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收取滞纳金吗办公人员下班后有权拒绝捆绑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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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物业费 想交电费没门?供电公司:电费与物业费捆绑不合理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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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交物业费就别想交电费
  交电费用电是每个业主最基本的权利,可是家住金海湾小区的马先生被小区物业公司剥夺了用电权利。马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拒收他的电费,不给他充电,导致他家停了电。
  3月17日,刚搬进新家不到半个月的马先生发现家里停电了,他检查电表后,发现电卡中的电用完了。于是,他拿着电卡去物业公司充电。&你先交一年的物业费,我再给你充电。&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让马先生有点不明白:电费和物业费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先交物业费才给充电?
  工作人员告诉马先生,马先生2016年的物业费至今还没有交,如果继续拖欠物业费,就不给充电,除非把一整年的物业费交清。&我说先把电费交了,把家里的电通了,物业费的事回头再说,可他们就是不同意,物业费和电费本就是两码事,为何要绑在一起呢?&马先生说。
  马先生说,并不是他不愿意交物业费,而是他刚搬进新家,还在收拾阶段,银行手续也没有办完,等全部安排妥当,他想再交物业费。况且他今年3月份才买的房,此前的物业费也应该由前房主负担。
  尽管马先生再三保证,自己并不会拖欠物业费,可是对方依旧坚持:先交物业费,再充电。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表示,他们也是迫于无奈,因为一些业主总是拒交物业费,他们才出此下策,把物业费与电费捆绑。
  物业公司称是无奈之举
  在马先生遭遇&充电尴尬&后,记者分别走访了省城一些小区,发现物业费与电费捆绑起来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许多小区都存在类似现象。一些小区物业公司为了收取物业费,除了以电费要挟之外,还以水费要挟。
  一些居民对此很不乐意,他们认为电费和物业费原本就是两回事,并且电费与供电公司有关,凭什么物业公司要从中插上一脚?除了捆绑收费,一些业主向记者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总是比供电公司收的电费要贵。
  家住黄河路一小区的韩先生说,他所住小区的电费收费标准是1度电1元,比供电公司的收费标准高1倍,当质问电费为何这么贵,是谁规定的,物业公司解释:是他们自己规定的。
  同样,记者走访了省城多家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一致认为,采取电费与物业费绑定的办法是迫不得已。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称,许多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他们无法开展工作,为了让业主交物业费,只好在用电上采取一些措施。
  对于电费高的原因,众多物业公司也作出解释:物业公司承担着小区配电设备的运营维护、抄表收费、线路损耗等额外费用,这些成本加起来数额不小,只能多收取电费,用来平摊这部分费用。记者调查发现,这部分费用,一般1度电的费用比正常电费多一角至三角钱。
  物业公司这样做不合理
  电费说多少就多少,电费与物业费捆绑合理吗?为什么供电公司不直接收取电费?记者采访了国家电网西宁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王乐和青海省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辉。
  王乐告诉记者,电费的收取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户一表的用户,他们直接向供电公司缴费,缴费方式也比较灵活。在西宁市区范围内,这类用户占30%左右。剩下70%左右的用户,供电公司在小区设立总表,按照总表显示的度数,向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收取电费,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分表,向业主收取电费。
  王乐说,没有采用一户一表的小区,配电设施的产权一般都归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所有,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或者物业公司直接控制着小区的配电设施。这样一来,供电公司与业主就没有直接联系,电费收费标准也就由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自己制定。可是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有权将物业费与电费捆绑收费,因为二者并没有联系。
  王延辉认为,物业公司用电费要挟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做法不合理,刚颁布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遭遇捆绑收费,或者电费过高的情况,业主有何办法?王延辉说,如果遇到电费与物业费捆绑的情况,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遇到收费过高的情况,应该让物业公司出示电费高出部分的明细,对于不合理的增加项目要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必要时还可以走法律程序。
  除了投诉,有些业主建议物业公司采取信用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业主适当放宽制度,对于信用不好的业主,也应该采取一些措施。还有些业主建议物业公司应该把重心放在服务上面,只有服务到位,业主自然会按时缴纳物业费。(姚宇轩)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电吗?【任县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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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电吗?收藏
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水电吗?&&&&&&&&&&& 日前,相关单位在对城区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专项备案检查中发现,条款存在各种问题。如款式不够规范,赔偿责任不够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业主的权利少,限制性规定多等。上述问题在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中均有出现。 现象之一:不缴物管费停水断电,让你乖乖就范。时下,有许多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手段,逼业主就范,结果这样的手法屡次被业主告上法庭且败诉。 &&&& 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业主若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需恢复水、电、气供应的同时,还将赔偿停水、电、气供应时产生的所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损失。业主还可以就这件事件的发生,发动联合一定数量的业主签名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现象之二:装修不缴押金不给钥匙。譬如有很多物业公司向即将装修、准备入住的业主发出"入住须知",规定业主在缴足各项费用的同时,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装修押金,否则就不给钥匙,而且装修押金在装修完毕后,还得抵押三个月才能退还。 &&&&& 事实上,购房人在缴足房款并办理相关产权证后,就得到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物业公司无权以不缴装修押金就不给钥匙相威胁。法律也禁止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 现象之三:购房合同上规定顶楼的业主拥有天台的使用权,而事实上楼下的业主在承担和分担公摊面积所带来的损失。&&&& 从表面上看,该类似规定有益于物业规范化管理。但楼下的业主作为整栋物业的共同所有人,已经承担和分担了顶楼的公摊面积,就有权利使用顶楼天台,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承担和分担的公摊面积部分,将有权使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需遵守法律、法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无权对顶楼的公摊面积的使用作出规定。 &&&& 现象之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意更改规划图纸,将规划图纸中的物业配套功能在不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就随意更改,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很多业主因为在通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恢复规划图纸上的物业配套功能无果的情况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甚至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事实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随意更改规划图纸,在业主告知其违法更改规划图纸的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就应该立即恢复规划图纸上的物业配套功能。业主也可以以法律形式解决以上矛盾,法院会根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随意更改规划图纸的事实情况,由业主提出由于规划图纸上的物业配套功能没有得到落实而给业主的物业在自用;出租;出售的过程中造成的一系列损失,根据事实情况,法院会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恢复规划图纸上的物业配套功能的同时,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业主因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管理以及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减免相关费用,也可以依据法律索取相关费用,但不得以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逼迫业主交纳相关费用,业主若投诉到相应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可以做出降低评级,要求其停业整顿的处罚。情况恶劣,导致人员伤,亡的,依据法律移交GA机关处理。&&&&&& 现象之五:停车收费丢失不赔偿,权责两分离。目前有不少物业公司规定,在小区停车场停放车辆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但若车辆以及车内物品损坏或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只收费不负责赔偿的做法无疑是违背上述规定的。
资讯首页 && 法律法规频道 && 民法 && 正文 &&& 内容: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有权停水、停电。&&&& 点评: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的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业主已交纳水、电费,履行其义务,就应享有使用水、电的权利。这与物业管理服务是两类法律关系,不能因业主没有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就剥夺其享有用水、用电的权利。该条款应视为无效。这种做法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权利和职责,属严重的超范围越权罚款。
今年的取暖费,东方物业就采取了极其卑鄙的手段,停水、停电。岂不知,这样恰恰是法盲的做法。他们忘记了,是谁在养活他们?取暖费为何不交?当然,入住的人口多,难免鱼龙混杂,不排除有些素质低下的人想不掏取暖费。但是,大部分不交取暖费的业主是有原因的,那就是——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你们物业难道就不能实地去测量一下,温度是不是很低。如果是这样,为何不采取一些方法,比如: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或者部分减免取暖费。不要老是要求业主尽义务,而把业主的权利只字不提。(第二十二条 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本数)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热用户周知。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热用户有权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不可抗力造成无法供热的除外。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现在要求必须高于16°,在14-16°的退款50%,低于14°的全额退款。
&& 这里要求的是低于,不是平均低于,就是你只要关闭门窗,温度低于就算,&& 可以找物业进来测量,然后找第三方来检测。)(据《新京报》近日报道,今冬北京将实行“看天供暖”,如果连续5天日平均气温低于5℃,将上报市政府提前供热,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 看到北京市这条供热新闻后,心里不禁羡慕起北京市民的福气来。笔者所在的保定市某小区供热每年都让人心冷,不要说“看天供暖”了,就是法定时间的供暖也很难保证室温达标。不要说物业部门的服务水平如何如何,物业每年不近人情的收费通知,就让人觉得心寒。
&&& 在每年取暖期来临前,物业在收费通知中只列出了对物业公司方面有利的条款,措辞生硬,而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约束内容或该承担的义务却只字未提。比如,“截止到11月14日,以入户节门为单位,交费居民不足70%的暂不供暖”,“11月15日以后再交取暖费的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甚至有的小区还声称:“只要本单元有一户不交费,就暂不供暖”。上面所列的这些条款显然都是对物业公司方面有利的内容,而对物业方面该承担的事情却只字不提。比如,如果居民按时交了取暖费,可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的16℃标准,物业公司该怎么办,如果承诺减免应该按什么标准等等。可惜这些对居民有利而对物业自身有约束的内容在每年的收费通知上都看不到。因为每年供热都不理想,所以许多居民在取暖期来临前都犹犹豫豫,他们不是不愿意交,只是担心和别人交了同样的费用却享受不到应有的供热服务。
所以物业也该好好反思一下,为什么每年收取暖费时都很困难。收费通知里不能只有生硬的要求居民如何如何的条款,而没有足以让居民放心、暖心的言语。倘若都像北京市即将实施的“看天供暖”那样,我们的居民就有福了。我们希望物业应该多一些人性化的关怀内容,少一些冷冰冰的类似霸王条款的“要求”和“勒令”,只有先让居民的心暖了,物业收取暖费的困难才会迎刃而解。
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
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回复:3楼干他娘的,这些人一天不打上房揭瓦,恢复水电并要求其赔偿,之后才说什么物业费供暖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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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
你们有权不交水电费,凭什么还嫌人家停你们水电?难道水电是让你们白用的吗?
回复:7楼7楼的兄弟看看清楚,楼上说的都是已经交完水电费,又被停水电的。
物业把自己的身份弄反了!
强烈支持你
无知,楼主所说的现象。是哪一款条例规定的?你恐怕只是以你自己的利益或理解在写吧?
众所周知现在的物业服务就是不行,存在混乱管理不合理。
各小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霸王条款、管理混乱等现象,这主要和我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业主们心不齐有很大关系。希望业主们加强学习,团结起来与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斗争!
看来每个地方的物业管理部门都属“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小区物业公司也这样,整天想着从业主身上抠钱,路灯坏了从不主动去修,能拖就拖......公摊费用他们打多少就多少,每个月涨十多块,现在我们这个入住不久、面积不大的小区光公摊就涨到五十多块钱了,每位业主都很郁闷,可不认可就面临被停水停电,又不太懂哪个部门能真正管这事,因此业主们生活得很压抑。百姓能安居乐业乃是国家一大幸,如果国家能够贴近百姓生活,完善物业管理条令并能够执行到位,真正做到为国民所想该有多好啊!
LZ所言有道,物业的做法毫无人性化管理,可能物业多少也有难言之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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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定要强制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吗
小区一定要强制聘用物业服务企业吗
 问题来自:湖北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1 咨询人:wl1427xrwe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所以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具备物业管理公司。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所以业主有权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回复时间: 13: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居民小区一定要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小区可以由物业公司管理,也可以不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业主自治,关键是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就是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回复时间: 13: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如果您是小区的业主,建议动员业主委员会来解聘物业。
回复时间: 15: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您遇到什么纠纷了吗?业主如果入住时已经和物业公司达成交纳物业费的协议,那么,业主就应该交纳。
回复时间: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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