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卷烟零售价1200箱,每大箱售价11000元,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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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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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包装物应缴纳消费税
更新日期:日 来源:月亮岛教育 作者:编辑组 
&&& 近日,某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卷烟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随同产品出售的部分包装物采取单独计价的方法,致使卷烟产品单位平均价格由每大箱800元降低为每大箱770元,造成了从低适用税率(由45%降为40%)的后果,偷逃了消费税。税务人员对其所偷税款进行了追补,并处一倍的罚款。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厂少计销售额,致使单位平均价格降低,造成了偷逃税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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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及答案解析
导读: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的烟丝应缴消费税=(42+8)/(1-30%)*30%=21.43万元,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21.43+.43万元,2、C我国现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为ABD,大家在学习时记得将消费税与增值税结合学,3、B电池厂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1)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2)增值税进项税额=42*13%+3*11%+1.36=7.15万元
委托加工的烟丝应缴消费税=(42+8)/(1-30%)*30%=21.43万元
(3)增值税销项税额=20万元
每标准条价格=/(00*200)=8(元)适用36%税率。
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00*0.003/*36%-150*2*30%=15570万元
所以 应缴纳的增值税=.15=6044.85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21.43+.43万元
2、C我国现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为ABD,与增值税相同,大家在学习时记得将消费税与增值税结合学。
3、B电池厂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由于门市部零售价是含增值税的价格,需要先换算再计税,应纳税额=77.22÷(1+17%)×4%=2.64(万元)
4、B缴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5、D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7、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处理办法
8、B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时间为委托方收回,纳税地点为委托方所在地,注意与受托方不是个体经营者的区别。
9、B注意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的收入是含税价,要折算。
10、B注意消费税是价内税
11、A销售额定义,注意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税依据相同。
12、D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移送时不纳税。销售最终消费品时缴纳消费税
13、C一般情况必须要产生销售额。
14、D:12类外购可抵扣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15、B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征
1、B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的,除经省财政厅、国税总局,分支机构可以回总机构申报缴纳外,均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2、BD采取赊销结算方式的,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ACD选项B为委托加工的定义,主要辨别受托方的行为实质是加工还是销售。
5、ABCD卷烟白酒复合计征,啤酒黄酒从量计征。
6、ACD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7、AC消费税为一次课征制,进口时已纳消费税。自产自用于其他应税消费品不
征消费税,否则重复计征。
8、CD化妆品为从价计征,卷烟为复合计征。
9、ABD国内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75:25。
10、BC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代收消费税=()/(1-10%)×10%=2833元;应纳增值税=5元。
11、ACD金银首饰的生产环节不征消费税
12、ACD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
三、判断题
1、×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
火; (5)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2、×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退回消费税税额,但不可直接抵减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3、√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4、√消费税只征一次,即选择生产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或进口环节。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此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7、×增值税是道道课征,消费税只征一次,即选择生产环节、零售环节、批发环节或进口环节。
8、×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均为不含增值税税额。
9、√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里选了一部分商品作为征税对象。
10、×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化妆品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11、×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12、×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四、计算题
1、【答案】(1)A类卷烟单位条价格为:900÷500÷250×10000=72(元)70(元)
则销售A类卷烟应纳消费税为:
900×56%+500×250×200×0.003÷ .5(万元)
(2)B类卷烟单位条价格为:84÷60÷250×10000=56(元)70(元)
则销售B类卷烟应纳消费税为:84×36%+60×250×200×0.003÷(万元)
(3)将10箱A类卷烟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应纳消费税为:
900÷500×10×56%+10×250×200×0.003÷(万元)
(4)换取钢材应按C类卷烟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即每大箱1.3万元
C类卷烟单位条价格为:1.3÷250×10000=52(元)70(元)则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为:
1.3×5×36%+5×250×200×0.003÷(万元)
(5)当期准予扣除的消费税为:v40+60-35w×30%=19.5(万元)
综上,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11 .5+31.14+10.23+2.415-19.5=535.785(万元)
2、【答案】(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v120+10+2+18w×40%=60万(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口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v120+10+2+18+60w÷v130%w=30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消费税:300×30%=9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120+10+2+18+60+90)×17%=51(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关税:(35+5)×20%=8(万元)
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增值税:(35+5+8)×17%=8.16(万元)
(2)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为:[290+51.48÷(1+17%)]×17%-51=5.78(万元)
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300×80%×30%=72(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72=28.2(万元)
3、【答案】(1)由于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酒厂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玉米的材料成本必须扣除这13%的进项税额。因此,送去加工的玉米的材料成本不再是12万元了,应该是10.44万元(即12×(1-13%))。 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1-13%)+3+1.5]÷(1-10%)}×10%=
1.66(万元)
(2)业务(1)应纳增值税=%-(%+×11%)=22180元
(3)业务(2)应纳增值税=.17×17%-(×11%)×80%=21820元
(4)业务(3)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进项税额转出=()×17%+21元
应抵扣进项税==18979元
应纳增值税==12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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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算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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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前的烟、酒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对烟酒产品全面征收消费税。
  其中: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啤酒按220元/吨的单位税额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卷烟分别按甲类卷烟45%、乙类卷烟40%、雪茄烟40%、烟丝30%的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甲、乙类卷烟的分类标准为生产企业每大箱(5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含,下同)780元。同时,允许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税款。
  日,国务院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一次调整。一是重新确定了卷烟征税类别。卷烟生产企业每大箱销售价格在6410元(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含)&&6410元的,为乙类卷烟;每大箱销售价格在2137元以下的,为丙类卷烟。二是改变了卷烟消费税税率。甲类卷烟为50%;乙类卷烟为40%;丙类卷烟为25%;雪茄烟为25%。
  二、此次为何要对烟、酒消费税政策再进行调整?
  答:此次调整烟、酒消费税政策是国家改革现行消费税税制的一个前奏,是我国初步实现与国际上对烟、酒消费税征收惯例的接轨。国际上在烟、酒消费税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是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税方法,而较少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由于我国烟、酒的级别多、差价大,完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此次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折中采用了复合计税办法。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烟、酒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销售公司规避消费税的问题,尽管此前中也规定了对于烟、酒产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税务部门在实际中存在一定难度,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对烟、酒产品转嫁的价格调整很难实现。调整后的计税办法采用了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采用转移定价方式所规避的消费税税款。此外,国家通过&高价高税、寓禁于征&办法,对企业的生产和大众的消费进行引导,具有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净化产品市场的政策含意。
  三、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日起,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白酒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调整白酒消费税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维持现行按出厂价格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三是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四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
  四、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日起对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做出如下调整:一是调整卷烟计税方法。卷烟由以前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算应纳税额;二是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每大箱卷烟定额税率150元,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五、停止执行抵扣已纳税款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包括哪些?
  答:从生产工艺上讲,包括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或酒精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散酒装瓶销售等。从税目上讲,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他酒。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黄酒和啤酒生产(多指装瓶销售)的黄酒和啤酒,只就其溢量部分征税,其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纳的税款不属于从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的范围。
  六、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酒及酒精生产的酒,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的具体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此政策从日起执行。凡此前酒类生产企业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不得再进行抵扣。
  七、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数量具体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八、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的啤酒如何征税?
  答:对餐饮业、商业、娱乐业通过举办啤酒屋(啤酒坊)或其它形式,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250元/吨。
  九、啤酒适用单位税额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如何确定?
  答: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以其上一年度每吨实际平均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是否达3000元标准来划分适用250元/吨或220元/吨二档单位税额。企业本年度销售的啤酒出厂价格如有变动,其适用的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各牌号、规格的啤酒上一年度每吨平均出厂价格,应按其当年实际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十、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调整消费税政策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征税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比照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适用45%消费税税率的卷烟有哪些?
  答:此类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十二、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十三、卷烟调拨价格如何确定?
  答: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上一年度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做为卷烟计税价格下发。
  十四、卷烟核定价格如何确定?
  答: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市场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出企业当年需核定计税价格的牌号、规格卷烟,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安徽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附件3),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核定卷烟的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
  十五、新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商财政部制定下发。目前仅指生产企业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暂为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
  十六、卷烟计税价格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其与实际销售价格背离较大的,如何调整?
  答: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但在当年又确需调整的卷烟,由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调查填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情况,对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或省烟草交易(定货)
  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市场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上述可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单一牌号、规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2、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
  十七、对实际销售价格与计税价格不符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十八、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是什么?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如何计算征收消费税?
  答:卷烟计税价格计量标准为每标准条(200支),企业生产的异型包装规格卷烟(如非标准条装、听装、筒装、扁盒装、拼装等),应按同牌号规格标准条装卷烟折算。异型包装卷烟的计税依据是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企业根据折算后的实际销售收入确定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十九、卷烟生产企业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如何征税?
  答:卷烟生产企业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二十、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生产企业如何进行消费税?
  答:鉴于烟、酒消费税政策分别于日和5月1日进行了调整,各生产企业应及时调整帐务,并从次月起按新政策规定计算申报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栏次填写如下:
  酒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0.5元/斤分别填写。
  烟类产品&适用税目&栏:按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写。
  &税率%税额&栏:按&适用税目&栏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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