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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公司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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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高新发展: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为保证流动资金周转与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拟向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申请5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担保&)拟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预案》(有关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该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同意倍特建安拟在高投担保为倍特建安的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为高投担保提供反担保。  因高投担保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反担保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审议本次反担保的股东大会上,关联股东就《关于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预案》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日  (三)法定代表人:许君如  (四)注册资本:伍亿元  (五)注册地点: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3层  (六)主营业务:融资担保  (七)股权情况: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出资100%  (八)与本公司关系:属同一控股股东(详见下图)  (九)主要财务指标 指标&<font face="宋体" color="#13年12月31日(审定)&资产总额&<font face="宋体" color="#251.78负债总额&<font face="宋体" color="#120.16流动负债&<font face="宋体" color="#619.18银行贷款&<font face="宋体" color="#净资产&<font face="宋体" color="#131.63&<font face="宋体" color="#13年度(审定)&营业收入&<font face="宋体" color="#645.3利润总额&<font face="宋体" color="#51净利润&<font face="宋体" color="#20.09  三、本次反担保的基本情况  (一)反担保原因  倍特建安为保证自身流动资金周转与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拟向成都银行高新支行申请5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成都银行高新支行要求为该笔贷款设定担保。经协商,高投担保拟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其要求为该担保设定反担保。为此,倍特建安拟在高投担保为倍特建安的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为高投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抵押物情况  倍特建安拟以抵押其自有资产的方式为高投担保提供反担保。抵押物如下:序号&抵押物名称&所在地&产权面积(M2)<font face="宋体" color="#滨河春天2区1栋1层203、205、211、213&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独柏社区&<font face="宋体" color="#6.612浜河春天2区1栋-5栋1层共29套&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独柏社区&<font face="宋体" color="#0.56<font face="宋体" color="#天勤路层203&天勤路层203&<font face="宋体" color="#6.2<font face="宋体" color="#滨河春天2区3-4栋1层共16套&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独柏社区&<font face="宋体" color="#9.51合计&&&&&<font face="宋体" color="#12.88  截至日,上述抵押物的账面原值538.40万元、账面净值471.39万元。目前,上述抵押物不存在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情形。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反担保金额:500万元  2、反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3、在担保责任发生后,高投担保有权与倍特建安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高投担保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四)反担保风险倍特建安在高投担保为倍特建安的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责任范围内为高投担保提供反担保,是高投担保为倍特建安的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次反担保的实质是倍特建安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据此,本次反担保风险是可控的。  四、本次反担保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反担保的目的是为满足倍特建安的贷款需要,有利于缓解倍特建安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倍特建安的正常经营。本次反担保遵循一般商业条款达成,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至日,本公司担保余额为14,954.73万元,在担保余额中逾期担保金额为7954.73万元,涉诉担保金额为7954.73万元。本次反担保将致本公司担保余额增加500万元。  六、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与高投担保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零。  七、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是倍特建安自身融资的需要,反担保风险是可控的,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反担保出具了一致同意将本次反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前认可函并就本次反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审议本次反担保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反担保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高新发展: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00:00:00 来源: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2-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详见同日刊登的该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拟为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500万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倍特建安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二、倍特建安基本情况(一)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二)注册地点: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八号(三)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9 日(四)法定代表人:张仪(五)主营业务: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六)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指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51144.57负债总额
45339.01流动负债
45339.01银行贷款
10408.2净资产
2012 年 1 季度营业收入
17587.54利润总额
7.08净利润
4.59(七)倍特建安股权结构图:高新发展95%自然人:张仪 8%,马晋川 5%,王毅 3%,吴杰 2%,舒鸿 1.5%,刘俊 1%,黄晓云 1%,文新力 1%,彭剑 1%,杨春 1%,梅小华 1%,倍特建设
郑献阁 1%,赵琼 1%,来鹏 1%,任乾忠 0.75%,唐明智 0.75%70%
30%倍特建安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人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
500万元壹年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担保期限的《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根据贷款银行审批确定(具体利率以倍特建安贷款利率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四、董事会意见基于倍特建安业务规模持续稳定增长,营业收入稳定,具有偿债能力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为倍特建安的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担保余额为 19024.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12%,在担保余额中逾期担保金额为 9754.61 万元,涉诉担保金额为 9754.61 万元。本次担保导致公司担保余额增加 500 万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会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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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Copyright & 1996-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曾就全资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建安)诉成都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荣盛)"香榭兰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成都荣盛向倍特建安提出反诉的一审判决情况和倍特建安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递交上诉状的情况进行了公告(相关公告详见日和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一)倍特建安上诉已获省高院受理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省高院《受理通知书》(2017)川民终537号,省高院已正式受理本案。
(二)成都荣盛不服一审判决亦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近日,倍特建安收到了成都荣盛向省高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另行判决成都荣盛仅需向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11,312,001.76元,判决成都荣盛无需向倍特建安支付工程款利息;
2、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另行判决倍特建安仅在成都荣盛欠付的23,296,374.75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客站片区DXZ-009号地块的"香榭兰庭"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另行判决倍特建安向成都荣盛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1,627,270元、逾期递交竣工结算资料违约金836,684.88元、超额报送结算金额违约金8,517,885.15元;
4、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5、请求判决由倍特建安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按照诉讼程序规定,省高院将对倍特建安提起上诉案和成都荣盛提起上诉案并案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倍特建安提起上诉案和成都荣盛提起上诉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省高院《受理通知书》(2017)川民终537号;
2、成都荣盛《民事上诉状》。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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