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任陕西纪检书记记滥用职权违反纪检法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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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公司纪委书记实名举报董事长滥用职权(4)
核心提示:
网络上流传了一份《关于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的公开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显示,长虹集团和长虹股份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学军,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长虹集团、长虹股份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二、 造成国资巨额损失
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公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鑫昊2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公告中晒出了鑫昊的财务状况:资产总计24.5亿元,净资产9.6亿元,此次转让底价为2亿元。面对鑫昊等离子建成即关闭这一重大项目,长虹作为唯一竞标者,还是如期实施了收购。正如2012年11月媒体所报道: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副主任秦远望说&(长虹)肯定会回购这20%,100%它都会回购&。&这个项目一直是长虹经营,必须落到长虹去,这也是在履行我们跟长虹的合约。&
根据收购鑫昊时会计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截止日,鑫昊公司总资产为24.59亿元,且尚欠供应商货款3亿多元。加上期间的财务成本,其总额已在30亿元左右。
长虹集团完全收购鑫昊,就意味着这些全部损失均要由长虹集团承担。而赵勇在长虹集团收购鑫昊股权的董事会上称&我们今天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把这个项目变为一个房地产项目。&试图以合肥出让的优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来弥补长虹集团项目收购的巨额损失,用战略合作来弥补掩盖等离子整合的亏损,这是违反法律的。因为《等离子整合框架协议》中的等离子项目的擅自上马,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土地补洞,在内容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况且&桥归桥、路归路&,无法使违法决策的损失合法化。房地产开发是需要资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有土地开发必然能够赚钱,所得收益也是房地产经营的投资收益,不能平调为项目违法决策埋单。即便有弥补成份,也只能是优惠土地的市场差价部份,根本无法冲抵违法上项目导致的巨额国资损失。
目前,由于受到政策和审计的监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后,剩余土地尚未落实,长虹集团收购鑫昊的巨额损失基本定局。
综上所述,赵勇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在投资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决策中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已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为此,本人郑重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要求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本人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作为长虹集团公司和长虹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公开报案方式绝非一时冲动,确是无奈之举。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压力和风险,同时也自信本人的抉择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这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的验证。我更坚信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决心,也坚信有关方面定会依法依规予以核查。
主报:公安部、中国证监会
抄报: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四川省委、省纪委
原标题:长虹公司纪委书记实名举报董事长滥用职权
编辑:吴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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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经网
  昨日晚间(7月27日),网络上流传了一份《关于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的公开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显示,长虹集团和长虹股份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杨学军,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长虹集团、长虹股份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据媒体报道称,长虹公司系四川省确定的首批国企改革试点企业。此前6月,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曾发出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据悉,改组后的长虹控股公司董事会目前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5名外部董事和3名内部董事(含1名职工董事)。赵勇为长虹控股公司董事长。
  举报信全文:
  关于长虹集团公司、长虹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公开报案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股份),系1994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名称四川长虹,代码600839。
  长虹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虹集团),是四川国有独资重要骨干企业。2015年一季度季报显示,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23.2%的股份。
  2004年以来,赵勇同为长虹股份、长虹集团两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2005年至今,又任两公司党委书记。
  现仅就赵勇在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上涉嫌严重违法、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等有关问题,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公开报案。
  一、 滥用职权、违法决策等问题
  2009年,就在液晶与等离子市场前景日趋明朗,等离子发展岌岌可危,业界巨头已有索尼、东芝、富士通、飞利浦、先锋、日立等先后淡出或放弃等离子市场,长虹首个等离子项目―绵阳虹欧等离子已逐渐成为公司拖累的情况下,赵勇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与合肥有关方面签署了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协作备忘录,由此导致长虹公司数十亿重大损失。
  日,赵勇担心上述项目无法获得公司高管层决策通过,就仅凭长虹股份相关人员的讨论和技术人员的考察,便绕开公司董事会,擅自授权委托时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杨某,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了《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简称H3备忘录)。项目投资总额20亿元人民币(10亿资本金+10亿融资方式解决),前期由合肥新站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建设,长虹股份应邀提供技术、人力和项目管理等专业支持,并争取在2010年一季度启动定向增发,以市场方式对H3项目实施整合。若因长虹股份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再融资方案或长虹方面未在再融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造成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长虹股份应争取在上述原因出现后的12个月内以其它方式收购H3项目公司;若因前述之外原因导致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日,距“H3备忘录”签署仅7天,赵勇再次绕开公司董事会,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简称鑫城公司)签署了《H3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简称H3托管协议),即H3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全权委托长虹公司负责。
  日,由于H3备忘录约定了长虹股份将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实施整合,在鑫城公司对鑫昊公司向银行申请10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时,便要求长虹对其出具相关的承诺函。鉴于长虹股份若出具此承诺,需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故赵勇又绕开长虹集团董事会,以长虹集团的名义向鑫城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此函称“就贵公司为鑫昊在银行申请10亿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承诺将在本公司按市场原则实施收购后,全部变更为本公司提供”。从而将长虹集团拖入了10亿元巨额债务之中。
  日,由于长虹股份未能按《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约定,如期收购鑫昊公司,为解决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向鑫昊的放贷问题,赵勇再次绕开长虹股份董事会,以长虹股份名义向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提供了承诺函:保证在2010年底以前,以增发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收购鑫昊100%的股权。若不成,则于2011年6月底以前,以现金方式收购鑫昊100%的股权,并在完成收购同时,对该项目在贵行的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否则,贵行有权停止发放该项目贷款,并要求我公司在2011年底前提前代为偿还贵行给鑫昊已发放的贷款。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这样,长虹股份便着实地陷入了20亿的巨额债务之中。
  在H3备忘录及相关的H3托管协议签署并实施一年多以后,为解决鑫昊的融资问题,日和10月21日,纸已经包不住火,赵勇不得已,才向公司的其他高管告知H3备忘录的情况。在长虹集团为鑫昊公司提供委贷和贷款担保的提案中提到:公司已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H3备忘录,但长虹公司一直未就《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等相关事项进行董事会的正式审议。
  面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设备安装,生米已煮成熟饭的局面,公司董事们不得已通过了上述相关提案。此后直到2012年10月,长虹集团董事会审议整合鑫昊相关协议之前,长虹集团还通过了数份为鑫昊公司提供的委贷或担保议案,以维持鑫昊项目的运行。
  时至2012年9月,在合肥方面多次与长虹公司磋商,敦促长虹履行相关约定,全额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质疑长虹的诚信,以及将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等压力之下,不得已转由长虹集团出面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
  日,在合肥赵勇代表长虹集团与鑫城公司草签了《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及《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乙方(长虹集团)分三个阶段对鑫昊等离子股权实施整合受让。即:
  第一阶段,日前,乙方以现金受让鑫昊20%的股权(约2亿元人民币),并以6亿元人民币对鑫昊实施增资;
  第二阶段,日前,乙方向甲方(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亿元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对应的股权。
  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整合实施完成后五年之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剩余股权。
  同时,还草签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支持长虹在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长虹在合肥市家电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拟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鑫昊公司部分土地。并以政府奖励形式,几年内力争向鑫昊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等。
  日,长虹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协议。会上,赵勇要求只谈对上述协议的意见,回避导致长虹深陷巨额债务的原因和背景。当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时,赵勇回复:“你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书面承诺”,赵勇回答“没有书面承诺”,“我承担这个责任,本来这个问题就是他妈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责任嘛,谈以前的事还有什么用&”,“董事会(只不过)是必备程序,它不是说有什么责任”,“合同已签订的东西不能再改”等。会议中,赵勇也承认:“我们前些情况也是不太规范,这是确实的,&长虹在合肥又不仅仅是鑫昊,好大的一摊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会决议也没有走,我签的字,如果说以前的事儿,各位都沾不上,啊。”并声称“这个让大家讨论,不是说责任的角度,这个责任与大家无关”等。最终,在赵勇的强烈施压和无效承诺下,大部分董事还是同意了上述两协议。其违法行为被表面上合法化,绑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实现。
  至此,长虹集团不得不进入实质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自收购之时立即关闭停业了这个项目的生产研发。项目从收购之日开始即失败,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打了水漂。
  长虹集团对鑫昊等离子的整合,虽然掩盖了长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违法现象,但根据相关规定,长虹集团对于如此之巨的股权收购,须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为此,长虹集团又向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离子显示屏及模组项目的请示”。该请示不顾鑫昊等离子项目收购即关闭的现实,虚构编造了“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整合鑫昊等离子项目“有利于扩大公司等离子生产规模,整合技术优势,完善产品分布,提升量产效率”以及“有利于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构建中国等离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配套环境建设”等。以求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但最终未获得政府的批复,而赵勇已经实施了该项目的购并整合。
  二、 造成国资巨额损失
  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公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鑫昊2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公告中晒出了鑫昊的财务状况:资产总计24.5亿元,净资产9.6亿元,此次转让底价为2亿元。面对鑫昊等离子建成即关闭这一重大项目,长虹作为唯一竞标者,还是如期实施了收购。正如2012年11月媒体所报道: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副主任秦远望说“(长虹)肯定会回购这20%,100%它都会回购”。“这个项目一直是长虹经营,必须落到长虹去,这也是在履行我们跟长虹的合约。”
  根据收购鑫昊时会计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截止日,鑫昊公司总资产为24.59亿元,且尚欠供应商货款3亿多元。加上期间的财务成本,其总额已在30亿元左右。
  长虹集团完全收购鑫昊,就意味着这些全部损失均要由长虹集团承担。而赵勇在长虹集团收购鑫昊股权的董事会上称“我们今天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把这个项目变为一个房地产项目。”试图以合肥出让的优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来弥补长虹集团项目收购的巨额损失,用战略合作来弥补掩盖等离子整合的亏损,这是违反法律的。因为《等离子整合框架协议》中的等离子项目的擅自上马,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土地补洞,在内容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况且“桥归桥、路归路”,无法使违法决策的损失合法化。房地产开发是需要资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有土地开发必然能够赚钱,所得收益也是房地产经营的投资收益,不能平调为项目违法决策埋单。即便有弥补成份,也只能是优惠土地的市场差价部份,根本无法冲抵违法上项目导致的巨额国资损失。
  目前,由于受到政策和审计的监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后,剩余土地尚未落实,长虹集团收购鑫昊的巨额损失基本定局。
  综上所述,赵勇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在投资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决策中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已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为此,本人郑重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要求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本人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作为长虹集团公司和长虹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公开报案方式绝非一时冲动,确是无奈之举。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压力和风险,同时也自信本人的抉择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这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的验证。我更坚信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决心,也坚信有关方面定会依法依规予以核查。
  杨学军
  主报:公安部、中国证监会
  抄报: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四川省委、省纪委
(责任编辑: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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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建设用地的取得来看,我们公司是租用废弃多年的采石场来建搅拌站,而吉洲公司是用政府无偿送给的26亩的农田来建搅拌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吉洲公司却不费一分一厘就获得26亩农田来建厂,这谁是谁非,谁的建设用地更合法呢?两个公司在建设用地上出现如此大的反差,究竟其中隐藏什么见不得人的利益关系呢?
  二、从办厂的程序看,我们公司是日经凤山县发改局申请获得项目备案许可证后,日经凤山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然后才租地建厂的。而吉洲公司是日才取得凤山县发改局项目备案许可证,日才办理工商执照注册成立的。日凤山县人民政府就同意无偿送26亩农田给吉洲公司使用。日,县国土局就与吉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书》,这时间先后的矛盾又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吉洲公司在尚未成为合法企业,其项目未立项,未坏评时就已在凤山特许开工建设,就已经获得26亩农田的无偿使用权了。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看,我们公司比吉洲公司先二个月成立,为什么先立项先注册成立的不合法,而后来办的却又合法呢?又有哪条政策法律规定只允许吉洲公司在凤山县建搅拌站,而不允许乾丰公司建搅拌站呢?这样做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吗?
  四、从城市规划角度来看,我们公司是在松仁村租用当地废弃多年的采石场建厂的,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不相悖。而吉洲公司建搅拌站所用土地原是我县凤城镇巴烈村第4、5组的基本农田,该地块原规划上报作凤山县五大林场棚户区改造和县司法局业务房建设用地,日区人民政府《关于凤山县2011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号)文件明示“以上土地共六个地块,面积12.934公顷,拟开发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用地”,吉洲公司建搅拌站用地正处在该批复文中的B地块。这其中哪个公司用地符不符合规划就一目了然了。
  综上所述,两个公司从建设用地取得、办厂程序、城市规划角度来比较,法与理都在我们这边。那么,凤山县委书记廖锦成究竟为什么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违法动用所有的行政资源对我们公司进行无情地封杀,而竭尽全力支持和保护另一个公司呢?答案明眼人一看便知,那就是利益关系!!不但暗箱操作违法无偿提供几十亩良田给吉洲公司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一路开绿灯,在没有立项、没有报建报批、没有坏评、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并销售产品,给凤山的工程建设留下安全隐患。同时,为了达到龚断经营,牟取暴利之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违法封杀我们公司。其手段之残忍,用心之险恶,令人发指,简直无法无天!
  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凤山县委书记廖锦成为了一已私利,敢冒天下大之不讳,为一个企业提供黑保护伞而违法封杀另一个合法企业,国法何在?天理何在?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为我们库区移民主持公道,坚决严肃查处凤山县委书记廖锦成的违法行为,追究县政府黄焕锋副县长及县国土、城建等部门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坚决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和违法生产、销售混凝土产品的吉洲公司。以正党风政纪,及时堵截国有资产流失,挽回我公司的名誉损失,赔偿库区人民投资办企业的血汗钱!
  举报人:罗长岳 王运辉
  罗振华 罗长练 黄应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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