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圣河在九江学院刘伯申请公租房个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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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那么,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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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在这之前,市保障房管理局局长做客中国九江网,针对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回答,小编将一些关注度较高的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问题进行了汇总,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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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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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看了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介绍后,对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九江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内容,就请关注美乐乐资讯之攻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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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网站备案信息江西省九江市公租房申请需哪些步骤程序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  如收入过低无法负担公租房租金,报名时先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租金补贴,政府将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补齐廉租房与公租房之间的差价。如果原来曾与父母、兄弟姐妹一同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现在因结婚出嫁等原因分户,则需提供相关证明到市保障房管理局申请退出有原保障房的共同申请人(如退出后原申请人还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原住房,不符合的按政策收回保障性住房),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租房的报名。  公租房申请、审批、分配的具体程序是: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入户调查、群众评议)→街道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张榜公示→公开摇号配租→签约入住。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保障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申请公租房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租金...
申请人首先需持身份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免费领取申请表格。在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可凭身份证、相关信息簿(或就业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房、工资等证明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报名。  如收入过低无法负担公租房租金,报名时先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租金补贴,政府将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形式补齐廉租房与公租房之间的差价。如果原来曾与父母、兄弟姐妹一同申请过保障性住房,现在因结婚出嫁等原因分户,则需提供相关证明到市保障房管理局申请退出有原保障房的共同申请人(如退出后原申请人还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原住房,不符合的按政策收回保障性住房),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租房的报名。  公租房申请、审批、分配的具体程序是: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入户调查、群众评议)→街道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复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定→张榜公示→公开摇号配租→签约入住。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市保障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申请公租房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同时申请租金补贴:(1)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满2年,申请人男必须年满22周岁、女必须年满20周岁;(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且在2年内没有处置过私房、公房的;(3)今年廉租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12538元以下。
申请公共租赁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新的一年好。。希望你在新的一年做什么都比较顺心顺意
可以的,不过有的地方要办理个暂时证,快过年要提前运筹帷幄啊
如果是日租房的话,要提前定好啊,如果不是特别的时...
公司不可以,都是个人申请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均可以提出申请公租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要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1、如果有工作,需要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只看)及复印件(要收)。
2、如是个体经营者,需要营业执照原件(只看)及复印件(要收)。
签证最早办理日期,是指这天可以办好吗
答: 社保金的封存是只因为离职或学习等原因,暂时停缴费用,暂时中止保障,但关系和帐户依旧存在,将来可以启封续保。
答: 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从参保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定期收缴相关费用,当参保人员遇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问题时,就可以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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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2017九江公租房网上报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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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炎英
  欢迎点击进入2017九江公租房网上报名平台――2017年上半年的资格审核工作即将开始,此次资格审核的范围为日至12月31日24:00点前完成网上申报递交审核的对象家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建设部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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