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 满意度测评 意义通过的测评办法需不需要向政府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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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测评政府满意度,要公开更要问责
日 09:17来源:
作者:张凯阳
F广州议政厅敏于事 勇于言特邀议员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曾德雄广州市人大代表信力建白云区政协委员■新快报记者 张凯阳本期议题广州日前通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将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一部分。两次均获得参评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票的,一府两院或将面临被专题询问或质询。议员建言人大代表不是以个人身份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而是代表选民,因而代表对专项工作的测评要以民众是否满意为准,倘若民众意见与代表意见相冲突,选民就可以通过选票对代表问责。此外,测评要想起到监督作用,对于多次测评满意度仍不过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不合格的官员要行使罢免权。代表评测要以民众意愿为据新快报: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广州继上月给市领导的满意度打分之后的又一项举措。随着人大代表询问和质询的制度化,这无疑对人大代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人大代表如何才能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曾德雄:由人大代表给市领导打分、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我认为方向是对的,体现了对政府工作监督的力度在不断加强,这符合人大制度的逻辑。有一点要特别强调一下:人大代表不是以个人身份对市领导打分、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而是代表选民给市领导打分、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他表达的不是个人的意志,而完全应该是选民的意志,道理很简单:他是选民选出来的代表。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他本人对市政府的工作满意但是选民却不满意,他也不能投满意票,而必须投不满意票;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他本人不满意而选民却满意,他也只能投满意票。因此,在打分、投票之前了解选民的意愿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但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制度设计还存在缺失,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似乎还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很多选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代表是谁。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选民与代表之间的沟通渠道,使民意真正能够通过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表达上去,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王则楚:民意需要表达畅通,其选举的代表责无旁贷,如果代表不能代表民意,只要其评议的意见是公开的,选民就可以问责、提出罢免而另选他人。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达不到法定要求,他就可以继续“代表”你,你也只能“被(他)代表”,因为选举他为人大代表是合法。信力建:除此之外,人大代表应有足够的专业水平,能够时间充足地去履行职务,有长期的经验积累。并且有一个顾问班子,比如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研究人士能够作为他们的辅助人员,把人大代表职业化专业化。目前的人大代表大多是官员或者一些对人大本职工作一无所知的、纯粹把人大代表当兼职的人,这并不利于人大正常工作,因此应先提升人大代表的专业水平和专职工作能力。人大独立行权可免“被满意”新快报:在近年的两会上,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对议案提案处理的“被满意”状况,在满意度测评中,如何才能避免“被满意”?王则楚:在满意度测评中,没有人大代表的“被满意”,只有人民或选民“被满意”。人大代表没有个人测评、评议政府的权利,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的权利,是要集体行使的。对政府的某项工作进行测评,是以多数代表的意见为准的。在我们各级人大代表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一般都超过2/3,我们的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为了一个目标进行工作的,如果党委打了招呼,提出了要求,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人大代表“被满意”是正常的。但如果党委没有打招呼,作为人大代表中的共产党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就不可能“被代表”。至于其他非中共的代表,尽管可以自由表达意见,但也应该尊重选民意见,如实表达。测评结果是以多数代表的意见为准的,但只要公布测评的得票率,那么哪怕有个次序,老百姓心里都会有一杆秤,都可以避免“被代表”。曾德雄:要避免人大代表“被满意”,就必须赋予人大代表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使他们真正跟政府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我们国家,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人大代表往往是兼职,很多本身就是政府官员,或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多方面要有求于政府,这不仅使他们失去了独立性,甚至在政府面前低人一等。这种情况下要想他们作出独立、真实的判断,几乎是不可能的。信力建:“被满意”说明信息不够公开,利益的争夺就应允许利益集团代表人据理力争,在阳光下合理分配利益蛋糕,但是主持分配的人不能先拿蛋糕,确保分配的公平合理。另外,地方人大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任何权力部门是不能够干涉的,人大委员会应该弄清自身职责,而不是屈服于权力部门。若问责无可能则测评无意义新快报:“办法”规定,对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不过半的,人大常委会可要求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第二次满意度测评,两次测评均不满意,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对此,各位怎么看?曾德雄:仅靠这些还难以起到真正制约的作用,要想监督取得实效,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是向社会公开。比如,对某项政府专项工作,如果人大满意而公众却不满意,那么人大必须要向公众解释清楚你为什么满意,如果不能说服公众,只能说你失职。如果不公开,那么任何制度设计其实都不管用,都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王则楚:必须要界定人大满意度测评的范围,哪些政府工作应该列入满意度测评,这个范围又是由谁来加以界定的,这些基本问题必须要搞清楚。更重要的是,对于在满意度测评中多次不过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加以问责,无问责便无效力,而“办法”却未对此做出详细规定。信力建:事实上,现在的人大常委大多是老人家了,精力和知识结构不足以应付高压的工作负荷。但起码“办法”作为一种创新机制,需要慢慢完善,指望一蹴而就不现实。但是,我反而觉得需要厘清的问题不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满不满意,因为人大并不是咨询机构,实际权力应该是属于人大,比如政府的财政预算必须先经过人大辩论审查和通过,立法和监督权是人大的基本职权,人大应该先做好关键的工作,而不是只起到审议的作用。对于专业范畴,人大应该听取专业意见并做出决策,对问责不合格的官员依照程序给予罢免。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应该带头依法办事,保证人大的权威性。测评之后还需质询权否决权新快报:媒体曾经报道过不少部门对人大代表的质疑不闻不问,而对政府部门的质询也由于程序的繁琐而难以推进。对于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权,应该如何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加以保障?王则楚:其实媒体报道的政府个别部门对人大代表的质问打太极甚至“睬你都傻”,都是指对人大代表的“意见”,有的连“意见”也没有写,只是对媒体发表意见,这没有具体法律来对政府部门做出强制回答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对政府工作,谁都可以提出批评,甚至骂娘,但只要不是法定程序的“询问和质询”,说实话,政府就会明目张胆地“打太极”和“睬你都傻”。我们的《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不比其他国家弱,但问题是现在人大提取质询的门槛过高,人大质询如果不自由,不利于人大发挥力量影响政策。关键是要组织代表在达到法定人数的条件下,去监督,在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而这个组织工作,人大不去做,各党派不去做,各人民团体不去做,而其他人和组织想去做,不说你是非法活动,也是难有法律保障的。因此,关键在执政党要鼓励党派和人民团体去做。曾德雄:同样的道理,对政府的监督也只有放在公众的眼皮底下才能奏效,否则就会出现“睬你都傻”的局面。人大毕竟是少部分人,何况与政府实质上并不对等。只有真正代表公众,只有后面站着广大公众,政府才不敢对人大代表“睬你都傻”。信力建:除了询问和质询权,人大还应有决策否决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予以否决,只要人大否决了,该决策便不能够实施,应该起到这个作用。人大不是权力部门的附属品,而是高于权力部门的机构,人大应认清自身的职责定位。张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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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人大出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 5月26日,汉阴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增强监督实效的具体行动。
&&& 近年来,该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对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问效、组织代表视察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等措施,积极探索做好审议意见督办落实工作,取得较好成效。该县人大常委会在总结过去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监督法》《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
&&& 该办法共15条,规定了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处理、回复、满意度测评的组织实施、重新办理和“二次测评”等方面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要求,明确了测评结果的处理和运用等。其中规定:对于特别重要、办理难度大或需要多个部门承办的重点审议意见,可以召开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审议意见交办会。“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工作机关或办事机构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送书面报告。满意度测评采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5%及以上的,为满意档次;不满意票达参评人员60%以上的,为不满意档次;其他均为基本满意档次。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则不予通过。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并采取一定形式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常委会将向县委报告,并反馈“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作为任免、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
&&& 据悉,该县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选择部分社会影响面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审议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对“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测评。针对审议意见落实不力、人民群众呼声大的重点工作,还将适时组织代表对相关工作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启动专题询问,确保审议意见落实到位见成效。
&&& (黄爱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是: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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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介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五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对本级国家机关实行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照法律规定上报批准后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问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大会的常设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届的第一次会议上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27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35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 二、清原满族自治县五届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及分工
王忠莲主任:主持县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分管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
于会副主任:协助王忠莲主任工作。
刘海全副主任:分管科教文卫办公室。联系科学技术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化广电体育局。
方国弘副主任:分管司法信访民侨办公室。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族宗教事物局、民政局、旅游局。
祁瑞副主任:分管经济办公室。联系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村经济发展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水务局、移民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服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农机局、气象局、人民银行。
邵春勤副主任:分管人事代表办公室,并指导乡镇人大工作。联系统计局、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抚顺清原供电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社会保险局。
三、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王忠莲(女)
副主任:于 会& 刘海全& 方国弘& 祁 瑞& 邵春勤(女)
委& 员:(以工作分工为序)
罗贵春& 张振海
崔& 刚& 井元宽& 黄显芬(女)& 王亚君(女)& 王欣丽(女)
文焕良& 郭忠权& 井元民& 李兴贵& 杨德权
周宝珠& 李文峰& 闫玉华(女)& 田书伟&
李成君& 苏俊利&& 侯& 铭& 王& 楠(女)&
四、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置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常委会工作机构设4个工作委员会:
司法民族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崔& 刚
副主任委员:井元宽
委&&&&& 员:赵喜臣& 黄显芬& 王亚君& 马英奎
朴兴武& 林& 峰& 王欣丽
工作职责:
1、负责单行性法规的起草、论证、送审、实施等事项;
2、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案件,必要时进行个案监督;
3、负责与公、检、法等方面工作联系,为常委会议和主任会议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可靠的资料。
4、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定、命令,对不适应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提供调查材料和撤销、修改意见,负责搜集对新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
5、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
财经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文焕良
副主任委员:郭忠权
委&&&&& 员:宋雷元& 井元民& 李兴贵& 杨德权
& 崔广斌& 张立国& 门& 毅
工作职责:
1、对全县经济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检查视察,综合分析并提供可靠的材料依据;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要规划草案进行调查、审议;
3、负责常委会关于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起草工作;
4、负责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宝珠
副主任委员:李文峰& 闫玉华
委&&&&& 员: 王云鹏& 杨雨春& 田书伟& 邢卫华
& 赵景宇& 姜维臣
工作职责:
1、负责换届的相关事宜;
2、)负责“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组成部分组成人员选举事项的组织工作;
3、负责干部任免事项;
4、监督政府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办理代表的质询、罢免案;
5、负责同代表的联络和组织市、县代表开展代表活动;
6、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业务指导和法律监督等工作。
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成君
副主任委员:苏俊利
成&&&&& 员:侯& 铭& 王& 楠& 赵大地& 杨建国
& 梁德仁& 王嘉欣& 赵& 刚
工作职责:
1、负责同科教文卫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参加对口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掌握情况,及时向常委会议和主任会议提供审议的议题和重大事项;
2、负责常委会对科教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草案工作,并搞好“三查(察)”活动;
3、负责常委会对科教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和相关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常委会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
主任:罗贵春 &&副主任:张振海
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人大工作调研;
2、筹备人大各种会议。负责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及党组会议以及以人大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报告、领导讲话等材料的起草及会务工作;
3、人大机关行政事务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老干部管理,机关的安全保卫;
4、做好上级人大、外省人大、兄弟县区人大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同志的来访及接待工作;
5、完成主任、各位副主任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协调好各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五、常委会制度建设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 成 人 员 行 为 规范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本着集体约定共同遵守的原则,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真实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在思想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行为上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参与影响正确行使权力和表达意志的活动。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人大意识和使命感,自觉维护人大集体领导,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维护人大常委会的权威,树立人大常委会的尊严,塑造人大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活动,经常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自觉接受代表和选民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并依法提出建议和议案,敢于直言、善于监督、做名副其实的人民代言人。
五、准时参加常委会议,会前认真调研、阅读审议材料,做到心中有数,会上积极审议发言。认真履行好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六、委员之间要做到思想上互相勉励;生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互相支持。要倍加珍视人大常委会的团结,要像爱护自己眼睛那样爱护人大常委会的团结。
七、严格执行委员辞职的规定,委员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的,应主动申请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八、严格执行委员劝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常委会提出辞去委员职务:
1、年内三次无故不出席县人大常委会议的;
2、在常委会议上连续半年不作审议发言的;
3、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如本人不主动申请辞职,本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或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劝其辞去在常委会中的职务,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免去其常委会中的职务。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不宜公开和不需广泛周知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事项和重要文件,不得擅自泄露。
十、本行为规范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学习、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努力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知识,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检查、视察、调查、评查等形式监督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进行审议;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年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上讨论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可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本县有关的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列席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列席会议,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请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理由或向提议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15天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委托相关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分别由“两院”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议案人员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人员考核材料、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结果)由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办进行审查。
拟任命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应由提请机关负责人提名,并对拟任命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拟任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表决前,要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做供职发言。
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县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第二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向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的顺序按报告的先后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应逐一表决,任命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时,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按照《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作出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人事任免等事项,通过《清原县报》和清原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
对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及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
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测评的试行方案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强化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及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测评的决定》和《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述职测评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依法述职和测评,切实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和廉政建设。
二、述职测评对象
这次述职测评的对象是县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的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县四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局局长、统计局局长、经济贸易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人事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教育局局长、卫生局局长、计划生育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城乡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农村经济发展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林业局局长、科学技术局局长、监察局局长。
三、参加测评人员
县四届人大代表、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述职内容
述职测评按年度进行。其主要内容是:
⑴学习、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
⑵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包括工作作风、工作实绩、领导决策能力;为经济建设、为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情况;行政诉讼和败诉情况);
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信访、个案情况;
⑷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案件)问题情况;
⑸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⑹存在问题。要将问题写具体、写深刻、写透彻。
五、述职测评方法
述职测评实行分层次述职、分别测评的方法。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在县人代会上述职,并由全体代表进行测评。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按会议日程作工作报告;副县长在预备会议后作述职报告,由全体代表进行测评;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组成人员由全体代表进行测评,并在此后的县人大常委会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测评。
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六、测评结果使用
测评后,及时计票,疏理意见和建议。对县“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测评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报告,由主席团决定向“一府两院”及本人交办,并由各代表团团长向代表反馈。
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的测评结果由组织上掌握,对满意率70%以下(含70%),名次在后三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报请县委同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职或免职。
七、几点要求
1、述职测评对象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述职的准备,既要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各位参评人员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走访选民,征求意见,做好测评的准备工作。
3、各位参评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划票。为便于述职测评对象整改,在测评票中设“存在主要问题”和“建议”两栏。参评人员测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要填写存在问题或建议。尤其是测评为“不满意”的,必须如实填写存在问题。不了解情况的可以互相沟通,不熟悉情况的可以弃权,但弃权不做统计基数。
4、为了给代表充足的划票时间,人代会上的测评票在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发给代表,第二次全体会议后下午5时前收票。
5、测评由各代表团团长和秘书组织实施,测评票由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责成测评计票小组负责统计和疏理。
6、有关测评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负责。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抚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 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决定、命令;
(二)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约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
(四)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的说明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如下处理:
(一)&& 对文件进行登记、分类、归档;
(二)&& 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规范性文件所涉及内容分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的,应当同时送相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违背法宝程序;
(四)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初审过程中,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也可要求制定机关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认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规范性文件中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接收、登记,并及时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一般应在收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工作机构经初审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送交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研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被撤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审查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应将其审查结果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不报、漏报、不按期报送备案的,县人大常委会应通知其限期补报。
对拒不报送备案或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于每年初将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各项工作报告和单行条例决议办法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各项工作报告和单行条例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表决有效。
表决过程中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在大会通过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监督下进行。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情况。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普遍关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需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行权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坚持议大事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界定
&&&&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 1、为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
&&& 2、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3、本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的变更;
4、县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财政决算;
5、县本级财政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6、本县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7、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调整方案;
8、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9、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 10、在闭会期间,对县代表实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11、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 &12、中共清原满族自治县委建议,需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对某些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 14、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 15、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16、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 1、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县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 2、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 3、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 4、地区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发展调整方案;
&&& 5、农村改革、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资源保护规划以及森林、矿山、旅游等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河流的污染防治规划的执行情况;
&&& 7、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 8、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收费价格的调整方案;
&&& 9、重大自然灾害救济、救助情况以及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10、与国内外城市或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11、确定或变更全县的纪念日、县树、县花;
&&& 1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情况;
&&& 13、县人大常委会受理并交办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申诉和重要意见的处置情况;
&&& 14、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 1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 前款所列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如有发生,应当及时按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 第六条 除《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拟定的内容之外,下列重大事项,也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 1、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减或者合并的方案;
&&&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重要的改革事项;
&&& 3、本县行政区域调整或者隶属关系、名称变更的方案;
&&& 4、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5、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提出和处理
&&&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形式提出。
&&& 第九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于每年年初提出议题;因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送达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 在特殊情况下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不受本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 第十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2、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 4、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 5、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 6、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就提请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授权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报告。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在常委会召开的一个月前,最迟在常委会召开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或审议意见。
&&&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不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审议的议案或报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之提出机关或联名人。
&&&&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到会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必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必要时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 决议、决定对办理期限有规定的,承办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审议没有作出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闭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审议意见认为需要办理的事项,有关机关应按办理要求和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 第十七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并且急需处理的个别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 第十八条 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要事实不清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和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办事机构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跟踪检查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 1、不按规定提请审议或报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 2、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的;
&&& 3、不按规定期限报告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及审议意见情况的;
&&& 4、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通报批评或责成书面检查,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宣布《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废。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办法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
& 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辽宁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是指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决定撤销职务、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 &凡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决定常委会代理主任;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任免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决定代理县长;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第七条& 决定县法院代理院长;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八条& 决定县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决定是否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职务;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职务;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接受县人大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个别市人大代表。补选县出缺的市人大代表。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任免常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人员的程序:
(一)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为代理主任。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三)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上述人员的免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四)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第十三条& 任免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程序: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政府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从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代理县长、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县长、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县长、院长时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新的检察长,并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时为止。
(二)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县长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上述人员的免职,本人不需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
(三)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任免,由县法院院长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第十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由本人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向常委会提出免去其所担任的上述职务的议案。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或免职后要作出相应的决定,予以公布,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或免职,须报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十六条&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由有关部门(包括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审核,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审议的撤职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撤职案的机关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
撤职案一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应当将撤职案文本及有关材料印发会议,并通知被提出撤职的人员。
撤职案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印发会议。
常委会会议应当对被提出撤职人员的申诉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县人大代表和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辞职被接受的市人大代表由常委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辞职被接受的县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办负责到该辞职代表的选区宣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被接受或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十八条& 补选清原满族自治县出缺的市人大代表,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补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诉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书面申诉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罢免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罢免的决议,由常委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其所在选区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以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同时报送拟任免人员的《人事任免呈报表》及有关的书面材料。如果没有按时提出和报送,主任会议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对县法院提请任命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司法办到“两院”对推荐人选的工作程序和本人情况进行考察。同时对拟提请人员的资格进行认定,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和考察意见。有必要测评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将测评情况向常委会议报告。人事代表办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要求提请任免的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被任免人员的情况作补充介绍。
上述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前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提请任命新提职的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件者除外)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常委会司法办和人事代表办组织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不得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名人或提名人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审议和表决的人事任免案及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三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和酝酿。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名人或提名人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人事任免案中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离任审计结果,说明理由,并回答有关问题。
 & 审议决定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命案时,被任命人员应到会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经充分酝酿后,交付表决。如果认为某项人事任免案有重要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建议,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本次会议可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做进一步考察,如需继续提请任免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时,一般应当逐人表决。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一般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要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既要任命,又要免(辞)职的,先进行任命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同一人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任命两项以上职务的,两项以上职务可一并表决。特殊情况需要逐项表决的,可由主任会议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县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的任免,县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一般合并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逐人表决。
表决人事任免案时,采用电子表决器或其它无记名方式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任免他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任免机关,并予以公布。未获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任免机关。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换届后成批任命的,由常委会召开大会统一颁发;个别任命的,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颁发,并进行集体谈话。对任命的县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有关的常委会副主任到其所在单位颁发。
 第三十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提名人认为需要再次提请任命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由提请单位按程序报常委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如果连续两次未获通过,在本届内不得再提请任命该同志同一职务。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退(离)休的,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机构撤销时,原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自行免除。如机构合并或更名,合并或更名后的新机构,需要由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办理。经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逝世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提请机关应书面报常委会备案。
由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职务任免的时间以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时间为准。
由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刑事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凡属常委会任命的上一届县政府组成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新一届县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
原由常委会任命的县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增强代表履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为标准,以提高代表自身履职能力为目标,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手段,全面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二、&& 代表履职的量化标准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报告要积极发言;届内至少提出二件代表议案或建议。年内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2次;走访联系选民2次以上。届内固定联系1-2户选民;按要求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监督。
三、&& 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履职意识
3、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和履行代表职责的主动意识、自觉意识、责任意识。
4、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履行好代表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
5、认真学习,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面准确的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深刻认识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6、注重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有关法律,努力掌握履行代表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全面认识和把握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深入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知识,熟悉掌握人大工作的各项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7、了解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与时俱进,不断充实自己,以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
四、& 参与实践,注重方法,提高履职能力&&&&&&&&&&&&&&&&&&&&&&&&&&&&&&&&&&&&&&&&&&
8、人大代表要亲身参加履职实践,在实践中探索和改进履职方法,提高履职能力。
9、知情知政,提高科学履职的能力。人大代表要把知情知政做为参政议政的重要前提,既要了解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又要了解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反映,把上情和下情结合起来,从全局的高度,提出审议意见、议案和建议,使代表的言行始终顺应时代的潮流,符合国情和县情;要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履行岗位职责的关系,发挥好“双重”职务作用;要注重履职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县委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履行职责。 
10、密切联系,提高民主履职能力。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选民,了解实际情况,把握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反映人民意愿,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集中民智,多征求群众和其他代表的意见,做到敢为善为,真诚地代表人民行使代表的权利。
11、依法行权,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要积极主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依法行使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评议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监督落实情况,提高行权质量。
五、&& 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促进代表提高履职能力
12、建立和完善代表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和履职意识。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人大制度理论培训,以小组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专题法律培训。  
13、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代表团(组)活动的;犯有严重错误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代表不自律、不注意自身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得不到人民群众信任的;不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借用代表身份为个人谋取私利,群众意见大的;因工作或职务变动在代表结构中失去代表性的都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在述职评议活动中满意率达不到60%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对其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14、县人大代表要向选民述职,汇报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情况,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议。
15、代表要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档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要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考察,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述职测评的实施方案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拓宽选民监督代表渠道,促进代表更好的发挥作用,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述职测评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注重质量,务求实效。通过述职测评活动,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和选民的监督意识,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并以此进一步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促进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二、述职测评内容
述职测评的内容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情况。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2、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情况;
3、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监督、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情况;
4、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为民办实事、好事情况;
三、述职测评的时限
述职测评的时限为本届人大任期。
四、述职测评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各代表团、组可根据本团、组的实际情况,把述职测评工作安排在15天内完成。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述职测评以选区为单位,采取县人大代表直接向选民代表述职,由选民代表进行评议和测评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各代表团、组长负责。
述职测评按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做好思想、材料等方面的准备。
(1)、思想准备。采取召开动员会和舆论宣传等方式进行。
动员大会:
参加人员:小组全体县人大代表、所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和选区选民组长。
会议内容:部署述职测评工作,对述职代表和参评的选民代表进行思想动员,提高代表和参评选民的认识,为述职测评工作的开展做好思想准备。
舆论宣传:采取标语、板报、新闻单位采播等形式,主要宣传宪法、代表法有关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和选民的权利等内容。
(2)材料准备。包括代表的述职报告和选民代表评议发言材料。
代表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应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成绩;二是履行代表职责存在的问题;三是对今后履行代表职责的打算。
选民代表的评议发言主要是肯定代表履职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希望和要求。
为做好上述两方面材料的准备,代表要深入选区,走访选民,征求意见,为选民办实事好事,解决或反映选民提出的问题,充实述职报告内容;参评人员要搞好调查研究,走访述职代表所在选区选民和工作岗位,对代表参加活动、联系选民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使评议发言言之有物,填写测评票有据可依。
(3)其它准备。主要包括测评票、述职测评大会会场等。
2、述职测评阶段
召开述职测评大会
参加人员:选区内县人大代表、选民代表(30人左右,主要为县人大代表所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和其他选民代表)。
会议主要议程:
①代表作述职报告;
②选民代表评议发言;
③选民代表填写测评票;
④公布测评结果;
⑤被评代表作表态发言;
⑥代表团、组长做会议总结。
述职测评大会主持人:代表小组组长。
3、反馈阶段
(1)由代表团、组长将选民的意见、要求和测评情况进行整理,并向述职代表书面反馈。
(2)述职代表根据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征求选民代表的意见,并在年底人代会前走访选民,汇报整改情况。
4、总结阶段
各代表团、组要将本团、组的述职测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代表的述职报告、整改方案和疏理出的需要代表反映的对“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
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试行)
&& (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保障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办理范围
县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在闭会期间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考察中形成的建议,在联系选民活动中提出的建议以及在持证视察时提出的建议,凡内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均在应办之列。
二、办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接收并负责向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的建议主办机构即其行政办公室交办,建议主办机构负责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办理工作。& &&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纳入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安排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不属于职责范围解决的问题,应诚恳地向建议提出人说明情况。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重要建议的办理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县有关国家机关要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对建议办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主观原因造成办理质量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提出质询或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建议提出人进行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三、办理规程  (一)交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县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统一接收,分别交县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建议主办机构,各主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召开会议向承办单位统一交办。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接收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按建议内容分别向有关主办机构交办,有关主办机构在接到交办建议一个月内向承办单位交办。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接收并及时向有关主办机构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都要建立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机制。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要进行登记、分类,制订办理方案,报主要领导审批,明确承办责任,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1、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办理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做好办理方案的制订、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并直接领导重要建议的办理。各承办单位都要落实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负责人员,建立必要的办理工作制度。
2、承办工作实行限时制。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的,需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正式答复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继续延期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3、承办工作实行面商制。在制订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方案时和正式答复前,承办单位领导或具体负责人要同建议提出人进行面商,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办法,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办理过程中,还可以采取信函、电话沟通或召开座谈会、现场视察等方式,向代表通报情况。对重点建议,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商榷,深入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及时组织力量,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 4、承办跨单位(部门)代表建议实行协办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办机构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并协调相关事宜,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各承办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及时办理,不得互相推诿。办结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答复。   (三)催办。人大代表建议的主办机构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积极进行催办。要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掌握办理进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努力促进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四)答复。各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按规定格式书面答复人大代表。答复件函要由工作人员认真审核,由承办负责人严格把关,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1、承办单位按统一的格式行文、填写“答复函”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面复人大代表。“答复函”1式5份,交建议提出人1份,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1份,代表建议主办机构1份,抄送代表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1份,承办单位自留1份。   2、对内容相同的建议可合并办理和答复,但应当分别注明其建议的编号及人大代表的姓名。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逐人答复。对领衔人要做书面答复,对其他复议人可以以电话、信函等方式答复。
  3、对发出的书面答复件函办理结果是“正在解决”、“已有计划逐步安排解决”的建议,凡可在近期内或有明确的规定时限解决的,主办机构要跟踪督办。
4、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要求重新办理的,原则上应予重新办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努力完成建议办理工作。如代表建议确实超出现实可能,应及时向建议提出人做好面商工作。若建议提出人仍不能接受,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主办机构汇报,由主办机构予以核实和处理。
5、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新闻媒体公布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将主办的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通过县新闻媒体对外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的监督。  (五)总结。建议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向主办机构写出书面总结,并抄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县政府每年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本规定(试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考核办法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建立人大代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县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县人大代表。
二、考核内容:
1、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是否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2、会议期间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提出建议件数、质量如何;
3、参与审议人代会各项报告、决议情况,是否集中精力审议报告,积极提出审议意见;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参加活动次数及态度;
5、参加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情况,是否积极参与,发挥作用;
6、参加学习培训情况,是否按规定出席,认真参加学习;
7、联系本选区选民情况,是否经常深入选区听取意见,反映民声,为民排忧解难;
8、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是否按要求列席会议,积极参与审议发言;
9、参与“争先创优”活动情况,是否态度积极,自觉参与,努力争先;
10、述职测评情况,是否主动向选民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三、考核方法:
1、实行两级考核。各乡镇县人大代表团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考核,其他县人大代表由所在代表团考核。
2、每年考核一次。每年十二月份进行年度考核,各代表团要在下年初向县人大常委会上报考核情况(换届年考核时间适当提前),县人大常委会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1、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印发代表履职记实手册。各代表团按年度将代表的履职考核情况记入履职档案。履职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2、开展县人大代表“争先创优”活动。县人大常委会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代表和先进代表小组评比表彰。优秀人大代表在换届时可作为连任候选人优先推荐提名。
3、实行代表劝辞制。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一是无特殊情况不经准假连续二次不参加人代会或三次不参加代表活动者;二是有重大过错或严重违法违纪者;三是述职测评满意率低于百分之五十者;四是无特殊情况,两年不提出代表建议者。劝辞由所在代表团提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审定和实施。
五、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工作站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
(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按照年初工作计划,现就在全县建立人大代表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的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站的设置模式
1、各乡镇根据地区属性和地域就近的原则,将选区划片,以片为单位建立代表工作站。
2、每个工作站由片内县乡人大代表及联络员组成,代表人数10~15人为宜,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秘书1人。
3、每个工作站按选区聘请社会责任心较强的村(社区)干部担任联络员,每个选区聘请1名联络员。
4、每个工作站应有固定场所(一般可设在站长所在村部、社区或单位办公室),有牌子,有代表信息公开板、有制度板,有工作计划簿、活动记录簿、选民意见登记簿、代表建议簿及工作总结簿。
5、各乡镇人大负责本乡镇工作站的组建及组建后的指导、检查、总结工作。
二、工作站的主要工作
1、组织定期性活动。工作站要认真制定年度活动计划,至少每个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活动。活动的形式以组织学习座谈,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及考察,联系和接待选民为主,活动的内容要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和民生改善及加强自身建设为重点,切实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督政作用。
2、开展经常性活动。工作站在非集中活动期间,要侧重做好联系选民、接待选民和收集社情民意工作。此项工作可由所委托的联络员代行。工作站及代表要与联络员之间建立电话等热线联络通道,做到经常性地贴近选区,关注民意。
3、对于发现的监督范围内的重要和急迫性问题,工作站应及时进行调研,按照代表的级次和解决问题的权限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递交代表建议。对于一般性问题,工作站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发挥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要秉承监督与支持相辅相成的理念,注意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为群众答疑解惑,调解矛盾,促进政府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选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
三、工作站的主要制度
工作站应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1、工作站活动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三查(察)”制度、联系和接待选民制度等;
2、工作站站长、副站长职责、秘书职责和联络员职责;
3、工作激励制度。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应在7月底之前完成工作站的组建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办书面报告组建工作情况。
2、各乡镇人大主席要高度重视工作站的组建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按要求认真规划工作站的布局,配齐配强站长、副站长、秘书和联络员,统一制作牌匾、代表信息公开板、制度板及有关簿册,并向群众做好宣传,早日开展工作。
3、各乡镇人大应安排部分代表经费为工作站活动提供适当补贴。
附:相关工作制度和职责
代表工作站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初按照上级人大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二、学习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大工作知识、外地人大工作经验及有关科技知识等。
三、学习时间:代表工作站集体学习一般可定在每次集中活动之前或之后,也可以专门安排时间学习。代表个人学习时间由代表个人确定。
四、学习方式: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自学应规定阶段性学习内容。
五、学习时,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因公、因事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代表工作站站长请假。
“三查(察)”活动制度
   为了增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督政的效果,发挥人大代表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政治发展和民生改善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工作站的“三查(察)”活动由站长负责组织或由站长委托副站长组织,“三查(察)”活动每年要有重点和针对性地开展2次以上。  二、“三查(察)”活动内容要重点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三查(察)”活动可集中组织开展,亦可个人持证视察。  四、“三查(察)”活动结束后,由代表工作站对活动情况进行梳理、存档并报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代表联系和接待选民制度
为了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代表更多地了解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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