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毕业超过三年 报到证复员证有没有去地方报到现手续还在我家里二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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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积分:0北京户口办理;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5.超
北京户口办理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1.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申请人在京开办的企业要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申请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登记常住户口的,须具备:
①连续3年担任该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②户口迁入地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③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高等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幼儿教育、小学教育、94北京户口办理等内容。 
 ――学校将所有签了三方的人作为就业人群上交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教委发报到证― ―办理户口和档案迁移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 (1)本科生还需要拿到学校的留京指标...  留学生落户北京户口办理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出国留学 360 天以上并在国外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最终向留服提 交落户材料的日期要在最后回国, 也就是护照上的最后入境...  2016 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 ,严密户口登记工作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 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  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 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 限满 15 年,就...  首先,可以办《北京市工 作寄住证》,拿到此证可不再办理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 北京市市民待遇。持《工作居住证》满 3 年,经...  夫妻一方为北京户口,另一方可以申请入户北京的情形: 1、如果京外一方属于干部身份,在京一方在市属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工作,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  留学生落户北京之经办单位办理全过程(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_其它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非京户口留学生,落户北京,经办单位办理全过程攻略。经办过程,自己整理的...  稿,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北京市居住证持证人申请落户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 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在北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手机网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务员、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时&效&性】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
          局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2月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社能发〔2012〕34号公布)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现就本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本市创业培训补贴对象由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扩大到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
  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可结合自身条件及创业需求,凭相关有效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二、创业培训补贴人员条件
  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毕业学年内的本、专科(含高职)北京生源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应含本人页或本人迁出页。如已迁至学校,且无本人迁出页,应由迁出地派出所同时出具证明信)、《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应标明招生培养方式。如无相关项目,应由毕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招生培养方式证明)。
  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毕业证书之日起连续24个月内,在此期间没有就业经历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报到证》(教育部统一印制,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
  本市户籍复员转业军人指按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按照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退役证》或《退伍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复员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复员证》(证件上未标明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需附民政部门开据的自主就业安置证明)。转业干部报名有效证件为:本人《身份证》、《转业证》、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据的确认证明。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资质。
  2.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
  3.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2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4.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和设备:2间以上不小于50平方米的培训教室;培训教室的设施应满足互动式教学的要求;培训教室应具有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录像设施;具有组织学员进行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等创业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以及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5.具有培训档案和学员档案的保管能力、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6.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填表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初审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涉及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专家、培训师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时间和程序,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另行通知。
  (五)此文下发前已具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的,可继续承担创业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的教学组织
  本市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审《创业计划书》和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的原则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本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对通过面试的学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加强对学员的跟踪指导,选择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学员成功创业。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拨付比例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拨付。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23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按照培训对象提交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是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与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二)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培训,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严格核验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的有效证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影像资料库,并按要求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
  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区域内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坚持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对不按规定开展培训的,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三)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应按要求提交真实、规范、齐全的申请材料,并自觉接受人力社保、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强化对创业培训全过程的监管,严格培训补贴的条件、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培训资金审批的工作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申请渠道追回所得资金,并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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