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什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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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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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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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来源:巴州政府网作者:发布日期:日点击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颁布实施五周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广泛普及各类应急知识,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2017年第19次会议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2017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自治州2017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任务安排,决定在全州范围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主题
努力构建“大应急”格局,喜迎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宣传活动时间
日至10月31日
三、宣传活动内容
(一)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主要规定等内容。
(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
(三)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应对法》《实施办法》及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公民预防突发事件及突发事件避险的基本技能和自救互救应急知识。
(五)以“坚持安全惠民,提升各族群众的安全感”为目的,介绍应对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例,宣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流程,正面引导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宣传普及正确的处置方法和应对措施。
四、宣传活动方式
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应对法》和《实施办法》要求,扎实推进应急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四进”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有色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使各族群众了解公共安全知识,掌握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基础知识,不断增强公共安全意识。
(一)积极组织制作宣传应急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画、张贴画、横幅等,在各大公交站点、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学校、社区、村委会等显眼位置张贴,在各大企业、生产现场、公共场所等显眼位置悬挂。
(二)要在各学校开展应急知识大讲堂、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做到“教会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群亲朋”。
(三)协调组织各单位在室外大屏幕播放应急常识、应急宣传片。
(四)届时积极关注天山网、亚心网、最后一公里等网络媒体平台开展的《应对法》和《实施办法》宣传报道。同时,要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平台进行评论和转发,大力宣传应急知识,做到人人懂应急,人人参与应急,人人会应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五)要积极关注和宣传新疆电视台“法律与你同行”(维吾尔语)节目《应对法》和《实施办法》内容;“法宣在线”APP软件《应对法》和《实施办法》答题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结合本地、本行业特色可以选择制作应急微视频。
(七)自治州应急委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形式、丰富手段,要组织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活动,自上而下开展行业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准备。各县市、自治州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应对法》和《实施办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科学的宣传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应对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以完成“四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风险隐患大排查活动,举办一次综合应急演练,修订一个综合应急预案,举办一次应急管理培训活动)为抓手,有声有色地进行宣传。
(二)科学组织,广泛宣传。各县市、自治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主动组织好宣传活动,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法律与你通行”(维吾尔语)节目的组织观看,广泛动员参与“学法达人”月月赛活动及“法宣在线”APP软件学习教育和答题活动。
(三)督促检查,及时总结。为确保宣传活动能够取得实效,各县市、自治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及时督促检查本地、本行业系统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做好总结,并于日前将宣传活动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图片、视频、宣传材料、活动方案、领导点评讲话等资料),报送自治州应急办。
联系人:艾凯龙
阿巴斯江 2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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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真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机构职责、组成人员、应急资源和危险源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在人员密集场所、社情复杂敏感区域、重点目标等不同环境、不同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对实施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制定应对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评估,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将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备和其他应急避险器材,注明使用方法;
  (三)设置相应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
  (四)设置符合要求且标识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和通道;
  (五)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告知预防和紧急自救方法;
  (六)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应急设备、器材,了解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和方法;
  (七)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一)矿山、冶炼、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和处置单位;
  (三)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输气和输油管道、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特色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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