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前,在党员交纳党费和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商组通〔2016〕42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商组通〔2016〕43号)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交纳基数和标准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学生党员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其他情况说明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故不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5、各党组织应加强与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和教师党员联系,要求他们按规定交纳党费。
三、党费收缴要求
1、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党员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着重解决不按工资核算党费,常年按固定数额收取;计算基数不及时调整;不按规定全额及时上缴,截留、挪用、拖欠、代扣代交党费等问题。党员要着重解决不了解规定、不知道交多少、何时交、交给谁;交纳党费不主动、不情愿、口出怨言、互相攀比;在组织关系转接时,交纳不及时,不按月交纳,甚至少交、不交等问题。
2、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3、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将本单位汇总的党费交至党委组织部,同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和《党费交款单》,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党委组织部邮箱:。缴纳时间为3月1日-15日、6月1日-15日、9月1日-15日、 12月1日-15日。
联系人:寇亚莉&&& 联系电话:3555522&
中共商丘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
党组织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一式两份,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组织部各留存一份。
&&&&&年&&月党费交款单
基层党组织名称(盖章):
交款人:&&&&&&&&&&&&&&&&    &交款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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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苏党建
从严从实健全党费收缴管理机制
&& &&&& 新和县委组织部& 王& 涛
为进一步提高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争做合格党员,新和县健全完善党费收缴管理机制,引导广大党员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强化教育引导,树立主动交纳党费意识。常态化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党章、党规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强化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大局意识和核心意识,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确保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固定日交纳党费”制度,规定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个月党费“缴纳日”,各党支部在党费“缴纳日”一周内,通过召开会议告知、短信、微信、QQ等方式提醒所在支部的党员按时交纳党费,以党费“缴纳日”为提醒,增强党员党性意识。采取定期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
从严规范标准,加强党费收缴核查监督。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精准制定《党费基数计算构成表》和党费缴纳通知单,规避少交、不交或者推迟交纳党费的问题。对无固定收入、因病致贫、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上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针对外出流动党员,绘制外出流动党员“流动轨迹图”,时刻掌握流动党员活动“轨迹”和基本信息,以代交或邮寄的方式,促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编制印发党费收缴、管理所需的各种簿、册,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力求原始单据保存完整。
优化管理程序,健全党费运用支配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对已收缴的党费进行对帐,确保党费有人抓有人管;建立党费定期公开、报告制度,采取每季度公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确保党费缴纳、管理使用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开支,按照《党费工作手册》规定,经办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后开支,下拨的党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做到开支合理、账目齐全。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重点向农村、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向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党建工作相对薄弱的领域倾斜,用于党员培训、党员干部学习资料、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等,切实发挥党费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隆通]
主管单位:中共阿克苏地委组织部
主办单位:阿克苏地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习主席的“丝路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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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来源:组织二科 作者:组织二科
&韩组通〔2014〕37号&
中共韩城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党(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严肃党费工作纪律,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缴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计算基数如下:
1.机关单位党员(不含工人)党费计算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之和;
2.事业单位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之和;
3.机关工人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之和;
4.企业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包括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之和。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三)以上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六)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七)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二、明确收缴程序
(一)党员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得因为党组织关系转入农村(社区)等其它党组织而降低缴纳标准。
(二)基层党支部每月按核定标准向党员收缴党费,把党员缴纳情况记入《党支部党费收缴明细册》(表样附后),并在党员本人的党费证上进行登记(党费证可由党委派人到市委组织部组织二科领取);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上缴一次党费。
(三)各党(工)委收缴党费时要开具党费专用票据,并用党费专用账簿记账,在每季度结束前将所辖党组织党费全额上缴市委组织部指定的银行专户(户名:中国共产党韩城市委员会组织部;账号:640708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并将存款凭证(注明缴款单位及缴费起止时间)交市委组织部。当年党费必须当年缴清,不得少缴或延缴。
(四)市委组织部党费管理人员根据每年年初核定的党费应缴数额,对各党(工)委上缴党费进行核对,核准后开具党费收据。妥善保管收据存根、存款凭证等收缴手续,及时准确记帐,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三、规范管理使用
(一)明确专人管理。各级党组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明确职责任务。党费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做到先配后调,防止工作上的脱节。移交时,做好有关党费管理文件及规定、党费帐目、收据存根等各项业务工作的交接,手续齐全,帐目清楚,交接人双方签名,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移交。
(二)坚持定期核查。各党(工)委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党员工资收入变化情况,按规定标准分类核准每个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更新《党费收缴台账》,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并向党员予以公布。
(三)实行收支分离。党费收缴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必须足额上缴市委组织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截留或挪用党费。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或以个人名义用存折的形式私存党费。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后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具体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四)严格适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五)建立公示制度。党支部每年应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一次公布,各党(工)委每年应将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接受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监督。对不按期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和下级党组织,要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其它事项
(一)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党费收缴管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把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列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每年年终要对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委组织部每年将对全市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的一项内容和经常性工作来抓。要针对新时期外出务工经商等流动党员增多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党员按照规定&自觉、按期、足额&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对少数组织观念淡薄、不能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三)各党(工)委要尽快注销现有党费账户,于11月25日前将销户手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我市将从2014年11月26日起,停止使用并正式注销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共产党韩城市委员会组织部&党费账户(账号:);同时启用在中国工商银行韩城市支行设立的党费专户。
中共韩城市委组织部
2014年11月19日
韩城市公开遴选共青团市委书记人选公
韩城市公开遴选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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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市委办公大楼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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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陕ICP备号 技术支持:韩城热线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关于在山东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情况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分工方案》(鲁办发〔2016〕28号),根据《党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的交纳基数包括应计收党费的各项收入和扣除项两个部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普遍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应计入党费交纳基数收入项,对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如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物业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交纳党费,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 机关人员(不含工人):工资收入中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 & 机关工人:工资收入中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 &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 年薪制人员: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注意区别对待每月的情况),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注意区别对待每月的情况),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 离退休人员: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扣除医疗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农民:每月交纳0.2—1元;& & 学生、下岗失业、依靠抚恤或救济、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每月交纳0.2元。& & 二、党费交纳比例& & 在职人员: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元(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每月工资收入元(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以上(含)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 离退休人员:5000元以下(含)者按0.5%交纳;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 & 三、党费交纳要求& & 党员要认真学习党费规定,按月主动足额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农村党员利用每月25日“议事·学习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利用“每月一主题”、“两新”组织党员利用每月“党群活动日”集中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记入《党员“双务”积分卡》。& & 党支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核准每名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准确计算交纳党费金额,督促党员及时足额上交。党支部要按月将党员交纳党费总额如数交至基层党(工)委,基层党(工)委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交纳一次党费,实行实收实交,上半年6月25日前交纳,下半年12月25日前交纳。在履行缴纳程序时,先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现金存入党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户名:中国共产党莒县委员会组织部;账号:6403177),填写银行进账单时,缴款单位填写基层党(工)委名称,再持党费收据、银行存款凭证到县委组织部核销收取党费收据,领取交纳党费收据。党费收取、上缴都要记入党员账簿。& & 四、党费工作责任& & 各基层党组织要准确核定党费交纳基数,按时足额收缴党员党费,特别是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要及时按新的工资标准核缴。党支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级党组织收到下级党组织上交的党费,都要开具带有存根的党费收据或凭证,并及时整理归档,使之有据可查。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各级党组织要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交、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严格起来、执行到位。要把党费收缴、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员个人要主动履行党员义务,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对各基层党(工)委党费工作情况,县委组织部将通过日常督查、年底考核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上缴党费、擅自截留或挪用党费、财务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或负责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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