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查询

怎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律师365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怎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关于怎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精选问答:
共 4 位律师回复Q
律所: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左元宏律师 10:23:08回复你最好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我可以保证你不会有事。 律所: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合同事务宋丽红律师 9:48:48回复如果你没有故意不办办理不会构成。 律所: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区域:山东/济南/擅长债权债务李艳律师 11:15:45回复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是& 律所: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南京/建邺区擅长合同事务沈明律师 16:50:50回复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区域:重庆/南岸区/擅长陈洁晶律师 19:27:08回复不需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即生效. 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区域:天津/河西区/擅长黄忠强律师 16:37:25回复应当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共 1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合同事务张礼美律师 11:45:06回复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你可以以的案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用质押的股权优先偿还你的款项。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闸北区/擅长公司经营陈柏江律师 14:51:17回复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你可以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用质押的股权优先偿还你的款项。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区域:河北/石家庄/长安区擅长刑事辩护王来贵律师 10:29:47回复本人认为:股权出质,且质权成立,首先应当依的规定程序处理,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处理,再向工商进行登记。物权法讲的是质权成立,担保法讲的是合同生效,两者并无冲突。 律所: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普陀区/擅长查吉荣律师 10:20:08回复&&你的咨询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大于你的表达。建议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帮助。
别人的问题仅供参考,建议您写出问题让律师做针对性解答
关于怎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热门法律知识
上市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升级版,它的股份质押登记比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更具有特殊性,他们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所遇到的问题也会不一样。那么,经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阅读社会相关问题。律师365整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债权的方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很多人表示感兴趣。与此同时,很多人会对股权质押后还可以分红吗,这个问题有所疑问。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股权质押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常用的手段,它实质上是用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来换取一定资金的方法。股权质押也有一定的质押率,那么,您了解股权质押的质押率咋算么?律师365为您详细解答。
抵押担保法律百科
现实生活中,当我们向他人借钱的时候,可以适当的提供质押物给债权人,这样可大大增加借款成功的机率,但是质押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却总是将其与抵押混淆,其实质押与抵押是不一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质押的知识,帮助大家做一个区分。
地区找律师
专业律师权威解答
注: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专业律师专业解答
一站式服务
案情关键词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和找律师服务
无锡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关于抵押担保的最新专题
其他人正在看
抵押担保最新咨询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股权质押如何办理_股权质押办理流程
股权质押如何办理_股权质押办理流程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那么股权质押如何办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权质押办理流程,欢迎大家参考!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拓展阅读:典当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1、要择优选择当户,严格评估拟出质股权的价值。  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典当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典当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  2、应当对当户出质的股权做认真的审查。  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审查是否属于可出质的股权。  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要审查是否已被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审查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出质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要审查是否全体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审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可能产生纠纷。  要审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交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审查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质人为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要注意审查程序、目的和股份的数量比例。  3、当金发放后的监管要严格到位。  根据股权质押风险较大的特点,典当公司发放当金后,也应加强风险防范。  典当公司在发放当金后,在加强对当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登记内容,以排除实现质权时的法律障碍,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适时提前行使质押权。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贷款安全,典当公司可以在和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典当公司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当一定条件成就时,提前行使质权。  4、及时主张和实现质权。  对质押权的实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做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处分股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当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股权为贷款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从实现质权的条件看,质权人实现或提前实现质权主要在以下情形: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  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  出质股权灭失。  其中,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内的后三种情形,质权人也可能采取财产提存而非提前清偿债务。  从质权的实现方式看,质权人主要采取折价、变卖或拍卖出质股权三种方式。折价,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将出质股权折合一定的金额充抵债务,质权人成为持有出质股权的股东,由于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这与担保法禁止流质规定并不冲突;变卖,就是以协议方式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款用于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拍卖,是通过拍卖行将出质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所得款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  其次,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最后,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  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推荐新闻资讯
相关资讯推荐
热门工资话题股权出质登记
来源:市工商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股权出质登记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法律】《物权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规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公布,自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确认形式?确定 □认定(认证) □证明 □登记
□鉴证 □其他受理范围及条件在本登记机关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提供的材料一、内资企业1.设立登记(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变更登记(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注销登记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撤销登记(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二、外商投资企业(一)设立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股东名册或股票复印件注: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公司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资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6、质权合同7、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变更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注销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提前办理股权出资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质权消灭的证明文件注:(1)质权人出具(或与出质人共同签署)的主债权消灭或者质权实现的证明;(2)质权人出具的放弃质权的证明;(3)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情形的证明5、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撤销登记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4、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5、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6、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定期限当场承诺期限一般事项当场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查核准→公示与共享→送达→归档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决定责任:审查申请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登记通知书,送达并信息公开。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公布,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公布,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公布,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 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公布,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本级注册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2.县级:负责本级注册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二、相关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日公布,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纪检组备注股权出质登记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8-01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8-01您所在的位置:&&&&&&&&&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规程
发布时间:
&点击量:次
股权出质登记办理规程
2& DB520121/ZW 6-2014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服务规范》。
开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阳市工商局、开阳县监察局。
&&&1 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
3 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4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 办理程序
&文件要求;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窗口人员2个工作日内录入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或《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不通过的返回窗口退件,并告知退件原因。
4&&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5&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c)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5& 要求
提交材料应符合:
a)复印件为一份,应用A4规格纸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人签署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b)身份证应双面同向复印于同一页纸张上。
县政务大厅窗口
开阳县人民政府主办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mail: 电话:2
技术支持: 黔ICP备号-1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页制作管理及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