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人属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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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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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咨询内容:什么是优抚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国家对优抚对象是怎样抚恤优待的? ?: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什么条件符合国家抚恤?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天生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均给予生活费抚恤。 ?:什么是残疾军人? ?: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致残,经评定部门审定的军人,由残疾程度轻重确定级别。 ?:残疾军人可享受什么抚恤待遇? ?:残疾军人待遇有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医疗待遇等,抚恤待遇就是经济医疗待遇,根据残疾等级,待遇也是不同的,残疾军人都享有残疾抚恤金,残疾等级不同,残疾抚恤金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至四级还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也按等级不同而不同,是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比例测算的。 :什么是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指出日前入伍军人,统称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有什么定期补助待遇??答复内容:复员军人在乡退役人员全部享受国家定期补助,其中在职、离休、退休、退职、精简下放中的复员军人,国家已给予经济待遇的一律不称在乡复员军人,不能重复享受国家发给的经济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中一项经济待遇。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按:什么条件下退伍军人可享受定期补助? ?:除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外,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国家定期补助。有关在部队期间的病情证明,民政局。 :日后参战退役人员什么条件下可享受经济补助? ?:日后参战退役人员,首先参加必须是中央军委认可的直接或后勤保障人员。其次在本人退伍档案中有明确参战记载或直接参战人员组织已认可的二人以上证明和其他明确的组织依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乡参战人员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都可享受国家经济补助。:::一、补助人员范围二、补助标准(三、补助办法普通门诊医疗补助不发给个人,只对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只限当年使用。四、门诊医疗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开发区医院及各镇(街道)卫生院为优抚对象普通门诊医疗定点机构。五、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办理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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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家人属于优抚对象吗?遵义这边有没有优抚
09-12-27 &匿名提问
现在部队里的士官是指服役期已超过2年并且自愿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士兵,和部队签定合同,按月拿工资。士官可以分为6期,一期和二期士官称为初级士官,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3年,三期和四期士官称为中级士官,合同签定的服役期为各4年,五期和六期士官称为高级士官,五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5年,享受正营职待遇,家属随军,六期士官签定的服役期为9年,享受副团职待遇,家属随军。如果一个士兵从新兵服役开始一直到六期结束正好是30年,也就是说一个士兵最多的服役期限为30年,享受的最高待遇为副团职。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1999年我军实行士官制度改革,在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目前,士官主要是从服役期满两年的义务兵中选取,或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三等六级:初级士官包括一、二级士官,服役各3年;中级士官包括三、四级士官,服役各4年;高级士官包括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服役5年,六级士官服役9年以上。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 新的士官制度是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目前,全军各类班长都由士官担任,基层各类专业技术岗位都编配了士官,一些士官还走上了导弹、通信、雷达、舰艇、航空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岗位,女士官的诞生更是填补了我国军史上的空白。
在1960年之前,我军志愿兵在行津贴制,其津贴标准包括基本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按级别发放,补助津贴按参军时间发放。1961年后志愿兵津贴不再执行。1978招年初,五届人大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9年l1月开始恢复志愿兵、1984年5月人大又通过了《兵役法》,规定“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单位批准可改选为志愿兵”。1988年10月我军战士实行军衔制度时,志愿兵原则上被授予专业军士军衔。  志愿兵工资自从1979年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实行的是级别工资制,工资级别设置为1-8级、工资标准只依其级别发放。  (2)第二阶段,实行的是级别薪金制,按级别和服役年限定标准,同一级别服役年限不同,发放标准不同。  (3)第三阶段,实行的是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同时,将伙食费纳入基本工资。军衔级别工资按等级确定档次标准。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  (4)第四阶段即现阶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即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结构”工资制。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军衔晋升的年限规定  士官的军衔设置为一期一衔,逐级晋升。晋升年限为:  (1)一级士官晋升二级士官,二级士官晋升三级士官各为3年;  (2)三级士官晋升四级士官,四级士宵晋升五级士官各为4年;  (3)五级士官晋升六级士官为5年以上。  士官定期增资规定  士官定期增资是每年1月定期增加1个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士官达到本军衔级别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第六期以下的不再增资;第六期八档以上的每年增加18元,增至最高服役年龄或者下达退休命令的当年止。退休士官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增加退休费。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其工资发放  士官晋升军衔级别的,从下达命令或者命令规定起算时间的当月起,在现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对应所晋升军衔级别相同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低于所晋升军衔级别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最低标准。  士官发放职务津贴具体规定  (l)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  (2)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发给职务津贴。  (3)职务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其他费用的基数。  (4)享受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与原享受军士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同;享受班长职务津贴的人员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5)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6)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职务津贴标准  (1)士官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20元;  (2)担任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15元;  (3)担任副班长职务的士官每人每月10元。  士官住院、疗养、集训或休假,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病住院、疗养或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职务津贴。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职务津贴的发放  士官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其职务津贴照发。  士官在什么条件下不予定期增资  士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不予定期增资:  (l)士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  (2)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其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规定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章第10条规定:  (l)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2)中级士官。第二期服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3)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士官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条件  士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相应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可提前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1)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被大单位树为标兵的;  (2)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前,获得提前或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士官,如何确定改革后工资  改革实施前获得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衔级工资奖励的士官,先按服现役年限对应套入,再根据其提前晋衔或者提高的工资档次,调整至军衔级别相应的工作档次。达到最高工资档次仍低于原军衔级别工资的,可按本衔级档差顺延。  士官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士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予提高工资档次或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1)拒不服从分配,无故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2)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政治思想考察、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暂缓晋升工资档次的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士官实施留用察看处罚条件  士官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起骨干作用的,经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批准,实施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只享受下一级士官或义务兵的待遇;  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的条件,退伍费发放标准  士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师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  (1)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  (2)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规定的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已批准转业,接到地方报到通知后,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  (4)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的。  (5)擅自离队10天以上或逾假不归一个月以上的。其退伍费标准按义务兵退伍费用(即,退伍补助、医疗补助费、差旅费等)发放。发放规定见义务兵退役待遇有关内容。  军队士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经师(旅)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提前退出现役作复员、转业安置:  (1)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必须本人退役,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  (2)因国家需要调出军队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4)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医疗基本终结,经驻军以上医院做出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结论的。  士官生活补助费标准  一级士官进入第二周年生活补助费为30元,进入第三周年60元;二级以上士官生活补助费均为150元。每月随工资发放。列“士官工资”科目生活补贴项目报销。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  士官调学、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发放办法与干部相同。进院校学习的士官仍按士官工资标准执行调学、调动工作,凡开供给关系的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将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情况如实向新单位介绍。不开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转业、复员、退休计发各种费用时,其月工资额不含服装费。  士官具备了什么条件可以办理家属随军,随军后享的福利待遇  新的士官管理条例规定,经司令部机关批准进入第五期服役的士官,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批准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等生活福利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按规定发给夫妻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范围、规定同干部。  士官服役期间,在哪些方面与现役军官的福利待遇相同  士官服役期间很多方面的待遇与现投军官相同,具体是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公费医疗、保险、晚婚、晚育、伤残优待、困难补助、生产收益补助、牺牲或病故的抚恤,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发书刊、听报告、传达文件等,规定为:一、二级士官与单位排职军官相同;三、四级士官与连职军官相同;五、六级士官与营职军官相同。  各年度的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怎样掌握  考虑到各年度义务兵入伍月日不一样,为了便于执行,全军相对统一,选改为士官的具体时间,从批准改士官之日起算。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是否应享受优抚待遇  根据日总政《关于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义务兵改为士官后,其亲属不再享受优抚待遇。义务兵选取为三级以上士官后,由团以亡政治机关及时通知其家属所在县(市)人民政府。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的工龄是否可以算人军龄内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  士官定级时,入伍前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能作为改士官的定级年限算入军龄。因为改士官的年限指的是服役年限,定级时应以实际入伍年限计算。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  士官工资所涉及的工资项目有20多个。以某一士官为例,情况如下:  (1)涉及“士官工资”科目的有.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生活补贴、职务津贴、医疗津贴、地区津贴、退休士官退休费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房租补助费、住房公积金、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基本灶别差、伙食补贴、夜餐费等;  (4)其他有探亲路费、被装费、水电补贴等。  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如何确定工资  不参加套改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执行原工资标准,其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退休士官的工资标准执行。暂缓套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暂佩戴原军衔标志。缓套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个别军士长、专业军士毕业早或受到提前晋衔奖励,工资比同年度兵档次高,其工资怎么套改  一律按现工资档次套入新的工资标准,保证这部分人的工资待遇不降低;但鉴于改革后士官军衔的特点,为保持军衔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规定其军衔均按服役年限授予。  农村人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应当做哪些工作  农村入伍的士官复员后,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规定保留或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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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伤残优抚指南
    一、何谓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抚恤补助对象包括那些人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药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三、什么是革命烈士家属  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革命烈士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从烈士出生之日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    四、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现役军人根据死难情节,因战牺牲的逐级报请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的逐级报请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牺牲,因战牺牲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由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行文,认为符合批烈士条件的,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军人由军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报请总政治部审批;地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报请民政部审批。    五、哪些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  我国的抚恤工作现在实行的是由不同部门分类管理体制。以下几种人员死亡之后对其家属的抚恤由民政部门负责,即: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职工);  (三)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不含企事业单位的民兵)。    六、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哪里发给?  民政部于日发出通知,规定现役军人、离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也就是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死亡证明书按规定发至哪里,哪里的民政部门即应负责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七、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八、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是什么?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具体规定是: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九、光荣院接收哪些对象?  光荣院接收自愿入院的下列优抚对象:  (一)孤老烈属;  (二)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  (三)孤老伤残复员军人;  (四)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孤和患有残病生活不能自理且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    十、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含义及对他们的照顾  “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无儿无女者。    “孤儿”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  对“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您现在的位置:>>
什么是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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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在本省范围内的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如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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