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具的失业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本人意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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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缴费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何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企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六)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七)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1、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缴费情况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确认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具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项服务。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生育补助费。
(九)哪些情况下失业人员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什么是重新就业?
&&&&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已经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一)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2、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3、单位必须按月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及时告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十二)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职工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手续的,则视同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4、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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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了,想去申领失业金,让公司给开非本人意愿离职的证明,公司要怎么开证明既可以让员工能领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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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了,想去申领失业金,让公司给开非本人意愿离职的证明,公司要怎么开证明既可以让员工能领到失业金,又不会惹上劳动纠纷?
广东 深圳 发表时间: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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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其一,终止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履行,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这些情况皆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其二,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为三类情况: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是指个人主动辞职。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失业,是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是一种自愿性失业。但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失业的,也可以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
  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在下列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失业,一般都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论是谁提出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失业,一般也都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认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被废除的。在我国,废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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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若木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相关案情
  裴小姐于2009年12月进入某禽蛋加工公司工作,月薪1500元。从2010年7月开始,公司以经营状况差为由,至2010年12月均拖欠员工工资,裴小姐每月仅领到600元工资。2011年元旦过后,裴小姐即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认为,是裴小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因此不同意为裴小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裴小姐为此咨询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14条和即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之一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为了杜绝因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之弊端。为此,《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日原劳动部令第8号)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劳动法》第32条第3项为: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案例中,裴小姐虽然是自己动议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规定,其主动提出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中断就业。这种情形,仍然属于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裴小姐完全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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