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和产假工资一样么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深圳晚报
第A12版: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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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发的工资就是生育津贴吗?生育津贴直接发给个人吗……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是职场妈妈的权益。对于生育保险这一险种,职场人士又了解多少呢?日前,由深圳市社保局和深圳晚报联合联合开设的《社保微实事》栏目对此展开了问卷调查。同时,市社保局提醒,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 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据了解,此前,深圳市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2003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设立生育医疗保险。直到2015年,生育保险才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开始推行,所以二者并不是同一个险种。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呢?具体包括深圳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而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居民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即可。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不同的是,生育保险费只需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个人不需支付,所缴费用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这一问题,有14%的受访者不知道正确答案。实际上,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深圳妈妈所休产假天数为193天(含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天),但只有正常产假能享受生育津贴。 2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那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二者不能画上等号。按照规定,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 例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当该企业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3万元时,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3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3000元由单位补齐)。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并不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次调查显示,约17%的受访者答错了这一题。实际上,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此外,符合政策的二孩职场妈妈,与一孩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一致的。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深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据悉,深圳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包括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而且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还能如数拿到吗?市社保局表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职工申请拨付津贴的,除了准备原来应由公司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市社保局提醒,因这种情况多会涉及劳动争议,职工需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后,将裁决书一并提交以便申请。(胡琼兰)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区分 是否可同时享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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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深圳生育津贴怎么算怎么领
来源:深圳新闻网&|& 16:12&编辑:邱川芷
导语: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生育津贴怎么算?怎么领?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比如上述例子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是不是生育期间就都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领取产假工资?据了解,严格意义上来说,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并不能画等号。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仍以上述企业为例,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假如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1.5万元。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全部由社保发放;对职工乙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产假工资,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据了解,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还有职工反映怀孕期间先后在甲、乙单位工作,总缴满12个月,生育津贴中的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以哪个单位的情况来核算?据了解,生育津贴以其生育休产假前的所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深圳生育津贴怎么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起实施,2015年3月起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较之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新增了&生育津贴&,维护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简单地说,按照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出;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贴也由社保出。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具体怎么计算生育津贴呢?比如一家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本市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自日起执行),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
生育假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能领多少
生育津贴=上一年平均社保缴费基数&每月30天&假期天数(假期按照本人的假期天数来计算)
以深圳为例领取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领取生育津贴过程有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是,钱已经到用人单位账户上了,单位以各种借口延迟发或者是不发,这种情况下应该及时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或者是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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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标签: ] 作者:sisi 浏览量:18929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两者是否一样呢?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一般来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   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所以,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实际领到的款项比应该支付的工资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例如: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法律快车编辑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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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产假期间工资及生育津贴管理
期及津贴的发放原则 单位只要给员工缴纳了生育费,那么在员工生育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即在员工产假期间,只要在先前履行了缴纳员工生育保险费的义务,那么企业便可以不用再为员工支付工资,将来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发放生育津贴。 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一般会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等生育津贴发放之后,根据员工工资核算之后多退少补。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在生育期间照常发放员工(或提前垫付生育津贴)的义务。企业所发放的工资,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工资”,而是代为支付生育津贴,即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了生育津贴的行为。 生育津贴的标准 1、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该企业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在此规定下,实际上同一个企业的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对于工资收入较高的员工来说,生育津贴可能会低于工资;而对于工资收入低的员工则恰恰相反。 而企业的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所支付的,那么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又是如何知晓该企业上一年度所有职工的平均工资呢。这里便涉及到《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问题,规定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即企业财务账面上所记载的所有员工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作为企业下一年度缴纳的基数。员工的缴纳基数为该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超过法定上限的按照上限进行缴纳,低于法定下限的按照下限进行缴纳。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工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代办机构便掌握了该企业员工工资总和,随即便可以计算出员工的平均工资了。支付的生育津贴便可以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后进行发放。如果企业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所,而所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工资的时候,企业便不必再为员工支付差额。也因此可以的得出一个结论,在同一年份同一企业的所有女员工的生育津贴是一样的。这是法律规定下的理想状态。 司法实务 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在操作中惯例,默认为所有员工的缴费基数的总和作为该企业的缴费基数,而员工的缴费基数收到法律规定,有其上限的限制,因此员工的缴费基数的总和并不等于企业的缴费基数(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总额),实际上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时候占了便宜(少缴了超过上限的部分)。 这样造成一个结果,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给员工支付的生育津贴不能够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进行发放,因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给员工支付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计算。如果计算出来的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工资,企业应补充差额。 提醒 企业发放工资的性质 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企业并没有义务继续为员工发放工资。 所发放的工资实质上是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生育津贴。 实务操作分析 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以拿到双份工资(本人工资+生育津贴)? 解析:实际应为停发工资,改发生于津贴;所发放生育津贴与员工工资进行核算,如果低于本人工资,企业补充差额。 员工产假恰好在年底,横跨需要支付13薪以及年终奖时,单位应当如何补差? 解析:员工产假在年底,包含了企业发放员工第十三个月工资及年终奖的期间,企业补差的计算应当根据第十三个月工资的界定;如果企业定义员工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为年终奖金,那么在计算补差的时候,将第十三个月工资分12等份,计算生育期间员工津贴时,应当包含产假这一阶段所占全年奖金的份额(12等份中的某几份),将员工生育期间的津贴总额同员工在该阶段正常出勤所得工资总和比较,若低于员工工资,企业应当补充差额。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员工第十三个月工资中,除过产假部分所占的部分份额之外,其余的部分也应当支付给员工。 立法原则 产假期间,视为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没有实际出勤,但是应当认为员工完成了企业为员工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按此标准拿到的奖金数额即为该员工所应拿到的奖金数额。 企业在补差的时候,将奖金十二等份,分摊在产假期间的奖金加上产假期间应发工资,其总和和生育津贴比较,如果高于生育津贴,那么将超出部分发于员工;如果标准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不再发放,只需要支付分摊进产假之外的剩余部分奖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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