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纪委不依法纪检委办案程序怎么办可以服役吗?

中院法官太黑,不依法办案,应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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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法官太黑,不依法办案,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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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相信这个中级法院的纪检部门,也可以向该中级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中级法院法官存在贪污或者滥用职权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或省检察院举报反映。如果没有上述1和2中的证据,可以向该中级法院的纪检组监察室举报,该中级法院法官存在一般违纪如果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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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寻找证据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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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纪委依纪依法办案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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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是最基层一级的纪检机关,尤其是乡镇纪委对乡镇、村级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农村的党风廉政环境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治本功能较为显著。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的协审指导工作,不断提升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乡镇纪委在依纪依法办案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和制约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一、当前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乡镇纪委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质量和水平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有时面对较为复杂的经济案件时就会感到束手无策,同时在办理案件的程序、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证据不充分。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是否犯有错误,犯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进而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而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在证据收集认定上,有的存在取证不符合法规,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证据等问题,特别是办理的经济类案件缺少必要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不够齐全。
2、定性量纪不恰当。部分乡镇纪委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办案力量较弱,对案件如何定性和处理心里没底,尤其是在查处较难一些的经济案件时,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不好定性,存在定性不准和处理不当的问题。
3、文书不规范。乡镇纪委查办的案件中,普遍存在文书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和调查报告上也盖章;有的没有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和简历,有的对错误事实叙述过于简单,没有写明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本人应负的责任等;有的《立案呈批表》、立案报告填制不规范、还有的文书表述抓不住重点等。
4、程序意识不强。少数乡镇纪委查办案件程序意识不强,仍然存在着程序省略、程序简化、程序倒置的情况。如有的案件缺少相关的手续和文书;有的对突发性事件先定性处理,后补充调查材料;有的错误事实材料没有与被调查人见面;有的党员被处分前没有召开党支部大会;大部分乡镇纪委调查与审理不能完全分开,等等。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纪意识不够强。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有些乡镇纪检干部对依纪依法办案工作存在认识不足,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一是一些纪检干部长期以来,单纯地注重办案、忽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欠缺,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二是有的感到基层办案牵涉到方方面面,处理不好容易得罪人。还有的认为基层办案主要看领导,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办,忽视办案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乡镇纪检监察新调入干部的人员在工作经验、业务知识都很薄弱,加之业务培训较少,导致一些干部不会办案。如有的不懂办案程序,有的不知道从什么地方突破;有的缺乏办案经验;有的有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敢碰硬;有的对法律、金融、财会等方面知识一知半解,导致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普遍存在业务生疏,办案水平较低等问题。加之镇纪委干部专职不能专用,绝大多数纪委书记还要同时分管信访、综治等工作,还经常被抽调搞中心工作,很少有精力钻研纪检业务,从而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3、办案环境有待优化。不利于乡镇纪委办案的环境因素较多,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党委更多的是关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纪委办不办案,办多少案,很少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更多的表现为党委不想、也不愿意本单位出现违法乱纪问题,怕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评优和年度考核工作。二、从镇纪委的角度来看:乡镇纪委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自然要服从党委的决定。如果乡镇党委不支持、不配合也存在调查难、处理难的问题。乡镇纪委办案受地方保护和裙带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致使纪检干部患得患失,不能主动开展工作。加之乡镇纪委办案设备和经费得不到保障,又相应加大了办案工作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提高基层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是提高办案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要根据工作实际,把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构建学习平台。首先要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思想认识,使他们认清使命,坚持党性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24字方针”要求,秉公执纪,依纪依法开展好案件查办工作。其次,要加大对两个《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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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页30页16页20页180页21页85页33页57页15页民警可越级上报领导干扰依法执法办案事件|领导干预|公安纪检_新浪新闻
  本报记者 周斌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真正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乱“张口”、不乱“伸手”;干扰执法办案人员涉及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可越级上报;对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4月1日,公安部纪委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近日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评价,并介绍了公安机关贯彻执行规定将采取的具体举措。
  可以理直气壮说“不”了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规定出台的意义,对防止司法活动外部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将起到怎样的积极作用?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权威在于公正,司法权作为一种居中裁判的权力,它要求裁判者面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在行使明辨是非、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与良知,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这种裁判必须是在意志独立的状态下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任何非法干扰都必然导致不公正的结果,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在执法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认识不清,把握不准。有的把司法机关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发号施令,对司法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得过多过细,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的具体业务工作;有的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权和关系违法向司法机关打招呼、批条子、下指示、转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司法个案,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极易诱发和滋生司法腐败,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
  规定的出台,为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设置了“禁区”,违反规定要付出代价,受到惩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贯彻中央的要求,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意义非常重大。
  同时,政法机关特别是执法人员,面对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干预司法活动,有了制度保障,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了,可以无后顾之忧地记录了。
  5个方面贯彻执行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公安机关如何做到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怎么让公安民警敢于全面、如实记录?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公安机关既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司法权,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从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要求,确保公安工作每个方面、每个环节都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结合公安执法特点,出台相关实施办法,从以下5个方面,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纪律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行使不该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带头依法办事,支持公安民警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公安民警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不得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对正在处理的具体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真正做到在具体案件办理中不乱“张口”、不乱“伸手”。
  第二,公安民警要完整真实记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有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不要抹不开情面、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报告表,全面真实记录领导干部的批示、指示和过问情况。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应予报告而不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并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细化明确登记报告的程序方式,增强可操作性。登记报告表报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依次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报告。如干扰执法办案人员涉及以上领导的,可越级上报或直接报本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重特大案件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办转办案件的,应同时报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要细化明确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处置方式。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调查处理,未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造成实质影响的,根据干预、插手的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发现违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公安法制部门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大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中发现干扰执法办案行为。
  第五,要切实维护执法办案民警和负责调查处理的纪检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保密工作,坚持支持和大力保护公安民警和纪检监察人员公正办案。对如实登记报告的执法办案人员以及对查办干扰行为的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干扰执法办案行为进行记录、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造成严重后果一律曝光
  《法制日报》记者:规定明确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责等。如何通报、追责才能确保效果?
  公安部纪委负责人:规定提出的“记录”“通报”“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追责线索,这不仅具有操作性,更有震慑力,是规定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这是最大的“亮点”。公安机关对查实的内部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一律严肃处理,严厉追责,决不包庇袒护,并在全国公安机关通报。本级公安机关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行为的,要责成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向上级公安机关检讨。将领导干部干扰执法办案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对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曝光。
  本报北京4月1日讯
(原标题:分管领导干扰执法办案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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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邢台县纪委为啥不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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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县庞马村干部弄虚作假,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退耕还林款数额巨大。依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对于如此恶劣的刑事犯罪,县纪委只对村支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了事。举报群众纷纷质疑:&&&&&&&&&&&&&& 邢台县纪委为啥不依法办案?&&&&&&&&&&&&&&来源:民主与法制&&作者: 张 君&&臧琼&&成钢村干部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款&&&&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林草植被、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进而实施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国家为了保障退耕还林户的基本生活,拿出不菲的资金补贴退耕还林户。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虚报冒领,骗取国家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已经成为目前村级干部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河北邢台县晏家屯镇庞马村民宋增路向记者叙述了举报村干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经过:&&&&“俺村支部书记刘艾军任村支书十余年来,不是带领群众走共同致富的路子,而是千方百计往自己手里捞钱。在发放宅基、出租土地、退耕还林等方面大肆捞钱。俺们67名百姓联名向中纪委写控告信,检举控告刘艾军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拿出了有67名村民签字按手印的实名举报信。&&&&“中纪委非常重视我们的实名举报,将该举报信转至邢台县纪检查处。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我们举报的9大问题,县纪委都予以否认,说我们的举报是‘子虚乌有’。只认定了村支书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6.3余万元一事。这个数额虽不大,但性质恶劣,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但县纪检仅给村支书刘艾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不是包庇犯罪吗”。村民潘增戌反映说。&&&&“村支书刘艾军有的是钱,俺猜测是把县纪委个别人收买了,俺反映的其他8大问题都是事实,因为需要查账,我们看不到帐,县纪检说没贪占,我们也不清楚,从对刘艾军虚报冒领6万多元按违纪处理看,县纪委是在包庇刘艾军。刘艾军曾在大喇叭向全村村民威胁说:‘你们别告了,就是告到联合国,也告不倒我,不信试试看’!果然如此,中纪委督办的案子,县纪委就敢包庇刘艾军,这胆子也太大了”。村民宋增路忿忿不平的说。退耕还林办:虚报冒领的钱已经追回&&&&为核实村民的说法,记者走访了邢台县林业局。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李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李主任说,庞马村干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一事的确存在,县纪委已经查明。他们利用三名村干部的名字虚报退耕还林面积57.5亩,从2003年退耕还林开始,7年来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6.3万余元。&&&&&&&&&&&&&&&&&&&&&&&&&&&&&&&&&&&&晏家屯镇副镇长郭瑞凯也证实,庞马村干部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一事,县纪委已立案查处,骗取的退耕还林款已于2009年4月退给镇财政,并给予村支书刘艾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民们对县纪委的处分意见议论纷纷:村干部自2003年开始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到2009年已经领取了7年,在村民举报县纪委介入后,村干部才将此款退给镇财政,已经构成犯罪了。假如我们不举报,国家的钱就永远被村干部挥霍,这不是犯罪是什么。县纪委:我们不知道《退耕还林条例》&&&&为了解县纪委对村支书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法律依据,5月25日记者走访了邢台县纪委。县纪委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采访纪检部门需经宣传部门的批准,否则,拒绝采访。记者又通过县宣传部冀部长的协调,县纪委陈副书记在县宣传部办公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记者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仅给当事者党纪处分,是否放纵了犯罪。&&&&陈部长答复说,我们给予刘艾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不是那个人决定的,是经纪检委集体研究作出的。我们不知道还有《退耕还林条例》。&&&&记者当场从电脑调出《退耕还林条例》全文,该条例第57条规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副书记看到该法条后说:我们是搞纪律检查的,真不知道法律有这条规定。陈副书记态度很诚恳:我们明天开会研究此事,将该案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党纪处理不能替代刑罚&&&&河北法律界知名人士指出,《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该款已退还财政部门,这是在量刑中可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因款已退,就按违纪处理,这是罪与非罪的界线。党纪处理替代刑事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放纵了犯罪。&&&&邢台县庞马村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个案,表面看是经济问题,深层次看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这种问题多了,势必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势必影响国家生态安全及财政支出。只有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惩处,才能减少这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6月上旬,记者接到举报村民的电话,他们反映县纪委没有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县纪委说此案构不成犯罪。举报村民表示,看来寄希望县纪委移交司法机关指望不上了,他们将向县司法机关直接举报。&&&&虚报冒领国家退耕还林巨款难道真的不是犯罪?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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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虚报冒领退耕还林款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将该款已退还财政部门,这是在量刑中可作为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因款已退,就按违纪处理,这是罪与非罪的界线。党纪处理替代刑事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放纵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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