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九十岁老干部国家有高龄补贴政策吗,由哪个部门办理?

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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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6)
2010年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学习题参考答案(6)
& & &来源:潍坊市水利局
  六、提高待遇
  265、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待遇?
  答: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2、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266、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组通字〔1999〕40号文件规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离休干部,凡未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组通字〔2001〕50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组电明字〔2003〕74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省(部)长级(含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67、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
  答: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2、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一九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4、建国以后提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5、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68、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答: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住房待遇:
  1、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69、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答:组通字〔1999〕40号文件规定: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部长级以下离休干部,凡未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的,均享受副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4〕29号文件规定: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任正、副局级职务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5〕30号文件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7〕25号文件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70、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答: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271、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答:组通字〔2005〕30号文件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组通字〔2009〕43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272、哪些离休干部可以提高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答: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273.因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离休干部,能否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副县处级待遇?
  答:可以。
  274.对已批准提高到省(部)长级、副省(部)长级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何原则掌握?
  答:原已配有专车的,待遇不变;按副部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职秘书民,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275.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副省(部)长级待遇和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等待遇的,其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答:按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过部委党组申报,其中按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按部长级待遇的,报中央审批。省、市、自治区需要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276.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填写《离休干部提为司局或处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属地方的,提为厅局(地专)级待遇报省市区党委审批;提为处(县)级待遇由省市区党委审批,或由省市区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提为司局级待遇,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分别报送有关部审批,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审批的批复件可抄送中央组织部;提为处级待遇报所在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277.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离休干部,能否按规定提高待遇?
  答:不能。
  七、安置和服务管理
  (一)离休干部易地安置
  278.离休干部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答:干部离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如果本人愿意回原籍或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应积极安排,提供方便。对愿去农村或小城镇安置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279.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280.国家对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去向是如何掌握的?
  答:离休干部一般应就地分散安置,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易地安置的,可到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由大城市自愿到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离休干部原则上只作一次性安置,已经易地安置的,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281.对离休干部到京、津、沪三地安置有何具体规定?
  答: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办理。(国办发[1983]96号)
  282.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可到何处安置?
  答: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他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所谓高原地区是指海拔3500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国办发[1983]96号)
  283.对西藏汉族干部退(离)休回内地安置有何规定?
  答:(1)安置去向问题。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夫妇同时离休退休,或一方留藏继续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到北京、上海、天津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应予以照顾。(2)尽早落实住房问题。这些离休退休人员,大部分在内地无房或住房很困难,需要接受地区协助解决,尽快落实。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接受地区要列入统筹建房计划。(3)拨交经费问题。为了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时领取和报销有关费用,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4)关于安置中的费用问题,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离休干部特需费和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作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284.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和车旅费的报销有何规定?
  答: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旅差费的规定报销。(国发〔1980〕253号)
  285.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房如何解决?
  答: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新建住房,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由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与接受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其建房面积和造价标准,列入地方计划抓紧建成,供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租用。
  286.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经费如何解决?
  答: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劳人老[1982]10号)
  287.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按何类地区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答: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288.易地安置的手续如何办理?
  答: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劳动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289.各地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是否可以收取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外的费用?
  答:对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原工作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区、部门已经自行制订的收费规定应立即废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休退职职工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西藏汉族干部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各接受安置地区不要征收内调、安置人员的所谓入城费、落户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用。
  290.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亲属随迁有什么规定?
  答: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291. 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在房改中对明确产权及购置现住房问题有何规定?
  答: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
  292. 对加强新形势下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第十八条要求: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二)离休干部服务管理
  293.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29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有哪些?
  答: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295.在推进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对企业中的退休领导干部有何规定?
  答: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296.应从哪些方面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答: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297.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还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298.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2)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299.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可以采取哪些办法进行管理服务?
  答: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300.将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企业在离休干部移交中有什么责任?
  答:将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的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有关材料的整体移交工作。
  301.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单位落实这部分老同志的政治待遇有什么规定?
  答: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30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接收单位应如何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
  答:(1)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要把企业离休干部党员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2)要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休干部自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没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的,要积极组织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活动和学习,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303.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都要纳入统筹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04.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有什么要求?
  答: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医疗统筹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年限,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305.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怎样解决?
  答: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由原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转入接收管理单位专款专用。
  306.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药统筹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时,缺口部分如何解决?
  答: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以及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307.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如何进行安置管理?
  答: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308.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309.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离退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
  310.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接到、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
  311.对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有哪些要求?
  答: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312.社区党组织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党组织创建工作,及时将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离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313.怎样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服务?
  答: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退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314.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315.应从哪些方面加强退休干部宏观管理工作?
  答: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316.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应由哪些单位负责?
  答: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
  317.各地各部门在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对全国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二级库,组织下属单位进行三级库的维护工作,定期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完成维护任务的情况;
  三、组织对下属三级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为下属三级库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318.对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使用有何规定?
  答:一、系统实行定期、分级维护。一级库的维护每年不少于一次,二级库的维护每年不少于二次,三级库的维护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一级库存储信息的变化情况,由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老干部局于每年2月15日前按要求以报表及软盘方式上报中央组织部。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的增加减少情况,每季度以报表形式上报中央组织部。上报时间为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次年1月15日。
  三、二级、三级库建库单位在完成上报上级库信息维护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布置所需数据维护项目。
  四、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发挥系统的作用,利用系统为老干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服务。
  319.如何做好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答:一、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确保系统安全和信息保密,不得擅自将老干部信息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建立数据查询制度,对各有关单位查询、索取数据资料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干部统计资料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认真办理登记手续。
  三、建立系统及数据备份制度,防止信息的意外损坏或丢失。
  四、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定期检测、消除计算机病毒。
  320.对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库工作进行验收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各地、各部门建立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领导、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信息的维护情况;
  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化,上报的及时性。
  321.对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库工作验收的程序有何要求?
  答:一、听取建库单位建库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基础设施情况;
  三、检查被验收单位离休干部信息库整体质量,并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离休干部档案进行对照,检查库中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与规范化程度。
  四、综合验收情况,作出通过验收与否的结论,并将验收结论通知被验收单位。
  322.对做好离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有什么考评及奖惩措施?
  答: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定期对所属单位的离休干部信息库从数据的准确性、上报的及时性和对数据利用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报、迟报信息的;
  二、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23.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
  324.对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有什么要求?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325.对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有什么要求?
  答: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26.如何做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工作?
  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认证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进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要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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