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打情势变更原则还是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
  “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5月1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起草历时8年针对性强
  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在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对某一时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案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特别是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等,要进行细化研究,实行分类指导。
  这个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
  该司法解释自2000年初开始起草,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使司法解释条款确保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成果,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
  明确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或者登记始生效的合同数量已经大大减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合同需要批准或者登记才生效。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在合同成立以后,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故意不去或者拖延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往往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不能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失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将此种情形列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负责人解释说。
  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其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对此,该负责人解释说,因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一直以来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金融危机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
  此外,司法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严格适用合同无效法定条件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效力上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
  “在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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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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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如何?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体现为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而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增减标的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标的物,拒绝先为履行。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情事变更原则在上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事变更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经适用即产生法律效力,也就会产生影响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具体而言,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是指维持原合同关系,仅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从而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之上依约履行。具体说,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增减标的的数额。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着对价关系,而且其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因情事变更导致比例关系极大失调,应当增加或减少履行标的的数额,使双方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使双方利益平衡。在运用这一方法时必须要注意增减的限度问题,要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来准确评估双方的价值比例关系,以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在确定合理标准时,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交易风险,如货币贬值承担的风险。
  第二,延期或分期履行。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指履行期限的变更,其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了情事变更而阻碍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达到合同的目的,以避免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延期或分期履行。
  第三,变更标的物。依据合同法原理种类物之债一经确定就要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原则上不能变更。但因情事变更而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合同约定标的物,应允许债务人变更,以同种类的其它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但是,如果造成特定物不能交付的,由于特定物不能以其它物替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变更标的物的方式。
  第四,拒绝先为履行。这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在履行期到来时,他方当事人因情事变更导致财产明显减少、信用发生危机或其它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没有提供能够按期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以拒绝先履行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对方因情事变更发生难以对待履行情况的确切证据,否则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探讨因情事变更引起的变更合同问题时,不能不探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对象问题。应当说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的行使对象是合同条款。关于合同条款的范围,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匈牙利、前南斯拉夫等国家的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可以是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而希腊等国家的民法典规定,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对此,笔者认为,从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变更的条款,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中的那些因情事变更的作用,若继续履行会对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但经过变更后又能使其避免的条款。因此,从事实状态看,属于这类条款范围内的并不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但却只能是其中的某些条款,而决不是任何条款。如前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上述四个方面,而这些变更合同的方式已经充分地说明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所能够变更的条款,仅限于合同中的数量、期限、履行方式以及标的等条款,并且对标的的变更还仅限于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由同种类物替代。因为对这些条款的变更,能够有效地使遭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一方因情事变更的作用变更显失公平的合同。
  (二)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事实出现后,如果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不足以排除情事变更给自身造成的不公平状态,则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释权,从根本上消灭失去平衡的合同关系。一般而言,因情事变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丧失意义的场合,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如雇佣、租赁、借贷等继续性合同,因情事变更即得终止合同。又如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为长期的分次给付,而对方的给付为不可分者,则得解除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往往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项损失是否应当由主张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对此,一般是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予以解决。我国学术界认为,情事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除权仅系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务中才确认。但是,我国合同定了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当事人因行使此项权力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即便在情事变更情形下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其对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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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对合同的影响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相当严格,通常需要司法权力的介入,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请示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吧!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不可预料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的适用相当严格:①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②情势的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也是缔约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到的情形。③发生情势变更后如若继续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④情势变更的认定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参考案例
煤气公司与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有约定每款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是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料铝的价格是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铝的市场价格暴涨到每吨1万6千元。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本案中,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从每吨4千元到1万6千元,铝的价格大幅上涨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将给重庆仪表厂带来巨大的损失,合同显失公平。所以本案构成情势变更,重庆仪表厂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法律依据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解决方法
流程图提别提示: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因情势变更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①&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完全失去意义,法院通常会判决解除合同;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如果一方有损失的或者双方都有损失的,双方可以对损失进行分担。
的管辖法院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①被告地法院管辖;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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