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级工伤都什么待遇待遇支付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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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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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导读】现行我国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前面我们已经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什么是伤残津贴,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今天我们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什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根据我国规定,工伤等级一至十级均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本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如何计算?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支付。其计算公式如下:一次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X赔偿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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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啥意思?如何领取?
【回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时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员的经济补偿。申请单位或工伤职员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依据的本人工资是指什么?三级伤残能获得多少赔偿?
【回复】: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员三级伤残可以获得23个月本人工资的赔偿。
三、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多少?是用人单位支付还是?
【回复】:八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本人工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版权声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什么?由谁支付?》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gongshangbaoxian/13845.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什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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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停止参保后工伤职工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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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2)《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这里“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是指在职工受工伤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情况,而受工伤后是否参保不是能否享受在参保期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从立法精神角度去考虑,工伤保险是以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的,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伤害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郭凤武等人职业病诊断已成事实,如工伤保险基金因企业停产中断缴费而停发工伤待遇,显然不尽情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2.理论依据
(1)工伤保险的特点及作用
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需要缴纳任何保险费,而且享受工伤待遇不受年龄、工龄、缴费年限、性别等条件的限制,凡是因工伤残或死亡的,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工伤保险的这些特点,是其区别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生育保险、失业保险需要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医疗保险是年度结算的,养老保险需要连续缴费满15年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是不受缴费年限限制的。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一是分散行业或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减轻行业或企业负担。如果职业伤害风险完全依靠企业自己解决则负担很重,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后,可以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分散风险,工伤保险的互济功能能避免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陷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本案中,中远精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停产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理应为其分担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该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2)社会保险的特点
除了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特点,社会保险制度还独具预防性、储蓄性和互助共济性等特点。
社会保险的预防性特点,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通过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参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子险种之一,缴费参保的风险预防性也尤为重要。
社会保险资金在征集与管理过程中具有相应的储蓄性。只有积累社会保险基金,才能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中断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具有风险分担、互助共济的目的。如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社会保险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其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面向劳动者,它保障的不是劳动者已经发生的生存危机,而是其可能发生的收入丧失或剧降风险。因此,社会保险解决的是社会成员的未来或可能遭遇的生活风险,客观上能够起到预防贫困的作用。
社会保险是处理劳动者生活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它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将劳动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由全体社会劳动者共同分担,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是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及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个人缴费,以及国家财政资助,是一种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其主要功能是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总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一定时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总额,以预计需要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总额为依据来确定,并使二者始终保持大体上的平衡关系。当然,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对基金平衡的要求也不一样,如养老保险追求的是长期平衡,失业保险基金追求的是与经济发展周期相适应的周期平衡,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则追求年度平衡。
(3)社会保障的功能与特征
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通常发挥着稳定、调节、促进、互助等多重功能作用。社会保障史首选的稳定机制。因各种特殊事件的客观存在,往往给社会成员造成群体性的生存危机,如人口老龄化、自然灾害、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等等,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会导致一部分社会成员丧失收入和失去有效的生活保障。如果国家不能妥善地解决社会成员可能遭遇的这些问题,部分社会成员因陷入生活危机便可能构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乃至不断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能够帮助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从生存危机中解脱出来,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对安全与发展保障的需要。风险分担不是商业保险的专利,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公平性、社会性、福利(互济)性、法制规范性、多样性及发展性等方面。社会保障的福利性特征,即相对于社会成员个人而言,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要小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收入,即所得大于所费。福利性主要是因为除社会保障参与或受益群体外,政府、雇主及社会各界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着个人的生活保障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应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是以工伤事故发生前是否已经参保缴费为前提的,与之后是否继续参保缴费并无实质关联。
获得工伤保险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即所在单位参保缴费和被认定为工伤,郭凤武等七人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即使在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停止参保,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仍应向他们支付各自承担的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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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工伤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伤待遇,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介绍。
  孙某于2008年3月进入山东省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日,孙某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10级。今年3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孙某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不是公司提出不愿续签,而是孙某自行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找法小编提醒您:工伤待遇的内容及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也是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一般采用限额支付方式。
  2.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4~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补助、外地就医差旅费、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丧葬补助金。工伤职工家属可领取专项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具体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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