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7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优抚安置科 发布日期:日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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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宁波市民政局、财政局下发了《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甬民计[2014]30号,原甬民计[2012]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废止),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慈溪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慈政办发〔号)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决定发放2017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政策制定依据
根据《宁波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甬民计[2014]30号)和《慈溪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暂行办法》(慈政办发〔号)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基础标准及发放原则
1、基础标准。2017年度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以宁波市公布的基础标准为依据,即44273元。
2、发放原则。城乡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的,按基础标准44273元发放,城乡退役士兵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标准的10%。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发放标准
1、进藏服役士兵服役期满退役后,按退役士兵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再增发100%。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青年应征入伍的,退役后按退役士兵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若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任何处分的,再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44273元。
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后,再给予2倍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88546元的奖励。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100%;荣获二等功的,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6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标准的30%。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累计计发。
(三)、发放办法
1、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2、城镇退役士兵、进藏退役士兵、5-10级残疾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四、资金测算
2017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共计397人,预测资金2174.4万元。
五、文件实施日期及解释单位
2017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由慈溪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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