: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以上说法()。
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5、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①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优先股股利 ,正确的是()。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7、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以上属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中的()。
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2、下列哪些可能会导致无效的章程规定()。
答案:ABCD
3、下列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则以及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答案:ABCD
4、明确公司的目的有哪些意义()。
答案:ABCD
5、为什么控股股东要承担诚信义务()。
答案:ABCD
6、下列哪些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7、公司具有的特征包括()。
答案:ABCD
8、股份有限公司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答案:ABCDE
9、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下列哪些()类型。
答案:ABCDE
10、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1、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BCD
12、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案:ABCD
1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答案:ABCD
14、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合同标的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答案:ABCD
15、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 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1、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上说法()。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说法()。
3、股东会的投票规则包括:普通决议即简单多数和特别决议即绝对多数(2/3以上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以上说法()。
4、在企业法人制度中,以下说法()&br/&(1)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随意减少其自有资本。&br/&(2)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他责任,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5、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上说法()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7、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8、股东的出资数额(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以上说法()。
9、撤销权的时效: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以上说法()。
1、公司的利润以及股东的利益的目标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该滞后。
答案:ABCD
2、公司章程的作用()。
答案:ABCDEF
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4、下列哪些情况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5、违约行为包括()。
答案:ABCD
6、以下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
7、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
8、防范合同履行风险要求做到()。
答案:ABCDE
9、有下列哪些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答案:ABCD
10、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旅客伤亡事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1、《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答案:D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5、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①提取法定公积金 ;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④提取任意公积金 ;⑤支付优先股股利 ,正确的是()。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答案:C
7、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以上属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中的()。 答案:A
8、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答案:C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2、下列哪些可能会导致无效的章程规定()。篇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日,威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佘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佘某与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作为威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佘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中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佘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威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就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必经的程序与限额作了强制性规定,且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佘某应当知道中天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非善意第三人,孟某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保证合同亦属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佘某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属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孟某的越权代表行为有效,保证合同亦属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确立的表见代表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换言之,恶意或过失第三人不能享受公司法第五十条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佘某是否属善意第三人,即佘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理角度考量,佘某作为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合理信赖应得到法律的宽容和保护。公司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其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完成,而法定代表人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石就在于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特定身份和职务的信赖。在与公司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倘若要求第三人仔细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必将徒增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削弱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功能。为给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我国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设立了表见代表制度。本案中,首先推定佘某善意,中天公司若主张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则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中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
2.中天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佘某没有约束力。“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虽笼统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但是佘某即使知道这则法律条款,也需借助于中天公司章程方能详细了解中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经的程序和限额。也就是说,佘某最终仍然是通过审查中天公司章程来判断其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是否越权的。而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既然作为公司内部
规章的中天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佘某没有约束力,那么佘某自然也无知道中天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定义务了。
3.中天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纵观目前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亦不包括公司章程,只是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中天公司依法将其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不能视为进行了登记,也就不能认定中天公司章程享有公示性,并进而推定佘某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
4.法律不强人所难,目前条件下,要求佘某以普通公众身份查询到中天公司章程及其股东会决议,并进而判断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是否越权是不切实际的。尽管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以应然地得出结论:各组织、个人均可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到公司章程的机读档案,但实然情况是,在现实生活中,除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律师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到公司章程外,普通公众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既然现实如此,那么要求佘某费尽周折弄清中天公司章程对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决策程序和限额的限制,再顺藤摸瓜索取并审查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显然是强人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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