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信息公开五项内容审查制度五项内容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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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7-00117
内容分类:监督保障
文&&&&号:
主题分类:公民&&青少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关于印发《凤阳县环保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生成日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凤阳县环境保护局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凤阳县环保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凤阳县环保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信息发布员:尹家业
信息审核员:徐约昌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 & 《凤阳县环保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凤阳县环保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三、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各股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务信息时,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本局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
五、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要会同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务信息,要会同县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在征求权利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六、局属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政务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八、各股室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九、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向我局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明显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为申请人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
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未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一、公共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二、公共信息网络必须落实保密技术防范措施,防止计算机&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在公众信息网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秘密不上网,上网无秘密&
四、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 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公众信息网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各股室站队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股室站队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五、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六、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谈论、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七、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八、接入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必须实行专机专用,不能将该计算机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九、进入公共信息网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公共信息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策性强、工作涉及面广,需全局各科室大队通力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拟定初步方案。
一、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及回复工作,各科室及监测站、监察大队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 30&11:30,14:30&17:3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答复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2、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凡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电话,接听人均应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来电人姓名、单位、咨询事项简记、通话时间等,并即时作出适当的答复(如信息不存在或已经公开及查阅地点、本机关无权属及权属单位、申请的有效方式等)。
3、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即进入办理程序。
4、建立网上受理制度。办公室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即进入办理程序。
5、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局办公室派专人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6、经审查做出不予公开答复时,应及时指派专人与申请人沟通,解释答复依据并征求申请人意见。
三、办理程序
经办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应认真审阅,凡不能作出即时答复的,均按程序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1、审查申请表填写是否完备,如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算起。
2、凡符合申请要求的,经办人填写《县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转交相关股室大队提出初步办理意见,提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3、局办公室核实明确属于公开范围的,局办公室可直接答复;局办公室不能确定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示,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后,由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四、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
2、电子邮件:
3、通讯地址:凤阳县政务新区
4、邮政编码:233100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股(室)和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县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应建立建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股(室)及下属单位业务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五、各股(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办公室报至县法制办或县保密局。
九、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应当依法对同级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一、各股(室)及下属单位对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制度不力的,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其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首页>>部门信息公开>>区民政局>>机构职能>>工作规则
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 生成时间: 发布机构:莲都区民政局内容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五项制度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制度》等5项制度,现将制定的5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民政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民政事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民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突发性民政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民政事业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
(二)区民政局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资料索取点、档案馆、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管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机关各处室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和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分别受理相应依申请公开事项,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本局,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本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本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本局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本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本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本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关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一般按各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程序进行,重要政府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需报市民政局或者区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本局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业务方面的,报送至市民政局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送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四条自觉依法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纳入区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机关纪检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各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办公室。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都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
第三条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完善,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下载:
浙ICP备号&中文域名:莲都.政务
主办: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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