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具无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明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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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怎么开?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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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 && && && && && && && && 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常常受到权利侵犯,这类事件是时常发生的。如果企业已经按时发放农民是可以去开具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怎么开。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怎么开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出具。具体流程及相关材料:(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将有关材料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二)审核的材料:1、建设项目工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证明申请报告(1份);2、(复印件1份);3、(1份);4、保证(承诺)书(1份);5、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6、竣工验收意见书(参建的5方盖章复印件1份);7、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参建员工花名册:所有员工应当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桩基班组、架子班组、水电班组、塔吊班组、制作钢筋班组、木工班组、砼班组、抹灰班组、贴砖班组、消防工程班组、防水班组、附属零星工程班组等劳务人员;花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工种、用工起始时间、等。(复印件1份);8、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施工单位与参建农民工签订的书(原件1份,审核后退回);9、劳务分包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有分包的才提供);10、项目所有员工工资支付凭证(分人员班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特别提醒:属于同一人代签代领的,需提供被代领人的授权委托书)。(三)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准确,无虚报、瞒报;复印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四)公示期满(10)日后无和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怎么开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首先提交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必须齐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开具证明。该证明可以提升施工企业的信誉,增强与其他单位的往后的合作关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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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要什么资料
内蒙古 鄂尔多斯
拖欠工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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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在单位工作过,单位没有在HiFi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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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投诉所在公司拖欠工资,该准备哪些资料?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具体的工资金额。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我是农民工,老板拖欠工资不拿,我是98年的,找劳动局可以解决问题吗,需要什么证明吗?
如果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您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发。单位拒绝支付的话,您可以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如工作服、打卡记录、签到记录、工资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农民工工资拖欠三年,我父亲三年前的工资至今还有7万余元被拖欠
可以争取把钱拿回来,老板人找得到吗?欠的钱有没有给你打欠条或者是工资条?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维权,可以通过法院途径强制执行,具体细节需要你提供我才能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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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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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2016年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保障金)制度
发表时间: 20:01:31 文章来源:
《2016年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保障金)制度》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我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全国率先颁布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省级政府规章《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感谢访问《2016年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发放标准(保障金)制度》目前,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推行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施工单位中,纯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大幅度下降,以下由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农民工资发放标准,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抵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要求农民工在指定场所或者以指定方式消费抵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工资准备金账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凭证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未按照要求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依法予以追偿。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因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及工会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依法接受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其工资的有权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和有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建立预警机制,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立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可能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预存或者不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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