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业税收优惠有没有条件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因此,能够享受这一减免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新技术范围:(1)电子与信息技术;(2)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技术;(3)新材料及应用技术;(4)先进制造技术;(5)航空航天技术;(6)现代农药技术;(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8)环境保护新技术;(9)海洋工程技术;(10)核应用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1)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商贸除外);(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负责人熟悉产品、重视人才;(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占10%以上;(4)每年研发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四、 优惠政策内容(一) 工商注册投资者在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二)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60号令第9条)。2、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号、国税[号、鄂地税[号文)。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 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号文)。 (三)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按以下规定办理:(1)自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以上均摘自国税发[2001]89号文)。(四)预提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摘自《武汉·中国光谷投资指南 —— 国税部分》开发区国税局)。(五)个人所得税1、自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让》国税发[99]125号文)。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地税发[2000]66号·武地税发[号文)。 (六)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号文)。(七)土地使用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号文)。(八)知识产权1、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2、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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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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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0个实务问题总结 - 浙江税务网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10个实务问题总结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10个实务问题
1.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说2017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2019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第四季度预缴时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税务部门日常管理过程中(含稽查)发现其2018年度以后(如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能直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先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等认定机构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再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上例中要追缴2018年汇算清缴和2019年1-2季度预缴税款和滞纳金。
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4.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即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采用的是&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方式。
【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认定条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按照15%预缴,年度再备案。
5. 备案材料: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备查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国科发火〔2016〕195号《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6.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其中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 认定程序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8.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9. 税收优惠政策享受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4)对经济特区(含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 其他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口径不一样。
(5)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前一条:后一条: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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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链接:问: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必须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并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大于等于30%,研发人员大于等于10%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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