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籍人口制度是以社区为单位对人口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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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简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杂志形容中国户籍制度为中国版的 。全国人大常委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和网友交流时也承认,城乡户籍的差异存在超过60种的社会福利 。 另根据发现,有一千三百万人无法获得有效登记,丧失和。这部分人被称作“”,占的1% 。
历史/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中国在其历史上采用了很多种方式来管理人口,基本的管理方式则大致相同,都是由官员负责维护人口的档案,以作决策参考。从周朝时期以来的大部分时间,统治阶级都采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户籍制度。 根据《·卷十·户口考一》,时就有官吏负责“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中则记载内史、司会、冢宰都存有户籍副本。根据到国都距离的不同,周朝将领土划分为乡、遂和都鄙,用来执行不同的税收、征兵和土地划分制度。但是类似现代的限制人口迁移和户籍注册制度则首见于保甲制度。管仲提出“禁迁徙、止流民、圉分异”的政策,限制人口的流动,以及自行分家。而的《商君书·垦令》中则提出“使民无得擅徙”。的《》中包含了"户律",将户籍制度用法律规范下来。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所有个体被普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大类。个人试图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工作则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而这种申请的批准限额是被严格控制的。到本省外工作则需要有6种许可证。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则没有粮食配额,单位住房,或者公费医疗。.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结婚等等方面是也是被根据户口来管理控制的。但有一种方法可农转非,就是申请自愿去西藏工作。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一些较大城市,较早实行了“”。 o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不过这项政策很快因为蓝印户口增长过快,于日被终止,改为使用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人员。 o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1998年3月推出了“蓝印户口”; o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 o于2001年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3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 日,发出批转《》。文件对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户籍管理制度1990年代末有所松动,一些地方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03年起,全国很多省市开始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上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栏,所以仍然可以辨别户口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在2003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改革。城乡户籍制度的统一日,官员表示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日,公安部新闻局表示,全国已有、、、、、等11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 。公安部目前正起草,预计会突出控制人口的个人信息、弱化户籍的附加职能。目前,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户籍登记制度依然没有松动的迹象,讨论的焦点在于,外来人口的涌入对本地就业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以及由于录取分数线的地域性差异而产生的现象。
现状与问题/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o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o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然而此“问题”另一方面却正好是该制度设计的重点,让人不敢超生或非婚生,因为黑户子女将来在社会上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借此达成人口数量控制的目的,也避免非婚生小孩由于教养上的困难造成日后社会问题。 o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o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o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o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o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簿,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o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人户分离现象/户籍制度
一些主动的人户分离o户籍在原,实际上长期在另一个城市就业。o父母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址,户籍在其中的一处(如母亲一方)而实际居住于另一处(如父亲一方)。o有多处,户籍挂在其中的一处。o自有房产离工作地较远,为节省上下班时间而租房居住于工作地附近,而把自有房产给他人居住。一些被动的人户分离o无房产,户籍挂在或就业地所在的而成为。o因城市建设造成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修改,而户籍登记簿上并未修改。产生人户分离的原因o除子女就学或高考以外,户籍在中国大陆的一些较发达城市(如、、、)事实上没有特别必要的用处(有很多的变通手段,如不同的价格政策)。o在就业政策上,大多数要求‘本地’户籍的原因是由于服务性行业需要精通本地方言的交流,而并非真的是受制于户籍。o和等看似与户籍挂钩的福利事实上是从薪水里面扣除的,民众并未得到实际利益。
各方意见/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具有所谓“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根据邓聿文的考察,目前全世界只、和三个国家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而据了解,即使朝鲜的户籍制度,也没有在农民和工人之间划出差异性鸿沟。由于户口的不同而享受的待遇不同是一种对公民的歧视行为,黑户口问题更认为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保留中国门认为户籍制度不能取消,只能是改良的过程。并认为户籍制度有以下作用:1.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2.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3.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取到了巨大作用。4.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但户口簿除了身份证具有的证明个人身份的功能外,还具有证明家庭关系甚至关系的特殊作用,其作用目前是无法替代的。 有人认为,中国目前地区间贫富差距显著,加之中国人口庞大,如无有效途径控制人口流动,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取消城乡一体化 有学者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迁徙不自由;三是户籍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相挂钩,被人为赋予太多“附加值”。不少取消户籍的提议也是针对这三点来的,并反对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证明家庭关系甚至血缘关系的特殊作用”的必要性,并认为强化身份证制度后也能满足为政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现行户籍制度作为时代的产物,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中国农业人口顺利进行。 不利于形成中国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市关门”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待遇不同。体现最为明显的是流动人口,他们外出谋生求发展必须带齐或办理名目繁多的证件,亦导致了相关政府部门与移民者或中介间的等现象,为提供客观市场。 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没有,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000年进行的中瞒报、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中国的正以高速率增长,而不灵活的户籍制度是以不变应万变,引起管理与普查工作的混乱。日,临近2010年全国两会(和)开幕之时,中国大陆的13家媒体罕见地自发联合发表社论 ,呼吁两会“尽快废除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此社论同时还得到境内3家网络媒体支持。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社区论坛网站均有转载这次社论,中国共产党下属媒体了也进行转载或对此发表评论。中国当局为维持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删除了境内网站和这次共同社论有关的大部分网页连接。渐进改革也有一部分人反对户籍立即改革,认为现有户籍制度和高考制度一样,固然有很多弊端,在社会公平问题没有解决、社会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过早、过激地去改革只能带来混乱。权衡利弊,户籍仍是最合适于中国国情的办法。
法律法规/户籍制度
部门规章o《》地方法规o《》 o《》 o《》 o《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改革创新/户籍制度
小城市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特大城市合理设定条件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家发改委主任作了《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称,中国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放宽大城市落户条件,合理设定特大城市落户条件,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专家说,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各类城市具体的城镇化路径。 户籍福利阻碍改革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原本以人口登记为基本功能的户籍制度,逐渐附着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社会福利和公共政策。如今,这成为改革的最大障碍。2013年12月,副主任杨伟民认为,户籍制度本身很好改,关键是户籍背后依附的那些制度、服务、权利不一样,加大了改革的难度。一方面,中小城市户口含金量不高,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放弃原有农村户口。另一方面,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面对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已经不堪重负,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教育医疗资源紧张等“病症”日益显现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国务院2014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与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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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与义务题库
一、判断题
c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智力成果。()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人,公安机关不能先行拘留。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公共财产遭受破坏或面临其他危害的时候,任何公民都应保护、捍卫公共财产的安全。当公民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并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儿子和女儿对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教育义务,对父母有平等的赡养扶助义务。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罚金是相当于罚款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不能具有中国国籍。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f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产生与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规定,故法律义务的设定权在于国家权力。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能放弃和改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犯罪时不满周岁的人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可以判处死刑。()妇女权益保护法为妇女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说明我国在立法上男女不平等。()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收费法律服务的制度。国家不允许社会力量办学。“高考移民”现象是教育不平等的体现。公民义务不仅表现为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自由的手段。公民权利就是人权。故意伤害行为若造成死亡结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公民的合法财产和没有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不能成为行政没收的对象。公民个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应不以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同时又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义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需要因获得这种物质帮助而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公民义务不仅表现为义务人对自己行为的抑制,而且是义务人实现其权利与自由的手段。公民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法律的或行政的)来保证履行。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在博客在可以发表任何言论,不需要受任何限制。公民是一个群体概念,人民是一个个体概念。公安机关在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时,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指定的住所,剥夺其人身自由。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服务,国家权力制约并影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表明公民享有权利前必先履行义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公民的姓名由父母决定,自己无权决定。公民与人民是一个概念。()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服务。公民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信访,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公民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一种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公民权等同于人权。()公民权相对应的义务方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个人。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政征用的后果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政复议是公民通过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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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目标任务和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入推进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筹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动我区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农(牧)业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新疆人口合理分布,逐步推动城镇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逐步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区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或“被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改革目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四)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的落户限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校、职高毕业生;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等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
2、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婚龄、落户年限、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对投资额、纳税等相关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凡在当地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的人员,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亲属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积极鼓励到南疆城镇、农村(牧区)落户,不限制落户条件,落户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社保、计划生育、就业等优惠政策。
(七)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根据城市综合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乌鲁木齐市应控制落户,克拉玛依市应适度控制落户,并参照自治区《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户籍改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创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九)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预备役和民兵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根据我区的实际,针对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登记证”,并完善我区居住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管理办法。
(十)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是加强社会服务管理,改善民生,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结合我区无户籍人员实际,分类施策,解决落户问题:
1、对符合落户条件但由于户籍意识淡薄等原因而未及时落户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应及时督促其落户。
2、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非医疗机构出生的人员;公民私自收养的人员,凭村、社区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或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审批,予以落户。
3、对流动人口中的无户籍人员,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不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办理落户;户口在原籍地被注销的,由原籍地派出所民警调查, 经公安机关审批,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原籍地恢复户口或办理落户;原籍地无法查明,现居住地又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应在现居住地办理特殊居住证,纳入社会管理。
各地要建立无户籍人员落户长效机制,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定期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常态化人口调查,及时解决辖区内的无户籍人员落户,不得将无户籍人员落户与计划生育、新农合参保率、人均GDP、年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确保应落尽落。
(十一)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各地应综合运用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单位公产房等政府公共资源,推行各民族混居;通过环境优化、教育资源倾斜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居住资源合理分布,推进各民族混居、杂居,统筹推动各民族之间的人员交流、交往、交融。
(十二)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为便于对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等人员的服务管理,实行便民联系卡制度。各地要落实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两头抓,双向管的工作原则,流入地要将便民联系卡作为租赁房屋、务工、务农的凭证之一积极提供服务,并加强与流出地衔接;流出地要将便民联系卡制度列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民守则中,提高群众申领办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发放便民联系卡,及时掌握流出人员动态情况,与流入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入户调查,掌握人口动态信息,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鲜活。在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时,依据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姓名汉字音译。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的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撑,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牧)户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等享有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牧区)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区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理清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自治区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有能力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五、工作要求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创新户籍管理制度,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十九)加强协调配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综治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健全人口管理队伍,严肃法纪,切实加强人口管理。
各地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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