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超过24%要什么算

利息纳入后期借款本金 未超年利率24%获支持|借款|利息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借款后未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双方核算,将利息纳入本金计算,重新出具借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借条上的金额还本付息,能否获支持?7月22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刘某与陈某系朋友。2012年7月,陈某向刘某借款51500元用于还银行贷款。后刘某多次催要,陈某分文未付。日,经双方核算,陈某承诺给付前述借款的利息8500元,并将该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陈某重新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向刘某借款的60000元于日前还清。后陈某一直未付。日,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返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诺将前期借款的利息8500元纳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因原、被告前期的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即60000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原、被告没有约定后期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来源:旌德县人民法院 戴志美、朱良超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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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3:08&&来源:平安龙江网&&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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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一旦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法律不作保护。日前,哈尔滨市的张女士向王女士借钱,利率和违约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仲裁委就未予支持。
  准备创业开公司的张女士遇到了资金上的麻烦,于是她通过朋友联系到王女士。几经商谈,张女士与王女士于2015年10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向王女士借款100万元,并明确约定于三个月后也就是2016年1月还清,月利率为3%,然而张女士却没有如期还款。
  双方多次沟通后,2016年1月末,王女士与张女士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10万元,月利率改为2%,两个月还清;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月利率为2%,如果张女士未按期还款则按日千分之5收取违约金。可是,两个月过去了,张女士仍旧没有还款,无奈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了仲裁,要求张女士还款本金110万以及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79万元(计算到7月末)。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两份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然而张女士却对此有不同意见。张女士称借款合同签订时虽然写的是借100万,但实际上王女士仅支付97万,第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已经直接在本金中扣除,张女士还说借款利息过高。
  经仲裁,因庭审过程中王女士仅出示了向张女士支付的97万元汇款凭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另外3万元本金是如何支付的,因此,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据此,仲裁庭认定借款本金为97万元。
  关于借款利息数额的问题,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该案中王女士与张女士的第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为3%,第二份协议约定的月利率及违约金总和,均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限额。因此,仲裁庭支持王女士以97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的2%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女士收到裁决10日内给付王女士借款本金97万元,并按照月利息2%的计算标准给付王女士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的利息18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市民,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借贷双方在此范围内约定的利率为法律所认可,依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 ~36%,双方引发纠纷提起诉讼的话,法律不作保护。如果借贷双方自愿履行,这个偿还是有效的,仲裁委也不会裁决返还借款人这部分利息;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不用给的。如果已经给了,则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过36%的那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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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贪官不是目的,让更多官员保持廉洁性才是根本。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起到了这个效果。”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无效 24%以内利息必须付
作者:张昕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自199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
  那么,新的司法解释与以往有些什么不同?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
  年利率24%以内利息必须付
  新规不仅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内涵,更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
  其中,“两线”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至于36%以上的利息无效的原因,很简单: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没那么高。
  企业间可拆借但不可“转贷”
  除利率划定了“红线”,《规定》还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将予以保护。
  不过,法律只保护正常的企业间借贷,即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的借贷,但法律并不允许企业以此为常态、常业。
  换句话说,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转贷”)是不行的。
  为此,《规定》明确了多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另外,《规定》还首次明晰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情况并非一概而论,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意味着,那些通过提供担保来吸引客户的P2P等网络贷款平台,承诺了担保就不得以“违反监管”来推脱责任。
(责任编辑:张婕 HF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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