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日期和开标日期信用评价管理里面的报名日期填写错误怎么办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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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2〕2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
& & & &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现将上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京建法〔2012〕28号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 & & & &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 & & &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 &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它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 &&&&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 &&&&&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遵守法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履行监理职责,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 &&&&&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 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
& & & & &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 & && (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工程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
&&& & (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工程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
& & &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 & (五)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工程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本市取得的技术专利,参与标准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 & & &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 &&&& &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 & & & &第九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 & & 第十条& 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 && & 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 & & & 第十一条& 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为50分。
&&&&& & 评价工作启动后,在本市新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和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分值确定为50分;外省(市)新进京备案的工程监理企业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其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 业绩满分为20分。监理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10名的得20分,为11-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 & & &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10名的得20分,为11-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获得过奖励的得0.5分,未获奖的为0分。
& & & & &科技成果奖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10名的得5分,为11-20名的得4.8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250名以后获得过奖项的得0.2分,未获奖的为0分。
& & & &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 & & & 第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良好行为评价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
& & & & 业绩满分为20分,监理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100名的得20分,为101-200名的得19.5分,每10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 & & &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10名的得20分,为11-20名的得19.8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1000名以后获得过奖励的得0.2分,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成果奖满分为5分。获得的奖项加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20名的得5分,为21-40名的得4.9分,每2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1000名以后有获得过奖项的得0.1分,未获奖的为0分。
& & & &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 & &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得分按照《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 & & &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 &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 & (三)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 &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 & &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六)监理企业在项目投标过程当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 & & & 第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 (二)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 &(三)因工作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 & & (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 & & (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 & (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 & & & 第十七条& 实行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评标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
& & & & 第十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 & & &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 & & & & 1.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 & & & &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 4.通报国资、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 & & &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中,对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予以重点审查。同时,加大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 & & & & 3.引导招标人限制其参与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活动;
& & & & & 4.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 & 5.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 & & &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 & & & &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 & & & & 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 & & & 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 & & & 第十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 & & &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
& & & & & 2.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 & & & &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 & & &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 & & & &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 &&&&&& &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 &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
& & & & & 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为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监理部负责人;
& & & & & 5.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慎重选择;
& &&&&&& &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 & & &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 &&&&&&& 2.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16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 3.属于本市的,核查个人资格,经核查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活动;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资格;
&&&&&&&&&&4.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 & & & 第二十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查看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市场行为监管类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查验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市场行为信用状况。
第五章& 责任处理
& &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申报虚假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 & &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略)
& & & &&&&&&&& &2.《北京市注册监理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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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栏目:竞价公告
十环招标网信息编号:46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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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安徽省财政厅
竞价公告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招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招标公告信息由:安徽省财政厅机构发布,从竞价公告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招标机构发布信息原文:-----------------------
标题: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11月2日
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安徽省财政厅的委托,现对&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发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商。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1、项目编号:2015FACJ41472、项目名称: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发3、项目概算:40万元4、项目内容: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开发,详见磋商文件二、投标人资格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磋商时间及地点1、磋商时间:日10:30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7号谈判室3、磋商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7号谈判室四、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日10:30五、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办法1、报名时间:日上午09:00至日下午17:002、磋商文件价格:免收3、报名方式:(1)本项目只接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已入库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投标人在办理企业入库手续时,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入库办理请参见中心网站() 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注册流程&,联系电话:1,),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2)企业报名程序请参见中心网站()右上角&企业专区&栏目中&企业网上报名操作手册&;(3)企业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含答疑或相关说明)。六:联系方法单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本项目联系人:李工电话:5 ;传真: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9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七、其它事项说明1、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可在报名后直接下载磋商文件。2、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网上报名,逾期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关闭。3、报名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按实际工作时间调整),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4、供应商应合理安排报名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报名结束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报名,责任自负。5、本项目为流标后二次公告。八、投标(谈判)保证金缴纳账户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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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2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3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3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4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4
第七章 工作管理 5
第八章 工作监督 6
第九章 其他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号),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及《关于公布第十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1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用委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信用委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制定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共分“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尽管环境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对受评主体的影响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其相当稳定的发展趋势,违约风险极低。
AA级:85分≤X<9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违约风险很低。
A级:80分≤X<85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较弱,但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75分≤X<8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但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或有违约风险。
BB级:70分≤X<7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一定违约风险。
B级:65分≤X<7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较大。
CCC级:60分≤X<6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有一定违约损失,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CC级:55分≤X<6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不能保障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较大,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C级:X<5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基本不具备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很大,基本丧失经营能力。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参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
第十条 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评、公示、终评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下载填写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评。信用委办公室根据参评企业提供的资料,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提出信用报告。
(三)公示。信用委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公示,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
(四)终评。公示期结束后,信用委组建由行业、财务、质量、信用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报告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经2/3以上评审委员认可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
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招标投标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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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交通宣传服务中心
  近日,宁波市2015年度交通工程建设领域AA级名单火热出炉,这是宁波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信用评价一周年后首次向社会公布AA级名单。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和招投标挂钩,每天计分,动态考评,走在了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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