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管辖的管辖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管辖问题
近期随着各大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升温,价量齐涨,随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的纠纷也大量增加。在出现纠纷后,若不能协商解决,就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确定管辖法院就是最重要的。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纠纷怎么办?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在房屋所在地起诉?还是可以允许协议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有关不动产管辖的规定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管辖。
但2015年开始实施《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但《民诉法解释》不动产纠纷进行了限定,即只有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并且明确列举了五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排除在外,意即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管辖。
二、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裁判认定观点
案情:出卖人A和买受人B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位于海淀区中关村某小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签订地为房产中介公司所在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买受人B认为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A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对管辖进行了约定,应由合同房产中介所在地即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被告A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房屋中介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法院裁判的思路认为:本案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应由房屋中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务中的处理建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买受人、房产中介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以往会重点关注房屋的价款、税金负担、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往往忽视了对于管辖的约定,想当然会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其实不然。《民诉法解释》允许当事人对于诉权进行处分,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的选择权。
因此,律师在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应建议客户选择比较符合客户自身利益的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你似乎来到了没有知识存在的荒原...
来源链接是否正确?用户、话题或问题是否存在?您的位置: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优质期刊推荐当前位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
作者:刘强&&发布时间: 11:45:13
  案情简要: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于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将位于株洲B区的房屋转让给周某,并约定如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株洲A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履行合同不能,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向B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B区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应属不动产纠纷,故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属于B区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就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争议由A区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
   笔者认同该案的管辖权属A区法院。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身是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其又确实涉及到了房屋这一不动产标的,而目前法律上亦没有对其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立法目的应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标的进行调查、保全,以及方便案件后期的执行。而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涉及到不动产房屋物权的变动,而只是主张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其诉讼请求的实质与普通的合同纠纷并无两样,故应使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另一方面,笔者同时认为亦不能一概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区别对待,其涉及物权变动的纠纷应作为不动产纠纷范畴适用专属管辖,以方便管辖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保全或执行。所以,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其针对的应是可能动摇不动产物权的纠纷。
   后语:目前司法界对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的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其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该规定虽没有全国实施效力且针对的是老民诉法,但其如此规定的用意与解释精神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责任编辑:刘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