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贷款是一个县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但不是在本地信用社的卡贷下的款来能打到卡上吗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宜人贷问答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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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信社的贷款基本是为本辖区内的客户服务,基本上不允许跨区域贷款.你在城市户口可以尝试向你区域的农信社的区县级联社的营业部申请贷款. 2,贷款证不是必须的,而且现在正在开始贷款证的信用评定,你可以申请办领. 3,信用贷款: 身份证(必带),贷款证(这个不是必须,不过能出示更好),能让街委会出示你收入证明就更好了. 抵押贷款:房产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然后去房监所办理过户手续. 4,一般你想贷2万基本上要抵押了.信用贷款很少会发放这么高的.,我们这里中长期商业贷款利率为月利 8.77725 中长期就是一到三年. 利息计算公式=月利 / 30 / 1000 * 贷款实际天数 * 本金 5,贷款理由请实事求是,私自改变贷款用途,信用社有权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
回答者:g***8 |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 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
  (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十条 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
  贷款证(卡)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 持有贷款证(卡)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也可以到持贷款证(卡)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持贷款证(卡)农户登记台账。贷款证(卡)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
  第十六条 信用社应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标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信用社联社,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回答者:g***3 |
不用农村信用社
你有房子做抵押 很简单 你随便找家银行 创业性贷款
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产品名称个人投资经营贷款 产品说明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客户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周转的贷款。一、贷款限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金额起点为3万元人民币,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二、贷款期限个人投资经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三、 应提供以下资料:1、资格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营业执照等;2、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等;3、经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收入证明)、税单及其他还款能力证明等;4、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抵(质)押担保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价值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信用担保须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5、具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6、借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人简历、工作业绩、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申请借款的金额和期限);7、不低于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30%的自有资金或付款证明;8、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借款客户所提供文件资料应真实、合法。四、贷款的担保您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客户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借款客户(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您应提供中国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适用对象借款客户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办理流程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多疑问,可向当地挂有“理想之家”品牌标识的中国银行网点进行或者拨打95566。
回答者:g***9 |
您目前处于未登录状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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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点、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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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野兔网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农村信用社法人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加速不良的清收、转化和处置势在必行。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加之执法环境不畅,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处置呈现出社会性、复杂性等特点。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结合农村信用社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实际,对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难点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性建议。
  一、难点
  (一)清收小额贷款难
   农户不良贷款沉淀总额大、单笔金额小、户数多、分布广,加之农村经济落后,城镇经济发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大大减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逐年增多,不少农户举家外迁,下落不明。
   农村信用社人员少、时间紧、工作量大。不少信用社地处偏僻的山地丘陵地带,交通落后,存贷规模小、效率低,配备人员少,装备落后。加之通讯不畅、信息闭塞,小额农户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量大,难度高,清收工作困难重重。
  (二)依法收贷难
   贷款人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收回不良贷款本息时,在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采取最后一个手段:依法起诉。由于社会诚信不足,执法环境不畅,依法收贷呈现出成本高、效率低、执行难和举证难的特点。
   1.成本高。依法收贷从起诉到执行需要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效率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收贷从提起诉讼到申请执行,应经立案、送达、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申请执行等程序,少则半年,多则两三年,更有甚者遥遥无期。
   3.执行难。依法收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方面债务人千方百计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打通执行关节,调动各种关系向执行人员施加压力。法院执行人员人熟、地熟、情也熟,因各种原因,迫于各种压力,总是拖延执行。
   4.举证难。一方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无法搜集、提供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有钱不还,长期逍遥法外。
  (三)处置抵贷资产难
   贷款信用社通过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以资抵贷,高价取得抵贷资产后,不仅变现难,而且成本高,尤其是抵贷资产为房产的,变现成本更高。贷款信用社自行处理抵贷房地产,可省评估费和拍卖费。虽评估费、拍卖费可减,但交易税费难逃,需要交纳两次交易税费。
  第一次是从债务人过户到贷款信用社,第二次是从贷款信用社过户到买受人。
  (四)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难
   部分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贷款后,想尽一切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和股东个人名下,造成公司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贿赂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信用社丧失胜诉权;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人民法院对超过执行时效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总之,债务人通过以上方式,最终达到逃避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目的。
  二、对策
   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虽然困难重重,但农村信用社只要认真研究,建立起一套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制定出一个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科学方案,充分运用各种法律制度,完全能够有效地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在最大限度内降低不良贷款的损失。
  (一)建立市场机制清收不良贷款
   每一户不良贷款的成因不同,如仅依靠贷款信用社有限的力量来清收,不仅效果不佳,反而会因清收不良贷款而影响了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社会力量涉及各类部门、各种机构、各方人员(如律师事务所、拍卖公司、投资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村社党员干部),人力资源丰富,信息详细准确,催收方式灵活多样,具有贷款信用社所不具有的优势。如果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必将加速不良贷款清收进程,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二)灵活利用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
   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是清收不良贷款中常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把上述三种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清收不良贷款,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加大跟踪监控力度,全面实施封闭监管
   项目贷款金额大,牵涉关系多,抵押物变现难。尤其是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物多为在建工程,&一女二嫁&现象严重,处置成本更高,变现难度更大,处置效率更低。如果依法起诉,诉讼成本高,效率低,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依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商品房预购人和建设工程承包人和税务机关享有优先权,抵押权次之),诉讼风险大(保全财产不能变现时,将可能出现以高估财产抵贷);如不依法起诉,保全抵押物,开发商又会出售抵押物,增加收贷的难度。对这类贷款,贷款信用社决不能轻易言诉,应当摸清开发商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与贷款信用社达成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开发商自行定价售销房产,由贷款信用社派员接管全部房产钥匙,控制售房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贷款信用社所派人员收取售房款存入专用还贷帐户,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四)关联企业、公司或者项目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贷款后,通过与关联公司、股东进行不正当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信用社遭受巨大贷款损失。
   为了有效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利于不良贷款的清收,贷款信用社应当要求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公司的股东及其配偶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建议
   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各方面、各部门的利益。因此,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应当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创新司法制度,构筑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的法律框架,为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处置提供司法保障。
  (一)减免处置抵贷资产税费
   不良贷款处置在一定程度上讲应就是对抵贷资产的处置。房产在抵贷资产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贷款信用社在处置抵贷房产时需要支付高额的交易税费。因此,从一定意义讲,高额税费成了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的瓶颈。西方国家为了加速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和法律上的支持。我国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时,同样给予了国有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减免税费的扶持。
   为了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步伐,使农村信用社与国际金融业早日接轨,国家应当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减免农村信用社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税。这对农村信用社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更好地支持城乡经济发展,尤其是支持&新三农&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诉讼费、执行费缴纳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诉讼费应当由原告缴纳,执行费由申请人支付,无论胜败、也无论能否执行兑现,风险均由原告和执行申请人承担,而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风险。这种诉讼费缴纳办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积极性。这种诉讼费缴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
   正因为如此,诉讼费缴纳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借签国际司法经验,实行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提起诉讼时,由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败诉,法院扣收诉讼费用,若胜诉,解除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时申请人申请执行,不缴纳执行费用,由人民法院在执行款项中扣收诉讼费和执行费。这种诉讼费用缴纳方式,有利于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变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形象。
  (三)依法采用强制措施,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专章规定了执行程序,规定了拘传、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刑法》中还规定了诈骗罪、妨害执行公务罪、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相关罪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种种因素,很少通过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来加大执行力度,更别说依法追究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部分地方行政官员,借口维护社会稳定,人为限制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加剧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从新《刑法》施行到目前为止,我市仅有一例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加剧了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因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势在必行。尤其是对已构成犯罪的债务人,应当以诈骗罪、妨害执行公务罪、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等罪名定罪量刑,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四)推行交叉执行制度
   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院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五)建立强制取证据制度
   强制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程序也不例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要依靠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因此,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
   强制取证制度,就是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财产证据所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如从立法上予以确立,这对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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