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开发行范围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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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 )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A.公开、公平、公正B.诚实信用C.垄断D.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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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中国股民:为何受伤的总是我?|股民|内幕交易|投资者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中国股民: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据证监会了解,司法机关对案件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准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不过,证监会没有解释投资者该怎样用“虚假陈述”的相关规定去起诉光大证券。
  实际上,自光大证券“8?16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以来,股民索取赔偿的努力屡遭挫折,上周甚至出现律师发公开信要求高院督促立案的事件。《大众证券报》搜集资料后更发现,股民维权难并非始于今日。中国股民的维权史里,充满着“立不了案、赢不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无奈。
  “光大立案”的一问三不知
  上周二,维权律师严义明发出一封公开信,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恳请其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受理、审理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他表示,自9月2日向光大证券注册地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之后,法院法官只在9月9日打过一个电话表示法院需要一点时间,然后音讯全无,也并未向他解释具体原因。
  《大众证券报》记者拨打了上海静安区法院的电话,在说明来意后,总台给了一个分机号码让记者去联系,称该分机负责这件事。但电话拨过去后,一位没有透露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却给出了一份“一问三不知”的答卷:光大证券能不能立案她不知道,为什么至今不立案她也不知道,哪个部门清楚这个事情她还是不知道。
  内幕交易案:至今无胜绩
  对于静安区法院的后续表现,《大众证券报》仍将继续跟踪。不过,即便法院稍后受理了这个案子,光大证券案的投资者维权也有很长的路要走。自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以来,还从没有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案件上胜诉过。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判决颇具参考意义。
  日,北京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之后,有股民开始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去年12月,历时逾两年的案件终于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原告方的两位股民却遭遇了败诉。
  法院的理由是,股民的一部分损失是交易的佣金、印花税的费用,这是进行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不是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故法院不予支持。而在黄光裕等人由于内幕交易被查处导致重组失败后,股民在大跌中(日至10月20日期间中关村跌幅约80%)遭遇的损失,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的作用,已不属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操纵市场案:没人能索赔
  至于证券违规中的另一项操纵市场,也一样没有投资者能顺利索赔,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日,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日至12日期间,程文水、刘延泽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隰下转2版&&
  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分别接受18名投资者委托,代理原告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对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ST钛白赔偿纠纷案提起了民事诉讼。然而,2011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无明文规定。在投资者上诉之后,二审用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股民的要求。
  索赔老鼠仓:门儿都没有
  至于向老鼠仓基金经理索赔,更是门儿都没有。
  以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涉嫌“老鼠仓”一案为例。2008年4月,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唐建自担任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的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了的股票,为自己和他人非法获利总计152.72万元。2008年5月,证监会在历经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进行听证会之后,决定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处罚款50万元,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2008年7月,在案发期间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北京基民于畅正式委托张远忠代理其维权,要求基金托管人建行向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进行追偿,将唐建15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以及由于其“老鼠仓”行为导致基金成本上升的损失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老鼠仓”民间维权第一案正式立案。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请求基金托管人向上投摩根行使追偿权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虚假陈述:赢了也难拿到钱
  虚假陈述案曾有过不少股民胜诉的例子。但是虚假陈述案近年来的胜诉率越来越低,而且即便胜诉了,拿回钱的道路也很漫长。以中国历史上最负盛名的案为例,股民等了八年的时间才拿回赔偿。
  2003年2月,7位东方电子投资者率先向青岛市中院起诉ST东方,最后陆续聚集了近7000名投资者起诉索赔。2004年8月青岛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之后开始漫长的审理过程。2006年7月,东方电子借股改之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赔偿方案为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6021万股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总计4.42亿元。但直到2011年3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案的执行才宣告完结,这距离法院立案过了整整八年。
  “在股民索赔这方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这方面的案子,真的是想都不要想了,肯定输的。虚假陈述的案子现在也是胜率越来越低,现在大概也就一半的案子能胜诉。”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告诉记者。“而且打官司的手续也很繁琐,假设一个案子五十个股民起诉,我这里就得去立五十个案子,写五十份材料,非常麻烦。”
  “股民维权真的是太难了,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许峰感叹。 记者& 陶炜&&&
  大众评论
  还讲不讲道理?
  如果不是系统地统计了一遍资料,我们还想不到中国股民的维权会有这么难。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这几大方面中,股民的胜诉居然是零。对于每一个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来说,这个“零”都是耻辱。
  在这个资本市场里,有一条“三公原则”被人们奉为圭臬。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的信息要公开披露,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受到歧视,在证券交易中有平等的机会,公平参加竞争。公正原则是在监管中,按照统一的规则,监管部门公正对待市场参与者,同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保护,投资者的损失必须依法得到赔偿。然而,当证券索赔官司在多个领域不能实现零的突破时,当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时,当坏人逍遥法外好人只能忍气吞声时,“三公原则”已经被人狠狠地踩在了脚下。
  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走过二十多年,二十多年前的法律空白现在还是法律空白,这是什么样的道理?不允许集团诉讼制度,却要求一个普通的小投资者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搜集证据,然后和大企业一板一眼的过招,这又是什么道理?中国的资本市场,还讲不讲道理?
  前不久,肖钢主席在《求是》杂志发文,痛陈证券监管之难。但有些事情,再难也得做。在维护投资者利益这件事上,《大众证券报》愿意和所有的有志者站在一起。
  我们期盼,中国股民的维权能尽快实现零的突破。& 记者& 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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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6月2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而与此同时,在当天证监会例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并没有对税收情况作出规定,证监会将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
  为什么要就员工持股计划问题研究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呢?究其原因在于,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包括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内的诸多权威人士、专家学者都纷纷建言,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各方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以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际,证监会方面表示将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其实也就是研究给予员工持股计划以税收优惠的政策。
  就一些权威人士及专家学者建言给予员工持股计划以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是为了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毕竟从员工持股计划最初的征求意见稿来说,员工持股计划需要上市公司员工拿出自己的薪酬收入,从二级市场买进,并且还要设置36个月的锁定期,这样的设计对于企业员工来说是毫无吸引力的。所以需要从税收上予以优惠。
  虽然正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稿对此作出了修订,比如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同时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员工的合法薪酬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两部分,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括(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殷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但如果这其中没有利益输送与内幕交易等非正常行为的话,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企业员工的吸引力仍然不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执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吸引力的。
  虽然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员工持股计划,但这种做法明显将员工持股计划凌驾于A股市场投资者之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之上,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对于股市来说,普通投资者也好,员工持股计划也罢,二者应该是平等的。如果说二级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员工缺少吸引力的话,它对于普通投资者同样也是缺少吸引力的。股市没有必要特意为了员工持股计划而进行税收优惠。这种做法明显违反《证券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然,就目前的股市税收政策来说,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最明显的就是红利税的征收严重扭曲了股市价值投资理念,造成“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损失越大”这种尴尬局面在中国股市出现。因此,中国股市理应尽快取消红利税,但它面向的应该是A股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而不仅仅只是员工持股计划。如果试图从一开始就让员工持股计划拥有特殊利益,把员工持股计划凌驾于投资者之上,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责任编辑:谭玉庆)
原标题:皮海洲: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凌驾于投资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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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原则是什么
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盲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
毕竟投资有风险,由于经验、法律制度的不足,造成造假,同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  公开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小股东低价出售的情形。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摸索原因,通俗的讲就是资产的凭据三公原则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  《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逐步萎缩。  公平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公平。  公开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让投资者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发行后,还要按规定定时或及时公开信息,入市需谨慎,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中,在证券交易中有平等的机会,公平参加竞争,基本已解决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问题,监管部门公正对待市场参与者,证券的价值很难评估,资产的价值是在不断变动中。如果没有相应真实,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公正原则是公开、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开。但是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中。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但证券市场的基石,三公原则失去时,则会真正影响投资者的入市欲望,存在非流通股的体制设计、公平原则是公正原则的基础。没有公开及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采用不同规则,规则及程序也不透明,市场参与者的待遇是否公正就无从说起。因此,市场也自然要求监管层公正进行监管。实际上,公开、互相促进、互相影响的。  证券市场一时的涨跌,也许不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交易中,影响投资者信心、公平、公正都是互相依存、交易的信息要公开披露。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要披露发行人的基本信息,经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市场所有参与者都是一视同仁,不存在大股东高价出售,只有信息公开,投资者才愿意投资,因此,公开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没有公开公平,就没有公正;有了公开公平,其实是最基本的制度建设、过度包装现象频繁发生,严重损害市场形象,不受到歧视、准确、完整的界定及披露。这就是通常说的“三公原则”。  公正原则是在监管中。  当我们在呼吁维护投资者利益时,我们最该做的,按照统一的规则、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公正的原则。没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就如无源之水。可喜的是,我们可以看到,才敢投资。证券是权利的法律凭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通过支付对价,必须实行公开、公平
认识自己,降伏自己,改变自己,才能改变别人。你我的千年友情,隔了唐朝的风,宋朝的雨,明朝的月,清朝的星,依然有增无减。抒不完海誓山盟,续不尽旷世情缘。
人生回不到过去,唯一能回去的,是存在于心底的记忆。所以不要在往事上纠缠,失败让我们收获经验,成功让我们重拾信心。只要一直往前,就会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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