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房子现有别人问我要走怎么办,现在他人拿手续问我要房。买的无证二手房,

& 我是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交了定金现在不想要了怎么办
我是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交了定金现在不想要了怎么办
全部7个回答
您可以约房东协商,房东同意三方免责就没事了,如果房东不同意那你就得认了。
一般缴纳定金后,不愿意购房。可能面临违约风险!但是你可以和上家及中介沟通。真诚一点!说明原因!争取理解!
三方协商,一般能挽回点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只能按照您签订的协议上的规定内容办了
三方协商,看能否挽回点损失,如果协商不好,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样的话定金就打水漂了您
您的定金和中介费肯定是不会退还给您了而且您还要交违约金您可以通过中介和业主说说违约金和房屋定金少退给您点
如果业主可以介绍三方免责还好,如果不行,定金收不回来。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正常办理各项公积金贷款业务。
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鹿泉管理部咨询审批进度,联系电话。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区以内二手房的,须在房屋过户前携带以下材料至新石北路360-1号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受理...
免营业税的时间是按房产证上的时间为准。
两证是分开的,不过有两证同时办理的提法,当然各个试点区有不一样。如果不是同时办理的,拿到房产证后一个月以内就可以拿到土地证。
楼梯房,新一点都没有卖得那么便宜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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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增多 购“无证房”太不靠谱
来源:郑州律师网
发表时间:05-18 09:56
浏览:603次
近日,大兴法院对其审理的涉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案件情况进行通报,2013年至2015年,大兴法院三年间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数分别为496件、401件和452件,而2016年截至5月,收案数已达446件,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其中,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占到七成以上,而因购买未进行登记房屋以及房价上涨导致违约所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法院表示,随着拆迁改造的回迁房数量不断增多,回迁房房产证下发时间都比较长,而拆迁补偿协议常常出现实际产权人与签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的情况,存在着产权人不明的风险,购买后如遇到其他产权人出来主张权利,不同意过户,买房人的权益将面临极大的风险。此外,受市场影响,2016年2月以来,北京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一些房屋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感觉房价一天一个价,就不想卖了,或者直接提出要求加价才出售,进而导致纠纷发生。对此,法院表示卖方此举属于违背契约精神、违反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故意违约行为,是法院严厉惩处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处违约方根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如在根本违约即俗称“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房者的实际损失时,买受方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相当于房价上涨数额,总之“法律不会让任何人从其违约行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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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丨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豫ICP备号-6无证二手房 购买须谨慎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行政庭一级法官
方劼案情介绍合肥的张女士在某小区有一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因急于用钱,2008年9月张女士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作价26万元卖给王先生,并于日前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收了王先生10万元购房款后,张女士将该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居住使用至今。张女士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又于日以3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了赵先生,双方还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王先生得知真相后,认为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的房屋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屋,颁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给赵先生的房地产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王先生虽然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由于王先生未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享有的仅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请求权。因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并未侵犯王先生的物权,王先生与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法官释法《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购房人和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生的是债权效力,只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最终产生物权效力。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房屋登记制度的设立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未依法取得物权,仅能依据与出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能否起诉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可以就房屋转移登记提起诉讼的情形中前三种是由于债权人享有的是受到特别保护的债权,第四种情形则是房屋登记机构故意侵害债权超出了登记规则所能容许的底线。因此,如果房屋买受人未依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对出卖人享有的债权又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则其无权对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未取得房产证的明显增多。由于交易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不能同时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买受人虽然实际上占有了房屋,但是要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还存在诸多风险。要么办理产权证时出卖方不配合,要么出卖方受到更高价格的诱惑,又将房屋再次出卖,并登记过户到他人名下。这都将导致买受人花费毕生财力购买、装修甚至居住数年的房屋,却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甚至被他人以返还原物为由诉请从房屋内搬出。为此,法官提醒,市民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时要千万慎重,尽量不要因价格便宜而购买此类房屋,确需购买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和减少风险:第一,尽量从相熟识的人处购买,并明确约定先支付小部分购房款,待办理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第二,明确约定卖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后要立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为卖方原因致使买方不能最终得到该房屋所有权,卖方要赔偿实际损失。第三,如果申请房屋产权证需要原先的拆迁协议或者购房协议,可以要求卖方将此协议交由买方保管,并委托买方代为办理房产证领取手续。这样买方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卖方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防止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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