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国家基础养老金国家标准20万在哪里投诉

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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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养老金?!!!!
&&& 普通的车间装卸工摇身一变成了高温烧窑工;从事高空作业不到5年,但退休申请表上却写成10年……近日,济南市人保局公布查处了3000余份涉嫌提前退休造假等不合规档案,避免养老保险金损失近3亿元。作为退休人员“养命钱”的社保基金缘何成了频频骗领的“唐僧肉”?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 巧立名目&&合伙造假& & & &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退休审核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单位报送特殊工种退休的档案材料涉嫌造假。济南市人保局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实,这家单位将非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原始档案的有关表格抽出,重新填写后再装订,通过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 & & 这一举报并非个例。自2006年以来,济南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此类举报80余次,查处特殊工种造假档案达3000余份,涉及养老保险金近3亿元。“这些单位和个人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目的就是想千方百计骗领养老金。”& & & & 据了解,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为保护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权益,国家法律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分别规定了8年至10年不等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要求。& & & & 曾在一家电缆厂工作的张娟,今年48岁,但她已经从企业退休3年多,原因是她从事十多年高温条件下有色金属焙化这一特殊工种,合法办理了提前退休。据统计,目前济南市提前退休人员约有2.3万人,但近年来呈现出非正常增长态势。& & & & 据济南市人保局统计,济南市现有参保企业近3.8万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有675家,仅占2%左右。但近几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数量却越来越多,675家企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最高年份时占到退休人数的近30%。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办理提前退休的就有1640人,占退休职工总数的21%。& & & & 对企业来说,职工提前退休就意味着可以少缴5年的社保费;对职工来说,不仅不用上班,还可以早领5年的养老金。& & 看似“馅饼”&&实藏“陷阱”& & & & 提前退休造假骗领养老金,表面上看是职工“沾了光”,但从长远看实际上却是“吃了亏”。专家介绍,根据我国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的,提前5年退休将因缴费基数低和年限少,最终拿到的养老金偏少。& & & &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有关人士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济南为例,近些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导致缴费年限少5年,按照平均工作年限为25年至30年计算,实际少拿20%左右。此外,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而计发月数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综合以上因素,提前退休的养老金水平将比正常退休低50%以上。& & & & 张静是一家化工厂的仓库管理员,2004年她45岁时,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厂里劝她配合制作假材料,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企业办提前退休时并没有告诉我养老金会比正常退休低,当时我每月领460元,如果按去年正常退休时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我每月可以领830元。虽然近几年国家多次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我现在能拿到近千元,但如果正常退休肯定比现在多,还是吃亏了。”张静后悔地说。& & & & 提前退休造假骗领养老金不仅损公不利己,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长立介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险制度&&或受冲击& & & & 有专家认为,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以个人60岁后领取养老金进行设计的,提前退休人数不正常增多,既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又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容易造成保险入不敷出,给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不利冲击。& & & & 据测算,如济南市一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4000人,按全市2009年月社会平均工资2491元/人作为缴费基数,5年将减少基金收入近2亿元;按全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5年将支出养老金3.6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达5.6亿元。& & & & 新华社记者&&王志& & & & (据新华社济南9月2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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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行为属于“骗保”行为吗?  日前,省人社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省食药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就社会基金欺诈骗取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根据、、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险种不同认定以下47种行为为“骗保”行为。  社保  伪造登记证等5类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参位和参保个人的5类行为属于欺诈骗取行为。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协同他人冒领社保等8类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8类行为,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隐瞒、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未按异地就医规定,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养老保险  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等6类行为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6类行为,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失业保险  个人隐瞒重新就业骗取失业保险金等4类行为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4类行为,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工伤保险  编造病历骗取工伤保险等6类行为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6类行为,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生育保险  虚构证明材料骗保等4类行为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4类行为,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医疗服务机构不按规定验证参保个人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的。  医疗服务机构以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医保  用医保卡购买保健滋补品等14类行为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人员的14类行为,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个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延伸  阅读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查处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的账务账目、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医疗、医药专家或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专业人员等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进行专业判定。  受到人社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及其他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应当解除服务协议,3年内不得再次签订服务协议。  人社行政部门对涉嫌欺诈骗取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建立要情报告制度。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欺诈骗取案件,要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社行政部门。  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按比例奖励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可对上述47种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对象是实名举报的人,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对同一事实有多个举报人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对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举报人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按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查实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奖励500元;查实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奖励1000元;查实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奖励1500元;查实金额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含7万元),奖励2000元;查实金额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奖励3000元;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每超过10万元增加500元,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  新文化记者 王小野
(责任编辑:HN022)
03/18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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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2:02:0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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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晚报讯(记者蒋建波)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采访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从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管两方面做好有关工作,有效防范、及时化解基金管理和运行风险,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将受到严处。随着“十个全覆盖”工程深入推进,各级财政补助力度不断加大,参保人数也在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越来越大,基金管理和运行风险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为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进一步落实基金专户存储、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等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违反这些规定,更不得将基金截留、挤占、挪用、公款私存、违规投资运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参保群众充分利用“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点”,保费批量划转等方式缴纳保费,减少缴费环节和现金接触,降低基金安全风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督促嘎查村(社区)协办员及时上缴基金,减少滞留时间,确保基金安全;基金要按照自治区和本地区规定的标准进行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或扩大支出范围。在强化基金监督方面,我区要求,各地要不断健全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并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等方式,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同时,对举报案件进行及时核实、查处;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对死亡冒领、虚报冒领、通过欺骗手段冒领养老金等行为,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金额的同时,要坚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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