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澄清时间在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方面有何规定的咨询

新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
新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
来源:办法编辑:美斌阅读: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
  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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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规及相关知识》:投标丈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3:43 来源:  |
  投标丈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条款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需要掌握的是:
  1.要理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同于开标前允许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撤回&。
  2.修正的原则必须掌握。
  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以及其他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重点解析]
  中标候选人的条件和数量是必须要掌握的。而且,要注意中标人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之一即符合底线,而不是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对于第二个条件,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这种评标条件下,要注意中标人并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使剔除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也不一定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因为,某个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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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招标基本程序及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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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考点2:招标基本程序及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相关规定内容精编一、招标基本程序1.履行项审批手续(1)招标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3)《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1)可以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自行招标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2)不得强制委托招标。(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人可以做的都可以代理。(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5)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的投标人提供咨询。(7)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providedbybiguobao(baidu)1--------------------------Page2------------------------------3.编制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5)《条例》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6)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标底(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2)一个招标项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3)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4)招标人设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5)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5.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providedbybiguobao(baidu)2--------------------------Page3------------------------------、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的。(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6.资格审查(1)资格预审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3)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6)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资格后审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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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实例讲义: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摘要】:2013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20日,精品学习网考试频道小编为您整理了招标师考试&2013年招标师实例讲义: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复习资料,希望考生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取得更多的收获,下面请看正文:
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做进一步说明:
⑴ 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
⑵ 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下浮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 《招标投标法》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投标人A进行了二次投标报价,违反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①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②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③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④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⑤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有很明确的限制。《招标投标法》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改。
(2)本案中,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A发出的两项澄清内容,即①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1%-3%,②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澄清的内容。评标委员会的这种行为,实质上等同于代替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A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谈判,许可了投标人A二次报价,二次递交投标范围,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的规定。
(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其的权限,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重新进行评标或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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