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最新消防法全文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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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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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裁决以及如何裁决的程序性规定。共分两款。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罚的机关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是指依照本法第五章中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的责任。这里的处罚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裁决。所谓&公安消防机构&,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这里规定的&拘留&,包括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十日以下拘留。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分为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是依照的规定,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证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是指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谓&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在铁道、交通、民航、森林等部门设立的相当于县、处一级的机构,如某林区的公安处;某铁路局的公安处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本款正是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责令停产停业作了特殊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 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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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并参与救援。()A、正确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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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并参与救援。()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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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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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火灾调查的正常、顺利进行,从而保障火灾事故得到正确、公正的处理。考虑到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的重要任务是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起火原因,追查行为人的责任等。因此,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首先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如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以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任何人不得破坏和伪造现场。如果现场被破坏,将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增加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条对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行为,专门作了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火灾扑灭后,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予以处罚的破坏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为了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而破坏、伪造现场的行为,过失或为了救火、救人而破坏了现场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予以处罚的行为。&隐瞒&是指把真相掩盖起来,不让人知道。&掩饰&即掩盖,是采取虚假的手段对不好的行为进行掩护遮盖。在这里主要是指为推卸责任而掩盖起火原因。&故意破坏现场&是指有目的地采取破坏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原来的真实情况,使消防监督机构无法调查火灾的真正原因,如移动现场原有的物品、破坏现场的痕迹等。&伪造现场&是指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一种情况,给人以假象,以造成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误导。不管是伪造现场还是破坏现场,都会给司法机关勘查现场,处理事故带来许多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可能是起火单位的人,也可能是起火单位以外的人。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必须符合本条所说的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或者为推卸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个目的,而是由于过失行为而使现场受到破坏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情况,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根据本款规定,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应当对实施破坏、伪造行为的人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在三种处罚中选一种。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单位既包括起火单位也包括非起火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所有的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第一款行为的,应当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在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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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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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2、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
4、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5、索要、收受、侵占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财物的;
6、涂改、隐匿、销毁法律文书或证据的;
7、违法制作、下发法律文书,出具虚假认定(鉴定)、勘验结论的;
8、伪造案卷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的;
9、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泄漏执法活动秘密的;
10、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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